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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表征与税费属性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规费、工程受益费和政府性基金与税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在产生前提上,税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规费以依申请之特定行政行为而发生,受益费基于政府一定的工程行为和对于个人有可以衡量的特别利益存在政府性基金以特定政策及收入目的为基础。税与费外在特征的诸多不同,是基于税费具有不同的属性。又如在政府性基金与税的区分中,如基金本身是针对社会大部分和不特定人而征收,则其与税的差异点同样不是很清晰。

(一)外在表征与税费属性

我国学者对税的特征和职能有许多归纳,但一般都将税的特征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性,并从财政、经济和监督三个方面来界定税的职能,(32)此处不予赘述。与此相对应,费的特征对应则体现为相对非强制性(可以选择是否需要此项给付)、补偿性(成本补偿)和变动性(各部门各地标准不同)。其中费的补偿性又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成本补偿性,即费的标准应仅能涵盖行政特别支出的成本,甚或低于成本,这一特征来源于行政权的非盈利性和收费的补充地位。其二是直接受益性,即收取的费只能用于为付费人提供特别利益的支出,不同于税收那样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其三是特别负担性,即费的产生基于部分行政主体的特别支出,所以费的负担也应归于特别的相对受益人。

由于费只针对具体的给付行为发生效力,其征收不介入付费人的日常财务,所以费没有财政监督职能。费的职能体现为两项,即财政功能和经济职能。与税相比,费只具有辅助性的财政效果,费的款项只是补偿特别行政和服务支出,国家并不以此作为供普遍性公共支出的财政来源。同时,与税的杠杆型的经济职能相比,费的效用仅在于对暂时和局部的拥挤性消费进行调节,并不具有宏观性和全局性的经济调控作用。

关于费的具体分类,又表现出区别于税的外在特征。例如,规费、工程受益费和政府性基金与税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在产生前提上,税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规费以依申请之特定行政行为而发生,受益费基于政府一定的工程行为和对于个人有可以衡量的特别利益存在政府性基金以特定政策及收入目的为基础。其二,在强制性上,税具有对不特定人的完全强制性,受益费和基金具有可选择的强制性,规费虽一般基于特定给付自愿申请,但申请人实际上别无其他的选择途径,因此实质上体现为半强制性。其三,在征收方式上,税可以运用累进课税的方式,规费依特定行政行为成本补偿为基准,受益费则根据其受益的大小而比例征收,基金依政策取向和公平法理而征收。其四,在款项用途上,税除指定用途税外可以为一般支出,规费只能用于对应行政成本补偿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中,受益费的运用限定在工程建设费用上,基金则实行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税与费外在特征的诸多不同,是基于税费具有不同的属性。作为财政收入主要和根本的来源,税是维持国家运行和确保宏观调控的基础,所以必须有强有力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予以支持。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辅助性手段,其重要性和规制程度均逊色于税收,故在征收、使用和保障等也不如税收优越。不过在实践中,税费的分野与政府利益的分配息息相关。大多数国家划分税与费的法律原因,均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冲突和割裂。一般而言,税的设定权在国家一级,而财源依托于地方。地方若不能在财政分权中获得足够利益,其财力即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形。收费的重要而基本的原因就在于,缓解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收入不足的困境。由于费的财政归属级次不高,且法律没有设定严格的征收标准,故实践中出现很多以费挤税的现象,这又要求理论上对税费作进一步的界分。

另一方面,由于费的相对次位和内容的变动性,在特定的财政领域中,费与税的界限也呈现模糊的状态。如在工程受益费与税的区分中,若某项具体的工程是由国家投资并使社会之全体受益,按受益负担的原则由社会全体付费,这种受益费与税在特征意义上即很难辨明。又如在政府性基金与税的区分中,如基金本身是针对社会大部分和不特定人而征收,则其与税的差异点同样不是很清晰。(33)尽管如此,由于收费本身存在理论体系和分类方法,大部分情况下,税费在表面特征上依然会有诸多不同点,两者的界限基本上能在这一基础上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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