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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第三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交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报缴税款的方法

消费税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在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自行纳税。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3-2),并填开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审核纳税。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定期纳税。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四、纳税地点

消费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确定纳税地点:

(1)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的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当然受托方交纳的消费税实际上是属于代缴行为,真正的纳税人仍然是委托方。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五、纳税环节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由生产者在销售环节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入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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