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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取向与税费本质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与费作为一对交换和分配范畴,必然会涉及利益平衡的问题。相比之下,费的关系较为简单,即体现在横向的单一向度,具体而言又分付费人与公共团体之间,以及付费人与非付费人之间两个方面。在既定法治秩序下,以法律规定本身不违宪为前提,税费征收最基本的原理就是法定主义,只是税收和费用的层级要求不同而已。即一项费的负担是否合理,不仅应从受益本身去衡量,更应从该项给付的品质进行研判。

(二)内在取向与税费本质

税与费作为一对交换和分配范畴,必然会涉及利益平衡的问题。税对居民的收入和财富进行二次调节和分配,“事实上,税法就是在各类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割的利器”。(34)费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辅助方式,也有取得和分配上的公平性问题。如何使费与税在分配上合理区分,使费不侵蚀税基,需要进一步对税费的内在取向展开探讨。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税费与利益平衡的关系如何,二是税费的利益交换和分配的本质是什么,三是这种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如何。

关于税费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一般可以认为,税在进行利益调整时更为注重纵向的衡平,(35)而费则只是在横向上强调不同主体利益的调整。尽管税在横向上也要求课税活动公平对待纳税人,但从纳税人的角度讲,由于纳税人的收入、财富及其取得方式相异,横向公平的标准很难掌握和界定。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只有在纵向上针对具体纳税人,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适度课税,才能充分彰显税的分配调节功能。同时,只有更好地贯彻纵向公平,针对具体纳税人进行实质课税,才能在横向上保证相对公平。相比之下,费的关系较为简单,即体现在横向的单一向度,具体而言又分付费人与公共团体之间,以及付费人与非付费人之间两个方面。前者是一种提供公共服务与支付相应费用的对价关系,满足这一基本含义即为公平。至于后者,付费人是公共服务的使用和受益人,非付费人则排除在此项利益之外。只要收费的标准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偿受益的法理即能予以公平的阐释。

关于税费的利益交换和分配的本质,即在于税费基本原则的归纳和提炼。在既定法治秩序下,以法律规定本身不违宪为前提,税费征收最基本的原理就是法定主义,只是税收和费用的层级要求不同而已。而在这一原则下,就利益层面来探讨税费的正义性时,必须提及量能课税和受益者付费两个基本原则。量能课税的目的在于贯彻税法公平价值,(36)它强调的是税收的人性因素,主张依据纳税人经济负担能力课税,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正义。受益者付费原则是指在费的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的利益效用,只是限定于付费者这一特定范围,从而使公共资源得到有效调节,同时也确保特定给付中权利义务的配置公平。

税费关系中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实践中又体现为不同的具体思路。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的是,纳税人基于其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来课税。这其中包含两层相关意思:其一是实质课税原则。即是在课税过程中应当体现实质意义的立场,对名义上没有收益而实际上享用此项利益的人课税,以克服和控制税收规避现象。其二是量能负担原则。具体体现为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等,同时在量的税负能力和质的税负能力方面均能反映和体现这一原则。(37)受益者付费原则也细化为两个方面:首先是费用填补原则,即在具体受益人付费受益过程中,并不以一次或几次的准确对价作为付费基础,而是在一个相对量上进行成本回收。其次是品质评价原则。即一项费的负担是否合理,不仅应从受益本身去衡量,更应从该项给付的品质进行研判。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费应当反映服务的边际成本”。(38)而从法的对价理论和公平取向来看,“能否创设新的或提高旧的受益负担,完全在于其行政行为之品质而定”。(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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