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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税与行政收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行政征税与行政收费(一)行政征税1.行政征税的构成要素。该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这就是说税收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只有在其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对税收问题作出规定。

三、行政征税与行政收费

(一)行政征税

1.行政征税的构成要素。行政征税中的构成要素如下:

第一,纳税人,又称为课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民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前者即公民个人,后者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履行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每一种税都要规定各自的纳税人。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与纳税人相关的有:负税人,他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源泉的控制,简化征收手续。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并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也有人把征税对象称为税源,它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所指向的标的物,即征税的客观对象。它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征税对象可以是商品、货物、所得、财产,也可以是资源、行为、目的等。每一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劳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之一。

第三,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是对征税对象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同政府征税的数量和纳税对象人的负担水平成正比。税率是衡量税收负担的主要标志,也是体现国家政策的重要手段。一般地,我国目前采用的税率主要有三种:(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样的比例形式进行征税的税率。其主要特点是对同类对象实行等比负担,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2)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大,税额的征收比例随之提高的税率,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由低到高的税率。累进税率主要适用于所得课税,适用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就越重,它是政府调节收入、财富分配,体现税收负担纵向均衡的手段。(3)定额税率,又叫做单位税额或固定税额,是指征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征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的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外,还有一种是税率的延伸即税收加征,是国家通过对一定税率基础上的征税进行加征从而加重征税对象负担的一种形式。

第四,税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某一种具体的征税范围和广度。确定税目对于那些征税对象范围较广、项目较为复杂的税种来说,便于明确征税对象的征税界限,也便于依据不同项目涉及差别税率,体现国家政策。

第五,计税依据,它是计算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从量的方面对征税作了规定。以从价税和从量税的角度来看,计税依据分为两类:从价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金额,如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收益额;从量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数量,如重量、数量、体积、容积等。

第六,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征税的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征税对象的课税点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狭义的是指一个商品从生产开始,经过分配、交换最后到消费,其间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环节。合理设置纳税环节,有助于科学设计税制结构,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保证国家及时取得财政收入。

第七,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地点,主要有以下的五种形式:(1)就地纳税;(2)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3)外出经营纳税;(4)汇总缴库;(5)口岸纳税。

第八,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法规定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限。纳税期限的长短和形式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课税对象的特点来确定的。纳税期限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期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作为纳税期限;二是按次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

第九,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其中,所谓减税是指对应征税额减少征收一部分税款;所谓免税是指对应税额全部给予免除。

第十,起征点和免征额,应该说,起征点和免征额也是一种税收优惠形式。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课税对象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总额中的免税数额。

第十一,违法处理,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如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或未履行纳税等级、申报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惩戒措施。

2.行政征税的管理。行政征税的管理,也叫做税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机关对税务工作的全过程自觉地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税务管理与税款收征、税务检查共同构成了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整个行政征税工作的基础环节。

一般地,行政征税的管理中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其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其总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以下简称《征管法》)确定的。首先,《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该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这就是说税收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只有在其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对税收问题作出规定。重要的是《征管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这一规定明确了税法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在中央一级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地方是指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经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现在的税收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地方并存的两条税收体系。中央税务部门负责中央税收的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地方税收的管理。推行分税制,能够合理地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通过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防止财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同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级别构成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该法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并且规定了各自的职责权限,特别是对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权等。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其二,行政征税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税务登记的意义在于:(1)纳税登记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征纳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2)税务登记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认;(3)税务登记是对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初步认定。纳税人有进行纳税登记的义务。

第二,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对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进行的管理。由于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反映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而它们的真实程度直接影响到计税依据和税款计算的真实性。因此,纳税人等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账簿、凭证管理,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的设置与登记。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之后,据税款的计算缴纳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行为,是税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征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的重要证明。确立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加强税务管理。

第四,税款的征收。税款的征收是税务机关负责将应当缴纳的税款征收入国库的行为。我国目前,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1)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对于账簿、凭证、会计报表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实生产经营状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其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进行征收。(2)查定征收。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情况下的生产能力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营商品的课税。(4)定期定额征收。它是对一些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所得额的小型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额附征率,按照适用税率和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5)委托代征。是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方法。(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除税款并代为缴纳。而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即由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

第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纳税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则税务机关将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这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按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追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同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六,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审核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的目的在于检查纳税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核实并惩治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并堵塞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漏洞。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的情况等。税务检查的方式主要有: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其中,税务机关专业检查是纳税检查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门检查。

(二)行政收费

1.行政收费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行政收费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第一,独立收费与附带收费。按照收费是否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将行政收费分为独立收费与附带收费。独立收费是指单独的收费,例如养路费、通行费等。而附带收费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所附带进行的收费活动。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证照费等。

第二,归入预算的收费和非预算的收费。根据行政收费是否归入预算可以将行政收费分为归入预算的收费和非预算的收费。我国许多的收费都是归入财政预算的,这些收费按规定都必须上交财政,行政机关本身并不能占有和使用行政收费。相反地,非预算的行政收费对行政主体而言更具有吸引力,非预算的收费使行政机关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更加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第三,事前收费与事后收费。按行政相对人受益与行政收费的时间顺序,可将行政收费分为事前收费与事后收费,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是事前收费,而养路费、机场建设费、排污费等是事后收费,即行政相对人先受益,后交费。

行政收费还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国内收费和涉外收费、直接收费和间接收费等。

2.行政收费的征收。

其一,行政收费的收费机关。行政收费的收费机关因收费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我国有专门的收费机关,例如大桥出入口的收费站,又如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附带收费时,我国的收费机关并不是专门的收费机关,而是一般的适格的行政主体。

其二,行政收费的方式。由于行政收费涉及面广,收费的高低的差别,因此,行政收费的方式总是随着收费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行政收费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主动收取,即行政收费的行政主体主动到缴费义务人的经营活动地点收取费用,最典型的是工商部门到集贸市场上收取工商管理费。

二是定点收取,即行政收费的行政主体往往在收费地点驻扎,对缴费义务人进行征收。例如养路费、过桥费等。

三是附带收取,这主要发生在附带收费中,即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按规定需要征收费用的义务人直接附带收缴相关费用的方式。行政主体同时也为缴费义务人出具缴费收据。

四是“代征”、“代收”,主要是由于行政收费的行政主体不方便直接向缴费义务人收取费用,而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主体的授权由其他组织来代为征收行政收费。

五是“专门收取”,主要适用于那些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收费项目,例如排污费、水资源费等。行政主体往往设立一定的收费机关直接负责收取这些费用。

其三,行政收费的程序。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征收程序规定,由此行政收费的程序规定也不例外。无论采用哪种收费方式,都应遵循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1)表明身份。这是行政收费合法有效的前提,只有适格的行政主体才能向行政相对人收费。行政征收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应当是制服着装、出示证件等。(2)收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规定的费用,而不能超出标准,收费的要求是准确、方便、快捷。(3)出具收据。这是证明行政收费履行的必要程序,表明行政相对人已经按规定完成了缴费义务,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4)告知异议途径。由于行政收费涉及面广,发生争议在所难免。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途径实施救济,同时也是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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