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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的教育体制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多元化的教育体制较好地保持了法国法律文化的特色,造就了很多精英人才。然而,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国极富特色的多元化教育体制受到了欧洲教育一体化的冲击。继经济、政治一体化后,欧盟近年来加快了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改革步伐,启动了统一成员国高等教育的“波洛尼亚进程”。因此,法国一些高等学校,包括一些法学院,对其教育体制进行了积极的改革。

一、多元化的教育体制

法国的法学专业主要设立在公立大学(Université)独立的法学院里,或者法律、政治经济和管理综合学院里(Faculté de Droit,des Siences Politiques,Economiques et de Gestion),其教育体制较为复杂,呈现出多元化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分阶段培养。法国的法学教育与其他非医科专业一样,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阶段,学制两年,修满规定学分后获得大学普通学业文凭(D.E.U.G)。第二阶段是深化教育阶段,学制两年,经过一年的学习获得学士学位(Licence),再用一年获得硕士学位(Maitrise)。第三阶段是研究阶段,这是法学教育的最高层次,修满这一阶段可获得博士学位。这一阶段又细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时间为一年,根据学习的侧重点不同,可分别获得“深入学习文凭”(D.E.A)和“高级专业学业文凭”(D.E.S.S)。D.E.A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必备资格,取得D.E.A的学生,在一名教授或博士生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经过3~4年的研究工作,完成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获得博士学位(Doctorat)。持D.E.S.S文凭一般不能申请博士学位而是直接就业。这三个阶段由低到高,自成体系,但相互之间又紧密衔接,环环相扣,构成了一个功能较为完善的教育体制。同时,分类培养的思想贯穿始终,三个阶段本身的划分就是针对不同学习能力、不同学习要求的学生进行不同教育培养的一种分类。除第一阶段外,第二阶段又分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第三阶段则更集中体现了分类培养的特色,其第一年按照培养研究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分类模式,分别设置了D.E.A和D.E.S.S两种不同类型的文凭。虽然获得D.E.A也可以不再向博士进军而直接就业,但对于劳动力市场而言,其就业价值不如D.E.S.S文凭。所以,一般有志获得D.E.A的学生的目标就是从事法学研究工作。

(二)多层次的入口和出口。要在法学院注册,参加第一阶段的学习,原则上必须通过高中阶段的毕业会考。但要进入法学院学习,并非这一条路可走,还有多个入口。一是符合条件的没有拿到中学毕业会考文凭的学生,可以通过参加专门的大学入学考试(E.S.E.U)进入法学院。二是如果某人的知识、职业经验和个人成果很丰富,在通过大学组织的一定程序的评审后,也可以进入法学院。三是法学能力特别强,而且具有法学能力资格证书的,可以注册参加法学院第一阶段的学习。凭法学能力进入法学院深造,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正规的培训过程,培训期为两年,考试合格后获得法学能力资格证书就可以直接注册在第一阶段学习。所有年满17岁的法国人都可以参加这种培训。这种形式与我国的自考有些接近。法国法学教育的出口也是多层次的,实际上,每一学习阶段的结束和每一种文凭、学位的取得都是一个出口,学生既可以选择继续学习,又可以选择参加工作。

(三)宽进严出。在法国,进入法学院相对容易,只要有中学毕业会考文凭即可,无需再通过其他考试。但要从法学院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则相当严格。可以说,法学专业是法国所有专业里最难攻读的专业之一。法学院每年都有很多学生因不能坚持到最后而中途被淘汰,而且年级越低,淘汰率越高。在第一阶段,淘汰率有时甚至超过一半。被淘汰下来的学生,要么留级重读,要么转专业。如果不是出于立志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而是想混个专业文凭,一般不会选择法律专业。这种宽进严出的体制是比较适合法学专业的,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肃和严谨的科学,培养法学人才就应该如此。

多元化的教育体制较好地保持了法国法律文化的特色,造就了很多精英人才。然而,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国极富特色的多元化教育体制受到了欧洲教育一体化的冲击。继经济、政治一体化后,欧盟近年来加快了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改革步伐,启动了统一成员国高等教育的“波洛尼亚进程”。1998年的《索邦大学共同申明》(Sorbonne Jointly Declaration)和1999年的《波洛尼亚宣言》(Bologna Declaration)共同奠定了“波洛尼亚进程”的基础,开创了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新纪元。(12)“波洛尼亚进程”计划到2010年完成6大目标:一是采用一种使各成员国大学文凭更加清晰、透明并能相互比较的体制;二是设立一种以“L(学士)M(硕士)D(博士)”架构,即本科3年、硕士2年、博士3年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学制;三是建立“欧洲学分转换制度”(ECTS),使欧洲各国大学的学分相互之间可转换流通;四是减少行政障碍,促进大学生、教师、研究人员及行政人员的自由流动与合作;五是开发欧洲高等教育共同教学质量评估工具和方法;六是广泛开展网络合作,加强大学课程内容。(13)

作为“波洛尼亚”4个创始国之一,法国政府一直是高等教育一体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者,但法国国内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认识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声音。然而,从全球化和欧盟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大趋势来看,法国的高等教育迟早要融入到一体化进程中。虽然高等教育一体化在某种程度上侵蚀了法国文化传统和特色,但它更有助于破除法国高等教育体制相对的封闭性和复杂性,扩展法国高等教育的国际视野,促进更广泛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人才培养,扩大法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因此,法国一些高等学校,包括一些法学院,对其教育体制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改革后的法国本科阶段学制3年,高等学校的学业成绩以欧洲学分为计算单位,修满60个欧洲学分,即被视为完成法国大学一年级课程;修满120个学分,即被视为完成原大学第一阶段课程。依次类推,修满180个欧洲学分,即可获得法国大学新学制的学士学位,同时也取得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资格(不设升学考试)。同样,修满300个欧洲学分,可取得新的硕士学位,并取得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硕士一年级不分专业,只是在原来本科基础上继续深入地学习法律课程。硕士二年级,再根据个人的爱好与特长,在听取了老师的建议后,选择“研究型”和“应用型”两个培养方向。攻博期间,博士候选人研修各大学要求的课程,撰写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即可获得新的博士学位。(14)

法国的法学教育也随着上述教育体制改革进行了相应修订,它既顺应了历史潮流,与欧盟其他成员国在学制和学历上保持了一致和趋同,又保持了法国法律教育的特色和传统,并适当衔接了现有的法律教育模式。如将原来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合并为改革后的本科阶段,在研究生二年级继续保持了原有的“研究型”和“应用型”两种法学特色培养目标,以满足社会对不同人才类型的多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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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新的教育体制框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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