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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教育多元化与主体性的关系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与类型,在一个相同的时期,与每个人的能力及其发展水平相匹配。这就是说,同等能力的受到同等的教育,不同能力的受到不同的教育,使教育适合每个人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这种个性化的教育,是一种最理想的教育形式,对每个人来说,也是最公正的教育,即发挥个体的主体能动性,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尊重个人的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
正确处理教育多元化与主体性的关系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教育无论是哪种层次和类型,都要保证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均等,但这种平等和均等,不是罗尔斯所谓的“结果均等”,更多意义上是为每个人提供了获得某种教育的可能。在当今中国的教育发展背景下,高考已然不是获得高等教育的唯一方式,虽然其他教育和培训模式还在成长之中,但教育大众化已经逼迫教育发展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种多元化包括教育主体的多元化、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和投资体制的多元化,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教育的过程中,能够改变以往仅以高考这个唯一的方式作为选拔高等教育人才的方式,通过发展更多层次、不同形式的遴选方式、教育方式来选拔进入高等教育的人才;除了政府所设立的公立教育之外,鼓励私人投资高等教育,提高办学能力,使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扩大;通过全国统一、通用的学分统计方式,打通学分流转的通道,打造多元、相通和立体的学分流转机制,提升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之外,我们要给予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能力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教育、接受何种教育、以何种方式接受教育的机会。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与类型,在一个相同的时期,与每个人的能力及其发展水平相匹配。这就是说,同等能力的受到同等的教育,不同能力的受到不同的教育,使教育适合每个人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确地阐释了这一公平的原则:教育“机会平等并不等于把大家拉平。机会平等不是不惜任何代价否认个人的基本自由,攻击一个人的完整性或者滥用专家统治的、管理主义的权利”,“机会均等是要肯定每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特点的”。[31]另外,教育在权利和机会的分配上要一视同仁,但在实际的教育中,要坚持因材施教,使教育适合每个人的存在,使每个人得到应有的发展。这种个性化的教育,是一种最理想的教育形式,对每个人来说,也是最公正的教育,即发挥个体的主体能动性,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尊重个人的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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