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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处理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条、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条、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二是决定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三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乡镇人大因为没有专门委员会,所以主席团只能作出前两种规定。具体程序为:

首先,对于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会议审议。

其次,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最后,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可以此为参考:

首先,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其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再次,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做出决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最后,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或者其他相关的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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