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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种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一般可以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的行为。

一、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如何选择解决方式呢?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一)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二)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这些代表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专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单位内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它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用人单位中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不受单位行政和任何人的干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一)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调解受案范围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经过申请、受理、调解3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

所谓申请,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动提出调解劳动争议的请求,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2.调解委员会受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调解委员会接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要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弄清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种情况,对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争议案件,要认真审查所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并在4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调解申请有无明确的被诉方,申请调解是否合理合法,申请的事项在本单位是否有共同申请人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和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调解委员会调解

用人单位对于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调解:(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时要作好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除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外,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协助调解;(3)调解会议上,调解委员会成员首先要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然后进行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一般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然后将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送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留一份;(5)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好记录,并制作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为30天,30日内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活动。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按以下3个步骤进行: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诉书要写明的事项是:(1)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如果由委托代理人申诉,申请时要同时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仲裁案件受理

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要对申诉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经过审查,申诉书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材料不明确的,办案人员应当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然后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工作人员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要及时进行审查,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仲裁审理的程序可以分为3步进行: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准备,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或反请求(如有的话)。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书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劳动争议的起诉

劳动争议的起诉,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各级各部门都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大量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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