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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及其负面效应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主要手段,也是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直接调控的工具。在这样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中,其并不利于缩减收入分配差距。这些都导致了中国税收在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差距功能的弱化。在中国的税收实践中,由于制度漏洞,存在着税收负担公平性缺失、税负轻重无序、税负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税收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主要手段,也是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直接调控的工具。一般来说,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初次分配结果和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宏观平衡的主要工具。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制度和机制,而一直延续到现在并且影响最为深刻的是1994年的税收体制改革。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其中,间接税的累退性较强,而直接税的累进性较强。间接税在流转中容易转嫁,更能促进经济高效增长,而直接税不容易转嫁,其调节初次分配结果的功能较强,更能促进分配的公平性。这一税制结构的首要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高效增长,而其缩减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的能力则较弱。从总体来看,在1994年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并存的税制结构是基本符合我国初级阶段的发展国情的,并对推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大中央财政能力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出现了再分配不力的局面,在收入分配公平性方面则呈现了诸多的负面效应。

5.2.1.1 税制模式中公平性功能的缺位

“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9个税种,其中,参与国民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主要有7个税种,即所得收益税类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货物劳务税类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财产税类的车船税契税。”[19]在这样的税制模式中,流转税占主体地位,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显现,并且以遗产税、赠予税和以存量为基础的针对自然人房产税等财产税都缺位了。

任何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设立都不是凭空而起的,而是建立在一国的实际发展水平之上的。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发展中国家大都采取以流转税等间接税为主体,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转向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并存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而发达国家为了缓解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大都采取了以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其经济条件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转换时的人均GDP水平为789美元,美国为815美元,英国为717美元。”“2010年我国人均GDP 已达4400多美元,但我国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形式征收的税收仍占主体,间接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近七成,而直接税不到30%。”在这样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中,其并不利于缩减收入分配差距。有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过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需要在今后逐步加以调整。”

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占主体的同时,是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尤其是所得税比重过低。有学者的比较研究表明:“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仅相当于GDP总量的1%,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6%,而2007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9.4%和27.7%左右。”[20]而具有显著缩减收入差距再分配功能的财产税更是缺位,其中,遗产税、赠予税不存在,而房产税等也不完善,更多的是在流转环节进行征税,而不是对存量房产征税,这就降低了房产税的调节功能。

仅存的具有明显调节收入差距功能的个人所得税,还因其制度设计缺陷而大大降低了累进性的调节功能。目前学界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进行了实证分析,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其一,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非但没有缩减收入差距,反而具有累退性,扩大了总收入的不平等[21]。其二,认为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明显的正效应,而且还呈现出不断加强的累进性[22]。其三,认为“除 2006 年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正向、且进一步加强的再分配效应,但调节效果有限”;[23]总体来看,大多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分配差距上的功能不足,而究其原因则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的分类征收模式。这样的征收模式导致了中国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缴费的主力军,而高收入阶层则由于收入来源多元化,且资本收益大于劳动收益从而对个税的贡献率不高,因此,个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上的作用有限,甚至出现部分累退性。

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对资本收益征收较少、对劳动收益征收较多的税制特点,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本身缺陷,具有公平导向的各种财产税的缺失导致了中国税制模式总体缺乏公平性的价值导向。具有公平导向的税种稀缺,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又有着模式本身的缺陷,类似于社会保障税的社会保障金的征收缺乏制度化的指导,其累进性调节功能仍然微弱。这些都导致了中国税收在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差距功能的弱化。从整体来看,中国税制模式和税制结构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调节呈现微弱的逆向调节作用。正如童锦治的研究表明:“中国税制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基本表现为微弱的逆向调节作用;直接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为正,间接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为负;直接税的低比重和间接税的累退性及其高比重使得直接税的正向调节作用被间接税的逆向作用所抵消,最终使得总效应表现为微弱的逆向调节。”[24]

其四,从资源税的征收来看,拉大了行业间和区域间的收入差距。我国目前才采用的资源税的计税方式仍然是自1994年以来形成的以量计征,即以所用资源的量为征税的基础。这种以量计征的计税方式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对资源进行征税的时候,只计量而不计价,即忽略了资源本身的市场价格。而目前的现实状况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资源价格在市场机制下的节节上升。故此,在这样的现状下,以量计征就不能很好地为资源税的征收提供符合实际的计税方式了,必然导致对资源的低税高价局面。资源的低税高价,早就对资源有开采权的垄断单位的高额利润和一大批暴富的民营矿产主。同时,也早就对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方政府资源税收过低,拉大了区域间的收入差距。

5.2.1.2 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缺失

在中国的税收实践中,由于制度漏洞,存在着税收负担公平性缺失、税负轻重无序、税负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大大地削减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呈现出逆向调节的负面作用。我国的税负不公平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高,高收入者税负过低。从各类税收的综合调节效应来看,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效应为累退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调节效应为累进性。这个既可以从个税的征收中工薪阶层为主体的事实中得到证明,也可以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直接税为辅的税制模式中得到证明,因为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率远远高于高收入群体,因而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中负担税收的比重远远大于高收入群体,形成了收入越低,税负越高的不公平局面。

其二,在对要素分配的税收调节中,资产性所得的税负较轻,劳务性所得的税负较重。这也是助推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高,高收入者税负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元化,尤其以资产性所得占主体,而中低收入者则大多以劳务性所得为主体。在中国的税制模式中,对劳务性所得征收的税收种类和累进率要远远高于资产性所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0万元的部分要按45%的税率纳税,而近年出现的超过1亿元的彩票中奖所得,仅按20%的税率纳税[25]”。尤其是对存量资产的直接税种缺失,必然遗产税、赠予税和存量的房产税等对重要的资产性所得的征税的缺失导致了资产性所得的税负较轻。

其三,从产业的税负分布上来看,第三产业的税负过重,因而不利于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针对第二产业征税的税种是增值税,而针对第三产业征税的税种是营业税。营业税是以营业全额为基础的征税,而增值税是以增值部分为基础的增税,故此,营业税的税基要远远大于增值税。而针对第三产业征税的税种大都是营业税。这些因素导致了第三产业的税负重于第二产业。为此,有了“营改增”的提法,其目的就在于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实现第二、三产业的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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