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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实质上就是所有制问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它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内在的本质特征。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要作用,也就不可能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认识过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实质上就是所有制问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它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内在的本质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改革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并指出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的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要作用,也就不可能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二)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 “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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