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各祌经济成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式

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各祌经济成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式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存在着国营企业、股份企业、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个体经济,以及为数极少的合作企业,它们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式是不同的。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逐渐全部实行按劳分配,限制和消灭雇佣劳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经济。各种经济成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另一面,是各种社会成分、各种社会阶层向社会主义过渡。

在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存在着国营企业、股份企业、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个体经济,以及为数极少的合作企业,它们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式是不同的。

国营企业,按照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包括两种经济成分,即国家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中的国营企业,由于它们都属于垄断资产阶级的国家,随着政权归于无产阶级,它们就成为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但是,这里要指出的是,这个政权必须是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而不能是在实行资产阶级新型两党制下,由资产阶级工人党轮流执政的政权,如像目前某些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和工党执政的政权,它们实行的国有化,不过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种国有化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变为非国有化。

股份企业一般属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在这种经济成分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体现在股票所有权中,而股票又可以买卖,这样,这种私人垄断资本主义企业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战后以来,股票面额化小,股票持有者增多,70年代的美国,股票持有者有三千五百万人,使问题更为复杂。从原理上说,垄断资本家即控制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的股票要无条件地社会化,收归社会所有;中小股东的股票,即中小资本家、职员、自由工作者、工人的股票,一般说来,可以用购买的办法,收归社会所有,因为这些持有人本身是反垄断资本主义统治的社会力量,在一般条件下,是不能剥夺其股票的。马克思曾多次表示,如能对资本家实行赎买,对无产阶级说来,是最便宜不过的。对资本家尚且如此,对职员、自由职业者和工人,更应是这样。问题是怎样区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说来,持有优先股的,是中小股东,持有普通股的,是大股东;至于由工厂诱使工人购买的股票,那就更是另一种性质;有的股票是记名的,有的则不记名。总之,要由无产阶级领导和团结的各种社会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加以区别,实行垄断股份公司的股票的社会化,在这基础上,使私人垄断企业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

某些国营企业也可能有私人股票,其社会化的原则,和上述相同。

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化,要取决于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条件,一般说来,可以采取对中小股东股票社会化,即购买或赎买的政策。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曾提出对资本家采取赎买政策,其后由于后者和国际资产阶级相勾结,在国外武装干涉战争中反对无产阶级政权,由于这个特殊的政治原因,俄国才对资本家采取剥夺、没收其财产的政策。

个体经济社会化的形式,是集体化即合作化。这个问题,马克思没有谈到,是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提出来的。马克思主要是通过英国来剖析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英国资本主义不仅在工业生产中,而且在农业生产中都很发达,个体经济很少,因此,马克思设想的生产资料社会化形式,只有一种,即归全社会所有。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1卷中说:“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马克思在这里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化问题,没有考察在他研究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时可以忽视的个体经济的社会化问题,他在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从其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的辩证法思想来看,说的是在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同时,建立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社会化和个人所有这就是否定的否定。对个体经济的社会化问题,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的欧洲,除大不列颠和易北河东岸的普鲁士外,到处都有个体经济,主要是小农。他们是注定要灭亡的,但无产阶级政权不能加速其灭亡;他们的社会化,不能采取像对待资本家和大土地所有者那样,无论有无报偿都一样,因为这样做,他们在政治上就要离开无产阶级,此外,小农生产是个体生产,他们对集体的大生产方式是陌生的,这一点和工人不同。因此对待他们,要采取集体化、合作化的政策,并且要在示范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列宁发挥了这一思想,提出对农民要实行合作化的政策。

马克思从其设想的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出发,便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生产消灭了。因此,马克思在他所有论述社会主义的著作中,都认为是不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的。恩格斯在1878年出版的《反杜林论》,事实上是他和马克思的共同著作,其中明确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7]但是,历史发展却表明,生产资料的占有,在社会主义阶段分为两种形式:全社会和集体,这样,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将继续存在;各种经济成分向社会主义过渡,是在商品货币关系中实现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即使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也存在着少量的合作社,即工业中的工人合作工厂和农业中的生产合作社。这种集体企业和股份企业不同,因为其资金所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具有半资本主义性质,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因为在信用制度下,它除按劳分配外,还要按资金大小分配,在竞争压力下,它扩大再生产时,还要雇用工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逐渐全部实行按劳分配,限制和消灭雇佣劳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经济。

各种经济成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另一面,是各种社会成分、各种社会阶层向社会主义过渡。其中特别成为问题的,是资产阶级、垄断资产阶级,以及他们的职能的担当者,即马克思所说的产业上的将官(经理)和士官(工头和监工),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即社会主义如何利用他们的问题。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有以下的特点,因此需要有人从事这方面的劳动。第一,社会化大生产需要有一种组织生产的劳动或指挥的劳动。第二,剩余价值生产需要有一种监督劳动者的劳动或监督劳动。第三,商品生产需要有一种出售和购买商品、核算成本和价格、收支货币的劳动或经营商品货币的劳动。第三种劳动虽然已经独立化了,已经发展成为和生产商品的劳动相平行的商业劳动和银行劳动,并已经有独立的商业部门和银行部门,但一个企业内部,仍不能缺少这种劳动,这就是采购、推销、财务的劳动。很明显,这三种劳动的性质,并不因由资本家本人担任发展为由其他人担任而发生变化。第一种劳动并不因资本主义生产消灭而消灭,因为它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第二种劳动因剩余价值生产消灭而消灭。第三种劳动要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都消灭了,才能消灭;或者精确地说,变成一种核算劳动的劳动,而成为第一种劳动的劳动中的一部分。

关于这些劳动的社会性质问题,马克思有一段很重要的说明。他说:“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像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8]马克思在这里没有谈经营商品货币的劳动,因为他从更高一级的社会来考察问题,在那里,他认为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马克思对共产主义条件下这些劳动性质的变化有一个总的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9]

一般说来,当资本主义企业规模很小,工人提供的剩余价值量还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家积累和消费的需要时,资本家不仅要从事上述三种劳动,而且还要从事物质生产劳动。这时他事实上是一个从个体生产者到资本家的中间人物,即小业主。资本主义企业规模扩大了,他就不从事物质生产劳动,而只从事上述三种劳动了。资本主义企业规模再扩大,他就不从事采购、推销、财务的劳动,而由跑街、会计去做。但只要他还是生产的或职能的资本家,而不是借贷的或财产的资本家,他总要从事第一和第二种劳动,这是职能资本家的根本职能,即马克思说的资本家管理的二重性,凡是职能资本家都是具有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发展为庞大的垄断的股份公司,一方面由于企业规模庞大,需要许多专业的知识才能管理,另一方面由于股东只是财产资本家,本人并不管理企业,因此,管理企业的两种职能,便分由一些专业人员担任,经理人员、监工、工头,就是这样产生的。总的说来,监工、工头担任的,是监督的职能。经理人员则通过对具体三种职能的专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管理整个企业。因此,经理的劳动,实质上有三种性质。当然,这里所说的经理,不是那种挂个名,其实际工作却是与政府当局周旋的经理。

由此就决定了这些社会成员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总的说来,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由于它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又存在着商品生产,消灭的只是剩余价值生产和由此而存在的剥削关系,因此,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是需要的,监督劳动者的劳动是不需要的,而与商品货币运动有关的劳动,虽然也需要,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种劳动中必然存在的欺骗、投机的因素,则要去掉。根据这些原则,就可以说明无产阶级政权应如何对待这些社会成员了。中小资本家和一般资本家,其参加经营管理的经验是可以利用的。但这种经验是同监督工人、欺骗、投机结合在一起的,这样,就有一个分析批判的问题。这个道理也适用于中国的工商业资本家。陈云同志1956年9月在“八大”上的发言指出:“我国的工商业资本家是否具有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知识呢?应该说,不像地主阶级和官僚资本家一样,我国民族资本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具有不同程度的近代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他们的生产技术和有用的经营管理知识,是我们所需要的。”工头和监工,由于其本质是监督工人的资本职能的执行者,同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经营商品货币无关,一般说来没有什么可利用的。当然,作为一种劳动力,他们同完全脱离生产、靠剪息票为生的垄断资本家一样,是可以利用的。

关于经理人员的利用问题,需要特别加以研究。我认为,除了那些实质上是垄断企业的政治代表的人之外,一般意义上的经理人员,是可以利用其经验的。原则与上述对资本家经营管理经验的利用相同。这个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论述。马克思说:“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10],而这些职能除了其中的监督职能外,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和经营商品货币的职能,社会主义企业对其是可以利用的。正因为这样,恩格斯便在《资本论》第3卷中论述这个问题的地方加注,他说:“我知道这样一件事,在1868年危机以后,有一个破产的工厂主,变成他自己以前的工人的领取工资的雇佣劳动者。也就是说,在破产以后,工厂已经改组成工人的合作工厂,而由以前的工厂主担任经理。”[11]而根据马克思的说明,“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12]。适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工厂的,当然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的企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