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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即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这是由中国各民族的历史演化和人口分布状况所决定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在当前要更加强调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性政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即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这是由中国各民族的历史演化和人口分布状况所决定的。中国各民族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本土性、多元性、多样性的特点。距今四五千年前,中华大地上就形成了华夏、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五大民族集团。各民族在发展中互相吸收,经过不断的迁徙、杂居、通婚和交流,逐步融合为一体,又不断产生新的民族。其结果是有存有亡,有的民族延续至今,有的却由于融合、战争以及生态环境恶化和改换名称等原因而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包括显赫一时的匈奴、月氏、鲜卑、柔然、吐谷浑、突厥、党项和契丹等。长期以来,中国各民族的人口分布一直呈现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也有汉族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许多少数民族既有一块或几块聚居区,又散居全国各地。西南和西北是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两个区域。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和广西自治区)居住着全国近70%的少数民族人口,边疆9个省、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广西自治区和云南省)居住着全国近60%的少数民族人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因此,在这样背景下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显然既不可能是单一的民族自治,也不可能是纯粹的地方自治,而是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自治主体民族相对集中的、某个区域内的自治。因此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也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一个民族可以在一个地区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又可以分别在其他地方依法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在当前要更加强调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性政策。客观地看,当前民族地区改革发展面临的问题,如改善与保障民生、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总体上均属于区域性的共性问题,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单独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通过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性政策加以解决,关键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发力。对于民族自治地方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双语教育、民族语言文字的出版宣传等,仍应保留专项扶持政策。总之,要努力实现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各族人民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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