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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机构的设置对于全方位改革至关重要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非公36条”颁布两年多后,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在这种情形下,国务院要求发改委牵头必须在2012年上半年搞出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国务院要求45个部门的实施细则2012年上半年出台,但制定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不理想。由此,海内外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的热议和期盼是有理由的。

35年来,中国改革开放过程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也必然有值得汲取的教训,其中的教训之一便是改革机构的位置、有无与若干改革事项成败有着直接关系。改革需要顶层设计,这没错,其实顶层设计也没有什么困难,用《朱镕基讲话实录》中的话说,国务院弄一帮人制定好的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政策执行,政策制定出来后如果不去强力推动和检查,至多执行20%。改革一定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推动,那么,谁去执行,谁去推动?这就需要专门的没有自己利益的改革机构去统筹、协调、推动,否则涉及各方利益的改革就很难推动下去。最典型的莫过于关于非公企业经营权的规定。国务院于2005年2月19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义》(即“非公36条”),其中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部分这样规定: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如此笼统而没有实施细则,非公企业依然难以进入上述行业,结果时隔5年后即2010年5月,由发改委牵头,又制定了一个被称为“新非公36条”的规定。新36条比旧36条的规定相对详细,比如关于民资进入金融业,不像旧36条那样就一句话,新36条这样规定:

【《杂铭》明·方孝孺】寻丈之缪,实始毫厘;君子畜德,无忽细微。

【译文】成尺累丈的误差,其实从毫厘的小差错开始;君子完善自己的品德,不应忽略任何细枝末节。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新非公36条”颁布两年多后,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如电信、金融、电力等行业依然很难看到民间资本进入的身影。结果出现了温州企业家的“跑路”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国务院要求发改委牵头必须在2012年上半年搞出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国务院要求45个部门的实施细则2012年上半年出台,但制定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不理想。原因何在?说到底是本身有众多审批功能的发改委没有应有的权威。

2012年7月1日,各部委共发布22个“新非公36条”实施细则,基本按时间要求交了答卷,相比2005年“非公36条”的细则多数没有下文的尴尬,“新非公36条”的这些细则毕竟是一个进步。然而,部分细则刚一问世便引发质疑,其中不乏“无诚意”、“玻璃门”的声音。关注铁路、能源、市政领域的一些民资认为,民资进入这些领域或是无利可图,或是必须依附国资等问题依然存在。从国家能源局、电监会先后公布的鼓励民资进入能源、电力的实施细则条文来看,民资将获准进入资源开采上游,参与下游管网和储运设施建设,也可参与电厂和电网投资和建设。但现实中,由于上下游存在垄断和政策歧视,民资根本不具备议价能力。

新旧36条及新36条实施细则的事例告诉我们,没有专司改革的权威机构,涉及众多部门利益的经济改革是很难推动的。或许正是因为过去的这些艰难的改革历程,在2012年“两会”上就有多位代表和委员呼吁重新设立国家体改委,而此次设立的比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国家体改委位置更高、权力更大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也是大势所趋。由此,海内外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的热议和期盼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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