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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构想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末,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为1717.30亿元,贷款余额为1259.54亿元,分别占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的23.5%和23.2%。地方金融机构是我省金融支持“三农”及个私经济的主力军。我省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明显好于全国。这种格局业已成为制约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亟待从速改变。这表明中央有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交给地方政府领导管理的意向。地方性中小金融机

对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构想(2)

一、现状概况

(一)主要数据

2000年末,全省有农村信用联社82家,农村信用社1240家(不包括34家更名的城市信用社),从业人员约3.5万人;全省有城市商业银行7家,其分支机构共有345个,其中支行177家,从业人员6043人。1998年末,全省有城市信用社101家,经过两年整顿,2000年末尚存35家。

2000年末,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为1717.30亿元,贷款余额为1259.54亿元,分别占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的23.5%和23.2%。其中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267.21亿元和940.6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95.92亿元和215.55亿元;城市信用社(按1999年末99家城信社口径计算,下同)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54.17亿元和103.37亿元。

地方金融机构是我省金融支持“三农”及个私经济的主力军。2000年末,地方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余额为142.09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的78.2%;“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579.34亿元,占全省的77.8%;“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余额为55.48亿元,占全省的40.3%;此三项贷款合计,占全省金融机构的73.0%。

据金融统计部门资料,2000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为23.39%,其中逾期率7.89%,呆滞率12.38%,呆账率3.12%;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9.44%,其中逾期率5.04%,呆滞率4.26%,呆账率10.14%;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为14.82%,其中逾期率6.48%,呆滞率4.65%,呆账率3.69%。2000年的税后利润是,农村信用社-972万元,城市商业银行10503万元,城市信用社6169万元。2000年末的所有者权益,农信社为52.97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14.51亿元,城市信用社为5.70亿元。

(二)与全国比较

我省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明显好于全国。一是业务规模较大。全国的地方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占金融机构存贷款的12.4%和15.1%,而我省则分别占23.5%和23.2%,比重大大高于全国平均值。二是盈利状况较好。据金融统计部门资料,2000年末止,全国农村信用社累计亏损925.59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累计亏损14.44亿元,城市信用社累计亏损77.44亿元;而我省三类机构均为累计盈利,盈利额分别为2.02亿元、0.35亿元和2.14亿元。我省的农信社,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达1.66亿元,仅次于上海,名列全国第二(全国仅有上海、浙江、北京和新疆的农信社的税前利润总额为正值)。三是金融风险相对较小。据金融统计部门资料,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0.64%,相当于我省的一倍半;全国城信社的不良贷款率为42.88%,几乎为我省的3倍。据农信社系统资料,全国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已接近50%,而我省为25.19%,仅为全国的1/2。

(三)近几年走势

近几年来,我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谓喜忧参半。

“喜”:一是支持“三农”的力度明显加大。1998年末,地方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占全省“农业贷款”的比重为68.2%,2000年末则为78.2%,上升10个百分点。尤其是农村信用社,2000年末“农业贷款”余额比1998年末增长63.0%,大大超过同期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幅(48.1%),更超过同期农信社各项贷款增幅(36.4%)。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首先,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城市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市场份额,1998年末分别为3.92%和3.54%,2000年末分别上升到4.05%和3.97%。其次,是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2000年末,不良贷款率为20.79%(金融监管部门数据),比开业初(34.56%)减少13.77个百分点,降幅达40%。尤其是杭州市商业银行,开业时曾高达58.53%,2000年末降为21.19%,降幅近2/3。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当地政府与人民银行机构的大力扶持;国民经济回升,经济大环境好转;业务规模扩大,“冲淡”了不良资产;自身努力清收、化解等。三是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经营者与优秀机构。在我省地方金融业的三类机构中,都涌现出一些优秀的经营者,在他们的带领下,已经出现一些经营业绩相当不错的优秀机构,主要有义乌、苍南、鄞县、路桥等农信联社,银座、泰隆等城市信用社。这些优秀经营者与优秀机构的出现,正是我省地方金融业的希望所在。

“忧”:一是市场份额还在继续下滑。地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场份额1995年分别为29.7%和27.6%,1996年分别为27.8%和26.8%,1998年分别为25.2%和24.1%,2000年分别为23.5%和23.2%。二是金融风险仍然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二呆”贷款率仍然高居不下。按金融统计部门数据,全省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信社,“二呆”率分别为15.50%、14.40%和11.13%,均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化解。再加上分布不均匀,多数机构已经或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三是产权尚不清晰,预算软约束远远没有消除。目前,我省农村信用社实为行政化体系,总体而言,其“铁饭碗”、“大锅饭”之严重,比“四大银行”有过之而无不及;城市商业银行为“地方国有控股公司”,“三会”形同虚设。城市信用社除少数为产权明晰的“民营”机构外,多数社的股份制也是不完善的、流于形式的。这种格局业已成为制约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亟待从速改变。四是“运动式”整顿带来重大副作用。全国从1998年末开始,“运动式”地整顿城市信用社,造成了我省城信社的存款、人才、资本金三流失,市场份额更是急剧下降。农村基金会并入农信社,也给农信社增添了新的“包袱”。我省1043家农村基金会,经整顿后有549家并入农信社,共带入贷款33亿多元,其中不良贷款占60%以上。苍南农信联社反映,不良贷款率因此上升了5个百分点,由1%升到6%。

二、进一步改革的三项原则

毫无疑问,地方金融机构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在进一步改革中,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原则一:主要由地方政府领导管理。

1997年11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中央金融工委,对全国性大金融机构的党组织实行“条条”管理,但地方金融机构的党组织关系仍在地方党委。这表明中央有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交给地方政府领导管理的意向。这一政策方向是正确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客户对象是当地居民与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其经营发展与当地的经济、金融、人文环境条件密切相关。我国疆域非常辽阔,地区间又很不平衡,无论发展水平、经济结构、人文背景等,均存在显著差别。因而地方金融机构若由中央统一管理,势难顾及上述差别,难以避免“一刀切”,进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比如,1996年冬的农信社一律“脱钩”,1998年末开始的城市信用社整顿,效果均不尽人意,便是明证。该政策应当尽快得到落实。

地方金融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领导管理,并不是简单地以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取代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而是有着更丰富的内容。其要点是:

1.要在全国性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全国性的有关地方金融机构的立法应当是粗线条的,以便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留出足够的空间。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辖内各级政府,要在当地央行机构的协助下,依法领导、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这种“领导、管理”既不同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也不意味着始终充当“婆婆”,而是,首先要关心地方金融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对其改革与业务拓展给予必要领导、指导、协调及政策扶持。其次要以地方财政为后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面向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这也是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再次要在完备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关地方金融机构的事宜均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拍板。其中必须由中央银行决策的事宜,也由央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构做决定,再报总行备案。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清理“历史包袱”。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相当沉重,非清理不可。鉴于历史原因及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原则上应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责任,但也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地方财政控股的公司,因而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设法解决。农信社与城信社的“历史包袱”,则应由中央与地方商定一个合理的分担方案。“历史包袱”清理后,中央政府不再对新增的金融风险承担责任。

原则二:要按市场经济办法行事

1.要在明晰产权、造就完备的市场主体上下工夫。市场经济有一项基本法则:愈是投机性强、风险大的领域,就愈是要求市场主体的预算约束硬、要求市场规则完善。金融业的风险高于一般工商业,进而金融企业理应产权更为明晰、民营化程度更高。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更需要明晰产权,唯此才可能有良好的自我约束能力及灵活的经营机制。因此,今后,地方金融机构无论选择合作制或者股份制,都必须来“真格”,真正成为“四自”的民营金融机构。

2.要实现按市场化原则“准入与退出”。也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依法“准入与退出”。在“准入”方面,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国内法人与自然人就可以组建机构并注册登记,或者申请机构“升格”。金融行政部门只是审核是否确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在“退出”方面,不仅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自行歇业、重组,而且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金融风险严重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强制清盘、重组。

实现市场化“准入与退出”后,金融机构便能“开”能“关”,风险也能及时化解。这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意义尤其重大。国际经验表明,中小金融机构的“开关”频率往往数十倍于大机构。唯有如此,小机构才能通过大浪淘沙、优胜劣汰,使得佼佼者脱颖而出、成长壮大。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公司既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又是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存款保险公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是实现市场化“退出”的必要的配套措施。若无存款保险制度,则就可能因社会震动过大而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发生困难。同时,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社会信誉,促进其业务拓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我省地方金融机构中,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为迫切的恰恰是最优秀的机构,如银座、泰隆城信社等。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存款保险公司应当分两级设置。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由中央政府组建,面向全国性大金融机构;地方存款保险公司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建,面向辖内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原则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实效,是指更好地为“三农”与民营中小企业服务及有助于遏制金融风险。这是评价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成效的基本尺度。

地方金融机构因其开展业务活动的地域很有限,进而即使在同一省区内,各机构面临的外部环境差异甚大,自身条件也差异甚大。因此,在改革中欲取得良好实效,就应当根据不同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选择恰当的改革方案与措施,千万不能“一种模式”、“一刀切”。这就要求改革指导者具有宽广的视野、踏实的作风、高超的“艺术”。

三、下一步改革的具体路向

(一)农村信用社

1.改革目标。

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目标是:

(1)让农村信用社从行政化体系中彻底解脱出来,改造成为产权明晰、预算约束硬化、活力充沛、真正“四自”的农村金融机构。

(2)“明晰产权”改革以县联社为基本单位进行。在县联社实现“产权明晰、预算约束硬化”的基础上,再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构建上一级乃至全省性的组织体系。

我们必须看到实现上述目标的艰巨性。改革20年的实践表明,“改制”是一个困难、复杂的过程,不像从“体制外”新建那么简单。比如,不少国有企业虽则股份化了、上市了,但经营机制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预算约束也并未真正硬化。因此,对于农信社改革,一方面,目标不能降低;另一方面,万万不可急于求成,必须扎扎实实地推进。大体上,实现基本目标约需10—15年。“十五”时期为第一阶段,要求确立“框架”,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后若干年为第二阶段,要求深入推进、最终完成。

2.“十五”期间的改革要点。

(1)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凡是条件具备的农信联社可以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可定名为“××信用联合银行”。这是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我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的中坚力量。

组建股份制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是:第一,规模较大,盈利状况良好;第二,外部经营环境较好,发展空间较大;第三,历年积累较多,并能筹集到充足的资本金;第四,不良贷款率低,或者不良贷款虽较多,但能够有效冲销化解;第五,经营者素质好、能力强。

目前我省的农信联社中,条件具备及接近具备的有义乌、温州鹿城、萧山、路桥、鄞县、苍南、慈溪、杭州市区等一批联社。目前义乌联社已开始进行组建股份制银行的试点工作,可在义乌信用联合银行组建完毕后,再根据其他联社的具体情况相继推进。大体上,争取“十五”期间能组建5—10家股份制的信用联合银行。

在组建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必须组建成产权明晰的民营股份制银行。唯此,才能使预算约束硬化、真正做到“四自”。为此,要求做到股权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主要股东基本上应是民营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三会”运作正常,真正拥有人事决定权和企业控制权。二是对“三农”的支持不能削弱。农信联社成为股份制银行后,势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与支持“三农”是有一定矛盾的。为此,需要造就相应的补偿机制,以确保支持“三农”不削弱。比如,在若干年内不脱离农信系统,继续享受农信社的优惠税率及支农贷款的再贷款优惠,继续享有省农信系统的支付结算资金调剂等。三是恰当处置历年积累。此事政策性甚强,务必谨慎处理。首先,“大头”应当归“公”,因为,“公家”是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而职工已经享有10%的劳动分红,社员已经享有不少于股金15%的高利分红,并且两者均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次,职工与社员的合理权益应得到保障。应当在清理不良资产后,将部分历年积累量化给职工,数量相当于10%的劳动分红;非职工社员也应获得适当补偿。再次,归“公”部分应折股发售,发售所得主要作为当地的农村发展基金及信用联合银行的业务拓展风险基金(足以用于收购、兼并其他农村信用社等小金融机构)。此外,股份制银行不得再具有行政级别。

股份制银行组建后,有关方面要充分尊重其自主经营权,杜绝不合理的干预,并且鼓励其拓展业务。有条件的,还应鼓励其“打出去”,跨县(市)甚至跨市开展业务以及兼并、收购其他农信社。

(2)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制。这是组建股份制银行条件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农信联社,走向股份制银行的良好台阶。

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制的实质是“正名”。目前,农信联社实际上拥有“一级法人制”的权限,但名义上还是“两级法人制”。改成“一级法人制”后,能使联社对信用社的管理名正言顺,进而收到多种效果:①由联社统一纳税,有助于减轻税负;②有助于联社内的信贷资金调度与平衡;③联社内的资本金可以统一使用,进而提高了单户贷款的允许上限,增强了放贷能力;④有助于强化管理,促进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与内控制度建设;⑤“舞台”大了,有助于优秀经营者涌现。鄞县联社自1998年10月起试行联社“一级法人制”,两年多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上述效果。

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制”也需要条件,主要是:联社领导力量强,能胜任“一级法人制”的需要;联社及信用社负责人的思想认识统一,赞成实行“一级法人制”。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联社领导班子的力量,必须适时充实、调整、增强,这样才能确保收到应有的效果。

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制时,暂时不必涉足“明晰产权”改革,以免增添不必要的麻烦与阻力。尤其是目前,大多数农信联社若冲销呆坏账,其净资产将是负值,完全不具备“明晰产权”的条件。

由于已有鄞县联社的经验,因此2001年可以先搞2—3家,明后年再较多地启动改革。预计“十五”期间,多数农信联社(其中包括若干资不抵债社)将实行联社一级法人制。与之同时也要注重条件与效果,不要“一窝蜂”。

(3)暂时没有条件或者不愿意进行上述两种改革的农信联社,可以维持现状,并把工作侧重点放在领导班子建设、信用社机构调整、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与内控制度完善上。同时,要对连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老大难”联社进行深入调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其他方式。农信社改革的思路应拓宽,凡是有良好“实效”的途径都不妨一试。比如,不排斥个别具备条件的农信联社被银行机构收购;不排斥个别经营地域全部变为城区的农信联社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等。当某地的农信联社被商业银行收购后,为了支持“三农”的需要,可以鼓励、指导农户群众组建新的农村信用社,尤其是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信用社。

(5)关于合作制。合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有生命力的好东西,将来在我国必有大发展。但是,我国目前发展合作制的条件甚差,农户群众既不了解合作金融,更无发展合作金融的迫切要求。在农信系统及有关上级部门中,包括指导合作金融者,真正懂合作制的人甚少,愿为之奋斗的人更少。前几年推行的“合作制规范”,与真正的合作金融相距甚远。依靠推行这种“规范”,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合作制。因此,对于合作制,既要积极,更要慎重,应当鼓励的是真正的合作制,而不是名义上的所谓“合作制”。

3.关于强化对“三农”的支持。

“脱钩”以来,我省农信社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管理下,支持“三农”的力度不断增强,农业贷款增速远远快于各项贷款。比如2001年1—4月,全省农信社各项贷款累计发放额增长13.2%,但其中农业贷款增长43.5%。在“十五”期间将要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改革中,“联社一级法人制”与“暂时不变”仍为行政化体系,因而仍将会像目前那样,在“行政协调”之下继续强化对“三农”的支持。新建、改制的真正意义的合作制信用社由于其与“三农”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再加上有关部门的指导与政策支持,强化对“三农”的支持当不成问题。唯有“股份制银行”道路会与支持“三农”发生矛盾。必须注意,要切实做好前文所述的“建立补偿机制”、“若干年内继续接受省农信系统指导”等项工作可以落实“股份制”改造后的对“三农”的支持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当在客观条件成熟时,帮助农户组建新的真正意义的合作制信用社,从根本上解决“三农”的金融互助问题。

(二)城市商业银行

我省现有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和金华等7家城市商业银行,都是由当地财政持大股(近30%)的“地方国有控股公司”。正在组建中的台州市商业银行,则是以银座城信社为核心的、地方财政仅少量参股的民营股份制银行。实际上,这在全国也是一个试点。组建后,必将给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增添巨大活力。

现有的7家城市商业银行应当朝着产权明晰的民营股份制银行迈进。目前的主要难点是:

1.思想认识尚有障碍。目前,当地政府、央行机构及城市商业银行自身这三者,对改革方向的认识尚不一致,个别城市甚至还在做将其他机构的大量不良资产并入城市商业银行的事。同时,2000年以来,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有所好转,更使得一些同志不想走“民营化”之路了。真是又一次出现“情况好、不愿改,情况糟、改也难”现象。

2.“包袱”沉重,股权结构调整困难。目前7家城市商业银行共有“二呆”贷款31亿元,而所有者权益仅14.5亿元。除绍兴城市商业银行外,其余6家实际上均为资不抵债。因此,很难吸收新股东,也很难将现有股权转让。经济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在民营经济尚欠发达的城市就更为困难了。

针对上述情况,主要应采取下列措施:第一,运用各种方式统一对改革目标的认识。尤其应当统一有关城市政府部门的认识,因为他们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掌管者。第二,继续完善、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班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化解“包袱”。第三,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寻找化解“包袱”、调整股权结构的措施。比如,若某城市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看好,当地经济又较发达,则增资扩股、转让股权还是有可能的;又如,台州市商业银行开业后,可通过上市筹资去兼并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等。第四,不排除某个城市商业银行被大银行机构或外资银行收购的可能性;也不排除今后在同一城市出现第二家、第三家城市商业银行。

(三)城市信用社

1999年以来,全省已有60多家城信社并入农村信用联社,其中34家已经更名,其余的仍为“归口联社管理”,还有个别社正处于清理、关闭过程中。2000年末,尚存35家,其中宁波7家、湖州3家、金华9家、衢州3家、台州11家、舟山2家。在这35家城信社中,有的已经确定由城市商业银行收购(宁波2家、金华3家)或者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宁波1家、金华2家),台州市有8家已进入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还有的正在谈判被银行收购事宜。预计2001年末,剩下的便不多了。

对于留下来的城信社的处置,建议如下:

1.要切实关心爱护优秀城信社。所谓“优秀”,是指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的两倍,不良贷款率小于10%。优秀城信社是改革的宝贵成果,理应关心、爱护。其中的泰隆城信社,规模较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应当为之创造条件,使其能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成为民营银行。其他优秀城信社,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帮助调整股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并且在选择今后的出路时,要切实尊重其意愿。

2.对于个别资产质量甚差、已经资不抵债的社,应当坚决清理、关闭。

3.一些正在与银行机构谈判被收购、兼并事宜的城信社,有关方面应给予必要的帮助,使谈判能较为公平、公正地进行,使城信社股东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千万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压迫城信社贱价出售。

4.必须看到,机构规模小不等于风险大,今后是否还需要城市信用社得取决于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一旦有需要,还得允许新的城信社出现。当然,新的城信社必须是产权明晰的,或者是完善的股份制,或者是真正的合作制。

此外,对于已经并入农信联社的城市信用社,也应当给予必要关怀。其中个别的还是以加入城市商业银行更为妥当的社,恐怕应当考虑“调整”。

四、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件事

(一)争取试点权,理顺领导管理关系

地方金融机构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管理,虽然既有客观需要,又是中央政策的发展趋势,但是毕竟尚未成为现实,有关法律也尚未出台。我省有条件成为首先取得领导管理权的试点省,对此应当积极争取。也就是省内能够在中央大政策的框架和国务院指导下,对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有决策权,只需报中央备案即可。同时,也要争取组建以省级财政为后盾的地方存款保险公司的试点权。

我省争取试点权的有利条件主要是:①我省的民营经济发达,占GDP比重高,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众多、开发性农业蓬勃发展。这就既为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提供了良好土址,又迫切需要大量活力充沛的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良金融服务。②我省中小金融机构的规模较大,无论占全省金融市场的份额还是单个机构的规模,都相对较大。③我省中小金融机构的绩效较好,名列国内前茅。省内不仅有一批优秀机构,而且有全国最优秀的城市信用社和不良贷款率最低的农村信用联社,还有若干产权明晰的城市信用社,并且正在组建全国第一家民营城市商业银行。

取得试点权后,省内就能理顺金融关系,让人民银行机构解脱“婆婆”职能,专心司职金融监管。比如将各级“农金改办”(包括省信合协会及两个市联社)纳入政府序列,又如,可在经贸委中设立“地方金融局”,协调、管理地方金融业等。

(二)摸清情况,理清改革思路

地方金融机构的数量多、个性强,其情况之复杂多样,远远超过“四大银行”和人们的想象。因此,为了防止工作“简单化”以取得较好的实效,首先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尽可能地摸清情况。进而在此基础上,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理清改革思路,统一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

(三)研究与筹组地方存款保险公司

鉴于存款保险公司在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中的地位至关重要,而目前省内有关方面对此又知之不多。因而,怎样组建、怎样开展业务、投保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保费率如何确定、达不到投保条件的机构怎么办、怎样进行金融监管、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有何区别与联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及早深入研究,以便在中央批准我省进行试点后便可迅速着手组建。

以上三件基础性大事甚为重要,抓好了,就能赢得主动权,“磕磕绊绊”便会少得多。当然,着重抓这三件事,不等于其他事不抓。某些条件成熟的机构的改革,领导班子的完善、加强等,都应当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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