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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新时期对外工作的要求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和实现,离不开外交领域工作的开展。中国目前已经加入了400多个多边国际条约,是通用的多边国际关系准则和规则的维护者,同时坚决捍卫以《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主权国际体系地位。为了同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各类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体系和全球治理改革,初步建立了提供全球和地区公共产品的大国国际体制机制。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和实现,离不开外交领域工作的开展。外交工作要服务好“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需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创新和发展对外工作体制机制。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对外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改革完善对外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对各领域各部门各地方对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战略投入,规范外事管理,加强外交干部队伍建设,为开创对外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4]。对外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它主要集中在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

第一,完善国内层面的对外工作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建设。

新中国建立了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外交制度。建国初期,中国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外交制度,取消和废除了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不平等条约体系;在发展与不同类型国家关系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步确立了和平共处的外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祖国统一的目标,又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原则,形成了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以及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的独特外事体制。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领域的推进以及对外开放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部门、地方等开始参与到国家大外事的活动中来,对外工作的体制机制统筹协调日益摆上议程;而且,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任务,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在明显增多,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中国与世界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时代的国家安全维护需要。

新时期对外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必须体现党的集中领导、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特点。以国家安全为例,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统筹国家安全工作,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5]。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保障,二是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保障。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运行基于集中统一、科学谋划、统分结合、协调行动、精干实效的原则。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体系的一部分,以做到国家安全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一,我国已加入许多国际性和地区性刑事、反恐、司法合作、维和、警务、执法安全合作体系,这是我国开展国际安全合作、在国际上合法维权的法律依据;其二,我国在国内已初步建成国家安全治理的法律体系,如《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之中)、《反分裂国家法》、《国家保密法》、《国防动员法》等,其在维护国家安稳、社会安定、人民安康,以及打击恐怖主义、反对国家分裂、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时期对外工作的新任务,对外工作体制机制建设还包括2012年下半年成立的中央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2月设立的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要求,成立了中央“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和对外工作法律层面,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6]。日前,《国家安全法》草案已于2015年4月20日进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阶段。部委层面的对外工作体制机制及管理办法的完善工作也在陆续进行。例如,针对近年来急剧增长的中国公民出境人次以及企业海外投资规模,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于2014年9月2日正式开通,热线电话向海外中国公民和企业提供领事保护服务。此外,商务部还于2014年10月21日发布了《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推动有利于和平发展的国际法治建设。

构建一个以主权、正义、民主、法治价值为基础的公正国际秩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外交的追求。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的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7]

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中国目前已经加入了400多个多边国际条约,是通用的多边国际关系准则和规则的维护者,同时坚决捍卫以《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主权国际体系地位。为了同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各类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体系和全球治理改革,初步建立了提供全球和地区公共产品的大国国际体制机制。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发展银行等机构的建立,大大提高了中国利用国际机构平台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发展的责任。中国还主动参与新兴领域如环境、网络、极地、互联互通等议题的国际立法工作,并积极参与调解外交,为国际上的热点问题提供中国的解决方案

第三,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中提高国家对外工作能力。

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国际治理体系的统筹角度看,上述对外工作体制机制以及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的最终目标都是提高国家整体外事治理能力。

就外事行政体制机制而言,当前,外事行政体制机制的范畴在扩大,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外交部门,已经大大延伸到各个部委乃至地方。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外事行政体制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中国国家利益维护和发展(包括存在于境外的中国国家权益)直接相关的体制机制建设,二是与地区和全球关切有关的体制机制。前者包括在党对外交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前提下,形成的领事保护体制、海外权益维护机制、经济外交体制、外援体制、地方对外交流机制、国家安全体制等,这类体制机制与国内经济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一定程度上是国内行政业务的国际延伸;后者包括中国作为多边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参与解决地区和全球性议题、为地区和国际社会供应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这类体制机制除了传统的功能性国际组织以外,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发起成立的像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一定程度上,这类国际组织是中国主动谋划、治理地区和国际事务的试验田。

从外事法律法规体系来讲,核心是处理好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既包括将国际上通用的规则经过转化变成为国内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更要重视积极主动地将中国规则通过多边组织转化为国际规则的一部分;既包括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立改废释工作,更要重视在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中,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体系;既要在涉外事务处理中与通行的国际法律法规体系保持一定的衔接性,更要牢牢坚持国内法治体系的独立性;既要重视参与一些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合法性的国际法院系统,更要重视探索建立亚洲地区性法院系统。总的来说,我国的外事法律法规还较为分散,各类外事法律法规及其之间的关系还未成体系,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完整的中国法系既包括国内法律法治体系,也应当包括在推进国际事务民主治理和国际秩序建设中所形成的更多具有中国式理解的国际法律法治体系,从而巩固和维护中国和平发展取得的成果,并将和平发展成果通过国际法律规则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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