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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行为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的当事人放纵了个人期望,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采取了购买、虚开发票报销后据为己有的行为,实现自己的不当利益诉求,最终使政府投资蒙受损失。从本质上讲,个体利益仍在左右政府投资的实施行为,这是不被允许的。[39]分析:政府投资可分为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这种消极应对维持了政府机构的自身经济利益。临界点即是政府投资不对其产生影响为止。

此处,我们将借用第三章表3-1中的组合矩阵,对相关案例一一做出分析。

组合1:(0′,0)组合,即当无期望面临无增益,个人的利益状况不会受到影响,个人无动力而且外部无压力,无需做出利益诉求的调整,也无需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

案例: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原站长、党支部书记房某受贿案

案情:中国审计署在城市基础教育经费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6年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为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下属单位,负责该站基建项目)存在以现金支出工程款和代开发票的问题,涉嫌侵占挪用资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查处后,经静安区教育局核查发现,房某对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大量提取现金、代开发票事宜不问不管,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承揽、转包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款物共计62万元。由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房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追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静安区教育局给予房某开除党籍处分(见中国审计署2011年第2号案例十七)。[36]

分析:本案中的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站长、党支部书记房某对于下属负责基建项目的公司违规行为采取“不问不管”的态度。教育局的基建项目对于本案当事人是不应该具有增益,所在区教育局的基建项目客观上不能够对个人产生利益。因此,个人在内部无动力、外部无激励的情况下,如果不做出个人利益诉求的调整(如希望增益),那么若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他则无需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这正是本案当事人在案件中表现为上述态度的根本原因。

政府投资个人行为层面出现(0′,0)组合,表面上看是“理想状态”。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来应对政府投资。在法律没有对个人有忠实、勤勉义务要求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则会出现不当浪费或者遭受重大损失,而无人负责的境况。

组合2:(0′,+a)组合,即当有期望面临无增益,个人的利益诉求无法实现。个人的反应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2.1:调整个人的利益诉求,将期望降低为零,即无期望。对于政府投资个人期望调整为零,是一种应然状态。如果个人能够调整个人利益诉求为零,不失为一种理想状态。

情况2.2: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以实现个人的利益诉求。

案例1: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管理咨询中心办公室原副主任郭守彪贪污案

案情:中国审计署在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09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管理咨询中心办公室原副主任郭守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多家服务场所购买、虚开或索要餐费、住宿费等发票,并将以接待费名义在单位报销的21万元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以贪污罪判处郭守彪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见中国审计署2011年第2号案例二十二)。[37]

分析:本案中个人因岗位或职责等被授予政府投资中的部分管理权限,作为代为行使权力的个人而言,政府投资对其在客观上应是“无增益”。当“客观上的无增益”遭遇了个人的不当期望,个人应调整压制个人期望(如2.1)。而有的个人则会采取积极的行为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不当影响(如2.2)以实现个人诉求。本案中的当事人放纵了个人期望,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采取了购买、虚开发票报销后据为己有的行为,实现自己的不当利益诉求,最终使政府投资蒙受损失。

案例2:政府部门挪用资金案件

案情:2004年国家审计署抽查的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中,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建设南淝河治理项目过程中,一方面大幅度增加沿河两岸景观改造等建设内容,其中绿化与景观用地多征了80万平方米,超预算达1.72亿元,预算外增加灯饰景观费用3 327万元;另一方面又大幅削减污水管网、河道清淤等必要的建设内容,少建污水管道60公里和1座泵站,比预算减少投资1.25亿元。由于大幅削减管网建设,致使原设计中的雨水、污水分流无法实现,汛期时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加之上游河道未进行清淤,造成淤泥堆积,严重影响了南淝河水污染治理效果。[38]

分析:上述案例中有关部门的行为,貌似没有任何不当侵占行为,但是这种改变政府投资用途而用于面子工程的行为,让公众不得不怀疑其根本目的仍有官员或部门的个体性利益掺杂其中,最终导致建设河道的投资初衷被“减损”结果。从本质上讲,个体利益仍在左右政府投资的实施行为,这是不被允许的。分析发现,客观上的政府投资对于个体无增益,但当个体主观上有利益诉求时(包括经济性利益诉求、政治性利益诉求、荣誉性利益诉求等),个体有可能采取积极行为,作出违规行为。

组合3:(-A,0)组合,即当无期望面临有减损,个人面临外部压力,其反应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3.1:不试图影响政府投资,接受利益减损的局面。此时的个人正在逼近道德的天穹。我们在前文已经阐述过,本研究讨论的是法律的底线问题,所以本情况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情况3.2: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以维持当前的利益水平。

案例:2009年9至10月,中国审计署审计调查了1 981个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调查结果发现1 981个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90.07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尚未落实到位,占应配套资金总额的45.58%。[39]

分析:政府投资可分为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地方政府就其政治过程来看,是单个或多个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共同意志并作为机构意志对外表达。因此,政府作为机构其实质仍是个人意志发挥作用。本案例中,中央拨付出资金到地方政府,需要地方政府财政给予配套资金,并带动社会投资。对于来自中央的投资,地方政府被要求的配套出资可以看作是对地方政府自身经济利益的“减损”。地方政府在没有从中央投资中获益的期望下,对于自身利益的减损采用消极、不作为等方式应对来自中央政府的投资。这种消极应对维持了政府机构的自身经济利益。

组合4:(-A,+a)组合,即当有期望面临有减损,个人的内在动力与外部压力反差巨大,可能的反应有三。

情况4.1:不试图影响政府投资,接受利益减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压制对于政府投资的不当期望和不当诉求,并且接受它给个人带来的减损的客观结果,不做努力影响政府投资更不会追求个人的增益。此时的个人也正在逼近道德的天穹。而我们在前文已经阐述过,本书讨论的是法律的底线问题,所以,本组合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情况4.2: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同时调整个人的利益诉求,将期望降低为零——无期望,以维护当前的利益水平。本情况下个人可能会实施适当的影响,同时将自己的个人期望由高调整为低。临界点即是政府投资不对其产生影响为止。不肯接受减损,但也不期望增益是本组合的最好描述。

情况4.3: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而不调整个人的利益诉求。本组合表明个人不肯接受政府投资带来的减损,也不肯放弃自己利益的诉求。

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交通局原局长蔡继东滥用职权案

案情:2009年,中国审计署在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审计中发现,浙江省绍兴市交通局原局长蔡某在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向民营企业主刘某控制的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低价转让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审计署将该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见中国审计署2010年第20号案例十)[40]

分析:如果说政府主管部门对下属公司的股权转让意味着对其权力及所掌控“资源”的某种程度的减削,从该视角出发,上述转让行为也可理解为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权或“手中资源”的削减。本案当事人对于此次政府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减损效果明知但没有放弃个人的增益要求。作为政府部门负责人不仅没能正当履行职责而是采取了积极不当的作为,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即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可见,个人即使面对政府投资对其职权带来的“减损效果”,个人仍有可能通过对政府投资过程施加不当影响而实现个人增益。

组合5:(+A,0)组合,即当无期望面临有增益,个人虽无动力但是存在外部激励,个人的反应可能有两个。

情况5.1:无需做出利益诉求的调整,也无需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

案例:昆明市掌鸠河工程建设管理局损失浪费、截留挪用、私分建设资金案

案情:2009年,中国审计署在对昆明市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昆明市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混乱,因决策失误和失职,巨额建设资金被损失浪费、截留挪用和私分。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和8月,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该局原副局长巫某有期徒刑7年、原总经济师张某有期徒刑12年(见中国审计署2010年第20号案例十四)。[41]

分析:本案中引水供水工程的启动对其建设单位是有增益的政府投资行为。该建设单位内部的个人对政府投资没有不当的利益诉求,所以没有做出积极不当的个人影响,但个人也没有尽到勤勉、忠实义务。因上述诸多主、客观原因,导致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决策等的实际效果产生大量负面影响。所以,面对政府投资带来的增益,即使没有个人利益诉求,可是一系列过错或过失等工作失职行为仍会给政府投资带来损失。

情况5.2:受到激励,个人可能对利益诉求做出调整,从无期望变为有期望,进而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

案例: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石棉代表处负责人刘旸索贿受贿案

案情:2009年,中国审计署在川中道路发展项目——雅泸高速公路审计中发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石棉代表处负责人刘某利用其工程款审批权向其管辖的第19合同段索贿受贿26万元。该合同段管理混乱,工程被整体转包两次,事故频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见中国审计署2011年第2号案例十五)。[42]

分析:本案中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为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带来了工程款审批权等职权范围的增益。客观上对个人权力的增益效果使本案当事人受到“激励”,进而调整了自身利益诉求,从对政府投资的“无期望”变为“有期望”,导致为实现自身的不当期望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实施了索贿受贿行为,最终对政府投资项目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政府投资给个人带来的客观增益可能激发个人不当利益诉求,使个人的期望从无到有地产生,据此对政府投资施加不当影响。

组合6:(+A,+a)组合,即当有期望面临有增益,个人有动力而且存在外部激励,个人的反应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6.1:不需要作影响政府投资的努力,接受利益被增益的结果。

此种情况显示,忽视本人的主观诉求,接受客观带来的增益水平。因为个人放弃了主观诉求,而被动接受增益,是个人客观地接受了客观事实。此种情况远离了法律的底线,所以本情况不在本书探讨的范围内。

情况6.2:由于增益水平低于期望,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以实现个人的利益诉求的期望。

案例:四川仲辉实业集团虚假申报中央新增投资项目问题

案情:2010年,中国审计署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的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四川仲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资料,套取中央投资1 180万元。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眉山市人民政府查处后,该集团董事长彭某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眉山市原经贸委主任等3人被诫勉谈话,眉山市原经贸委和东坡区政府向眉山市政府作深刻检讨(见中国审计署2010年第20号案例三十三)。[43]

分析:政府投资行为对微观个体(本案中某私营公司)将会产生一定的增益,但增益效果及增益水平未确定。因该私营公司内部个人对政府投资有期望,并且其期望远高于政府投资所带来的增益效果,所以,该公司董事长选择了积极施加影响,不当套取更大数额的政府投资以提高增益水平来满足个人诉求。如果没有个人的较高期望,个人就可能接受科学评估后的投资带来的增益。

情况6.3:受到激励,个人的利益诉求期望更高,进而因此试图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

案例:四川省南部县新开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何晋平套取侵占项目资金问题

案情:2010年,审计署在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分配中央财政投资情况审计中发现,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四川省南部县新开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何某在南部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虚列支出套取项目资金1 080万元,并将资金转移到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南部县万达房地产公司,截至审计时侵占达520万元。审计署将此案移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何某及该公司副董事长已被免职(见中国审计署2010年第20号案例三十四)。[44]

分析:本案当事人所负责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政府投资的对象,本次政府投资客观上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正当收益。但是政府投资为当事人带来的合法增益从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产生了不当激励效果,致使当事人虚列支出套取了更大数额的项目资金并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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