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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报关案例分析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节 常见报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资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八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 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第八节 常见报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资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八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 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

分析:

此案属于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情形。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二

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一本进料加工贸易加工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

分析:

此案属于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案例三

某企业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进口韩国产面料一批,备案出口羽绒服14万件,实际生产单耗为2.2米,实际生产羽绒服28万件,出口14万件,另14万件被该公司内销给国内企业。该企业在核销时将单耗瞒报为4.4米,并提供虚假的工艺单、生产领料记录等,骗取海关核销。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分析:

此案属于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形。

案例四

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出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和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 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83万元。

分析:

此案属于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的。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当事人罚款25万元。

案例五

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但海关核查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规定运回本企业。

分析:

此案属于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斜、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情形。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海关113号令相关规定,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元。于是,海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案例六

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

分析:

此案属于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运发、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针对此单耗申报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分局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案例七

某企业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保税料件一批,其中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进口料件申报重量均为0.001千克,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相关数百万倍,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经查,以上申不实情事,系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提供单据错误,误将料件单重以总重申报所致。另外,报关公司对该企业提供的存在明显差错的单据未能进行合理审查。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和该报关公司分别处罚款人民币6 000元和5 000元。

分析:

此案属于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如遗失登记手册等。

案例八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和C公司,并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准。合并前,三家企业均从事加工贸易,合并后,被吸收合并的B公司与以C公司尚有加工贸易在执行中。为妥善处置剩余保税料件,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前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咨询。根据署法[2000]36号文《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在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为企业提供了三个解决立案。第一,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剩余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全部退运出境;第二,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出口到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区;第三,以余料结转方式将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合并后的A公司。最大限度地减小成本、提高利润是企业不变的法则。由于此次合并后的企业基本不改变原有的经营范围,原剩余料件继续用于生产出口成品,因此,如何以最小的成本确保剩余保税料件顺利过渡是企业追求的目标。第一和第二方案中先将料件出口再复进口方式较高的通关成本和较为烦琐的通关手续都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因此,企业是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方案三。

分析:

此案属于海关对破产、分立、合并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的处置问题。对于企业破产、分立、合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出现破产、分立、合并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该项规定仅进行了笼统的表述,明确的是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向海关及时报告的义务,至于如何办结海关手续,则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基层海关和企业往往很难操作。对于破产企业,由于税款很难追缴,容易形成老大难问题,因此海关应与法院紧密配合,主动向法院申报债权,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破产程序办结海关手续。对于合并或分立的企业,由于有承接主体的存在,不至于造成税款的流失,但如何妥善处理料件、成品等,很多企业不知如何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口和受灾保税料件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企业合并后成为同一法人(即同一经营单位),原合并前企业即可视为同一经营单位的不同加工厂,适用111号令第五条规定。据此,要求企业将未出口的保税成品尽快出口,将确实暂时无法出品的保税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料件与剩余保税料件一并以余料结转的形式转至A公司,鉴于保税货物没有发生实物转移,海关能够保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免于征收风险担保金。两家企业的手册予以核销结案。至此,合并后的三家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和最便捷高效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剩余保税料件过渡的无缝链接。

案例九

近期,P海关综合治税联合核查小组根据该关关税科提供的信息,对关区辖下N公司以鼓励类项目A0201申报进口的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因市场变化而改变设备用途的现象。目前,企业已就其减免税设备中不符合项目确认书用途范围的部分,主动向P海关申请补税,涉及设备进口价值约319万美元,应补税款约363.9万元人民币。

N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20万美元,投资总额64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生产非金属模具及相关塑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据了解,N集团的总部设在美国,该集团在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及经营制造注模塑料产品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目前。除广州N外,该集团在我国香港、深圳、苏州、天津都设立有分公司

N公司就投资项目向P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由P区外经贸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批复文号:番外经业[2001]373号。批复中列明:“生产规模为年销售2 400万美元,其中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以上。”据核查人员到P区外经贸部门了解,“P外经业[2001]373号”文所提及非金属木具的产值比例为企业要求加以列明,企业称如不列明此项则无法获得项目确认书。该公司执373号外经贸部门批复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获得批准,项目编号:粤外贸资批准[2001]02229,所属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外商鼓励类目录》第二类第一条(A0201)。2001年11月5日,企业的“进口物资清单”获P区外经部门批准(番外经物[2001]第188号),该公司执上述项目确认书及“进口物资清单”到海关办理了减免税设备备案手续。随后,企业于11月8日申请对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变更并获得批准,该公司从捷普电子(P)有限公司结转减免税设备总价值319万美元。

P海关关税科对该公司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塑料制品,而非金属模具并没有直接生产,全部依靠进口,与A0201产业条目的要求不符,于是要求企业按规定作补税处理。企业称有关项目的研究仍在进行,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海关意见,并表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同时希望能按生产实际变更确认书的产业目录为F1300,即塑胶产业项目,该项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13”。但企业一直没有提交有关材料。

N公司授权某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就上述项目确认书及减免税设备问题与海关进行沟通,称该公司董事局重视国内市场份额,一直存在塑胶类产品的内销业务,无法变更为F1300项目,并称企业目前在经营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生产及即将上线的高端数字信息交换品的生产,电属下鼓励类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2004年11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希望能扩大经营范围后在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变更,以此符合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要求。实际上,该公司至今仍未能将项目确认书进行变更。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核查,是P海关综合治税专项行动的重点核查项目之一,接到关税科反映的这一情况后,主管关领导非常重视,由稽查科牵头组成专项小组,到企业宣讲政策。核查过程中,经办人员向企业出该公司使用减免税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耐心细致地介绍了与减免税设备相关的海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自查。企业提交报告,申请对原项目确认书项下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按规定进行补税。

分析:

此案属于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J企业授权咨询公司对海关核查工作。自海关核查介入之日起,某咨询公司的高级税务顾问便参与应对工作。据了解,该公司内部有“海关组”,由一些海关退休或“下海”的人员组成。专门从事应对海关方面的工作。这些人员的工作收费是以分钟计算的,因此,哪怕一丝的疑点,他们也要追问到底。这就要求核查人员对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十分了解,思路上要十分清晰,在减免税政策、法规方面更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准确的把握。为此,核查人员走访料外经贸审批部门,并得到关税、稽查处的具体指导。

二是企业巧妙地利用“擦边球”实现减免税设备的结转。从N公司申请立项的历程来看,企业在成立之前已经有意向购买捷普塑胶部(含塑胶设备),其企业名称也表明了塑胶产品的主导方向。在申请鼓励项目时,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的50%以上”,即表示也可以同时生产塑胶产品。在第一份“进口物资清单”获得通知之后,三天内就把原来以模具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改为以塑胶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实现了“渐进式的过渡”,使原属捷普塑胶部的注塑设备可以顺利结转。尽管目前尚缺乏证据方面的支持,但其通过“擦边球”获得免税注塑设备的“愿意”是非常明确的。

三是设备的通用性为“移作他用”提供了条件。在N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当中,仅一台可直接用于非金属模具生产,其余的多为注塑设备,但注塑设备既可以用于生产塑胶产品,也可以用于实验费金属模具,在塑胶产品市场条件有利的情况下,企业也就难免把设备“移作他用”了。

四是政策的严谨型和可操作性尚待进一步明确。在《外商鼓励类目录》中,A0201条目的阐述并无“塑胶产品”,而N获得的项目确认书当中,项目范围却包含了“塑胶产品”。为了确保企业以生产非金属模具为主,项目确认书同时也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的要求,但在现有政策规章中,享受A0201条目并无产值比例的规定,因此,拿产值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其说服力度能否经得起考验,恐怕还要靠外经审批部门进一步“释法”了。

案例十

H海关稽查处于2002年8月7日对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高报成品单耗并将节余部分保税原料用于内销成品之中,货物价值人民币4 397万元,漏税约人民币980万元。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注册资本为1 040万美元,外商独资企业。主要进口EVA胶粒、石油树脂、EVA乳胶、工业蛋白类物质、橡胶等原料,生产热熔胶、水基胶粘剂等工业胶,成品广泛应用于包装、制鞋业等,具有广阔的内销市场。该公司同时执行若干保税合同以及内销合同,且内销合同进口原料品名完全相同。历年来出口合同备案成品规格约四至五种,备案、核销损耗均为5%。

该公司属海关总署下达的2002家加工贸易大型企业名单之列,考虑到该公司生产规模较大,且同时经营内销产品的生产,业务较为复杂,较易发生挪用等情事,故将该企业列为稽查的重点。稽查之前,稽查人员详尽地调阅了H888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出口概况、成品单损耗的备案资料等,确定本次稽查行动的主要目标是:包税合同的平衡情况、合同备案单损耗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超过征税数量内销保税货物的行为。

在实地了解中得知,企业实际所生产的成品规格多达600余种,远不止备案的四至五种。而企业单耗则按内外销产品总用量的均值来进行备案。稽查人员立即意识到单耗可能存在问题,在部署查阅财务、报关资料的同时,迅速到生产控制部门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损耗资料显示,近三年来实际损耗率不超过1%。可以肯定,企业外销产品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与按备案单损耗所折算之耗用量势必存在差异。但外销手册已平衡核销,库存料件与现执行手册结存大致平衡,因此为了查证是否可能存在超过征税数量内销保税货物行为,以及为找到高报损耗节余料件的去向,稽查人员将核算目标转向内销平衡。

根据该公司记录较为真实完整判断,稽查人员决定从总量核算入手,围绕以下公式展开核算:

已用于内销的料件=内销成品数量×成品的实际单耗率/(1−实际损耗率),将符中规格型号的内销成品的耗料数量汇总,可以得到其一定期间内的内销耗用原料数据。

可合法用于内销的料件=完税和内销购料件期初库存数+稽查期间料件的征税进口和内购数−稽查当日完税和内销料件的盘点库存数。

将上述两个公式计算的结果对比,可以得出企业是否可能存在超过征收和内购数量将保税料件用于内销产品行为的结算。

为此,稽查人员核算了以下项目:

●2009年1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企业通常没有按保税和完税性质加以区分);

●根据已核销合同的保税合同,计算2000年1月1日当时正在执行的保税货物的应有库存数量;

●2002年8月7日当日盘点库存数按保税与完税的性质分别;

●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7日,EVA胶粒、石油树脂、工业蛋白类物质、橡胶等5种原料的来源情况,按保税进口、完税进口和国内购买分列;

●取得企业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7日的成品销售和出口情况,按内外销分列;

●期间实际单耗水平测算=期间原料投入量/期间产量;

●抽样取得实际成产的“BOM表”(投料配方表),证实实际生产的单损耗水平;

●核算当日正在执行的内外销合同料件的平衡情况。

分析:

此案属于高报单耗擅自转让节余保税货物。稽查人员的职业敏感性是迅速发现问题的关键。稽查人员在听取企业关于实际所生产的成品规格多达600余种的介绍之后,敏锐地意识到备案单损耗数据与实际单损耗一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迅速到生产控制部门查阅损耗报表,发现实际损耗率数据,从而将稽查的目标设定为核实节余料件的去向以及是否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并围绕这一目标,大大提高了取证的针对性。

“总量平衡值控制计算方法”是稽核大型企业的有效稽查方法。通过加工贸易平衡方式的总量计算或匡算,对比或发现计算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对差异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据此可以推测或发现目标(问题或线索),进而发现事实。其使用的前提是:企业需有较为完整真实的会计数据,稽查人员需有较高的会计核算、分析推理和海关业务水平。

案例十一

某铝业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铝型材加工生产企业,属有色金属加工性质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挤压铝铸棒、高质量铝型材、铝门窗、展柜等,并投标承包门窗、幕墙工程。稽查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保税进口铝锭与国内购买铝锭混用,将含有726.03吨保税进口铝锭的成品在国内销售涉嫌串料内销,案值1 328.85万元,涉税247.17万元,已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稽查人员利用H883系统调阅铝业公司进出口情况,发现该司通过进口和国内购买铝锭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的铝制品有外销和内销的特点。根据掌握的情况,稽查人员推断该司存在串料内销的风险。但分析材料过于简单,以此就推断该司存在串料内销的风险,依据似乎不足。

根据对该公司属于大型中外合资企业、成立时间较长、各种资料和财务账册理应完整真实的分析,稽查组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将铝锭作为重点稽查货物,把公司生产流程作为重点稽查对象,把上述情形作为重点稽查内容,另外考虑企业特点,决定采用通知稽查的方式。

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认为公司内部管理较规范,料件短少等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经进一步向企业仓库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了解料件流转各环节包括出入仓记录、生产流程、成本结转等情况,发现该公司原材料铝锭采购分为加工贸易合同、国内购买两种;销售分为进料加工复出口和国内销售。在结转成本时,该司的财务人员并不严格按照使用来源的实际数量结转,而是根据出口与内销的比例进行结转。同时该公司生产人员和负责人均表示该公司保税铝锭进口入库后,能与国内购买铝锭分开存放,但从实际生产投炉开始便无法分开;在财务核算上,原材料账上能将保税进口料件与国内购买料件分开记录,但在成本核算、产成品账、销售账上则没有分开记录核算。鉴于上述情况,稽查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串料问题,并迅速核实具体数据。

该公司的保税铝锭进口入库后,与国内购买铝锭分开存放,由仓库管理人员分开管理,该公司由销售部接客户订单后将其中一份交商务部,商务部根据订单输入电脑,制作“生产计划单”(包括合同号、客户名、包装要求、交货期、型材型号、合金状态、支数、重量等内容)给生产控制部门。生产控制部门收到后,熔铸车间领用铝锭进行熔炼,然后锯切,锯切成的短铸棒上刻有熔次号用于质量跟踪。熔铸锯切完毕后,生产控制部门再制作“挤压车间生产指令传票”下指令给挤压车间,挤压车问根据指令进行挤压生产,填制“挤压操作记录”。挤压车间生产完毕后便将相关产品交给氧化车间。氧化车间接到生控部门指令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表面处理生产。在此环节能够保证领用型材的批号与生产控制指令上的批号相符,生产完毕后填制“成品包装单”、“入库单”将成品交给成品库,成品库根据“成品包装单”登记台账同时在“包装单”上填好客户名称,进行备料准备发给客户。

通过对该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及生产加工流程情况进行了解,稽查人员开始收集生产加工流程中的原始单证进行数据统计。把该公司进口的保税铝锭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纳入统计单证范围。首先,从前段工艺熔铸开始。根据“熔炼铸造卡”将该车间所有含有进口保税铝锭投入的熔次找到,并将炉次号、保税铝锭投入量、国内购买铝锭投人量、废料投料量、产出铝长铸棒的支数和重量分别进行了统计;其次,根据挤压车间的操作记录,将所有使用以上炉次产出的长铸棒的批号找出来,按照熔次号、合合号、客户名、生产批号、型材号、使用铸棒长度、铸棒根数分别进行统汁;最后,根据成品包装单核对以上批次生产出的成品最终销售的客户,并相应找到对应的客户提货单、销售发票。整个过程,没有明确切入点以及最终如何突破。

根据依法对相关单证进行的数据核算。确定串料内销。对该公司国内销售成品中含有的保税铝锭数量进行了统计计算,最终生成“铝业公司统计数据”,该统计表由六项内容(熔次、进口铝比率、国内销售总重最、氧化一成品的成品率、成品报废率、国内销售含进口铝数量)组成,各项目的意义及计算方法如下:

进口铝比率是指某一炉中投入保税进口铝锭重量占该炉总投入量(包括进口铝锭、国产铝锭、废料)的百分比;

国内销售总重量是指该炉次总销售量(此重量为氧化环节使用铸棒重量)×该炉次国内销售比率(扣除出口及自用、样品等);

氧化一成品的成品率是该公司统计的全年由铸棒至成品的平均成品率,即从挤压至氧化的成品率×氧化至成品的成品率,其中2003年度为78.627 7%、2004年1至5月为80.347%;

成品报废率为公司成品库统计的全年平均入库成品清点报废率,即成品报废率=全年成品报废数量/全年成品入库量,其中2003年度为2.47%,2004年1至5月为2.9%;

国内成品含保税进口铝数量=圈内销售总重量×氧化一成品成品率×(1−成品报废率)×进口铝比率。

核算结果,该司在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销售给国内客户成品中含有进口保税铝锭的数量为726.03吨,其中2003年为677.601吨,2004年1至5月为48.43吨。

分析:

此案属于涉嫌串料内销。该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保税进口铝锭与国内购买铝锭混用,并将含有保税进口铝锭的成品内销,在出口核销时用国内购买铝锭出口,达到保税料件核销平衡,涉嫌串料内销726.03吨进口保税铝锭,案值1 328.85万儿,涉税247.17万元,已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此类案件具有一定行业性特点,该公司采用所谓的总量控制原则,在核销环节具体做法是,不如实向海关申报手册进口的保税货物实际复出口数量与实际用于内销成品的数量,而是将手册出口成品耗用的货物总量减去进口保税货物总量,多出部分即视为使用了国内购买货物,最终进行核销。因此,海关对于这种总量控制下的平衡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找准切入点查找问题。本案抓住了保税料件在企业生产各环节的流转轨迹。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单证,有针对性地进行统计计算,最终认定企业违法事实所在。

案例十二

稽查部门根据情报在摸底调查的幕础上对H制衣厂进行稽查,查实该厂飞料走私各类保税布料价值34万元,涉税8.2万元。往查办该厂过程中,稽查人员根据获取的信息,不断挖掘、拓展线索,层层突破,最后以H厂“飞料”走私保税布料案为突破口,一举查获由走私团伙操纵,报关、生产、销售等主要环节均由专人统一指挥、控制,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的团伙走私布料大案。该团伙走私大案牵涉包括H厂在内的八家制衣厂,共“飞料”走私造成短少各类保税布料价值1.012 5亿元,涉税2 716万元。该案现已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侦办。

根据缉私部门提供H厂可能存在倒卖保税料件指标的情报,稽查部门立即进行风险分析,分析结果显示H厂存在设备少、进口料件数量大、出口申报单重量小于合同备案数量等风险因素,存在较高的监管风险。稽查部门随即对该厂开展核套。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发现该厂存在几个疑点:一是该厂仅有二十多台衣车在使用,生产能力与报关进口量极不相称;二是厂内堆放的近十吨库存布料陈旧、布满尘埃,明显是长期不动的“陈列品”;三是经对该厂进出口申报单进行核算,发现进出货物总重量相差悬殊,针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避免打草惊蛇引起企业的警惕,核查人员不露声色并很快地离开该厂。风险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进一步的分析,初步判断该厂可能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事情并发出稽查指令。

H厂是港资来料加工企业,境外注册公司是香港H贸易公司,投资人L,主要从事服装加工。某日上午,稽查人员对H厂实施稽查。稽查人员来到该厂后并不急于清仓盘点,而是找来企业人员了解情况并察看该厂的运作状况,表面上看,该厂运转正常,有五十多人正在生产线上忙碌地生产。但是,细心的稽查人员还是从看似正常的表象中发现了蛛丝马迹:一是该厂车间面积仅有500平方米,没有仓库,不具备储藏能力;二是该厂有衣车等设备七十多台,但仅有二十多台衣车在加工,其余闲置一旁,不具备生产能力;三是车间正在加工服装,从布料质地、产品标志、包装等分析应不属于H厂;四是流水线上发现深圳新偶像时装制衣厂等3家制衣厂的加工单,存在国内承包商利用H厂车间进行国内接单加工的可能:五是老板和工厂主要负责人不愿意露面配合海关稽查,与一般企业老板面临查厂紧张、关注的情形截然不同;六是该厂刚进口的尼龙引织布1450公斤并没有在厂内存放,有“飞料”嫌疑。下午,该厂报关员回厂配合海关工作。该报关员说,由于该厂有一车牌为“粤Z.CL56港”的货车持“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08310136149号从文锦渡口岸进境时被海关例行检查,他到场协助查验因而未能及时回厂里配合稽查,下午四时,司机谭某驾驶车牌“粤Z.CL56港”车到厂卸货,该车申报货物为尼龙混纺布及毛混纺绒布等六千多公斤。由于没有掌握企业违反海关规定的确凿证据,加上企业人员坚称正在加工和仓储的布料是进口保税料件,稽查人员只好按照程序对其清仓盘点并收集单证资料。在清仓过程中,稽查人员又发现一个疑点,H厂内工人都不愿意卸货,工作极其拖拉。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肯定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为了解事件真相,避免打草惊蛇,稽查人员决定先行撤离,麻痹企业,但暗地里盘算着如何杀个回马枪,查个水落石出。下午六时左右,稽查人员离开了该厂。当晚九点左右,稽查人员又换乘其它车辆返回该厂,发现下午到货的布料堆放在工厂厂房一楼的空地上,货柜车已开走,但厂房周边停放不少简易小货车,部分搬运工人聚集在小货车旁,当看到稽查人员的车到来时,就各自走开了。

综合分析当天的稽查情况,稽查人员初步判断:H制衣厂存在倒卖进口保税料件的嫌疑,并且有利用国内个体承包商进行国内接单加工应付海关查厂的重大嫌疑。同时,确定了利用已知申报单号扩展稽查线索的办案思路。

当晚,稽查人员连夜调阅了“粤Z.CL56港”的货车持有的尾数149的“进口集中货物中报单”邻近单号的申报单,发现7月22日15时26分,该厂有另一辆车牌号为“粤Z.DT61港”的货车(司机陆某)持尾数148号的“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从沙头角进境,申报货物为牛皮革1 121公斤,绵羊皮革1 410公斤。同日晚19时11分,该车又空载出境。而此时间段正是稽查人员对该厂进行清仓盘点时间,但并未看到该车到厂卸货,狡猾的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于是,稽查人员决定对H厂进行再次突击检查。

第二天上午,稽查人员到厂检查时,发现22日持尾数149号的“进口集口货物申报单”进口的六吨货物,只有尼龙、全棉针织布四吨还存放厂内,而两吨多海虎绒里布、毛混纺绒布已不知去向。同时,也未发现持尾数148的“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进口的牛皮革等货物到厂。于是,稽查人员将报关员、车间主管、该厂负责人带回问话并对企业所有布料进行封存。在海关人员的政策攻心下,该厂负责人交代了两个问题。一是H海关查厂时,他受报关员指使,将正在加工和仓储的布料说成进口料件以应付海关查厂,但实际上正在加工的服装是其自己在国内接单加工的,委托加工企业正是生产线上加工单显示的三家企业,生产所用布料和成品服装与H厂毫无关系。二是他由一名姓谭的小姐以零租金方式引入H厂车间加工服装。该厂港商老板L不负责经营管理和生产,其车间从未用进口布料加工成品,加工生产的成品也没有出口到香港。与此同时,稽查人员对未到厂的“粤Z.DT61港”货车司机陆某进行布控。同日下午,陆某从沙头角海关入境时被控制。稽查人员要求陆某带路到前一天卸货地点,陆某开始时“机灵”地把稽查人员带往H厂,但稽查人员的现场查厂及厂区保安岗亭出入登记等有力证据戳穿了陆某的谎言。在证据面前,司机陆某交代:是“华仔”打电话叫他中途在龙岗镇龙东村路边将货物卸给国内货车,并在司机本上盖上该厂的货物监管章。至此,H厂涉嫌“飞料”走私的案情逐渐明朗,但是谁是幕后老板,谁在幕后操纵,如何突破,还一直困扰着办案人员。

在将报关员带回问话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稽查人员发现本案的关键线索U盘。U盘中存储着他同时兼任H厂和洋溢制衣厂的报关员、还曾做过华港制衣厂的报关员的资料。同时,还储存着华海制衣厂、富丽制衣厂等五家企业的生产量月报表、进出口统计表等资料。以此为突破口,对其进行问话。据他交代:H厂的进出口情况由港商老板L电话通知他按要求填写报关申报单,然后交由承运司机进出境;该厂的月报工作由一个叫“阿香”的人负责,“阿香”同时还负责多家企业的报关工作。根据这一线索,稽查人员向报关行查证,证实“阿香”确实兼任上述八家公司的报关工作。

通过对两天来收集的线索、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推理,稽查人员断定H厂的运作方式是在厂内实行个体户国内委托加工,以应付海关查厂;暗中由统一管理各报关员的“阿香”和掌管实际“飞料”的“华仔”操作;进口保税料件并不存放在厂区内,而是存放在由走私分子自行设置的厂外仓库并不进行倒卖。

纵观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该走私案组织严密、分工明细,背后存在走私团伙操控的可能,同时,考虑到一人兼任八家企业的报关工作,而这些企业又基本集中在同一区域,各厂进口料件及加工成品惊人相似等因素,稽查人员由此推断该案有团伙走私的重大嫌疑。为避免打草惊蛇,稽查人员决定运用“放长线、钓大鱼”的方法,在问明情况后将报关员、承包商、H厂厂长和其他人员放回。同时,积极准备组织规模较大的联合行动,对案件涉及的另7家企业展外调查。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稽查人员深知其中的道理。虽然已经取得H厂的稽查经验,但稽查人员还是决定先下足力气做好对另外七家企业的前期分析、摸底调查工作,充分做好战前准备,决心将整个走私团伙查个水落石出,将其一网打尽。

按照部署,稽查部门组成二十多人的专案组,分成多个小组,采用机动灵活的调查手段同时对H厂案涉及的另外七家企业实施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这7家企业与H厂有着许多共同点:一是都是有车间、无仓库,最多堆放一些布料做摆设应付海关查厂;二是企业设备陈旧,工人较少,且对企业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一无所知;三是个体承包人均承认工厂实行国内委托加工,而与合同进出口料件无关;四是各厂报关业务由“阿香”负责,并统一支付工资等费用给报关员;五是在各厂发现连号电话本,号码从尾数600至632,分别供8家企业国内负责人和报关员等涉案人员使用。从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由幕后老板操纵,由专人统一指挥、控制,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的走私团伙。由于掌握了这些企业“飞料”走私的部分证据,当天,办案人员请求缉私分局提前介入对报关员、承包商等四人实施48小时留置。经过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的巧妙周旋,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包括H厂等八家企业在内的团伙走私案终于大白于天下,并揭露了来料加T企业新的走私手法。原来,幕后老板以虚假的身份如孤寡老人、无业游民等人作为备案投资者,以租厂房、投入筒单的设备甚至租赁设备方式,骗取相关部门通过验厂,以取得备案合同。取得备案合同后,办厂老板并不自行加工生产,而是将厂房以低廉的价格或不收租金的形式出租给国内个体户,条件是要求承包人需生产加工与其在海关备案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一旦海关下厂稽查或调查,承包人必须向海关咬定正在加工生产、仓储的货物和生产设备均是进口保税货物,以此应付海关查厂;而办厂老板则利用备案合同大量进口保税原料、进行倒卖牟取暴利,为了平衡出口,又从社会上代理国内民营企业生产的同样成品顶替本厂生产的成品,以集报清单向海关报关出口。

分析:

此案属于来料加工走私团伙“飞料”走私保税布料。

该团伙走私案揭露了一种全新的来料加工企业走私手法,对加强企业监管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是在注册备案上,投资人不以自己真实身份注册,而以孤寡老人或无业游民备案作为投资者;并以租厂房、投入简单的设备甚至租赁设备方式,骗取相关部门通过验厂,取得备案合同。

二是在经营方式上,办厂老板将自身经营权私下转让给国内制衣个体户承包经营,由个体户出资购买设备,办厂老板不投资。

三是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经营权名义上归走私人所有,管理权承包给国内人员负责打理。承包人自行在国内接单,自行管理,自负需亏,老板不负责经营生产。办厂老板以不收厂租或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条件吸引国内个体户承包经营,但条件是必须生产与其在海关备案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一旦海关下厂稽查时,承包人必须向海关咬定正在加口生产、仓储的货物和生产没备均是进口保税货物,以此应付海关查厂。

四是在生产上,进口料件不在厂内加工生产,承包人以承接国内服装公司的订单为主,以忙碌的生产景象应付海关查厂。

五是在企业运作上,工厂不设仓库,进口保税料件不进厂直接在厂外倒卖;或进厂作短暂停留,进行分期分批倒卖。出口成品不属该厂的成品,从社会上代理国内民营企业生产同样的成品顶替本厂生产的成品,以集报清单向海关报关出口。

六是在手册平衡上,该团伙深谙海关手册平衡的重要性,一般是有进口料件时,在短期内收集货物出口,或采取先出口、后进原材料的办法代理他人出口成品,以求得手册平衡。

该案让我们受到如下启发:

一是办案人员要加强对各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其运作特点。要了解各行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贸易动态和辖区内企业的运作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走私新手法和新规律,并积极改变常规办案思路和查缉方式,避免用单一惯用的手段查处走私。

二是综合运用稽查、调查等行政手段和侦查刑事执法手段是取证工作的有效保障。本案在对走私团伙的调查中,正是由于综合运用稽查、调查等行政手段和侦查刑事执法手段,才使取证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合法使用侦查手段找出涉案当事人,并在法定扣留时限内攻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使当事人交代违法事实,使取证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是与当事人谈话要注重技巧。本案中,办案人员明确谈话的重点和目的,根据谈话对象性别、性格、职务的小同,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善于从谈话中捕捉信息、线索,为扩展稽查打下基础。稽查人员不仅要懂得查账,而且还要懂得与被稽查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锋,同时掌握必要的调查方法与技巧。

四是政府各部门包括海关在内要切实发挥执法监管的职责,从源头上遏制走私违法行为。各执法部门要严格审查资金引进质量,全面、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对于那些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从源头上降低违法企业形成的概率。

案例十三

甲公司是台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2 980万美元,主要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裸铜线、矽钢卷材、塑胶原料等料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源线、漆包线、塑胶制品等产品,产品97%外销。

乙公司是甲公司关联企业,投资总额28万美元,以国内采购及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铜板、塑胶原料等料件,产品种类与甲公司相同,产品全部内销。

两家公司虽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企业法人代表均为洪某,且两家企业在产品的种类、生产管理、厂房设备及材料的使用等方面均无严格的区分,实际上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稽查,发现甲公司将保税进口的料件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国内采购或一般贸易进口的其他料件归还。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通知,稽查组调取了甲公司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该公司共进口57种保税料件价值5 026万美元,其中裸铜线、矽钢卷材、塑胶原料等通用性强、敏感度高的料件价值3 773万美元,占进口料件总值的75%。通过分析,将上述料件是否有擅自内销及高报单耗等行为确定为本次稽查重点,并以径行稽查的方式对甲公司开展稽查。

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径行稽查,通过听取该公司介绍,按照生产流程进行参观,了解到在该公司生产厂区内,还有一家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虽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两家企业法人代表均为洪某,且两家企业在产品的种类、生产管理、厂房设备及材料的使用等方而均无严格的区分,稽查组认为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据分析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管理模式和内外销情况,稽查小组认为乙公司内销产品存在挪用甲公司保税料件的可能性较高。

稽查组调取了甲公司、乙公司2002年、200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2004年有关财务报表。发现甲公司2002年审计报告指出,“本公司本年度出借给乙公司原材料22 850,492.46元”。这引起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并及时调整取证方向,在该公司成本会计岗位的资料夹里发现一份“2003年度乙公司借用甲公司材料归还情况表”及呈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乙公司内销耗用材料征税案”,在“乙公司内销耗用材料征税案”的结论中显示“以上材料皆以乙公司接单销售,但材料先向甲公司暂借。为平衡进销项实际反应成本,应由乙公司购人归还甲公司”。至此,稽查小组确信甲公司存在擅自挪用保税料件的行为。

稽查组根据发现的新情况立即修正稽查计划,将原计划主要核实甲公司有无擅自内销保税料件、高报单耗等行为修正为核实乙公司内销产品是否耗用甲公司保税料件,从而核实甲公司是否存在挪用保税料件的行为。

稽查人员通过分析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原材料”、“其他应收款乙公司”和“其他应付款一甲公司”等账册,发现存2002年1月至12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原材料”和“往来账”上有体现彼此的借还料记录及2002年l至8月借还料的原始凭址。而2002年9至12月仅有借还料记账凭证,没有原始凭证,2003年以后在公司账上没有借还料的任何记录,企业对此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经核实2002年1至8月的原始凭证统计,乙公司内销产品耗用甲公司的保税料件涉及31个品种,价值979.82万元人民币。2002年9月以后,由于这两家公司对借还料记录只有记账凭证或没有任何记录,究竟甲公司将多少保税料件借给乙公司生产内销产品,成为下一步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稽查小组在全面、仔细地分析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生产运作模式后发现:乙公司虽然名义上存自己独立的生产线和独立的材料、成品仓库,在财务上也独立核算。但是在生产经营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生产部门凭“发料单”、“催料单”、“领用单”、“溢领单”、“借料单”等向物料课领料时。物料课人员只知其为制造部门生产所需的材料,而不管是甲公司生产外销产品还是乙公内销产品所需。因此,物料科发料时,结合两家公司材料的进料时间,不管材料是保税料件还是非保税料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料,即生产现场所需领用的材料,仅其中一家公司有库存,就按有该库存材料的公司名义发料。乙公司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和国内采购原材料,备料期需5−8周,而客户订单所限定的交货期一般为一周,造成乙公司经常备料不及而挪用甲公司的料件,包括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发料方式可知,两家企业的料件实际上是混合在一起使用的。(对资材主管、采购科长、物料组长制作询问笔录,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生产运作模式特别是发料方式以询问笔录的形式作为证据固定。)在确定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生产运作模式后,稽查小组继续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账册、原始凭证、物料流程、生产成本计算方法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比对、分析,与企业充分沟通,设计出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乙公司耗用甲公司保税料件的计算方法:

一是根据乙公司当月“现场半成品(产成品)生产入库存量表”中产品的生产数量,按BOM表(生产配料表)计算出产品所耗用的各种材料用量,并汇总计算出当月乙公司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各种材料总用量。

二是根据当月乙公司生产产品各种材料的总用量减去乙公司生产产品的本期耗料(本期耗料为乙公司“现场原材料收料耗用存量表”中当月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乙公司自己的料件),计算出当月乙公司生产产品所耗用的甲公司原材料数量,并按年度汇总出原材料总数。

三是根据甲公司材料的采购情况确定乙公司产品耗用甲公司原材料的性质(保税料件或非保税料件),计算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甲公司保税料件数。

四是根据甲公司当年度各种料件的发料数及金额,计算出当年所耗用的各种料件的加权平均单价。

五是以此单价为基础计算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甲公司保税料件价值。

经查,甲公司未经海关批准,自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擅自将价值人民币7 823万元的保税料件移作他用,涉税1 890万元人民币。经征求甲公司意见,甲公司对上述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对甲公司处理如下: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料件移作他用,造成海关少征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 89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向甲公司追缴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 890万元,并加征缓税利息。对甲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将保税料件移作他用的行为,由缉私局另行处理。

分析:

此案属于保税料件移作他用。获得的经验和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是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用好风险平台的进出口数据,做到心中有数。通过调取甲公司保税进口料件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发现该公司进口的保税料件如裸铜线、塑胶原料等有通用性强、敏感度高的特点,企业有高报单耗并挪用、串用到内销产品的可能,因而在稽查前就确定了裸铜线、塑胶原料等料件作为稽查的重点。

二是尽可能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稽查计划。当了解到甲、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甲公司的产品97%以上外销、乙公司的产品100%内销等情况并发现审计报告中的借料记录时,立即修正稽查计划,将原计划主要核实甲公司有无擅自内销保税料件、高报单耗等行为修正为核实乙公司内销产品是否耗用甲公司保税料件,从而核实甲公司存在串用、挪用保税料件的行为。

三是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计人员制作的报告性资料,往往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中稽查方向的调整就是由于发现了审计报告中的借料记录和成本会计岗位资料夹中的“2003年度乙公司借用甲公司材料归还情况表”。

四是确定计算方法时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在没有原始的借还料记录的情况下,还原料件挪用情况的计算方法时要将企业的物料流程、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计算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作为突破口,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比对、分析,并与企业充分沟通,使计算方法能公允地还原出料件的挪用情况,尽量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纷争。

案例十四

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加工贸易B类企业)于2007年2月于美国公司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项下的服装加工业务,合同规定由外商免费提供全棉印花布料,我方根据外商要求加工5 000件女式内衣(该料件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我方收取工缴费。合同签订后,该服装进出口公司到海关办理了备案手续。请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以下问题:

1. 该批服装的全棉印花布料件进口时,海关准予保税的额度是多少?

2. 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该合同适用何种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制度?

3. 对于该企业在生产中的剩余料件核制成品,怎么转内销?

4. 该批合同执行完毕,海关核销结关时要做到什么?

5. 该企业应何时向主管海关申请核销并要求结案?

分析:

此案属于海关报关程序案例。

1. 全保

2. 办半实转的台账管理

3. 剩余料件加工成品需审批再征税才能内销。具体做法如下:

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应先折算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如果折算后的料件金额占该加工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上述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如折算后价值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和金额,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上述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还提交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

4. 该批合同执行完毕,企业要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结案手续。提交相关单证:

(1)《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保税企业核销申请表》;

(3)《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续本及分册)(正本);

(4)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5)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流程:企业提出核销申请-海关审核-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到中行核销台账-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登记单-海关签发核销申请(结案)表。

5. 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报核结案。

案例十五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五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分析:

此案属于报关相关费用问题。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案例十六

根据出口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制作出口报关单。

1. 补充资料:

出口口岸:广东黄埔海关 5200

申报日期:2006-05-27

出口日期:2006-05-28

预录入号:290312384

运费USD 1600

保费USD 150

运输工具:JINHAI VOY905

集装箱号:YMLU2571980(标准箱整箱)

H.S:61031200

报关员:孙中豪 3105896336542396

报关单位:广东科智报关有限公司

出口公司:广东勇生进出口公司 代码:3101103586

2. 发票

广东勇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中山东一路68号东楼

GUANGDONG YONGSHENG IMP. & EXP. CO., LTD.

East Tower, No.68 Zhongshan Road (E.1), GUANGZHOU, China

发  票

img21

Certificate of origin

We hereby certify that above mentioned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GUANGDONG YONGSHENG IMP. & EXP. CO., LTD.

白葵

3. 装箱单

广东勇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中山东一路68号东楼

GUANGDONG YONGSHENG IMP. & EXP. CO., LTD.

East Tower, No.68 Zhongshan Road (E.1), GUANGZHOU, China

装 箱 单

img22

GUANGDONG YONGSHENG IMP. & EXP. CO., LTD.

白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img23

分析:此案也属于制作报关单的另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img24

案例十七

根据以下所给资料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深圳市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SUNLIT TRADE GMBH PEUTESTRASSE 6A-75589,HAMBURG,GERMANY所签第SSAB01-0032合同项下商品情况如下:

CAR SPEAKER  PY-1009A  6720 PAIRS  560CTNS USD3.30/PAIR

       PY-6960A  1705 PAIRS  341CTNS USD17.10/PAI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USD51331.50

2004年11月28日,深圳市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了一份STATE BANK OF GERMANY,HAMBURG,GERMANY于2004年11月26日开来的信用证,购买汽车喇叭,信用证号码为GSN118488LY,金额为USD51331.50,CIF BREMEN条件,该公司立即与深圳市翔达电声器材厂联系,并签了合同EL2001-321,商品的有关情况如下:

汽车喇叭  PY-1009A 6720对  RMB25.00/对  RMB168,000.00

      PY-6960A 1705对  RMB136.00/对  RMB231,88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RMB 399,880.00

货备好后,深圳市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向深圳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将货装上了船名为深圳海,航次661的海轮运送出海,B/L NO.:SSAB01-001,NW:5.065MT,GW:5.966MT,唛头N/M,2×20’FCL:SZWY7891012/7891013,核销单编号:448899662,海关计量单位:对/个,运费为USD3 000.00,保费率为0.69%。商品编码为8518.2100。

分析:此案属于报关单制作的又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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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

根据下列资料填制一张进口货物报关单。

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代码:131039150092;收货人同经营单位;

自动进口许可证:3100-00-00111,代码:7;

预录入编号:107039381;

该批货物于2002年8月20日进口,于8月23日由经营单位自行向大连新港海关申报,并表示该货即运往黑龙江五大连池军垦农场使用。货物为裸装,装入集装箱,箱号为UXXU425916-9。

YANMAR AGRICULTURAL EQUIPMENT CO.LTD.

1-32 Chayamchi, Kita-ku, OSAKA 530, JAPAN

Tel:06-376-6336-8 Cable:YANMAR OSAKA Telex:5233623 Fax:06-373-9474

COMMERCIAL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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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TRADE WORADER VOY.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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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案属于进口报关单制作的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进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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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九

根据以下信息制作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

1. 合同

销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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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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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装箱单

南 京 唐 朝 纺 织 服 装 有 限 公 司

NANJING TANG TEXTILE GARMENT CO.,LTD.

PACKING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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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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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此案属于制作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形。

现制作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如下:

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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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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