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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行为问题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中观结构主要涉及政府投资如何运行的问题,包含了所有参与政府投资的机构、组织、企业以及由这些机构、组织和企业运转的政府投资的所有流程。提出中观结构的目的在于揭示出其结构性及其结构特质。通过上述具体行为过程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观的结构性的根本目的,即通过结构实现制衡,并未完全实现。

(一)发起机构不经审批机构审批

案例1:2006年审计署调查浙江等17个省(市)667个收费公路项目,共征用土地272万亩,其中违规审批、未经批准占用、以绿化及服务区建设等名义多征占和闲置土地达96.2万亩,占征用总量的35%。至2006年6月底,浙江省在建和已完工的26个高速公路项目违规征用土地7 156.99公顷,其中3 562.89公顷未经国务院批准,3 594.10公顷未向国务院申请用地审批。

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安徽省建设沿江路、安景路等5条收费公路征地5.7万亩,至审计调查时,尚未取得国家批准土地使用许可。[31]

案例2:审计署于2009年对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200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发现,华电集团未经核准或超过核准规模建设11个电源项目。截至2009年5月,华电集团未经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开工建设云南鲁地拉水电、内蒙古卓资等11个电源项目;上述11个项目的总装机容量为1 182万千瓦。[32]

(二)发起机构不经评估机构评估

审计署于2010年5月至7月对山西、内蒙古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场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重点调查了31个机场,发现其中有5个机场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批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的;另外有15个机场是在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运行的。[33]

(三)实施机构不经审批机构审批

案例1:审计署于2009年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200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2005年12月,南航集团所属企业未经评估,按溢价1 370.46万元的价格收购股权。2006年至2008年,南航集团所属企业未经评估,出售了14架飞机以及相关备用发动机和航材。[34]

案例2:审计署于2009年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200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发现,华润集团所属的华润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未经评估处置国有资产。2005年至2008年,华润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未经资产评估,向外出售4个策略性投资项目,涉及投资额共计人民币76 095万元、港币19 517万元和美元1 089万元;处置15项特殊资产,涉及资产总额10 536万元人民币。[35]

前文(第三章)笔者提出中观的概念是将政府投资过程中在各个环节上行使相关职能的政府机构、政府部门或经营性组织及其流程囊括其中。而中观结构主要涉及政府投资如何运行的问题,包含了所有参与政府投资的机构、组织、企业以及由这些机构、组织和企业运转的政府投资的所有流程。也就是“由谁来做”和“怎样做”的问题。提出中观结构的目的在于揭示出其结构性及其结构特质。通过上述具体行为过程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观的结构性的根本目的,即通过结构实现制衡,并未完全实现。这一方面有各个机构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中观结构制度缺失可能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也正是定义“中观”的意义之所在。

如本节所述,政府投资中观构成中各个机构、组织存在的违规行为可谓种类繁多。各个政府机构在投资流程中表现出如此违规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各个机构、组织作为个体的“经济人”特性使然,即基于自身利益的动机而实施不正当行为。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微观行为分析”部分详细阐述。如果以“中观”的视野和视角,我们可以从行为背后发现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政府投资中观流程上的每个阶段内包含了许多参与机构,每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安排也呈现出一种对结构的需要,这种结构安排的目的是希望实现投资职权的相互制约,能够使权力更为“谦卑”。但是这一流程系统又是借用了行政权力体系。因此,很难从根本上避免权力本身的特征和习性带来的弊端,如滥用、寻租、逃避监督等。亦如我们所见,实践中各参与机构反将这种结构性视作对权力的保护或对监督的屏蔽,从而滥用权力。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投资参与机构的职能安排并没有完全契合投资流程的真正需要。或者说仅从形式上满足了投资“中观”流程的运行需要,但在实质上未能保障投资正当目的的实现。政府投资的职能安排本身即构成一种对制度的需要,其根本目的在于既能高效地保证投资职能的运行,又能够实现投资职能在环环相扣的制衡中得以行使,从而在根本上为政府投资提供低成本的机构运行机制。

从政府投资行为的中观流程来看,由立项开始,经评估、审批和实施而终于评价,中观流程的这种次序性结构正是投资本能在实际操作中自然的反映,是投资行为的内在逻辑。但是我们看到在投资实践中这种制度安排可以随意被忽略或被漠视,这一方面体现了制度自身存在诸多疏漏或不够严密。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中观”视野下,对流程制度的设计一定要基于投资行为结构的内在逻辑,而不能仅仅借用行政系统去机械地实现投资过程,否则借用的行政框架只能从形式上满足投资对“中观”流程运行的需要,而实质上不能有效实现投资的目的。

介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之间的“中观层面”是最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投资流程,中观的设计与运行关系到投资决策的落实与个人的参与,它可谓是联接“理想”与“现实”的有机体。因此,对中观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既要做到“高瞻远瞩”又要“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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