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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制定法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英国中产阶级是一般通过参与法律创制保障自由,不只是建立实质性障碍去抵制议会立法。但英国重视的是普通法传统,非制定法传统,强调法律能被发现而非制定。因此,在英国的法律理论中,没有关于法律形式结构的严肃讨论,而德国理论对法律本质的考察是饱满的。而实际上,英国的制定法也在发挥重要作用,只不过较为形式化。

权力虽属于寡头执政者,但不等于权力毫无限制。实际上,英国中产阶级是一般通过参与法律创制保障自由,不只是建立实质性障碍去抵制议会立法。这在某种程度上恰是纽曼所主张的要“理性的利用权力”。但英国重视的是普通法传统,非制定法传统,强调法律能被发现而非制定。拿重视制定法的德国法律理论作为参照,英国传统可以得到理解:

德国理论对法律解释没有多少兴趣,并关心于无视其根源的实证法的解释。英国资产阶级在法律注释中产生了必要的政治兴趣。德国理论是自由——宪政,英国理论是民主——宪政。英国资产阶级通过议会这个中介表达其优先性;德国资产阶级找到了现存的宪政君主法律,并将这种法律系统化,解释它们,以便在面对或多或少的绝对国家时,保证最小的经济自由。因此,在英国的法律理论中,没有关于法律形式结构的严肃讨论,而德国理论对法律本质的考察是饱满的。[49]

不仅相异,普通法传统甚至反对制定法。哈耶克曾强调立法并不是法律的唯一渊源,并坚持法律先于立法的观点。他从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提到:

早在行为规则能够被人用文字加以表述以前,个人就已经学会了遵循(并实施)这些规则。[50]

哈耶克认为,认为立法是法律唯一渊源的观点导致了“一定存在至高无上的立法者”以及“那个至高无上的立法者所制定的任何东西都是法律,而且也只有反映他意志的东西才是法律”的谬论。而实际上,英国的制定法也在发挥重要作用,只不过较为形式化。柯克比哈耶克更加温和,他认为制定法可以矫正普通法,也就是在普通法的框架内服务于普通法,制定法有可能只是宣示普通法:

柯克明确承认,制定法可以矫正普通法,因为它们优于它们矫正的普通法规则。但与此同时,他从来都不承认,只有立法的意图才能创造出新法:制定法有时只是宣告法律已经是什么样,而不是将其改造成别样的东西。[51]

而在纽曼眼中,英国理论并不真对法律概念结构冷漠,戴雪的《宪法研究导论》就是一个例子。但纽曼强调,德国理论实际上(自拉班德以来)清晰地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弱点,即只防御而不重视去理性地利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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