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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遵守与解释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上说,条约一旦批准,就会产生法律效力,缔约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善意是缔约国履行条约的首要因素。中国一向注重礼、信、义,强调信守诺言,约定必须遵守。不平等条约、非法条约和义务不可能履行的条约不在遵守范围内。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某个和某些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阐明。研究条约解释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条约的解释权属于缔约国,如存在分歧,可在相互同意后求助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给予解释。

五、条约的遵守与解释

履行条约仅仅是当事国履行条约义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步骤是实施和遵守条约,使条约条款在国内法中得以贯彻。遵守条约不止于履行条约,还包括通过当事国的立法确立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地位以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包括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按照国内法规定,针对某一具体案件来适用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包括由国家立法对某些条约,特别是一些普遍性的造法公约中的规定作出解释和监督执行。美国学者奥兰·扬给遵约提出了一个定义,认为遵约是指给定主体的实际行为与条约所规定的行为相一致。(20)显然,遵约含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和物质性后果,对遵约的考察更侧重于关注其强制性的资源。

从理论上说,条约一旦批准,就会产生法律效力,缔约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源于古罗马法“对契约的遵守”的概念。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在其有效期内,缔约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或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善意是缔约国履行条约的首要因素。善意与恶意相对,恶意履行就是不正当地歪曲履行,善意履行就是公正、适当、诚实地履行。善意履行不以获取单方面利益为目的,更不以牺牲甚至榨取缔约他方的利益为目的。善意履行还必须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前提,恶意解释必然导致非善意履行的结果。(21)外交实践中,没有哪一个国家敢轻易挑战“条约必须得到善意遵守”的原则,即使那些实际上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已经破坏了这一原则的国家也力图辩称其是按照这一原则行事的。中国一向注重礼、信、义,强调信守诺言,约定必须遵守。在这一点上,新中国的几代领导人都特别重视。中国人说话是算数的,这一规范成为中国在国际条约遵约的鲜明特色。

当然,即便条约得到遵守也不是绝对的,必定受一些因素限制。首先,遵守条约的前提是这个条约本身有效。不平等条约、非法条约和义务不可能履行的条约不在遵守范围内。其次,缔约后情势发生根本改变,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也不在遵守之列。再次,条约善意履行原则也受国家自保权的限制。最后,缔约一方重大违约,缔约他方有权援引该项重大违约之情势宣布解除条约约束。(22)

由于国际条约的实施不能借助国际社会的强制力量,而主要依靠各缔约方的意志、利益算计和国际舆论的道德压力,因此在外交实践中,决定一国遵约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①强制性因素(coercion)。大多数现实主义者强调强制性因素的影响,比如贸易制裁、减少发展援助、实施军事干预等,也包括一些增加援助、开辟市场等“胡萝卜”政策,都会对遵约水平产生影响。国际组织也会实施一定程度的强制,影响一国的遵约水平。②互惠性因素(reciprocity)。著名国际政治大师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将互惠性界定为基于大致相同的价值观,一方的行动可能视其他各方先前的行动而定,如此一来令好的更好,坏的更坏。(23)当缔约各方能够建立起直接联系时,通过反复互动,有利于稳定未来互动的预期,进而提高一国的遵约水平。③声誉性因素(reputation)。一个国家的声誉对该国利益也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比如一个国家在某一问题领域建立起信守承诺的声誉,该国政府在其他领域的合作会变得更加容易;反之,一个不守信誉的国家往往阻碍在一切问题上的合作。(24)④国内制度因素(domestic insti‐tutions)。选举、政党和立法—行政之间的互动关系往往对遵约水平有直接影响,在遵守国际条约方面,很容易成为国内各机构开展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越是民主化国家,受国内制度因素影响越大。因此近年来,通过加强国内遵约机制建设提升国家遵约能力和水平,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所谓遵约机制,是指针对公共问题的特点,在国际条约和协议框架内,通过缔约方之间及缔约方与条约内设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缔约方履约能力,以促进遵约,并处理不遵约的一种新型的避免争端的履约保障程序和机制。这一机制强调预防不遵约性、促进遵约性和非对抗性。遵约机制建设主要包括:遵约机制的机构设置,比如建立遵约委员会;遵约机制的启动方式,即缔约国提请审查本国遵约状况;一缔约国提请审查另一缔约国的遵约状况;秘书处提请审查;促进遵约的措施及可能的处罚措施等。

在遵守条约中,还有一个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某个和某些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阐明。要善于履行和遵守条约,必然要弄清条约的真正用意、内容及适用条件。解释的目的在于正确剖析条约条款的意义,以便当事国执行条约,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研究条约解释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释主体,包括条约当事方、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条约的解释权属于缔约国,如存在分歧,可在相互同意后求助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给予解释。二是解释方式,包括明示解释和默示解释两种方式。三是解释规则,既要遵循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又要遵循而且要特别遵循条约法规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在解释过程中,要按照善意原则进行解释,注意措辞意义、条约上下文逻辑关系、文法规则,以及整个条约的宗旨和意图,还要考察具体历史条件、补充资料和多种语文的意义。如有疑问,要根据最低限度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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