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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解释与理论基础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乡村社会与村落共同体“乡村社会”是指与居住在一定乡村区域范围内的人们的生产、生活及其相互关联性的活动有关的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机制构成的整体,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是一系列的关于人们行为的正确与错误、褒扬与贬斥的判断标准。
基本概念解释与理论基础_社会变迁中的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

一、基本概念解释

(一)乡村精英与乡村知识群体

意大利社会学家帕累托较早提出了“精英”的概念。他认为,作为一个特定社会的“精英”应同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此人要有高于一般民众的“阶层(或等级)高度”,此“阶层(或等级)高度”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测量并易为大家所感知的阶层属性,如身份、地位、财富和声望等;二是此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精英才智”,如人的智慧、才干和能力等。由此可以看出,帕累托对于“精英”的理解不仅在于其对这一阶层所体现出来的特性的解释,更在于其对精英所拥有的特权和地位的合法性的关注。在帕累托看来,精英既不是来自神谕的,也不是继承的,而是靠个人的能力和努力获得的。

本研究认为,乡村精英具有如下特点:个人的基本精英潜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超群的能力(敏锐的观察、思考和判断力)和个人特殊的人生经历所培养的个人优势素质等。本研究所指乡村精英的构成主要有两类:(1)体制内政治精英——村干部和村委会其他成员(村支书、村委主任、会计、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大学生村干部);(2)乡村民间精英,包括乡村经济精英、乡村传统文化精英和专业技能型的知识精英。

乡村知识群体是指乡村社会中那些拥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或一般人所不具备的传统文化知识、以专业技能见长的乡村公职人员,这些人中有的只是一般的公职人员,但是由于他们的公职是服务于所有民众的,因此,他们都为村民所熟知并拥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权威,在村庄中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但是,精英还包括:乡村礼仪中的文书、司仪,民间艺人,民营企业家,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在乡村居住的退休干部、转业军人,在异地任公职的官员等。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并非上述所有人员在此都作为乡村知识精英进行研究,乡村知识精英除了上述职业身份外还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知识精英的基本素质(如文化程度)和能力;(2)口碑和声望,这里指村民的评价,即村庄中多数村民的认可。

(二)乡村社会与村落共同体

“乡村社会”是指与居住在一定乡村区域范围内的人们的生产、生活及其相互关联性的活动有关的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机制构成的整体,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从构成要素来说,乡村社会包括:(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乡村集市贸易相结合的基础性产业;(2)乡村自治组织与非正式力量的民间精英共同治理和影响乡村并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运行;(3)乡村中的人(普通村民与乡村精英);(4)村落共同体精神及村落文化;(5)村落社会关系连接的纽带及互动模式,村落社会长期形成的地方风俗习惯,祖辈延续的家庭、家族伦理、规矩与人情世故的原则;(6)乡村人患难共恤与互助模式等。

这里的“村落共同体”类似于滕尼斯的“社区共同体”。滕尼斯认为,“……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或者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这就是社会的概念。……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在共同体里的生活。社会是公众性的,是世界。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人们走进社会就如同走进他乡异国”。(胡鸿保等,2002:123-126)由此,笔者认为“村落共同体”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村落共同体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村民群体由于血缘、姻亲或外在的强制力量而长期生活在一起,逐步形成的具有共同的生活习惯、共同的社会心理和集体凝聚力的对外界具有一致利益和相对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实体。它由一定的自然资源、乡村人口、风俗习惯和独特的“共同体精神”等要素构成。村落共同体与自然村、行政村并不完全重合,有些生活在一起的村民聚集而成的村庄并不具有共同体的特点。村落共同体逐渐形成以下特点:(1)血缘、地缘关系相结合:同宗聚居、同族共祀;(2)同甘共苦、患难共恤的生存状态:人情往来、礼仪共祝、互帮互助;(3)默认的乡村契约:共同遵守默认的社会行为规范与习俗、共识性社会心理与一致性行为,以自觉的礼仪强化着关系的维系;(4)熟人社会、社会舆论与风俗习惯下的自我约束;(5)自我调节的机制与共同体自治等;(6)村落中的稀缺资源:权力、地位、声望、面子、尊严等。

(三)社会特质与群体特质

所谓“社会特质”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时空下一个社会所拥有的内在规定性或质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或质性与特定历史时期的时代背景和特殊事件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社会实践中日益沉淀为一种固定的模式或作为实践的“惯习”而为行动者所共同理解和使用。社会特质作为特定社会时空下的一种内在规定性,涵盖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主体的状态(主要指各方面的素质)和动态(包括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等)等诸多方面的特征和质性。

“群体特质”是指某个特定群体所拥有的能够代表整个群体状态、意向和行为模式的一系列表征和属性。在这里,我们将其具体化为群体心理,群体意识,群体态度,群体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群体生活方式和“惯习”,群体整合程度和群体自治能力,群体与其他群体及社会的互动、关联的状况等。

(四)地方性知识与地方性规范

这里的“地方性知识”与“地方性规范”是借用贺雪峰教授在《地方性规范与农民的行动单位》一文中所提出的两个概念。

所谓“地方性知识”是指一个地方的人们所共知的关于本地的风俗、习惯、做事的行为规则、人际互动模式与规则等约定俗成的知识体系。它是一个地方的历史与文化、人际关系与社会互动长期积累的产物,体现着该地方的人情风貌与文化内涵。简单地说,地方性知识就是指一个地方的人们关于规则、规范共识性的认识。

而“地方性规范”则是指主导一个地方的人们关于什么行为是被允许的、什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或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的认识的规则。它是一系列的关于人们行为的正确与错误、褒扬与贬斥的判断标准。它体现的是共识性的行为导向、评价体系。(贺雪峰,2006:123-126)

(五)社会结构与乡村社会结构

关于“社会结构”的含义在不同的社会理论流派中有不同的解释,在马克思的相关理论里,“社会结构”一般是用来指社会中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情况。这是最一般化的理解。在早期的结构功能主义那里,“社会结构”是作为“社会制度”来理解的,它更强调约定俗成的文本、规范、背景和框架对于社会其他要素的先在性和约束性;而在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和布劳的交换理论那里,“社会结构”则被理解为一种固定了的社会关系;后来,布劳又在他的宏观社会结构理论中对“社会结构”进行了新的定义,他认为,社会结构是“一个社会的人口在多维空间中的社会地位上的分布”。(贾春增,2000:353)由布劳后面的定义可以看出,“社会结构”是一个由社会地位的差异性和层次性构成的空间,其“差异性”表现为社会地位的水平分布,而“层次性”则反映了社会地位的纵向的垂直分布,其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地位的等级差异,即社会的不平等性。而到了后来的建构主义理论,吉登斯、布迪厄,甚至包括现象社会学家舒茨等,则将“结构”定义为一种固化了的共识性的行为模式及其沉积而成的情境知识,其作为一个行动开始时的存在,为行动者所意识到。在这里,“结构”成为建构的结果而存在,并指引下一个建构。

由此,“乡村社会结构”也是一个有着多重含义的概念:第一层面是针对某一个具体乡村社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结合的方式。第二层面是乡村社会的阶层构成状况,是指在特定社会时空下乡村社会由哪些阶层构成,各阶层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各阶层在整个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包括权力、声望与文化资源)如何,哪些阶层是主导阶层与哪些阶层是处于从属地位的阶层。第三层面是在特定社会时空下形成的对个体或群体行为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的制度、规范体系。这里是指对乡村社会具有整合作用的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规范、习俗、“惯习”(布迪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模式等,类似于帕森斯的“AGIL”模式中的“I”子系统即社会整合子系统。根据本研究的主题,本研究将这里的“乡村社会结构”的内涵主要界定在第二层面和第三层面的理解上。文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主要是指这两层含义,尤其注重第三层面的分析。

(六)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

根据本研究主题,这里的“国家”是指自存于乡村社会之外以各级政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政治行为等形式对乡村社会渗透并产生强制性影响的国家政权的力量。其具体测量的方法是以量表和结构式访谈的形式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政治行为向乡村社会和乡村居民生活渗入的程度和涉及的领域进行测量。这里的“乡村社会”是指乡村相对独立的自治空间。它介于国家政府的政权力量和乡村居民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类似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这一空间的大小决定着乡村社会自治能力的大小。对此,我们仍准备以量表和结构式访谈的形式进行测量。

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是指代表国家意志的各级政府的行为与乡村自治社会空间之间的良性互动、双向适度制衡的关系。通过这种互动和制衡,使双方能够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端,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以推动乡村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要达到这种状态,需要做到:(1)国家通过政策、制度和行政干预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为乡村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2)当社会出现需要维护公共秩序及公正、正义的情况时,国家运用其特有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和协调;(3)国家对社会干预的权限应限定在保持乡村自治的范围内;(4)乡村在国家相关政策、制度指导下实现自治。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社会科学而言,理论是基础,亦是研究主题所涉及要素之间逻辑关系建立的基础,通常也叫理论预设,是对研究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性或逻辑关系进行阐释的一种理论工具。有时候,也称其为理论视角,即从什么角度来分析研究的问题。对于本研究而言,我们预设的理论解释工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精英理论”来分析精英的特质、成长与流动;二是以“权力与权威类型及合法性理论”来解释乡村精英权威的来源及其合法化的社会基础;三是以“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来分析乡村精英个人人生经历与公共权力、公共场域的关系。下面逐一介绍。

(一)精英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在乡村社会,精英群体的构成是多元的,既有历史上的“大户人家”的精英、族长、乡绅、私塾先生、乡村掌故等,也有现当代乡村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文化精英、社会精英等;有经过地方政府认可的权力精英,也有具有较高社会声望的民间权威精英。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乡村精英也经历了旧制度下的传统乡村精英向新国家新制度框架下的现代乡村精英的演变,乡村精英的构成、特质和身份、地位也会发生改变,体现着历时性的乡村精英群体属性和特征的变迁。即使是同一时代的乡村精英,他们也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人生阶段个体人生经历和价值观的变化。从横断面的角度来看,在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社会背景下,乡村精英也是分不同类型的,有体制内的权力精英和体制外的民间精英之分;也有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文化精英和社会精英之分。在一个相对较短的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精英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会有所不同,也就是会发生帕累托所谓的“精英兴衰与循环”的问题。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我们需要用到帕累托和莫斯卡等人关于“精英特质”“精英循环”等理论。

首先我们来看帕累托关于“精英特质”的相关界定和论述。笔者曾在关于皖北乡村知识群体与乡村社会的研究中介绍了相关观点:

帕累托首先在政治学的意义上使用了“精英”的概念并使之普遍化。据此,他提出了“精英”和“民众”的概念。帕累托认为,作为一个特定社会的“精英”他应同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素质:一是他要有高于一般民众的“阶层(或等级)高度”,此“阶层(或等级)高度”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测量并易为大家所感知的阶层属性,如身份、地位、财富和声望等;二是此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精英才智”,如人的智慧、才干和能力等。(李庆真,2010:43)

由此可以看出,帕累托对于“精英”的界定体现两点:一是对精英特质的界定;二是对精英所拥有的特权和地位的合法性的强调。在帕累托看来,精英既不是来自神谕的,也不是继承的,而是靠个人的才智、技能和勤奋获得的。

与帕累托不同,莫斯卡则认为,“精英”是与“阶级统治”紧密联系的概念。他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两个阶级,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都是那些为数较少的阶级,因此,这些为数较少的统治者就可以被认为是社会的精英。因此,在莫斯卡的精英理论里,精英就意味着统治,且不管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但与马克思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阶级统治理论不同的是,莫斯卡这里所指的“统治阶级”(即“精英”)是指特定的权力结构中的精英,其精英地位的获得来源于财富、军事、宗教、种族等优势地位的拥有,而不是仅仅来自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由此可以看出,莫斯卡是强调精英的特权的,这种特权的来源是多样的,可能是经济、政治、宗教、种族的任何一种,并不一定都是政治权力。这样看来,莫斯卡对“精英”的认识是基于其现实存在的一群人来说的,即一个社会中处于特权地位的即精英,不管其是否得到支持和认可。相比较而言,我们更愿意接受帕累托的观点。但是,莫斯卡的界定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乡村精英构成的多样性和替代性。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对“精英”也给予了自己的解释,他把帕累托所说的“阶层(或等级)高度”作为判断精英的唯一标准,抛弃了使“精英”需要合法化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即帕累托所说的第二个条件——精英的“才智”。拉斯韦尔的看法似乎与莫斯卡的看法一致,即都只看到现实的现状:在社会中处于较高地位的就是精英,且不管他有没有才智,也不管他有没有得到民众的支持,也是对精英的合法性问题予以忽视。

综上所述,三位学者都从自己理解的角度阐释了“精英”的概念所指。根据本研究主题,我们所研究的乡村精英是多元的,其中很多属于民间权威精英,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公共权力并不一定都高于其他村民,但是他们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得到民众的支持,而且,在研究中,这一群人的人数还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我们在这里更愿意借鉴帕累托关于“精英才智与权力合法化”[1]的界定。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从“乡村精英”的概念解读中演绎出三个分析维度:一是对乡村精英的群体特质(含心智、素养、技能等)的分析;二是侧重于其对“社会整合”和“相对于国家政权的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即社会性的强调;三是对乡村精英权威获得合法性基础及其途径的关注。因此,在“精英”的概念的内涵上,本研究沿袭了帕累托的观点。

下面我们来看“精英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分析视角。

在众多的西方精英理论当中对本研究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我们这里主要关注帕累托的精英循环理论和拉斯韦尔的精英政治统治理论。帕累托的精英循环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个特定的社会是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构成的,一般地讲,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是精英群体,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多是大众群体。因此,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可以说精英与大众代表着一种阶级关系。但社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各个层级系统都在发生相应的变化,精英与民众两大群体内部均发生裂变:精英群体内部出现了称职的精英和不称职的精英;在民众群体内部则出现了新的有才能的底层精英和一般民众。这时候,如果要维持社会的稳定,或者是适应社会变化后的新的形势的发展,底层精英就要向上流动到统治阶层以代替不称职的精英,同时,这也是不称职的精英向下流动的过程,这样,就实现了精英的循环流动。在鲍尔斯关于帕累托的传记中提到帕累托有如下精彩的论述:

在实际的阶级循环中,统治精英总是处于缓慢而又不断的变革之中,就像河流一样,今天永远不再是昨天的样子。时而激荡,汹涌澎湃,河水漫过堤岸。新的统治精英通过缓慢的变革,洪水跌落,河水又回到惯常的河床里流淌。(POWERS,1987:130)

帕累托就是这样用他的精英循环理论来解释历史运动的。帕累托有一句名言:“历史是贵族的墓地。”(阿隆,2013:492)因此,在帕累托看来,人类社会变迁的历史实际上就是精英轮回的历史,是精英创造了历史。人民大众为精英的轮回变换提供了舞台。

就本研究而言,乡村精英的更替和流动主要体现在:(1)乡村社会中处于精英地位的精英群体或个人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或个人原因逐渐失去权威合法性的基础,其在民众中的支持率、声望、影响力逐渐降低乃至失去精英的身份。(2)乡村民众中具有精英潜质或已在某领域表现出突出才能的人在村民中逐渐获得权威和信任或者在某次机遇中一举成名而成为新的精英。(3)在上述两种现象发生的过程中,乡村存在若干种推动精英更替和流动的机制和动力,如:一次自上而下的政治运动可能给某些积极表现的人成为精英的机会;读书、参军等实现向上流动的机制;乡村某个领域的体制改革会推动一批新精英的产生;地方政府的政治行为(如任命、选举、推荐等)可能会提供某些人成为精英的机会;某些人的人品和才能逐渐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他们在一次机会中可能脱颖而出成为精英等。综上所述,推动精英更替和流动的因素有:(1)知识和技能的累积与成长;(2)机遇(政策机遇和个人机遇);(3)在民众中的权威和信任。

在西方精英理论里,拉斯韦尔的政治精英理论也特别引人关注。拉斯韦尔的精英理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点:第一,精英是有异质性的,因此,精英是多元的。他指出,“精英是用于分类的、描述的概念。它指的是某一社会中占据高级职位的人。有多少种价值就有多少种精英。除了权力(政治精英)外,还有财富、名望和知识等方面的精英”(拉斯韦尔,1992:149)。与传统的精英理论不同,拉斯韦尔反对把精英的来源局限于社会的少数阶级,主张精英应从社会的各个阶层中进行广泛的挑选,他说:“民主政治的领袖是从社会广泛基础中选拔出来的,并且有赖于整个社会的积极支持。”(金贻顺,1999:68)这样,拉斯韦尔就把精英分析扩展到了政治舞台之外的广大领域。第二,拉斯韦尔认为,政治精英通过四种手段实施对社会的统治:象征、暴力、财物和实际措施。拉斯韦尔指出:“任何精英都以共同命运的象征作为旗号来为自己辩护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拉斯韦尔,1992:19)拉斯韦尔这里所说的“共同命运的象征”是指现行制度的意识形态。在拉斯韦尔看来,无论是象征还是操纵,所强调的都是意识形态对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的获得和恒久性的维护的重大意义。第三,与其他精英论者一样,拉斯韦尔也承认精英与大众之别是普遍的事实。但他批评帕累托和莫斯卡视民主政治为不可能的观点,他认为,精英和民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他说:在一个由少数精英领导的社会里,民主仍是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精英要能够进行有效的限制以使其不至于失职。而要达到对精英进行有效的控制,就必须建立精英对大众的“责任制度”,而民主政治恰恰就是民众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享有的最少量的权力,但这种少量的权力集聚成的整体理论却可以和精英整体抗衡,以使之能对民众负责。权力的分配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只要这个社会的精英是向民众负责的,而民众又能对占据统治地位的精英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同时能确保社会可以提供给所有民众以平等地获取权力的机会,这个社会就是民主社会。(左高山,2004:559)

除了“精英是多元的,它可能存在于社会的任何领域”这一与莫斯卡相类似的观点外,从拉斯韦尔的相关论述可以得到下面一点启示:精英的权力与民主之间可以存在一种平衡关系,即精英在使用公共权力时要在民意的范围内,不能不受限制。拉斯韦尔的这一思想在我们分析乡村精英的权力运作机制及其与村民的关系时将会用到。在乡村自治的空间中,精英的权力(不管是正式的还是民间的)都是村民赋予的,必须接受村民监督,公共事务需要村民的参与和协商,权威来自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同时,它也是我们解读乡村精英权力运作机制的一种视角。

总之,帕累托对“精英”概念内涵的界定及其精英循环理论和拉斯韦尔的“精英与民主社会”的相关论述为我们分析乡村精英的特质、权威获得及其权力运作合法化提供理论视角和分析维度。在本研究中,乡村精英个人成长中精英特质的形成与在乡村日常生活或特殊事件中的非凡表现得到某方面的认同并逐步建立威信从而获得精英地位恰恰是精英特质理论和精英权力(权威)理论在实践中应用的表现。

在本研究中,我们还用到马克斯·韦伯的“权威类型”和“权力合法性”等理论对乡村精英类型和权威获得的机制进行分析。由于在之前皖北研究的成果中已有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

在社会学的理论中,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在理论上,它是每个社会学家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上,它又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临的问题,是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必须这样或那样回答的问题。同时,它又使社会学在理论上区分出若干种理论流派,如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行动系统理论、建构主义理论、新功能主义理论、结构化理论、沟通理论、互构理论等,从方法论角度来说,它又区分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视角——个体论与整体论,或者说是唯名论和唯实论。郑杭生和杨敏教授在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系列理论的论著中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在社会学中的意义有如下论述:

现代化的宏大过程铸就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现代性意涵,也赋予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问题性”意义。正是通过现代与传统之间发生的种种裂变,个人与社会的各自诉求才得以充分显示出来,这种各自诉求实际表现出的一致与分歧、和谐与紧张、整合与冲突,成了现代社会重大问题的根源,以至可以说,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是浓缩和聚焦现代社会一切重大问题的符码。(郑杭生等,2010:1)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现代社会一切问题的根源,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从现实过程看,这一问题总是围绕着个人权益自主与社会权力规范展开的。[具体表现为私欲与公益、自由与秩序、个性与准则、自主行动与公共制导。](郑杭生等,2010:21)

米尔斯曾对以往社会学研究传统做了简洁的概括:“历史理论、人与社会的本质的系统性理论,倾向于社会事实的经验研究。”(米尔斯,2001:21-22)吉登斯在展开其“结构化理论”前对以往的社会学理论评述也认为,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微观与宏观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学理论界的争论不休的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他的“结构化理论”。由此可见,个人与社会关系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也是社会学各理论流派和方法论立论的基本视角,这一视角不仅是各理论流派争论的焦点,而且为各理论流派相互借鉴、交融发展提供了可能。

在不同的理论流派和方法论视角中,由于站的立场不同,关注的角度不同,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也不同。总体来看,以往理论主要从“行动体系”与“结构体系”两大范式来研究个人与社会关系,前者如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行动系统理论,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布迪厄的实践感和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论等;后者如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和帕森斯的社会结构理论以及亚历山大的新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等。在众多理论中,新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释最具有代表性。该理论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个体作为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嵌入系统情境之中,并受制于整体。其次,受其他理论的影响,该理论突破了个人与社会二元对立的传统观点,认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关联着的关系。它认为,个人作为社会的组成个体,它的存在及其特性对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我们通过怎样的途径构建怎样的理想社会,它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还是回到个人问题上。仅仅追求充满美好的“乌托邦”,最终没有解决任何个人问题,如给个人带来幸福,那必然是空想或美梦一场,从逻辑上看也是荒谬的。同样地,社会作为生活在其中的个体的集合体,它代表的是集体的利益,在此意义上说它是高于个体的,就特定的个体而言,它具有先在性、强制性和客观性。因而,它来源于个体(因为它是个体的聚合体)又高于个体。这是个体必须重视和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必然。所以,社会作为个人存在的客观条件,它总是我们思考任何关于个人问题都无法回避的事实。但个人与社会又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这也为后来的社会互构论奠定了逻辑基础。

真正打破个人与社会二元对立、非此即彼观念,建立个人与社会相互建构理论的当属吉登斯。吉登斯认为,微观的个人行动、个人之间面对面的互动与宏观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理论界的一个主要课题。社会学家一直都纠缠于微观社会现象和宏观社会现象哪个优先这个问题上。实证主义者强调社会中的结构、制度、制约性,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这两类因素在社会生活中都是实际存在的,既不可简单否认,又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这些因素是通过人的行动而动态地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一方面,社会本身存在着结构,这种社会结构通过制度关系及规则限制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另一方面,人们在自己的社会行动中将不断产生新的需求并以此来影响、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以及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结构从客观上的制约地位转入主观的创造过程中。

他进一步指出,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社会结构,不仅存在于社会层面上,而且也存在于个人的思想意识中。迪尔凯姆、韦伯等人将社会结构看作是社会构成要素的客观联系的观点是把社会结构简单化了,是在静态中看待社会结构。吉登斯指出,“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指的是社会在生产过程里反复涉及的规则与资源”,因此,要在社会实践或社会生产的不断展开和持续过程中动态地理解结构。社会结构制约着人们的社会实践,而人们又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着社会结构,二者是不断的双向循环过程。其立论的依据是,社会系统中的结构是由人们头脑中的“记忆痕迹”亦即结构观念指导人们的实践行动创造出来的。这种记忆痕迹,不是传统认识论所称的逻辑思维,不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概念、判断,而是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习惯性的实践意识。“所谓实践意识,就是行动者在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中,无须明言就知道如何‘进行’的那些意识。”(苏国勋等,2005:128)

在结构化理论看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的得到有序安排的社会实践——在具体条件和过程中的社会行动如何受社会制度制约而完成社会结构化。“人的行动是作为一种绵延而发生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正如认知一样。有目的的行动并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苏国勋等,2005:128)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把结构看作是行动主体在其颇富多样性的行动条件下创造出的各种规则和资源,而结构不断卷入其中的社会规则是由人类主体的种种特定活动构成的,其在时空的条件下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主体与结构的建构并不是一种二元论的关于两种全然独立的既定现象的组合,而是一种二重化的过程。根据结构二重性的原理,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是不断组织的实践的条件,又是这些实践的结果。(吉登斯,1998:65-73)

运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分析我国乡村民间知识精英和乡村社会结构的互构关系是有较强解释力度的。首先,从乡村社会结构及其特质对不同时期乡村社会精英阶层的影响来看,在不同社会时空条件下的乡村社会精英阶层的特质及其对乡村社会整合和促进内发发展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这突出表现在两大乡村社会变革时期的精英阶层的重构与转变上:晚清末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是科举制度的废除而导致的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士绅阶层的裂变、分化与终结,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政权过度向乡村社会延伸而带来的乡村社会结构的改变对新型乡村社会精英的再生与变异而产生的影响。其次,从乡村社会精英作为乡村社会的核心的地位来看,这一阶层的人员构成、阶层特质、社会功能和整合能力的状况及其权威合法性程度都直接影响着乡村社会的自我整合、自我调节与自我发展的能力。再次,这种互构关系还表现在乡村社会精英与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不同程度的渗透而产生的各级政府的政治行为和政策导向从而形成的乡村社会又一个对精英阶层有重要影响的结构变量上。这一结构变量对乡村社会结构本身也产生影响,并与之一起对精英阶层的构成、特质、功能和变迁的方向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最后,从乡村社会精英与乡村社会互构性变迁的角度来看,这种互构性变迁是乡村社会核心主体——精英阶层和乡村社会结构二重化的过程。作为特定社会时空下的行为主体的乡村社会精英的行为及其对乡村发生的事件介入还是不介入、作为还是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都是通过对时势和利益的权衡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组织的评价而不断做出判断和调节的。这种反思性行为决策和对行为规则做出适应性的调整正是吉登斯的“行动-结构理论”在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反映。

吉登斯在他的《社会的构成》中提到人们有意图的行动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1)对行动的反思性调节,它意味着行动者总是试图不断地认识自己的种种活动和自己得以在其中活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并期望知道别人对自己这些活动是如何反应的,因此,他们也总是不断地调节和改变着自己的行动。(2)行动的合理化过程。行动者不间断地保持对自己活动的各种环境条件的理论性领悟,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需要,行动者是能够对自己所从事的绝大多数活动做出某种解释的,既对自己也对他人做出合理化解释。(3)促使行动得以发生的动因与行动反思性调节或行动的合理化过程不同,行动的动因并不直接与行动的连续性相连,它是潜在于行动的,或者说,它是行动的“规则”。但是,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反思性、合理化和行动的动因的作用,主体的有意图的行动是会导致未能预期的后果的。而未能预期的后果反过来又成为以后的行动的未被意识的条件。主体作为行动者,不仅总具有明确的动因,而且也总是能够不断地将自己的行动加以合理化,总是不断地对自己的行动进行反思和调节。如果说行动者在很大程度上知道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做什么的话,他们很可能对自己的行动所产生的各种后果知之甚少,其中很有意义的后果是制度在扩展了时空的条件下重建,包括规则的改变和资源组合方式的调整。这些行动后果对他们而言是未能预期的,甚至是不曾期望的,并且它们又构成了主体再行动的未被意识到的制约条件。(吉登斯,1998:65-73)

关于社会互构论同样来自于我国学者郑杭生和杨敏合作的一篇叫《社会互构论的提出——对社会学学术传统的审视和快速转型期经验现实的反思》的论文的论述。该文有如下论述:

社会互构论是关于个人与社会这两大社会行为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理论。

那么,什么是互构共变?所谓互构,是我们对参与互构主体间的关系的本质刻画,即指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社会互构论强调互构关系中,互构主体多元性、互构时空多维性、互构内容的二重性(客体与主体、客观与主观、外在的社会结构与内在的主体心智结构)之具体同一,互构形式的同时、相应、协变,互构效应的不确定性特征,等等。所谓共变,是指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状态,相应性是共变状态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是共时性的和共变性的。

……社会互构论是对于当代中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各个方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在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模式中,在个人结构、行为方式和生活样式中)的现实表现和变化趋向的一种理论提炼和学术表达。(郑杭生等,2003:30)

从社会学理论发展的角度来说,社会互构论是对个人与社会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较为圆满的解决,将两者相对对立的关系从理论逻辑上予以了解决——从相互影响和建构的角度建立了个人与社会互通的关系。在传统社会理论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常常是矛盾的,因此,相关的理论也是或者偏向个体论或者偏向整体论的,并逐渐演绎出截然不同的理论流派。而社会互构论则是将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有机整合而成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即在分析某一社会现象时既分析社会大系统对个别现象的影响,同时也分析若干个体一致性的观念和行为对同类型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建构作用。“建构”一词本身是在强调个体(包括若干个体)在某个群体或某类型化的整体属性特征定型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或者换一种表述,社会互构论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结构主义理论与建构主义理论的有机结合。

在本研究中,乡村精英是乡村社会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个体性因素如道德、品行、观念、才智与能力等对乡村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和乡村社会风气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其言行和生活方式在村民中也会起到示范作用,因此,他们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村庄里成长起来的精英个体来说,他们深谙村庄的传统和人际互动的逻辑,他们的思想和言行都深受村庄其他人影响,尤其是村庄中有威望的族人、掌故和其他精英的影响,在平时的表现中,尽可能让自己与其他群众保持一致,因为他们深知,在村庄中,得到群众的好口碑很重要,因为他们明白,得到群众的认可、信任和支持是他们维持精英地位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建构的关系。我们将在分析他们的成长和权威来源时用到这一理论。

三、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关系在本研究中的分析维度

根据海宁乡村精英研究的需要,我们从以往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研究的社会学理论中抽出若干对能够概括每一个理论主旨的核心概念来表达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含义,如“行动”与“意义”(韦伯)、“个体”与“整体”(迪尔凯姆)、“共同体”与“社会”(滕尼斯)、“场域”与“惯习”(布迪厄)、“生活世界”与“系统”(哈贝马斯)、“行动”与“结构”、“意义”与“支配”(吉登斯)、“社会行动”与“社会结构”(帕森斯)、“自由”与“秩序”、“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亚历山大)、“肉体”与“权力”(福柯)等。这些被抽离出来的对应性核心概念是社会理论家们为了便于阐释各自的理论体系而建立的基本语言单位,用以表示个人与社会关系在各自理论中的基本含义及逻辑关系。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的解读,本研究建立了如下用以研究海宁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分析维度:

(1)乡村精英个人生活史与乡村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

(2)乡村精英个人人生转折与特定社会背景之间的关系;

(3)乡村精英个人人生选择与精英群体特质之间的关系;

(4)乡村精英的个人权威与乡村社会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

(5)特定时期的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舆论、社会风气之间的关系;

(6)乡村精英的自主性权益与乡村地方规范系统、国家权力系统之间的关系;

(7)乡村精英的行为与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成、维系及其变化之间的关系;

(8)乡村精英与国家意志(权力、政策、运动)、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个理论在一项研究中的应用,并不是为了验证理论,而是运用理论的逻辑关系来分析研究的实际问题。同样地,在本研究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和“社会互构论”只是我们分析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其他相关要素的关系的理论工具,而不是我们的内容。对于理论本身我们不做评论,因此,在研究中,我们不去刻意地套理论的概念、命题和语言表述等,我们只是从现有的理论中找到有价值的分析角度和逻辑推演关系。另外,尽管我们列出了上述分析维度,但它们不是要一一解决的问题,所以,后面的研究不会一一对此来回答,它们的视角可能体现于我们对于乡村精英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具体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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