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贸易条约与贸易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国际条约与协定的一种,但贸易条约与协定同其他政治性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相比又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从内容上看,贸易条约与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从国际法角度上看,贸易条约与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如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等;从国际惯例上看,贸易条约与协定既可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也可在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
最早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可溯源于公元前508年罗马与迦太基所签订的条约,内容包括商业与航海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力图以国家权力保护工场手工业,为了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就利用贸易条约和协定作为争夺市场和保障自己有利条件的手段。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贸易条约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并且在内容上也远比以往复杂。在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垄断组织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更需要利用贸易条约和协定作为实现对外经济扩张,夺取销售市场、原料来源和投资场所的重要手段。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不同种类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其正文所包括的条约和内容有所不同。结尾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与协定的地区及双方代表的签名。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通常适用的法律条款
贸易条约与协定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通常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和其他常用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与协议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国一方在缔约国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问题上适用。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条款可分为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和例外可分为两种:一是直接限制,即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上等加以限制;二是间接限制,即未在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办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来达到限制缔约国的某些商品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范围。
(二)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的一方根据条款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国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根据国民待遇条款,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分别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内容。
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包含三个内容: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在服务贸易领域,一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前者享有的此种待遇以该成员服务贸易承诺条款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前提,并且在一成员方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此种待遇。该条款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范围是一成员方(包括其中央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所有措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或措施等。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但是,国民待遇义务并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的法令、规章和条例,当然这里的政府采购专指日用品采购而非商业用途的采购。至于服务贸易,由于它的特殊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采用了具体承诺的方式,国民待遇并未成为普遍义务。这些构成国民待遇的例外。
(三)其他常用条款
免责条款,主要是指由于缔约方履行条约或协定义务时导致某种商品进口剧增,而对国内某些生产部门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时,该缔约方可在一定程序下要求免除或减少其所承担的某些义务,目的在于避免国内生产受损。
保障条款,指当某种商品的进口给进口国市场造成混乱时,缔约国一方有权限制甚至停止该商品的进口。保障条款主要是保证进口国市场不受外国产品的冲击。一般来讲,保障条款是非歧视的,限制不应区别国家或地区来源。但在实践中常见选择性保障条款,即受损方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仅针对扰乱国内市场的某一缔约方的产品进行限制或禁止,而不影响从其他缔约方进口同类产品。选择性保障条款具有歧视性特征。
国家安全条款,指缔约方认为某种商品足以危及国家安全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对“国家安全”的含义没有统一解释,但一般将威胁或损害某产业部门的发展或利益造成失业率上升、税收减少、投资流失、产业结构失衡等,视作国家安全受到损害。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一)贸易条约
贸易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包括“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这种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其有效期也较长。
一般来说,这种贸易条约的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和通关的待遇问题;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问题;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问题;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于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问题;关于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
(二)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相互的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的规定、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支付和清算办法的规定、优惠关税的规定,以及其他事项的规定。对于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的规定,往往不是硬性的,在具体执行时可以协商与调整。
(三)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的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贸易协定的补充,对贸易协定作进一步的解释或修改。有的贸易议定书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贸易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加简单,一般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四)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在外汇管制条件下产生的双边协定。在外汇管制条件下,各国之间的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因此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同时由于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使得一国所持的债权也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基于上述原因,两国之间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问题。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有清算机构的规定、清算账户的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清算货币的规定、清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对清算账户的差额处理的规定等。
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其中绝大部分是双边支付协定。但自1958年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政策,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清算逐渐被多边支付清算所代替,如欧洲支付同盟等。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用支付协定来清算对外债权和债务。
(五)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自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广泛存在了,但是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这些国际商品协定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中都解体了。20世纪30年代也建立了一些国际商品协定,但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都先后崩溃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重要工业原料的国际需求开始紧张,随之又出现了许多初级产品的国际商品协定。
1920年茶叶贸易曾经达成了一个国际商品协定,不过其数量限制是自愿的。1922—1928年曾经存在一个国际天然橡胶协议,橡胶的国际市场价格上升明显,其中主要原因是英国限制马来西亚和斯里兰卡的产量。1934年4月由于国际天然橡胶的库存过剩和价格过低,就又组成了一个国际天然橡胶协定,但一直到1937年底该协定的作用才明显,橡胶的国际价格上升明显,而后由于美国经济衰退带来国际需求锐减,橡胶价格暴跌,该协定也就崩溃了。1926年一些铜出口国曾经组成一个协会来提高国际市场价格,效果显著,但是到1929年3月牙买加的反对使铜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协会解体了。20世纪30年代末期这些国家曾想再次控制铜生产并提高价格,但由于一些国家拒绝参加而宣告失败。1933—1934年之间,9个小麦出口国和13个小麦进口国曾经达成一个国际小麦协定,但是该协定几乎毫无建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商品协定签订了不少,但是有成效的不多,比较有名的几种商品的国际协定是糖(1953年)、锡(1956年)、咖啡(1962年)、小麦(1949年)、橄榄油(1958年)、可可(1973年)、天然橡胶(1979年)等国际商品协定。到1989年尚存的仅有橡胶、糖、锡三种国际商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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