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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律法规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国防是自卫型,其宗旨是:反对侵略战争,维护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国防不是单纯的军事斗争,而是综合国力的全面体现。军事要素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事技术、武器装备、军队结构、军事思想、作战理论与方法等。中国国防随着时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萌芽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演进过程。中国的国防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第一支军队始建于夏朝。

第一章 中国国防

国防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亦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国防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几千年的国防发展史留下了丰富而又宝贵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司马法·仁本》)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今天,研究中国国防及其发展史,对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应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军事形势的能力、强化全民国防意识等,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关系国家昌盛、民族兴衰的大课题。

第一节 国防概述

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防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国防的基本职能。没有强大的国防,就没有独立富强的国家,就没有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就没有国际地位和国家尊严。

一、国防的概念和类型

国防与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国防的类型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集团的利益所决定的。

(一)国防的概念

国防,是国家的防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把国防的概念表述为“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古往今来,国防虽依国家的性质、制度、国力及推行的政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但一切国防的共同实质,都是以捍卫国家利益为核心的。

(二)国防的基本类型

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国防的性质。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制定的国防政策、追求的国防目标也不同。按照不同的国防概念的标准,当代世界各国的国防归纳起来有四种类型: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中立型。详见表1-1。

表1-1 国防的基本类型和表现形式

国防的类型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中国的国防是自卫型,其宗旨是:反对侵略战争,维护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

二、国防要素

国防不是单纯的军事斗争,而是综合国力的全面体现。综合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国防要素包括军事要素、政治要素、经济要素、外交要素、科技要素、文化要素和教育要素等。

(一)军事要素

军事是国家实力的最终体现,也是国际关系状况的最终“仲裁者”。军事要素作为国防的重要因素之一,体现在慑止战争和控制战争的能力上,实际上是指国家军事实力,而不是其他能力。它反映了该国对内保持社会稳定、制止国家分裂的内部能力,也反映了该国对外寻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外部实力。军事要素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事技术、武器装备、军队结构、军事思想、作战理论与方法等。军事要素包括两类指标:一是军费开支,包括国防及军事部门的开支;二是武装部队中现役军人(包括准军事人员)的开支。

(二)政治要素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是以国家政权、国家最高利益为中心议题,表现社会各阶层用于处理它们之间政治关系的理论和思想体系。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它包括各阶层为自己利益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国防是政治行为中的重要方面,是用来捍卫国家最高利益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政治和国防同属上层建筑,两者既有一致之处又有区别。政治和国防,都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三)经济要素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为经济基础服务。现代化国防取决于现代化经济,而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及其利益成果需要现代化国防予以捍卫。现代化经济与现代化国防是互补的关系,没有现代化经济就不会有现代化国防。

(四)外交要素

外交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交互关系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目的的战略手段。有效的国防战略可以保证外交战略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可以降低国防战略付诸实施时的成本,从而大大降低维护国家利益安全的总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与增进国家利益。由于在国际安全环境变迁、各国战略文化特性、国家战略决策者对国家利益的界定和对安全环境的判断等方面存在着主客观性的不确定因素,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与演变总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国防战略和外交战略在整个国家安全战略中孰轻孰重、如何相互配合等是关键问题,二者自身及相互关系的演变,必然涉及国家安全战略整体面貌的演变。

(五)科技要素

科学技术与军事实力是密切相关的两个领域。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军事上的需要促进了国防科技领域的形成与发展;国防科技的发展为军事提供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手段,同时还会促使军事领域不断发生变革,甚至导致军事革命;军事上的变革和战争提出的新要求,又会给国防科技发展以新的推动力。科技与军事相互作用的这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发展规律。

(六)文化要素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作为现代化助推力的文化,是国防赖以存在的基础。文化要素主要包括体现民族性和时代感的人文精神氛围、语言和符号、规范体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物质环境和精神产品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特点和凝聚力。国家的发展与强大都与文化延续息息相关,国防同样如此。文化要素中尤为重要的是文化精神及其产品所形成的文化环境,它决定着民族的性格,也决定着国防的发展趋势。

(七)教育要素

建立什么样的国防理念,建设什么样的国防,都是通过教育来实现的。教育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手段和教育内容,四者缺一不可。国防教育以国防为目的,以教育为手段,反映国防与教育的联系,是全面的、综合的教育,并显示出巨大的社会功能。

三、中国国防的发展史

中国国防随着时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萌芽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演进过程。国防发展史就像一面镜子,可供我们借鉴,以指导当今、预测未来。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常常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看重历史者,未必能得到历史的赐福;蔑视历史者,则肯定会受到历史的嘲弄”。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史说明了这样一个真理:什么时候国家强大了,重视国防建设,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时代的繁荣昌盛;什么时候国家衰弱了,国防必将随之衰败,也必然出现民族分裂、山河破碎的悲惨局面。

(一)中国古代国防史

中国的国防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开始从原始氏族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时,就出现了国家。从此,作为抵制外来侵犯和征伐别国的武备——国防雏形——便产生了。中国第一支军队始建于夏朝。自夏朝以后的四五千年时间内,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直至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国防随着各朝代的兴衰更替和社会制度的演变而不断发展。

1.中国古代的兵制

兵制,就是军事制度,也称为军制。军制是随着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的,它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和兵役制度及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军制”一词开始使用于春秋战国末期,《荀子·议兵》中“请问王者之军制”,《吕氏春秋·节丧》中“以军制立之,然后可”,以后历代沿用。南宋起,“兵制”一词盛行,但“军制”“兵制”两词并用,含义相当。清末以来,“兵制”一词逐渐演变为专指兵役制度,“军制”一词则通常泛指军事制度。

第一,中国古代的军事领导体制。夏、商、西周时期,一般由国王亲自掌握和指挥军队,没有形成专门的军事领导机构。春秋末期,实行将相分权治国,以将(将军)为主组成军事指挥机构。战国时期,将军开始独立统兵作战。秦国一统天下之后,设立了专门管理军事的机构,太尉为最高的军事行政长官。隋朝设立了三省六部制,设兵部主管军事。宋朝设置枢密院作为军事领导的最高机构,主官由文官担任,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将”拥兵自重。枢密院有权调兵却无权指挥,将军有权指挥却无权调兵,形成枢密院和将军相互牵制的局面。各朝代在军事领导体制方面的做法虽然各有差异,但皇权至上这一点是不变的,军队的调拨大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

第二,中国古代的武装力量体制。中国古代的武装力量体制,各朝代虽有一定的区别,但一般都将其分为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戍屯军)和地方私人武装四种,以步兵或骑兵为主要兵种,明朝开始出现专门装备火炮的部队。中央军多由警卫京师的御林军和其他较为精锐的机动部队组成,由国王或皇帝直接控制;地方军由军政长官统率,负责该地区卫戍任务和机动作战;边防军战时戍守边疆,平时一般进行屯田;地主私人武装是奴隶社会传袭下来的一种武装形式,一般由地主庄园的乡丁、民团组成,主要维护当地地主利益。另外,一些朝代的统治者还根据当时的形势组成了其他形式的民兵组织。

第三,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经历了民军制、征兵制、世兵制、府兵制募兵制等多种形式。详见表1-2。

表1-2 我国历代兵役制度

续表1-2

2.中国古代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在中国古代,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等,多数王朝都重视国防的后备力量,十分推崇“寓兵于农”。民兵和带有民兵性质的武装组织,早在夏朝的民军制中就已充分体现出来。到了商朝、西周和春秋,民军制度逐步完善,在贵族和平民中普遍预编,按照常备军建制预组部队。战国、秦、汉时期,为维护封建统治,统治者规定所有役龄男子一律服役,形成了常备军、劳役队伍和民兵并重的局面。三国、两晋、南北朝,豪强大族的兴起使招募私兵成风,荫附于豪强的奴婢、佃客既是豪强的私人武装,又是豪强的主要劳力,成为一支私人民兵队伍。这时,作为国家常备军主要来源的世袭军户也多数戍屯结合,亦耕亦战,具有民兵性质。隋、唐普遍实行府兵制度,国家军队几乎全部由多数时间在家生产的民兵组成,从而把中国古代的兵民合一制度推向了顶峰。宋、元、明、清,以民兵为主体的后备力量形式不断发展变化,两宋的乡兵、保甲,元代的全民皆兵和军户,明朝的卫所兵,清代的八旗兵和乡兵、团练等都曾发展到较大规模,形成重要的武装力量。

3.中国古代国防建设的成就

中国古代为抵御外敌的侵犯,巩固边海防,修筑了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防工程,著名的有城池、万里长城、京杭大运河和海防要塞等。

城池是指有城墙的城镇,是中国古代国防建设中时间最早、数量最多的工程。城池建设始于商代,之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完善,一直延续到近代。城池的攻守作战成为中国古代战争中主要的样式之一。著名的城池有北京、南京、西安、开封、洛阳等。

著名的万里长城(图1-1),是我国古代在中华民族内部纷争中分裂的各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修建起来的巨大的国防工程。早在2 000多年前,战国时期的燕国、赵国、秦国开始各自修建长城。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派大将蒙恬负责,征集大量人工,大力修建和扩展,把北部长城连接起来。以后,经过各个朝代的多次修建,到明代形成了东起辽东山海关、西至甘肃嘉峪关全长5 000多公里(1.27万余华里)的长城。

图1-1 居庸关八达岭长城

京杭大运河是中国古代的水利工程,是沟通南北的重要水路军事交通线。它北起北京通州,南到浙江杭州,纵贯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四省,沟通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全长1 747千米,是世界上最长、历史最悠久的运河。始建至今,已有2 400多年的历史,不仅在中国军事史上发挥过巨大作用,而且对沟通中国南北民用交通,灌溉千万顷良田,造福亿万民众,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海防建设,始于明朝。为防止倭寇的袭扰,明朝在沿海重要地段陆续修建了以卫城、新城为骨干,水陆寨、营堡、墩、台、烽堠等相结合的海防工程体系。

雄关是中国古代的军事要地。著名的关口有山海关(图1-2)、居庸关、娘子关、雁门关玉门关、嘉峪关、虎牢关、武胜关、潼关、镇南关等。

图1-2 中国古代的军事要地——山海关

我国古代军事思想极为丰富,取得了很高的成就。最早的军事思想见于西周末期的《军政》《军志》,春秋战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些国防思想反映着我国古代对国防实践活动的理性认识,蕴含着深刻的关于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思辨。最具代表性的是《武经七书》,《孙子兵法》被列为《武经七书》之首。

(二)中国近代国防史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中国历史发展到了近代。

1.军事领导体制

1840年以前,清政府先后设立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兵部和军机处,作为高层军事决策和领导机构。鸦片战争以后,开始实施“洋务新政”,成立了总理衙门。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军备落后,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撤销原有的兵部,成立陆军部。

2.中国近代的武装力量体制

这个时期,清王朝军队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防御西方列强的军事威胁,在军队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变革措施,以求“化弱为强”。近代初期的清王朝常备军为经制兵,即八旗兵和绿营兵,但是他们已腐败不堪,毫无战斗力。为此,曾国藩、李鸿章等人率先实施了军事变革,创建了湘军、淮军等勇营制地方武装,而后逐步取代绿营兵和八旗兵成为国家常备军,并创建了近代新式海军。甲午战争之后,清朝开始“仿用西法,编练新军”。新军采用招募的形式,在入伍的年龄、体格及文化程度方面均有较严格的要求。

3.创建近代军事工业

为了国防建设的需要,清代曾兴起了名噪一时的洋务运动,大力创办军事工业。到19世纪90年代,全国军事工厂已达24个,其中洋务派主要代表人物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人创办了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军工企业,如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金陵和天津机器局、湖北枪炮厂等都是当时规模较大、设备较好、产品较优的兵工厂。其产品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枪、炮、军火,一类是为水师制造的舰船。

4.海防备战措施

由于清王朝强烈感受到了来自西方列强海上的威胁,于是从1875年起,每年从海关和厘金项下拨款400万两白银作为海防经费,开始筹建新式海军,计划两年内创建北洋、南洋和粤洋三支水师,并很快付诸实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北洋水师。这三支水师先后装备舰船72艘,其中从英、美、法、德等国购进洋船44艘。北洋水师曾拥有巡洋舰7艘、炮船10艘、鱼雷艇7艘,都是相当近代化的战舰。岸防还加筑了炮台,添铸了大炮,并设置了水上拦阻铁链等。关天培、林则徐先后为虎门地区设置火炮300余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洋炮就有200多门。

虽然清朝从顺治开始,经康熙、雍正、乾隆和嘉庆五代,经历了177年,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封建帝国,但经康乾盛世之后,到晚清时期政治腐败,武器装备日渐低劣,国防每况愈下,屡遭外国列强的侵略、欺辱,签订了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被迫割地赔款。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70年间,清政府与外国列强签订了几百个不平等条约,割让领土近160万平方千米,当时,中国1.8万多千米的海岸线上,竟找不到一个中国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海防几乎形同虚设。

5.民国时期的国防

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并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境况。外国列强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各派军阀为自己的代理人,加紧对中国的掠夺。各派军阀为争权夺利,混战不已,中国依然是有边不固,有海无防。先是袁世凯称帝,后有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外国列强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直皖奉三大派系军阀先后窃据中央政权,贿选国会议员和总统,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二十一条”的签订和“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充分暴露出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面临被外国列强进一步瓜分的命运,从而激发了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决心和勇气。

以五四运动为标志,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展到了新阶段。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中国革命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国民党政府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一味妥协退让,出卖民族利益,使东北大片国土迅速沦陷。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大举入侵中国,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高举团结抗日的旗帜,与国民党再度实行合作,组成了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使抗日战争的正面战场作战、敌后游击战场作战和全民抗日作战行动得以有力结合,历经8年艰苦卓绝的奋战,终于取得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侵略的彻底胜利。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建设环境,但国民党当局背信弃义,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经过4年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终于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从此结束了100多年来中华民族有国无防的屈辱历史,掀开了中国国防的新篇章。

(三)中国国防史的启示

落后就要挨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中,重温这一漫长的国防历史,可以得到不少启示。

1.只有经济强盛才能有强大的国防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强大依赖于经济发展。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就认识到国富才能兵强,自强方可自立,所以把发展经济作为巩固国防、争夺霸权的重要措施。

春秋初期,晋国还是一个国贫兵弱的小国。晋文公执政后,通过整顿内政、发展经济、扩充军队等一系列的综合治理,使晋国实力迅速增强,有“晋国天下莫强”的声威,先后兼并二十余国,一跃而成为中原霸主。秦国重用商鞅,进行变法,推行了“开阡陌”“废井田”等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完成统一大业,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唐朝的贞观之治达到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更是当时统治者注重发展经济的结果。

与此相反,各朝各代的衰落、灭亡,一个王朝被另一个新生的王朝所取代,几乎都是这个王朝后期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国基动摇所致。由此可见,只有经济强盛,才能有强大的国防,才能有政权的稳固、国家的安全。

2.只有政治昌明才能有巩固的国防

统治阶级实行什么样的统治政策,直接关系到国防的巩固。只有政治昌明,才能有巩固的国防。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十分注意修明政治、修法图强,把尊贤厚士、举贤任能、选拔优秀人才治理国家作为强国的根本大计。

相反,秦朝后期实行暴政,激起农民起义,秦始皇梦想千秋万代、子孙相继的基业很快被推翻。南宋由于机构臃肿、官员奢侈腐化、国力衰竭不堪,无力抵抗外来侵略,终为元兵所灭。明朝末年由于皇帝昏庸、宦官专权、结党营私,先被起义军所败,后又因清兵入关,政权沦丧。到了近代中国,清朝政府政治日趋腐朽,国防日益虚弱,面对列强入侵,屡战屡败,乞降求和,割地赔款,使中国蒙受了前所未有的奇耻大辱,将人民带进了苦难的深渊。

3.只有民族团结和统一才能有坚强的国防

在外敌入侵、国家危亡的关头,只有全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抗,才能筑起一道坚强的国防长城,取得反侵略战争的胜利。

近代,外国列强发动了对中国的一系列侵略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山河破碎,有国无防,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在侵略者面前不仅不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进行反侵略的正义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甚至在义和团奋起抗击八国联军的时候,清朝统治者竟企图借外国侵略者之手消灭义和团。统治者害怕人民,站在与人民对立的立场,尽管广大人民奋起反抗侵略者,但都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缺乏统一指挥,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因此无法改变战争的局面。

相反,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张全中国人民、军队团结起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抵抗日寇侵略,并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放手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击敌人,开辟了广大的敌后抗日根据地,有效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最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

第二节 国防法律法规

国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维护国防利益,调整国防领域内军事、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国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国国防法律法规是国家指导、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基本依据,是所有组织和公民履行国防职责的行为准则,是建设强大的中国武装力量,确保国家安全的有力武器。完善国防法规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国防法律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很重视国防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

中国的国防法律法规体系,根据立法权限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可以区分为五个层次(图1-3):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国防条款;第二个层次是国防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第三个层次是国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第四个层次是国防规章制度,包括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和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规章,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图1-3 中国国防法律法规体系——纵向层次

中国的国防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其职能范围在横向关系上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图1-4):一是国防领导体制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我国国防领导体制、国家机构在国防活动中的领导职能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防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制度;二是武装力量体制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体制规模以及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是军事法纪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规定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四是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国家在调整国防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图1-4 中国国防法律法规体系——横向关系

(一)现行国防法律法规

我国的国防法律法规按调整领域可以划分为16个门类,即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法规调整、规范国防和军事活动的领域不同。其中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防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指国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施。法律规范只有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和实施时,它的作用才能显现出来,它的存在才有意义。

(二)国防制度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中国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它规定了中国国防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防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1.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原则;实行积极防御的原则;坚持全民自卫的原则;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的原则等。

2.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宪法为依据,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进行了明确划分,特别是规定了国务院的九项职权和中央军委的十项职权,既有利于两个机构在国防事务中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有利于相互协同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地区内有关国防事务,较好地解决了国防事务中的军地关系问题。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这突出体现了国防法的中国特色。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已经成为武装力量建设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把这个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确定下来,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永不改变性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公民的国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在第九章中对公民的国防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三)兵役制度法规

中国的兵役法律制度以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3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核心内容。它是中国国防建设的基本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之后,中国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兵役制度的“子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中国兵役制度最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为主”“两个相结合”。以义务兵役制为主,有利于保持部队兵员的年轻健壮、朝气蓬勃,也有利于战时兵员动员。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长处,又弥补了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度严格限制服役年限、不利于保留技术骨干的不足,解决了现代化军队建设所需技术骨干的问题。所谓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就是既要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建立和完善预备役制度。这是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措施。在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的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预备役制度,可以弥补民兵制度的不足,为战时积蓄雄厚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为成建制快速动员创造有利条件。

2.公民的兵役义务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依法服兵役,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全国各族人民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地履行兵役义务。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主要有四种:一是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二是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经过预备役登记,为服预备役;三是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要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四是均衡负担义务兵家属的优抚费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助。这虽然不是直接服兵役,但从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角度来讲,也应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

3.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制度

首先是平时征集。平时征集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征集到军队服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征集新兵的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2001年9月5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对征兵工作的具体做法做了详细规定。

其次是军事院校在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这一规定,目的是适应我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善军官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军官素质,加强军官队伍建设。

最后是战时兵员动员。所谓战时兵员动员是指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迅速征召预备役人员,补充现役部队和组建新的部队,保证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战时兵员动员制度在整个兵役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败和国家的安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只有平时把准备工作做好了,战时兵员才有坚实的基础。

(四)国防教育制度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六条规定:“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有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重视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续组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军事训练。各级教育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专门设置了“学校国防教育”一章,规定高等学校应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有关规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公民的义务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必须承担的责任,也就是“应该做的”。而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公民对国防事业依法应负的责任。我国宪法和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服兵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员征集的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是年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岁的公民服现役。”

二是性别条件。鉴于中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征集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服现役为主、女性公民服现役为辅的原则。

三是政治条件。为保持武装力量在政治上的纯洁性,凡是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均不征集。

四是身体条件。应征公民(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者)的身体必须符合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的规定。

五是文化条件。选定文化程度较高的公民为当年的征集对象。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或以其他各种形式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三)支持预备役建设的义务

做好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每个公民都应积极支持。预备役人员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做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模范。

(四)支前参战的义务

根据宪法和兵役法的规定,在战争发生时,为了抵御敌人突然袭击,抵抗侵略,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响应祖国的战时征召。一部分服现役参加战斗,其余的除了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外,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指挥机关组织,积极担负战备勤务,支援前线作战,如运送武器弹药、给养、伤员,守护重要军事设施和交通运输线路,参加军警民联防等。

(五)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护军事设施规定的要求,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各类军事设施的保护规定。

(六)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包括军事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七)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开展国防教育主要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因此,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十三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国防教育应当适应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结合德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活动进行。

第三节 国防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防建设。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提出了必须加强国防、建设现代化武装力量(包括海军、空军以及其他技术兵种)和发展现代化国防技术(包括用于自卫的核武器)的重要指导思想。毛泽东等老一代军队领导人是中国国防事业的开创者和奠基者,他们关于国防建设的思想,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成系统的理论,并且成功地指导了中国现代化国防建设的实践。

一、现代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的划分、相互关系等,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国防领导体制的实质就是国防的领导指挥权和控制权问题,关系到国防的性质、国防职能的履行和国防建设等根本问题。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国防领导体制经过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确立了党的领导和国家领导相一致的国防领导体制。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我们仍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国家领导相一致的国防领导体制。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共中央在国防事务中发挥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以及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做出决策并通过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整个军事工作

195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任务。随即成立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颁布的第二部、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同时,党的中央军委依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其职能和人员的组成与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就表明,中央军委有两个含义,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保证了国防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了党对国防的领导。

2.对省(自治区)军区系统实行双重领导制度

2010年,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3.不允许在武装力量中发展非法党团及宗教组织

武装力量是国防建设的中坚。为了保证其绝对处于党的领导之下,在武装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及其助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建立和发展组织,其他任何党派和宗教组织不得插手武装力量,从而确保党对国防和军队的领导。

4.坚持党对军队领导的各项制度

党对军队领导的一系列根本制度主要有:坚持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坚持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的制度,坚持支部建在连上。

(二)坚持国家对国防的领导

在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只有加强对国防的统一领导,才能建立起更加巩固的国防,为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国家以及军队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职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制定和修改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行使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制定、修改、解释国防方面的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出的部分调整方案中有关国防建设的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国防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命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级有关国防方面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的国防职权

国务院的国防职权: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以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同时行使的职权: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和国防交通工作,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等。

5.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职权: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规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责任制,中央军委主席就是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包括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装备工作。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建立了协调会议的制度,以加强对国防领导的协调。

中国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的突出特点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国防的最高领导机关,国防建设和斗争的大政方针由中共中央制定,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中共中央,而中央军委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从党的关系上说,它是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从国家的关系上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样的领导体制,既体现了党对国防的绝对领导,又有利于国家通盘筹划和领导国防建设事业,便于推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国防建设成就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规与动员体制建设,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运输、邮电、能源、水利、气象、航天等方面的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中国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9日的命令,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机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并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与此同时,取消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同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军委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作为军委的工作机关。为加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1998年,中央军委增设了总装备部。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还设有负责各军种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和战备作战的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指挥机关。此外,直接隶属中央军委的还有军事科学院和国防大学等单位,以及负责指挥驻在各大战略区范围内的陆、海、空军部队和民兵的大军区领导机关。

1982年起,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国家的中央军委设立后,中共中央军委同时存在。为避免机构重叠,中共中央决定,国家军委与党的军委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其组成人员完全相同,而且全体军委委员都由共产党员担任。党的中央军委与国家中央军委并存,同时向中央和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负责。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在毛泽东关于建设现代化武装力量的战略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的指引下,不断向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迈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防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军队的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

1949年10月1日,当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经过长期考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也迈开了建设诸军兵种构成的合成军队的坚实步伐。当时的人民解放军基本是一支单一的以普通步兵为主的陆军,海军、空军仅具雏形,而陆军中的炮兵、装甲兵等技术兵种所占比例非常小。经过60多年的艰苦努力,人民解放军实现了由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发展。不仅掌握着种类比较齐全的常规武器装备,而且拥有了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原子弹、氢弹等尖端武器装备。

2012年,习近平在广州战区考察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可以说,这个梦想是强国梦,对军队来说,也是强军梦。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努力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

(三)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和领导下,经过6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中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建立起了包括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和切实增强中国的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军用电子方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指挥控制、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和通信等方面,为我军提供了各种新式装备和产品,进一步增强了部队侦察、通信、指挥和作战能力;在船舶工业方面,先后自行研制建造了航空母舰、核动力潜艇、常规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等作战舰艇,以及各种辅助船舶和新型鱼雷、水雷、反水雷等新装备;在兵器工业方面,研制生产了一大批具有先进性能的装甲车辆、火炮、弹药、轻武器、军用光电器材和综合火控、指挥系统等新型武器装备;在航空工业方面,已能够生产歼击机、歼击轰炸机、轰炸机、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等,基本满足了海空军作战和飞行训练的需要;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已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各种应用卫星的研制和实验能力及各种应用卫星的发射能力,在世界高技术领域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在核工业方面,不仅可以生产制造原子弹、氢弹,还掌握了核潜艇技术,形成了中国的核威慑力量,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优良作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从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提出“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这一基本指导方针之后,作为一支伟大战略力量的中国国防后备力量,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关心后备力量建设,各级军事机关狠抓后备力量建设,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后备力量建设的可喜局面。中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改革,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一是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走上了相对和平时期稳步发展的轨道。当前,民兵工作要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指针。

二是确立并实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体系,并下大力气重点狠抓了基干民兵队伍建设和预备役部队建设,加强了训练,改进了武器装备,使中国后备兵员的整体素质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是注重宏观指导,合理布局,边海防、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民兵工作得到加强。

四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战支前、保卫边疆、发展生产、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五是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为了保证国家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能很快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调动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应付战争的需要,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战争动员委员会,下设兵员动员、经济动员等四个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后备力量建设和动员工作。军队从总部机关到各军区、集团军、师、团均设有动员机构或动员军官。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既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又是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兼后备力量建设与动员工作于一体的机构。

六是加强了国防教育,恢复并加强了对大学、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军训工作,使国防教育逐步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之中,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国防建设目标和国防政策

国防建设目标是在一定时期内,国防建设所要达到的目的、标准和水平。它规定国防建设总的发展方向和各项内容发展的具体指标。

国防政策是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军事斗争和使用武装力量,以及进行与国防建设有关的活动的准则。通常可分为总政策和具体政策,是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保证。国防政策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防政策。

(一)国防建设目标

国防建设目标具有下列特性。

一是系统性。国防目标是个庞大的系统,既有国防建设总目标,又有各项内容发展的具体目标,每项目标均可分解为若干个下一层次目标,各项目标、各层次目标互相衔接,构成有机的体系。

二是时限性。国防目标按实现的时间要求分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三是明确性。国防目标不仅时限明确,而且内容范围和达到程度也是明确的。

四是可行性。国防目标必须具有能够如期实现的可能性。

五是动态性。国防目标随着战略环境和安全威胁的变化以及实践的反馈,不断地进行修正,以保持其最佳状态。

确定国防建设目标的主要依据是:对国际形势发展趋势和可能爆发战争的判断,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军事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防任务,国家对国防建设可能的投入及指导思想,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的发展水平,军队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等等。

拟制国防建设目标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国防建设目标与国家建设目标相一致,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主观需要与客观可能相结合,保证重点与全面协调发展相统一,多方案择优以及定性分析方法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等。

(二)中国的国防政策

建立强大巩固的国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中国的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新世纪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

人民解放军坚决履行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确保能够在各种复杂形势下有效应对危机、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防备和抵抗侵略,确保国家领海、领空和领土不受侵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防范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2.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科学统筹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与军事斗争准备、机械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建设、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主要战略方向建设与其他战略方向建设。深化体制编制和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注重解决体制机制上制约军队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推进军事组织体制创新和军事管理创新,提高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效益。

3.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

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推进信息化、机械化复合发展,实现军队火力、突击力、机动能力、防护能力和信息能力整体提高。实施科技强军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提高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在一些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加紧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的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训练体制和保障体制,加强诸军兵种的综合集成建设。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培养大批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胜任信息化条件下作战任务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提高训练的科技含量,创新训练内容、方式和手段。

4.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立足于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创新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坚持军事斗争与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法律等各领域的斗争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主动预防、化解危机,遏制冲突和战争的爆发。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结构合理、反应迅速、权威高效的现代国防动员体系。以联合作战为基本作战形式,发挥诸军兵种作战优长。陆军逐步推进由区域防卫型向全域机动型转变,提高空地一体、远程机动、快速突击和特种作战能力。海军逐步增大近海防御的战略纵深,提高海上综合作战能力和核反击能力。空军加快由国土防空型向攻防兼备型转变,提高空中打击、防空反导、预警侦察和战略投送能力。第二炮兵逐步完善核常兼备的力量体系,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战略威慑和常规打击能力。

5.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

中国的核战略贯彻国家的核政策和军事战略,根本目标是遏制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始终奉行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持自卫反击和有限发展的原则,着眼于建设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精干有效的核力量,确保核武器的安全性、可靠性,保持核力量的战略威慑作用。中国的核力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直接指挥。中国发展核力量是极为克制的,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与任何国家进行核军备竞赛。

6.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

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对外军事交往,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安全合作,加强与主要大国和周边国家的战略协作和磋商,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军事演习,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和军事互信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支持按照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现有效裁军和军备控制,反对核扩散,推进国际核裁军进程。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履行国际义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反恐合作和救灾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四、武装力量体制建设

武装力量体制主要包括以军队为主体的各种武装组织的规模、编组、任务区分、相互关系制度。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是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武装力量体制由传统的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体制发展成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的新的“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从武装力量构成上适应了知识经济、知识军事条件下武装力量职能、任务的变化。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部队以及预备役部队组成(表1-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主要担负对外的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表1-3 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及兵种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担负对内的职能。基本使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国家的重要目标和设施,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体来说,根据担负的任务不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分为三类。第一类,内卫部队。这是武警部队的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主要任务是:承担固定目标值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包括边境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双重领导的部队。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包括黄金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森林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总部、总队(师)、支队(团)三级领导机关,各级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武警总部是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的军事、政治和后勤工作,对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其他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进行指导。武警总部直辖若干师和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各总队分设初级指挥学校。

(三)民兵

民兵是国家的后备武装力量,主要由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组成。主要任务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节 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指为捍卫国家利益,达成国家防务目的而进行的动员。国防动员从主体内容上说,就是主权国家进行防卫的战争动员,即国家采取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

一、国防动员的规模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一)国防动员的规模

国防动员按规模可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1.总动员

总动员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所进行的全面动员,即将全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转入战时轨道。在战争动员中,总动员涉及面广泛,组织实施复杂,因而最能体现动员的一般规律和原则。总动员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性。就地域而言,它涉及国家的各个地方,特别是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前方后方的界限正在消失,原来意义上的“后方”,其动员的程度、任务和作用已大大提高,甚至不亚于前方。就内容而言,总动员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门,“一切为了战争”。就人员而言,总动员可能涉及每一个有能力承担国防义务的公民,即使其职业、性别、年龄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为了应付大规模战争,总动员将使国家转入战时体制,全国进入战争状态。一切部门和全体公民,都要服从战争需要,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支持战争的进行。

二是持续性。一般说来,全面战争比局部战争涉及的范围更广,持续的时间也更长,这就要求总动员也随之持续下去,成为长时间的分批进行的活动。必须指出,总动员的持续性与快速性是不矛盾的。现代高技术条件下,动员必须快速进行。由于高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战争的突然性、隐蔽性和多样性大大增加,动员的速度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显得更加重要。但是,在全面战争或大规模战争中,随着消耗的不断增加,需要源源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动员可能持久进行,或者反复进行,甚至整个战争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动员。

三是彻底性。全面战争往往比局部战争更复杂、更激烈、更残酷,因而总动员的程度也更为彻底。它将使国家所具有的战争潜力更多地转化为战争实力,使政府的各种机制更多地由平时状态转换为战时状态,并由此导致整个国家的活动中心和社会生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战争的现代化程度越高,规模越大,持续的时间越长,总动员的程度也就越彻底。

2.局部动员

局部动员是国家在部分地区或部门进行的动员,通常是动员部分武装力量和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战争。局部动员主要是根据战争的规模和国家的战略意图来决定的。与总动员相比,局部动员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有限性。局部动员多是为局部战争而实施的。局部战争的目的、时间、范围都有限,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规模。这样不仅可以尽量减少国家的负担和损失,还有利于达成政治上的主动。进行局部动员时,国家体制不作根本改变,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公民也大多保持正常生产,维持正常秩序。为了既保证战争取得胜利,又不影响国家发展的总体布局,必须恰当地把握动员的程度。一方面,动员要积极适应战争要求,舍得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又要尽量减少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缩小对国家发展的消极影响。当然,不能为了缩小这种消极影响而过于限制局部动员的规模,以致无法保障战争的胜利,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更大的损失。另外,局部动员还要留有余地,以便在战争升级与规模扩大时有所准备。控制动员的规模与范围,不等于除直接动员的地区和部门以外的其他人员、组织与此无关。实施局部动员时,不仅直接动员的机构和人员要积极参加,其他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也应关注形势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援战争。

二是不稳定性。局部动员的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它有多种发展变化趋势。动员开始时战争威胁的确严重存在,但后来形势的发展使敌人暂时放弃了侵略企图,局势趋向缓和,或者在与其他国家的交战中敌人已丧失了侵略能力,对我发动战争的危险已不存在,这时,局部动员即可终止。战争爆发后,一直限于局部地区进行,未能再发展扩大,这种情况下,局部动员就可能一直维持到战争结束。战争爆发后逐渐扩大,由局部地区的战争发展成为全面战争,或者这种势头已经非常明显,对国家安全的全面威胁已迫在眉睫,这时,局部动员就要发展成为总动员,而在此之前的局部动员,也就成为总动员的前奏和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在局部动员之前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战争的发展趋势不断地进行研究,做出科学的预测,以便有所准备。

(二)国防动员的分类

按国防动员的组织和动员的实施,主要分为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等。

1.人民武装动员

人民武装动员是国家将军队及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所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以及相应的武器装备和物资等动员。它是战争动员的核心。搞好人民武装动员,对于军队的迅速扩编和展开,掩护国家转入战时体制,争取战略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人民武装的动员准备,除了要制订周密的动员计划并加以落实之外,还包括保持一支精干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常备军;搞好预备役登记;储备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后备兵员;建立兵员补充区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装备。

人民武装动员的实施程序如下。

首先是动员部署。通常是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情况下进行的。有时根据情况需要,在正式发布动员令前,可发布预先号令,使军队和有关方面做好精神上、物质上和组织上的必要准备,而后再发布动员令。

各级军区、军兵种、各部队、县(市)人民武装部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在接到上级动员命令后,要迅速向所属单位和预备役人员通报命令,并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快速动员。其主要工作任务有:通报动员令;修改动员计划;健全战时动员机构;下达本级动员令;收拢预备役人员;各部队根据上级下达的动员计划和预先号令,拟制本级的扩编实施计划,做好实施动员的准备。

其次是兵员集结。兵员集结是将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的预备役人员,特别是首批征召对象,迅速收拢、集结起来,做好输送部队和组织民兵参战的准备。其主要工作是:制订兵种集结实施方案;下发兵种集中通知;开设兵员集中站;做好兵员运输保障准备;组织安全保卫;预备役师(团)要根据军区的命令,迅速集结,配齐武器装备,准备转为现役部队,归指定的野战部队指挥;人民武装部门要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和动员领导机构的要求,迅速收拢民兵(首先是基干民兵),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结,配备和加强武器装备。

再次是输送交接。战时征集的兵员集结后,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要在动员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尽快按照兵员运输计划,运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运输工具和方式,将补充部队的兵员输送到上级指定的地点,与接收部队搞好交接。

最后,做好持续动员的准备。战争过程中的武装力量动员,是分期分批持续进行的。为保证不间断地动员,各级动员部门和兵役机关,在完成战争初期的动员任务后,应在各级动员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总结经验,并立即做好持续动员的准备。每批动员任务完成后,要根据情况,做好以下工作:调整各级动员机构;掌握、分析动员潜力和各方面的条件,修订持续动员计划和保障方案;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做好应征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搞好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调整队伍;加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军事训练;清理储备各种物资,随时准备按照上级命令进行持续动员。

2.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将经济部门及其相应的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措施和活动。其目的是充分调动国家的经济能力,提高生产水平,扩大军品生产,保障战争和其他国防斗争的需要。

3.科学技术动员

科学技术动员是国家统一组织调整科学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战争需要从事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而采取的措施。科学技术动员的主要任务是:开发应用新兴科学技术,利用科研设施和成果研制先进的武器装备,为武装力量培养、输送专业技术人才,使武装力量在战争中占有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方面的优势。

4.人民防空动员

人民防空动员简称“人防动员”,是战时国家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袭的措施和行动。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动员社会力量,建设防空设施,组建防空专业队伍,普及防空知识,组织隐蔽疏散,配合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

未来战争中,敌人很可能凭借技术上的优势,首先对我实施大规模的战略空袭。我们是否能抗住敌人突袭的最初几个浪头,顺利地实施平战转换,保持国家整个防御体系的稳定性,都与人防动员的准备和实施有直接关系。人防动员是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敌人战略空袭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保存有生力量和军事、经济潜力,而且还能保持国家战时经济的持续发展,支持持久作战。人防动员是战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积极组织动员群众,能够使举国上下同仇敌忾地开展反空袭斗争,即使是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人心不散、秩序不乱,保证社会的生产、生活、交通等正常进行,为防空作战和反侵略战争创造有利条件。

人民防空的动员准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加强全民人防知识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指示,以及战争威胁和现代战争空袭的特点,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是搞好人防工程建设,贯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基本建设和城市防卫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对人防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三是组织和建立通信、警报系统,按照“平战结合,军民两用”的原则,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安排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四是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准备进行救护工作。五是建立人防动员指挥机构,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人防动员指挥机构。六是制定战时防空袭预案,主要包括基本方案、各种保障计划和图表。七是做好物资器材的准备。

5.交通运输战备动员

交通运输战备动员是国家在战时编制各种交通运输线、设施和运输工具,实施人员、物资、装备运输的措施。其任务是保障军队机动、兵员和武器装备的补充,保障军工生产、军品供应、居民疏散、工厂搬迁以及其他人员和物资的前送后运等。

6.邮电通信动员

邮电通信动员是国家统一组织调动邮电通信力量为战争服务所采取的措施。邮电通信动员的主要任务是:调整通信网络,组织通信防卫,抢修抢建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通信联络安全、稳定和畅通。

7.医疗卫生动员

医疗卫生动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各种卫生力量,确保参战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伤病员的救治;组织生产调运药品、卫生器械和设备,保证战时实施医疗救治的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为战时医治伤员提供特殊技术要求的环境和场所。

二、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家、民族和每一个公民的国防观念,增强国防意识的社会系统工程。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主要包括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一)国防教育的重要性

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不断强化公民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意识;普及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在思想上、组织上为进行国防建设和开展国防斗争做好充分准备。

1.国防教育关系国家生死存亡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和“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的明训。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安全系数大还是安全系数小的国家,几乎都把加强国防教育视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程,把国防观念作为最高的社会公德来培养,并以法制措施加以保障。法国把“精神防务”作为一种威慑力量;挪威把“心理防务”落实到每个家庭;美国把保卫国家和民族利益作为全体国民的“首要社会勤务”,并将发生“珍珠港事件”的那一天作为“国耻日”,用以教育全民增强国防意识,激励国民建设强大的国防。毫无疑问,中国面对当前的国际形势,也应注重通过法制的手段加强国防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素质。

2.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

任何一个国家进行国防建设,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方面的建设,包括建设常备军、后备力量,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等;二是精神方面的建设,主要指国防教育。国防力量的构成,也要靠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精神力量具有与物质力量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战争中,精神力量可以转化为战斗力,尤其是在装备上敌优我劣的情况下,精神力量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那种为国献身、团结抗敌的精神,一直是抵御外侮的强大力量。古今中外的军事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了精神力量在国防斗争中的巨大作用。恩格斯说过,枪是不会自己动的,需要由勇敢的人和强有力的手来使用它们;勇敢和必胜的信念常使战斗得以胜利结束。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也强调,力量对比不但是军力和经济力的对比,而且是人力和人心的对比。军力和经济力是要人去掌握的。中国古代军事家尉缭子指出:“夫将之所以战者,民也;民之所以战者,气也。气实则斗,气夺则走。”

国防教育不仅培养民众的国防精神,而且对于整个国防建设事业,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无论军队建设,民兵和预备役建设,还是国防科研、军工生产,都需要通过教育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使人们懂得从事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如果国防建设没有国防教育开路,没有国防教育来组织动员社会舆论,国防建设就不可能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就不可能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来关心、支持和参加国防建设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只有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国防教育,才能唤起每个公民对于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从根本上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把国防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国防教育的战略地位,突出地表现在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进行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及科学文化素质。国防教育的目的,则在于使全体人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提高保卫祖国的政治思想觉悟,发扬爱国主义传统,振奋民族精神。从根本上说,国防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素质,都是为了培养合格的人才,都是为了激励全国人民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国防教育的内容

国防教育的目的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增强国防意识

在强敌压境、战火纷飞的年代,国防观念容易形成。在和平时期,在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条件下,国防观念的形成和保持绝非易事。长期的和平环境淡化着人们的国防意识,经济意识、致富欲望冲击着人们的国防意识,安逸舒适的生活消磨着人们的国防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国防教育必须把增进公民的国防观念作为首要任务。因为,国民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国防意识之后,才可能积极掌握国防知识,主动履行国防义务。

要培养公民的“忧患兴邦”意识。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一个国家只有保持忧患意识,看到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威胁,才可能励精图治,奋发向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忧患”才能“兴邦”。要通过国防教育,使人民认识到,国外敌对势力正把我们这个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视为主要目标,中国周边环境也存在着许多不安定因素。我们必须认清形势。

要培养公民的“爱军尚武”意识。要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人民军队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懂得“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的深刻道理,认识人民军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拥军、爱军、优属的社会风气,激励人们崇尚武德,练习武艺,提高素质。

要培养公民的“全民皆兵”意识。要使人们不断深化对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理解,激起关注国家兴衰和安危的责任感,努力进行国防建设,一旦战争爆发,全民团结一致,用人民战争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要处理好战争与和平的关系。要正确认识战争与和平的科学论断,不能把“战争可以推迟”理解为“战争可以消失”。既要改变过去那种“战争迫在眉睫”的观念,又要警惕“天下太平无事”的错误认识。因为“枕戈待旦”曾耽误了我们增强经济实力的许多宝贵时间,而“高枕无忧”必然使我们错过建设强大国防的历史性机遇。

要处理好“一化”与“三化”的关系。要使人们认识到国防现代化与工业、农业、科技现代化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容分割。经济是“龙头”,国防是“盾牌”;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国防则提供经济建设所必需的安全环境。

要处理好“国富”与“国强”的关系。要使人们认识到一个国家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具有足够的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又是集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国防实力和战争潜力于一体的力量,不能把“国富”看成“国强”。如果某个国家仅仅经济发达,财力丰裕,而国防能力却很弱,就不能说它国力强盛,科威特败于伊拉克即是实例。不能等到“国富”之后才去追求“国强”,因为国防现代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经济力量、科技力量转化为国防力量也需要时间,“国富”和“国强”必须同步进行。

2.掌握国防知识

国防知识是指公民应当了解的有关国防的基本常识和基本理论。公民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国防知识之后,才能知道自己在国防活动中应当做什么以及怎么做。国防知识主要有如下内容。

一是国防基础理论。国防基础理论是国防知识的基本内容。它主要包括: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国防各部分与外部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战争观和国防观,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军事思想,古今中外的军事理论;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党和国家的国防政策、国防战略。国防理论教育,可使人们的国防精神、国防意识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树立科学的国防观。

二是军事知识。军事知识是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它包括:战争知识,如高技术战争的特点,战时动员的要求,领土、领海、领空的一般含义,领土、岛屿争端与海域纠纷的不同特征,防卫作战的一般原则等;中国武装力量的知识,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体制和主要职能,军兵种知识以及军旗、军徽、军衔等方面的知识;军事科技知识。掌握一定的军事知识就可以在国防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是国防历史。国防历史主要包括国防的产生与演进,国防意识的发展与变化,中国古代抵御外族侵略的历史,中国当代反抗侵略、捍卫主权的历史。国防历史教育是国防教育中最有震撼力和影响力的教育。这种教育,可以使人们从历史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牢记国耻国难,激发报国热情。

四是国际战略环境。国际战略环境是国防面临的现实情况及其动态。它主要包括当今世界政治、军事格局的态势,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世界主要国家的国防战略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周边国家(地区)的军事动向,认识国际战略环境的方法等。国际战略环境教育,可使人们了解有关国家的军事发展趋势,认清我们的差距和面临的威胁,增强国防建设的紧迫感。

五是国防法律法规。国防法律法规是国防法律规范及其制定和实施的有机系统。它包括各种国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对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遵守、监督、服务等各种运行操作环节。通过国防法规教育,人们可了解国防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提高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除了上述各种知识之外,在国防教育中,还应通过国防体育、军事训练、战备演习等方式,使公民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并在这些实践性的教育环节中进一步巩固所学的国防知识。

3.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爱国主义精神是国防观念的基石。只有激发起人们对祖国无限的爱,才能对侵略者有刻骨的恨,才能平时为建设祖国积极献身,战时为保卫祖国流血牺牲。反之,不去激发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就不可能把“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准则变为每个人的思想和行动,国防观念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一,激发公民对祖国壮丽山川的热爱。祖国大地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劳动、繁衍生息的地方。要通过教育,使人民全面了解祖国优越的地理环境、丰富的矿藏资源、壮丽的自然风光,从而培养热爱祖国的情怀,强化保卫祖国每一寸土地的责任感。

第二,激发公民对祖国悠久历史的热爱。要通过充分认识和了解我们伟大祖国的悠久历史及其在人类进步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感由感性向理性深化,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励人们自觉发扬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勇于创新、酷爱自由、反抗侵略的优良传统,同一切妄图侵略压迫中国人民的敌对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

第三,激发人们对党和社会主义的热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历史上先进的爱国政治集团,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做出了不朽的贡献。要通过教育使人民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认识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认识在现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祖国的命运和中国共产党的命运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从而进一步加深对祖国的热爱,拥护和服从党的领导,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

第四,激发人们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要教育人民把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结合起来,既要热爱自己的国家,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又要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与它们和睦相处,共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这样的爱国主义,才是符合人类进步要求的爱国主义,因而是科学的爱国主义。

4.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从根本上说,国防教育的作用,落实到人们的行为上,就是要使广大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自觉地履行国防义务,正确地行使国防权利。国防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关系,不具有其他活动那样直观的对等性。由于国防活动的组织、领导权力要集中掌握在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手中,因而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往往要更多地履行义务,而不是行使权利。

为了确保国防义务的履行,国防教育必须使广大公民深刻理解国防利益的特殊性。国防利益不是个别或部分公民的利益,而是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它始终以国家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平时,国防活动往往不与公民的个体利益或集体利益直接相关,但从间接的角度看,它又与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国防利益的这种公共性和间接性决定了国防利益的义务性,它主要通过社会成员承担一定的国防义务来实现。

思考题

1.国防的基本概念是什么?其类型有哪些?

2.中国国防的类型及内容有哪些?

3.国防的基本特征具体有哪些?

4.什么是国防要素?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国防精神?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6.中国古代兵役制度有哪些?

7.中国古代国防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什么?

8.什么是国防法律法规?中国现有的国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9.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现代国防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

10.中国的国防法规定的国防领导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11.什么是武装力量?中国武装力量是怎样组成的?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是由哪些军兵种构成的?

1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主要职能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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