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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强调了部分职业伦理的规范问题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我国目前有偿新闻比较严重的情况,该《准则》明确地反对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现象,同时将新闻工作与经营工作进行了区分,这些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三,该《准则》首次将传播理论与新闻理论中的专业性术语运用其中。此外,该《准则》还强调对“新技术”“新媒体”的运用。“传播对象”“议题设置”“舆论引导”等来自传播学领域的专业术语的运用都体现出《准则》修改后具有更鲜明的职业色彩。
准则》强调了部分职业伦理的规范问题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新修订的《准则》除了规定了新闻从业者的政治道德义务之外,也增补了一些专业性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并单独成节,其内容为“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不仅如此,在具体的条文中更为详细地列出了“如何保障新闻的真实性”,如规定“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不刊播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其二,对“有偿新闻”现象进行了规范,该《准则》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创收等经营性活动。”针对我国目前有偿新闻比较严重的情况,该《准则》明确地反对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现象,同时将新闻工作与经营工作进行了区分,这些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三,该《准则》首次将传播理论与新闻理论中的专业性术语运用其中。例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此外,该《准则》还强调对“新技术”“新媒体”的运用。“传播对象”“议题设置”“舆论引导”等来自传播学领域的专业术语的运用都体现出《准则》修改后具有更鲜明的职业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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