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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续)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由此看来,产量似乎成了所有工业活动唯一首要的目的。传说普卢塔克和普林尼就曾把这项制度归功于国王努马。“努马最令人钦羡的基业,就是他所实行的手工业分工。城邦由两类人组成,或者分为两部分……为了排除能够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他以手工业为标准,将所有人划分为

倘若没有相应的道德纪律,任何形式的社会活动都不会存在。实际上,对每个社会群体来说,无论它是有限的,或者具有一定的规模,都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整体:正是原初要素的不断重复,才构成了整体,而该要素本身却是个别的。如今,为了让这个群体存续下去,每个部分都必须运转起来,这些部分并非是孤立的,其本身好像就是整体;反过来说,每个部分也必须按照确保整体存活下去的方式来行为。不过,整体的存在条件并不是部分的存在条件,因为两者毕竟是不同的事物。个体的利益也不是他所从属群体的利益,实际上两者之间倒经常出现势不两立的局面。个体必须考虑这些社会利益,也惟有个体才能隐隐约约地觉察到这些社会利益:有时候,个体根本不能感受到它们,因为它们不仅外在于个体,而且它们作为某种利益的东西也不同于个体。个体无法像完全关注自身利益那样,不断意识到社会利益的存在。有一种体系似乎必然会把这些社会利益带给个体的心智,迫使个体尊重它们,这种体系就是道德纪律。因为所有道德纪律都是为个体制定的规则,个体必须循此而行,不得损害集体利益,只有这样,才不会破坏他本人也参与构成的社会。倘若他允许自己按照自己的倾向行事,他当然可以获得成功,至少说他可以努力获得成功,而不管他面前的任何人,不顾及他可能造成的任何危害。然而,这种纪律却能够约束他,为他标出界线,告诉他应该与同伴结成什么样的关系,不正当的侵害行为从哪里缘起,个体为维护共同体当下必须负有什么样的职责,等等。既然这种道德纪律的明确功能使个体所面对的目标既不能成为他本人的,又是他不可把握并外在于他的,那么对个体来说,这种纪律似乎不仅存在于其本身之外,同时也能够支配他,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实也是如此。当我们发现道德能够把伦理的基本原则变成具有神圣起源的律条时,道德的这种超验性质就可以在大众的观念中得到表达了。社会群体的规模越大,就越有必要制定这样的规范。当群体规模较小的时候,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距离不会太大;整体几乎很难与部分区分开,所以每个个体首先都要辨别整体的利益,以及整体利益与每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逐步扩大,两者的差别也就越来越明显了。个体只能获得一小部分的社会视界;如果规范没有规定他应该怎样做才能符合集体的目的,那么这些目的本身就不可避免会成为反社会的。

所以,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许多职业都能够满足这样的需要。唯独经济领域的功能是个例外。即便在这里,也不缺少职业伦理的萌芽,只不过这些萌芽发育得太差,无足轻重,似乎根本就不存在。事实上,这种道德无序状态竟然被有的人称之为经济生活的权利。有人说,就其通常的用途来说,根本就不需要什么规定。然而,这样的特权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又怎样能够脱离所有社会结构最基本的条件呢?显然,倘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过是古典经济学家的自我欺骗,那么其原因在于他们所研究的经济功能似乎单纯以自身为目的,并没有考虑到对整个社会秩序所产生的进一步影响。由此看来,产量似乎成了所有工业活动唯一首要的目的。从某种角度说,产量只是集约性的,根本就不需要进行规定;相反,对个体经营和只顾自身利益的企业而言,最好的事情莫过于激发和激励彼此之间白热化的竞争,而不是让它们各就其位,各负其责。然而,生产并不是一切,倘若工业只能通过维持生产者之间永无休止的争斗和无法满足的欲望来提高产量,那么它所带来的邪恶也就无法调和了。即使从严格意义上的功利角度来说,如果财富不能抑制绝大多数人的欲望,那么增加财富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呢?难道是反过来进一步唤起贪婪的欲望吗?这种说法会使我们忽视以下事实:经济功能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它们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器官,而社会生活首先是各项事业和谐一致的共同体,特别是当心智和意志结合起来,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工作的时候。假如社会不能给人们带来一丝内心的与相互交往的和平,那么社会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假如工业为了实现其生产目的,必须破坏和平、引发战争的话,那么它也就没有什么价值可言了。而且,即便仅就经济利益而言,高产量也并非意味着一切。价值也得有规定性。最根本的事情不仅仅在于量的生产,也在于有规律的物质流动,使充分的物质能为劳动力所用。所以,这决不是生产过剩和生产不足相互交替的过程。没有被规定的计划,就没有规定性。

古典经济学理论经常鼓吹原来的短缺已经消失了:既然关税的降低和运输的便利可以使一个国家从其他国家那里获得它所需要的供给,短缺的情况就不可能出现。不过,原来食物供给的危机如今已经变成了工商业的危机,这些危机造成的混乱局面同样令人反感。社会的维度越多,市场的规模越大,就越迫切需要某些调控手段来抑制这种不稳定性。如上所述,这是因为整体越先于部分,社会越超出个体之外,个体从其自身中就越难以感受到他必须加以考虑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利益。

假如这些职业伦理能在经济秩序中逐渐被确立起来,那么我们在社会生活领域里很难找到的职业群体就必定会得以形成或复兴。因为惟有这样的群体,才能够制定一套规范图式。不过,这里我们又遇到了一种历史的成见。在历史中,这种职业群体被称之为法团(corporation)注11,人们认为这种法团与政治意义上的旧制度(ancien régime)具有紧密的联系,所以根本不可能存活下来。对工商业来说,对合作组织的需要似乎就是一种倒退,原则上讲,这种逆向而行的做法完全应该被当成一种不健康的现象。

不过,我们却可以借助原初的事实来驳斥上述推断,这就是法团极其漫长的历史。倘若我们认为法团只能追溯到中世纪时期,那么我们就会认为它会随着当时的政治体系共生共灭。然而事实上,法团却具有更古老的起源。自从手工业开始出现,产业不再纯粹是农业的时候,也就是说自从城镇形成以来,手工业行会就已经产生了。在罗马,它可以追溯到史前时期。传说普卢塔克(Plutarch)和普林尼(Pliny)就曾把这项制度归功于国王努马。“努马最令人钦羡的基业,就是他所实行的手工业分工。城邦由两类人组成,或者分为两部分……为了排除能够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他以手工业为标准,将所有人划分为多种实体:笛手、铁匠和木匠等……”(《努马传》,第17卷)注12。虽然这只是个传说,却足以证明这些工匠社团(collegia)有一部古老的历史。然而,无论是在国王的统治下,还是在共和制中,这些社团都深藏不露,我们几乎很难了解它们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不过,早在西塞罗时期,其数量就相当可观了。“所有劳动阶层都似乎强烈地要求增加手工业团体的数量。在帝国的统治下,我们看到法团已经扩展到了前所未有的范围,如果考虑到经济分化因素的话”(瓦尔沁)注13。于是,一个时代到来了,所有类型的劳动者(由于当时的劳动分工已经很发达了,所以这些类型非常之多)都似乎结成了社团。同样,那些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也如此。这时候,社团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首先,它们通常是一些私人群体,国家只能间接地控制它们。然后,它们逐渐变成了公共生活的正式机构。这样一来,它们只有借助政府的权威才能得到确立,并发挥真正的行政功能。例如,生产食品的法团(如屠夫和面包师等),就有供应食品的义务。其他从事贸易的社团亦如此,只不过程度上差些。有了这样的公共职务,这些贸易行会就可以通过交换它们所提供的服务,获得某些特权,并得到历代帝王的认可。于是,此类无足轻重的职务便逐渐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法团也变成了行政管理固定的齿轮。不过,一旦法团被纳入到监控之下,就会受到各种职责的牵累,而渴望重新获得自身的独立性。然而,这种想法却遭到了全能的国家的拒绝,国家已经将职业及其法律和秩序的义务变成继承性的了。任何人如果找不到其他人来填补他的空缺,就无法解脱自身。这样一来,直到罗马帝国灭亡之前,法团都始终扮演着被奴役的角色。

一旦帝国寿终正寝了,法团也就没了活路,只有高卢地区和日耳曼地区的罗马城邦中还能找到些许遗迹。更有甚者,内战使高卢遭受了灭顶之灾,这场内战与后来的侵略战争一起,彻底摧毁了贸易和手工业。那些原来在法团中只知道承担责任,没有得到任何酬报的工匠们,趁国家战乱之机逃离了城市,分散于乡间的各个角落。于是,到了18世纪,也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初的世纪,法团几近灭绝了。倘若当代评论家留意到上述情况,他也许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团行将就木,因为它们已经失去了原来的目的,即使它们曾经有过这样的目的:他会把任何复兴法团的企图看成是一种注定会以失败告终的倒退,因为我们无法阻挡历史的潮流。所以,上个世纪末的经济学家借口说,旧制度中的法团已经不再起什么作用了,他们坚持认为,法团不过是以往历史的残留,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丧失了基础,就连其最后一丝踪迹也会丧失殆尽。然而,上述推断完全背离了事实。在所有欧洲社会中,即使法团一度杳无踪影,却也曾焕发过新生。在11世纪和12世纪左右,法团重新复活了。拉瓦瑟尔(Levasseur)指出:“从11世纪和12世纪起,工匠们就感到有必要组织和建立他们最初的团体了”。注14到了13世纪,我们看到法团再次繁荣起来,并得到了平稳的发展,直至又一轮的衰落时期。在这种古老的历史和持续的生存中,难道我们分辨不出其中的真相吗?法团所依赖的并不只是既定政治体制所特有的某些意外的或偶然的环境,而有其更广泛、更基本的根源。从城邦的出现到帝国的鼎盛时期,从基督教社会的兴起到法国大革命,法团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也许是因为法团能够满足深层的、持续的需要。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反驳这样的看法,这种看法解释说,法团上个世纪末突然瓦解,证明了它们已经不再符合集体生存的新条件。难道事实没有证明法团在经过最初的阶段后,根据自己的意志并通过新的形式重新确立了自身吗?今天,所有庞大的欧洲社会都已经感觉到有必要重新确立法团体系,难道这种需要不是一种相反的征兆吗?它说明彻底摈弃法团体系的做法才是一种不健康的现象;难道这种需要不也是一种标志吗?它意味着我们今天所要进行的改革完全不同于杜尔哥(Turgot)的方案,甚至与这种方案截然对立。

不过,一般说来,有一件事情也使我们产生了疑虑:这样的重组活动是否真的有用。它要想切实可用,就必须首先借助它所产生的道德后果,每个贸易团体或手工业团体都必须成为自成一类的道德生活核心。所以,留给我们有关以往的法团的记载,以及我们对法团遗留下来的东西的印象,都无法使我们相信法团能承担这样的角色。表面看来,它们似乎只能满足功利的功能,只能服务于职业的物质利益。既使它们被重新确立起来,也仅仅意味着用协作的自利主义替代个人的自我中心。在我们的眼里,法团(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的法团)完全是一种精心守护自身特权和排他性权利的组织,甚至是致力于增加这些特权和权利的组织。所以,倘若法团仅仅专注于狭隘的职业事务,那么它就不可能对协作团体及其成员的道德产生非常积极的反应。而且,我们也必须当心这样的说法,认为在特定历史时刻特殊的法团所具有的特点,完全适用于整个协作体系。实际上,这种纰漏完全不是所有法团组织本来的特征;例如,我们在罗马的法团中就根本看不到这样的纰漏。对罗马法团来说,追求功利的目的并不是显得很重要。瓦尔沁指出:“由罗马工匠组成的法团远不如中世纪法团那样具有明确的职业色彩。那时并没有什么方法上的规定,没有强迫学徒的事情发生,也没有排他性权利的出现,而且它们的目的也不在于积累资本去发展一家企业”。注15其实,如果有需要,他们联合起来就会使他们更有力地去保护共同的利益。但这只是得益于法团的一个好处,还不是法团存在的主要理由。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团的主要功能呢?首先,法团是一种宗教社团。每个组织都有各自特有的神灵和仪式,而且有可能的话,这些神灵还会被供奉在专门的神庙中。就像每家都有一个家神(lar familiaris),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公共神(genius publicus)一样,每个社团也都有自己的保护神,即社神(genius collegii)。当然,工匠们的宗派也往往有自己的节日,这些节日既需要借助祭祀活动来庆祝,通常也要共同举行宴会。这样做,不仅是为了敬献能够把同伴们聚集起来的社神,还有其他的场合也会如此。例如,在庆祝新年(strenia)的时候,“罗马的地毯工和象牙工就会在他们的学园(schola)内聚集起来;他们会得到五枚银币(denarii)、蛋糕椰枣……当然,费用是从基金中支出的”。此外,他们也庆祝家节(cara cognatiocaresta,有爱家之意);元月初(?)注16,各个家族都会收到馈赠,这个时候,社团要从公共基金中拿出钱来分发给大家。于是,便有了这样的问题:法团是否拥有自己的救济金,法团是否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向成员们提供定期的帮助。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不过,既然分钱这件事是在节日里发生的,所以这些争论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各种宴会……(?通常是共同举行的宴会)无论如何都发挥着救济的作用,意味着间接的援助。任何时候,那些确实需要救济的人都非常清楚,只有在特定的日子里,他们才能指望得到这种所谓的津贴。正因为罗马法团具有这样的宗教性质,所以也必然会在丧葬方面有所反映。法团成员就像同族兄弟(gentiles)一样,希望活着的时候在宗派仪式下团结在一起,死了的时候也长眠在一起。所以,所有比较富裕的法团都有一个共同的坟墓(columbarium),每个成员都有权在此安葬。如果社团买不起安葬地,至少也要保证为其成员提供一个比较体面的安葬仪式,而费用则从公共基金中支出。不过,第一种方式是最普遍的。共同的仪式,共同的宴会,共同的节日,共同的庆典——所有这些,难道还构成不了罗马家族组织的明显特征吗?瓦尔沁指出:“每个社团都是一个大家族。职业和利益共同体替代了血缘的纽带。这些伙伴们不正像家族一样,拥有共同的仪式,共同的宴会,共同的葬礼吗?我们已经看到,这些宗教和丧葬仪典确实与家族同出一辙;他们庆祝家节和葬礼的方式也没有什么两样”。在另一处,瓦尔沁也曾说过:“这些接连不断的仪式,就是能够把社团变成家族的有力要素。再没有哪个词能够更贴切地描绘这种通过同伴关系连结起来的纽带的性质了,有许多特征可以证明,他们中间确实存在着一种深厚的兄弟情谊。各个成员都彼此视如兄弟,有时竟然以兄弟相称”。注17他们之间最平常的称呼就是兄弟(sodales)。这个词本身就表明了兄弟在精神上亲密无间的亲属关系。社团中的男女保护人经常被称作父母。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成员对社团的忠诚:他们把自己的遗产和礼物都捐赠给了社团;此外,还有另外一个证据:他们的墓碑上写着“敬社”(pius in collegio)的字样(意为“他是社团的忠诚之子”),这与“敬家”(pius in suos)没有什么区别。根据布瓦西(Boissier)的说法,这种家族生活实际上是所有罗马法团的主要目的。他说:“那些加入法团的工匠们,主要为的是享受集体生活的乐趣,法团内的社交不像家族限制得那么死,也不像城市那么分散:在朋友圈子里,他们想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轻松些,更自在些”。注18

基督教社会的框架与城邦的模式不同。所以,中世纪的法团与罗马法团也很不一样。当然,它也为其成员创造了道德环境。拉瓦瑟尔指出:“法团用牢固的纽带把具有同样职业的人们结合起来。它们通常是在一个教区或一个专门的小教堂里成立的,并寻求圣徒的保护,而这个圣徒就是整个共同体的庇护人……在教堂中,成员们集合起来,做完规模盛大、庄严堂皇的弥撒后,便利用当日剩下的时间,跑出去开一个欢快活泼的宴会。只有在这个方面,中世纪和罗马的法团才有一些相似之处。”注19……“为了平衡收支,法团必须做出预算,这是规定好的……有一部分基金留给慈善事业……(巴黎的)厨师们要把三分之一的会费拿出来,去帮助那些因为年景不好而缺乏生意或上了年纪而败落的贫穷老人……很长时间以后,到了18世纪,我们还依然可以见到金匠们为那些贫困潦倒的金匠提供200里弗赫(livres)无息贷款的记载。”同样,在每一行中,雇主与雇工的相互义务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雇主之间亦如此。一旦所有这些规定被确定下来,雇工们就不敢肆意妄为了。“所有法团的法规都共同禁止雇佣那些约期未满的雇工,如果雇主违反了这一规定,雇工接受了这一工作,那么两者都会被课以重罚”。不过,对雇工来说,倘若没有理由,就不能被解雇。在打磨行业中,只有当十个雇工和四个同业公会会员举手赞同的情况下,才有理由开除雇工。此外,还有对每个同业公会的规定,即是否允许夜班工作。不允许夜班工作的规定,禁止雇主让他的雇工值夜班。其他规定则旨在保证职业诚实。所有预防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商人和工匠欺骗顾客,防止在没有真正质量保证的情况下推销商品。“禁止屠夫给猪肉充气,禁止把猪油和肥肉混起来,禁止卖狗肉……禁止织工用高利贷者提供的羊毛织布,因为羊毛可能是债务的抵押担保……禁止刀剪商用丝绸包裹刀把,或用黄铜或锡线缠绕刀把,把里面的木块挡起来,这样会欺骗毫不知情的顾客,……”确实,到了一定的时候(18世纪),这些规定越来越成为恼人的东西,而不再适用了,它们被用来维护雇主的特权,而不是保护职业的名声及其成员正直的交易。不过,对任何制度来说,腐化堕落都会在历史中某一时刻蔓延开来。也许,这是因为这种制度无法及时适应新时期的条件,或者是因为它仅仅获得了片面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它本身的张力实在是太大了,最终使它无法去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也许恰恰出于这个原因,人们才寻求去改造它,而不是宣布它永远是一种废物或彻底将其抛弃掉。

而且,一些相关事实也清楚地表明,职业群体无法使其自身成为一个道德领域,这不过是其以前的特征罢了。甚至在更长的历史时期里,这种特征表现得非常明显,是它的主要作用。无论如何,这不过是一般法则的特殊例子。在任何政治社会中,有许多个体都拥有共同的观念和利益,情感和职业,其他人不得介入。倘若这种情况出现,那么这些个体不可避免会带有某些相似性,就像有一种力在推动他们一样;他们感到彼此相互吸引,相互追求,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般社会中的一个有限的群体,而且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旦这种群体形成了,任何事物都阻挡不了这种恰如其分的道德生活演化下去,同时这种生活也成了促使它产生的特定条件的标志。所以,如果人们没有这种通过密切联系创造出来的整体感,就不可能生活在一起,也不可能同舟共济;他们情不自禁地依附于这个整体,与其休戚与共,用行动去报答它。这种对超出个体范围的事物的依附,对个体所属群体利益的依附,是所有道德活动的源泉。这样的整体感变得越来越强烈,最终被应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务,共同生活成为最平常、最重要的生活,也变成了各种程式,而且比其他程式更明确。由此,我们获得了道德规范的整体,它的基础也正在成形。

如果没有反常的事情发生,使事物的自然秩序发生混乱,那么所有这些都注定会进行下去。而且,如果事情真的这样,对个体和社会都同样有利。如果由此释放出来的道德活动变得社会化了,也就是说受到了规定,对社会来说当然是好事情。如果道德活动被完全交付给个体,那么在各种冲突中只会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社会就会受到许多内部纷争的动摇,受到严重危害。此外,这种活动也远没有摆脱必须受到规定的特殊利益,以及必须进行安抚的敌对斗争,而成为一种约束力,不管是以直接的方式,还是借助公共机构的介入。所以说,道德活动的利益本身,可以使特殊群体能够实现由此形成的这些功能。有时候,这种活动甚至还可以加速这样的形成过程,或者使其变得更容易些。同样,个体也会在集体根基的庇护下找到自己的优势,使自己安居乐业。因为在他看来,无政府状态也会给他带来痛苦。当个体与其同伴之间的关系不再受到任何规定影响的时候,就会产生永无休止的争斗和摩擦,个体必然会深受其害。对一个人来说,当他与最亲密的伙伴大打出手,并不得不筑起防御,好像总是处于敌人之中,这种生活当然是很糟糕的。这种萦绕着他的敌意,这种抵抗敌意的神经紧张,这种彼此之间永远解不开的误解,都是痛苦的来源;也许我们喜好战斗,但我们也热爱和平的快乐啊;我们或许可以说,人们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越深,或者说文明的程度越高、越深(两者是同义的),我们就越会为这些快乐感到自豪。所以,当分享共同利益的个体走到一起,他们的目的就不仅在于维护自己的利益,或确保面临敌对团体时能使自身得到发展。甚至说,他们结合在一起,只是为了融入同伴之中的快乐,不再会感到在他们的对手中迷失自己,这种快乐也是共同生活的快乐。简言之,就是用同样的道德目标来引导他们生活的快乐。

家庭道德也是以同样的方式演化的。实际上,家庭生活曾经是,也依然是道德的核心,是忠诚、无私和道德交流的大学校:我们赋予家庭很高的地位,使我们倾向于去寻找那些可以特别归结为家庭的解释,而非其他。我们倾向于认为,同宗关系会形成非同寻常的潜在的道德同情感。不过,我们去年看到,这种同宗关系并不具有人们所认为的那种非凡力量。长期以来,家庭中也有许多没有同宗关系的关系:人们非常容易获得那些所谓人为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也能够产生所有自然亲属关系的效果。所以,家庭并非纯粹或本质上是一种同宗群体。在政治社会中,家庭不过是通过特别紧密的观念、情感和利益共同体,恰好把个体结合起来的群体。同宗关系无疑有助于构成这样的共同体,但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

物质环境、经济利益和崇拜的共同体都曾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且,我们也知道,家庭在道德史中曾经起到的道德作用,以及演化群体中曾经确立的道德生活力量。为什么它应该与来源于职业群体的道德生活有所不同呢?当然,我们期望这种生活在某些方面不那么严格,并不是因为其构成因素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而是因为它们不再那么多了。家庭是一种囊括一切存在的群体;什么也摆脱不掉它,任何事物都能在家庭中找到回声。家庭是微型的政治社会。另一方面,只有一种专门化的生存部分直接源于职业群体领域,这就是与职位有关的部分。再者说,随着职位的功能逐步专业化,每个人的活动领域也会更加局限于其相应职能的界限,所以我们决不能忽视以职业为代表的大部分生活。

家庭与职业群体之间紧密的并存关系,可以通过罗马法团的某些事实得到详细的证明和直接的确定。当然,我们已经看到,法团是一个大家庭,是按照家庭社会的模式塑造而成的,其中有共同的宴饮仪式、节日、祭祀和墓地。这明显是因为我们把法团当成了演化的起点,在这个阶段,我们会比在其他任何阶段更清楚地看到,法团怎样部分是由道德目的构成的。只要产业还带有非常明显的农业特色,它就会具有家庭的自然框架,具有由乡村比邻家庭所组成的地域群体的自然框架。一般而言,只要交换或交易还很落后,庄稼人的生活就无法摆脱家庭生活,他依然会靠他的产品来维持生活,家庭同时也是一个职业群体。那么,法团最初是怎样出现的呢?是手工业。这是因为手工业不再有家庭排他性的特点。一个依靠手工业生活的人,不得不成为一个顾客,所以他不能不顾及同一行业的其他工匠在做些什么;他必须与这些人竞争,与这些人接触。这样,一种新的社会活动形式就确立起来了,这种形式超出了家庭的范围,不再有任何恰当的框架。如果这种形式依然没有被组织起来,它就得创造一个;所以,这种新型群体就是以此目的形成的。不过,被全新确立起来的社会形式,却常常是在某种程度上被改造过的旧形式,有时候会变得更糟。所以,家庭就成了塑造新群体的模型,不过这当然只是模仿其中某些基本的特征而已,而不是一字不差地照抄照搬。这样,我们才说法团的胚胎是一种家庭。尽管这种群体采用了家庭模式,可是这种社会活动的形式也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家庭的权威,与家庭的属性分离开来了。

然而,我强调这种并存的情况,并不是说法团或未来的团体应该或可能带有这种家庭的特征。显而易见,它们越进化,就越会发展出未曾有过的特点,就越应该脱离它们在局部上所代表的以往的群体。当时,中世纪法团体系几乎很难让人回想起家庭结构。基于更多的理由,我们今天所需要的法团团体也必定会出现同样的情况。

不过,这里的问题是了解法团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既然我们已经找到它们必须存在的理由,我们就应该考虑它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形式,从而在集体存在的现有条件下发挥作用。既然这个问题这么难,我们就应该尝试就此说点儿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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