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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7.伦理监督的原则 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就如“一个硬币有两面一样”,任何医学技术的创造与临床运用中都会产生积极与消极影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运用医学的技术和方法对精子或卵、受精卵及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成功地从技术上解决了不孕不育等长期困扰医学界的难题,极大地促进了医学基础和临床应用研究的发展。但是,该技术也引发了有关伦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病人的原则 全面考虑病人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病人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病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病人的治疗方案;严禁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病人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2.知情同意的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医务人员对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病人做出合理的实质性说明。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3.保护后代的原则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植入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4.社会公益原则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5.保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着特殊的敏感性,深深地涉及当事人和相应后代的隐私。为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孕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同意书。

6.严防商业化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7.伦理监督的原则 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确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符合上述伦理原则,真正造福病人、造福子孙后代、造福社会。

【案例】

周某和妻子都是医务人员,婚后7年来一直未孕,经多次检查其结果都显示为,周某的A级精子的百分率在5%以下,精子活力较低,而女方正常。他们先后在南京一家医院做了两次人工授精,可惜终因男方精子质量极差而告失败。于是周某夫妇决定在江苏省某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他们与该医院签订了各项协议书,并口头约定了手术方案为试管婴儿第二代手术(一般其适应证为男方精液质量差而女方正常)。不料,该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认为男方精液较好,擅自更改手术方案,做的是试管婴儿第一代手术(一般其适应证为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较好),从而导致了手术彻底失败,结果,周某夫妇非常伤心,把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摘自:中国首起精子官司庭审直击不孕夫妇索赔3.6万.北京青年报,2003-06-20)

【伦理分析】

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第一,违背了有利于病人原则,周某夫妇如果做试管婴儿第二代手术其成功率应该是优于第一代手术,对病人是有利的,而医院却给他们做了第一代手术。第二,没有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病人为医务人员,该医院的医生完全可以采取参与合作型的医疗模式,听取病人意见,多与病人沟通,和他们共同商量最佳的医疗方案,本例,他们的分歧是男方的精液活力高低的问题,如果术前有充分的沟通,就不会有这样的分歧,从而也不会引发矛盾。第三,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这也是不尊重病人自主权的必然结果,医院改变治疗方案时本应征求患方的意见,只有在患方同意后才可以改变。但该院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病人不知情下更改手术方案,这是对病人知情权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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