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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辅助生殖技术对伦理、道德、法律、社会以及人类子孙后代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和危害,所以社会上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伦理监督。根据2003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七条的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其医学和社会功用,但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引发一些纠纷,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范,具体伦理原则有:

(一)有利于患者原则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等各方面因素,本着对患者健康负责的原则,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当最终确定此项技术是对患者最有利且伤害最小的选择时,再考虑协同患者共同制订可行的和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案。对于不孕不育家庭,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不是必须的唯一选择,对于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反对从医院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出发对可以治疗的不孕不育夫妇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二)知情同意原则

辅助生殖技术目前仅处于探索和发展之中,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社会上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医务人员要始终贯彻知情同意的原则,向参与辅助生殖技术的供受双方提供可以理解和做出理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分析其中利弊,尊重他们的选择。对于精子、卵子、胚胎的捐赠者,医务人员需告知其捐赠是无偿的及健康检查的必要性,不能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信息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要求且符合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医务人员需告知其实施该技术的程序、可能承担的风险、成功的比率、接受随访的必要性、相关费用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三)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原则

为保障供受双方家庭稳定和出生后代的利益,卫生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护理人员有义务把相关的措施告知双方,简单来说有下列内容:遵照我国抚养—教育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责任,通过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有出生缺陷的孩子)同自然生殖的孩子法律上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受方父母离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裁定时仍然不受影响。捐赠者对出生的后代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四)互盲和保密原则

为维护捐赠者、受者和后代三方的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我国卫生部规定,凡利用捐赠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互盲,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有序的开展和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家庭等法律纠纷,保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护理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他们的隐私,严格保守秘密。

(五)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长远来看应该是一致的,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必须坚持“社会利益第一”的原则,个人利益绝对服从社会利益。辅助生殖技术不仅要求对家庭或个人有益,同时必须对社会有益和对社会负责。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参与者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要有法制观念,确保谨慎选择该项技术。医务人员要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防止技术滥用,不对单身妇女实施、不做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不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不违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等。

(六)严防商品化原则

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生育权以及保护和尊重人权,医护人员要严格掌握适应证,控制适用范围,不得受经济利益驱使应用于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妇。供精、供卵、供胚胎均以捐赠为目的,禁止买卖,对实施该技术后剩余的胚胎如何处理问题,在禁止买卖的前提下应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同时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是允许的、可以理解的。

(七)伦理监督的原则

由于辅助生殖技术对伦理、道德、法律、社会以及人类子孙后代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和危害,所以社会上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伦理监督。由医学、生物学、社会学、法学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专家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依据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执行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审查、论证和建议,规范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努力把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冲击和问题,基本上在上述伦理原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仍潜存着一些问题,相信以后经过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努力,一定会制定出更合乎实际更完善的伦理和法律规范。

生殖伦理委员会简介

根据2003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七条的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

1.咨询决策功能 生殖伦理委员会成员由医学、护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医院管理等专家组成,针对生殖医学中的伦理冲突和医疗纠纷及医德难题,能充分运用与综合各专业优势,在伦理学原则指导下进行决策和提供咨询服务。

2.监督审查功能 委员会受理涉及生殖伦理的相关事务,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督查审核来监督临床工作各环节的伦理规范问题。还通过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来严格流程管理,避免医疗风险,保护《伦理原则》中阐述的医患双方的各项权利。

3.教育培训功能 委员会主要承担临床专业从业人员和伦理委员会成员自身的教育培训任务,主要承担患者及其家属有关生殖医学的健康宣教工作,主要承担生殖医学伦理学的普及工作,协助开展社区、公众的生殖伦理学教育。

4.研究协调功能 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伦理问题及时讨论、研究与协调,并在相关制度和流程中加以规范与完善,加强与其他伦理组织与生殖医学学术组织的横向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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