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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社会行为

时间:2022-03-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助人和冷漠”成为社会心理学关注的热点。助人行为特指以他人为对象的亲社会行为。利他行为指不期待任何奖励和回报的亲社会行为。习得论认为,亲社会行为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来的一种行为方式,决非与生俱来。总之,在个体成长过程中,亲社会行为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亲社会行为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行为,所以是被接受的,受到鼓励的和可以得到一定报偿的。贝克威茨等人称此规范为“社会责任”。
社会行为_社会心理学导论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帮助人的现象,也可以看到,有些人对身处困境的他人抱冷漠的态度。“助人和冷漠”成为社会心理学关注的热点

一、亲社会行为的含义

(一)亲社会行为的概念

亲社会行为泛指一切符合社会期望而对他人、群体或社会有益的行为。

亲社会行为分为:助人行为和利他行为。

助人行为特指以他人为对象的亲社会行为。包括回报性行为和补偿性行为。

利他行为指不期待任何奖励和回报的亲社会行为。

(二)亲社会行为的发生

1.两种对立的理论

亲社会行为是如何发生的?心理学上有两种对立的理论:即本能论和习得论。

本能论认为,利他主义是一种由遗传因素决定的,为保证物种的生存而牺牲个体的内部机制。

习得论认为,亲社会行为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来的一种行为方式,决非与生俱来。

2.儿童利他行为的发展

(1)过程

儿童利他行为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很小的时候是没有利他行为的,助人行为随年龄增长而增多。

认知发展论者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是经历了“他律道德性”和“自律道德性”两个有质的差别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儿童认为规则是由外在的权威给予的,因此必须遵守。儿童这一时期的认知方式表现在:自己和他人分不开,也就是自我中心性。因此这个时候,儿童只有在作为权威者的父母的要求下,才会做出帮助别人的行为。在第二个阶段,儿童认为规则是通过相互约定而形成的,而且能够变化。此时,儿童脱离了自我中心,变得会关心他人的立场和观点等,而且,得到别人的帮助就产生感激之情,损害了他人就产生罪恶感,于是互惠的助人行为和补偿性的助人行为随之增多起来。

这一观点得到了研究的证明。格林和施奈德1974年的研究,按年龄把被试分为四组,即5岁和6岁,7岁和8岁,9岁和10岁,13岁和4岁。结果发现,在儿童分享糖果和帮助他人完成打扫任务上,助人的意愿累进式地增加,直到9岁和10岁,所有儿童都与他人分享和助人。

一般认为,6-12岁是助人行为发展最快的时期。

(2)影响儿童亲社会行为发展的因素

儿童亲社会行为的发展,一方面以道德认知发展和移情能力的发展为基础,一方面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习得。

心理学家在对助人者的采访中发现,个人在家庭中的早期社会化、模仿、外部奖励和惩罚对成年之后的利他行为有重要影响。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观察到过度助人的示范者后,人们的利他行为会减少。

总之,在个体成长过程中,亲社会行为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三)亲社会行为产生的根源

任何社会都会有许多约定俗成的、无明文规定的默契的行为标准,也就是非正式的规范。亲社会行为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行为,所以是被接受的,受到鼓励的和可以得到一定报偿的。

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之所以成为我们社会的规范是出于这样一些社会规则:

1.互惠,即人们认识到社会生活中的互相依赖,于是需要形成一种互惠互利机制。

2.社会责任,即不管个人之间是否互利,人都是应当助人。贝克威茨等人称此规范为“社会责任”。贝克威茨等人在“责任和信赖”的研究中证明了这一点。

实验要求被试在监督者指导下制作纸信封,告诉他们这实际上是一项对监督者的管理技能的测试。他们做得越好,监督者的奖金也将越多。让一部分被试相信监督者将取得的评价取决于自己的工作,而让另一部分被试相信自己的工作与监督者将得到评价没有什么关系。研究表明,前一组被试虽然明知自己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但他们仍然帮助监督者好好工作。研究者认为,被试的唯一动机就是“社会责任”。

社会规范以奖惩的方式控制人们的行为。但迫于规范所做出的利他行为毕竟是有限的,只有人们把体现亲社会行为规范的价值和信念内化,才会经常表现出利他行为。

二、助人行为的研究理论

(一)拉特纳和达利(1970)的干预模式和社会作用力论

1964年,在纽约发生的吉蒂被杀事件,在持续35分钟的搏斗中,有38名目击者,却无一人做出有效的反应,包括报警。一般的想法是,在场的人越多,个人采取行动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往往是观望的人越多,行动的人越少,甚至无人相助。拉特纳和达利的研究发现,他人在场减少了人们干预的可能性,他人在场情境的一个重要的效应是责任分散。

1.责任扩散实验

(1)房间充烟

这项实验是由拉特纳和达利于1968年完成的。实验的被试为男性大学生,就在他们填写问卷时,研究者通过风孔,向屋子里灌送表明紧急情况的烟雾。研究的真正目的,是测量被试是否向实验者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速度如何。更重要的是,研究者要考察别人在场是否会影响被试的行为。实验的结果表明,当被试单独一人在屋里时,75%的被试在发现烟雾之后的6分钟内报告。其中50%的被试在两分钟内就做出了反应。而当被试与其他人一起在屋里时,报告的比例明显降至38%-10%。

(2)癫痫发作

这是拉特纳和达利在同一年里做的另一项验证研究。大学生被试被请到实验室与其他大学生讨论大学生活话题。研究者让被试相信,各个讨论者不相互见面,而是在小隔间里以电话系统讨论更好,研究分为三种情景:一种是被试独自与另外一个人讨论;第二种是让被试相信除自己之外还有另外两个人;第三种情境则让被试相信,一起讨论的有六个人。无论哪种情境,每次实验实际上只有一个真正的被试参加。讨论开始时,其中一个讨论者(实际为标准化的录音)发言时谈到自己在大学生活中发过癫痫病。当再轮到这个讨论者的声音在电话中出现时,他表现出癫痫再次发作的声音,“我要死了……呃……救命……呃呃……发作了……呃。”

该研究的真正目的,同样是考察被试在独自一人时的助人倾向是否与他相信还有其他人存在时不同。研究结果很好地证明了实验的假设:可能的帮助者越多,被试对癫痫发作的讨论者做出试图帮助的反应的比例就越低。具体研究结果如图4-4:

图4-4

(3)遭难女士

该实验是由拉特纳与另外一个助手于1969年完成的。实验设计是:一位女实验员安排好被试填写一张问卷后,穿过门帘到隔壁办公室去了。4分钟后,被试可以听到那位女士爬到椅子上够东西的声音,紧接着的声音是尖叫,椅子摔到和女士跌到地板上。随后是女士痛苦的声音,“噢,天哪!我的脚……我……我……搬不动它,噢,我的脚脖子……我……没办法拿开身上的东西。”

研究者试图了解,在这种情境中被试独自一人时的反应同还有其他人在场时是否有差别。结果显示,被试单独一人时,70%的人会试图以不同的方式提供帮助;两个被试在场时,出现其中一人试图提供帮助的比例为40%;而如果旁观者换成无动于衷的假被试,则仅有7%的真被试尝试提供帮助。别人的存在与态度,造成了明显的观众抑制作用。

通过上述实验研究拉特纳和达利提出了干预模式和“社会作用力论”。

1.拉特纳和达利干预模式

个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干预,需要经历五个认知阶段,即干预模式。这五个认知阶段是:

(1)注意。旁观者个人必须“注意”到发生的事件。

(2)解释。个人将事件“解释”为紧急事件,意识到他人需要帮助。

(3)决定。个人考虑要不要帮助困难中的人,决定这是不是自己的责任,自己是否要采取行动。

(4)选择。选择助人的形式,具体做法。

(5)履行。将这种帮助付诸行动。如图4-5:

图4-5 拉特纳和达利的干预模式

2.社会作用力论

社会作用力论是指其他人的存在或行动对个体产生的任何影响。

在大量有关亲社会行为的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社会心理学家拉特纳1981年发表了著名的《社会作用心理》一文,阐发了他的社会作用力理论。在该理论中,拉特纳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个人为群体背景所影响的理论原则。受场论思想的影响,拉特纳认为,对于个人而言,一个由他人群体构成的社会情境,就是一个社会力场。在这个社会力场中,个人所受到的社会作用力,直接受到作用源数量、作用力大小和影响直接性等几个变量的影响。个人在群体构成的社会情境中所受到的社会作用力基本法则有以下三点:

(1)社会作用力乘积法则

个体所受到的社会作用力,是影响源数量、影响源影响力的强度及影响源发生影响的直接性等三个变量的积性函数。各个影响源的影响力越大(如个人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影响作用越直接(如影响源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纬度直接发挥作用),个体所受到的作用力也越大。这一法则如果用公式来表示,则可以得到公式:

IS=f(N,S,I)

以上公式中

IS=社会作用力     N=影响源数量

S=影响力强度     I=影响直接性

(2)社会作用力心理社会法则

时间因素是影响社会作用力的重要因素。同样的影响源,在不同的时间里出现,对人们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力是不同的。影响源数目的增加,虽会使整个社会力场的作用力增加,但与原有影响源所发挥的作用相比,后增加的影响源所产生的作用力是递减的。与第一个提供信息的影响源相比,第十个提供同样信息的影响源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力要小得多。不过,它仍然在人们已经受到的影响源的基础上,使原来的影响作用得到加强。用公式表示是:

I=SNt(t<1)

以上公式中

I=社会作用力     S=影响力强度

N=影响源数量     t=影响源作用力指数

(3)社会作用力分散法则

在一个社会力场中,对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影响源,接受同影响的目标人越多,这个影响源对于某一个目标人的作用力越小。用公式表示如下:

I=SN-t(t<1)

以上公式中

I=社会作用力       S=影响力强度

N=目标人群体规模     t=影响源作用力指数

(二)摩根和帕克的“助人的代价—报偿模式冶

摩根和帕克认为,帮助别人时要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得到的报偿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决定是否做出助人行为时所主要考虑的,因而提出“助人的代价—报偿模式”。这一模式指出,当助人得到的报偿超过付出的代价时,助人行为最容易发生。这里所说的代价不限于钱财上的支出,而包括所有助人行为带来的负面结果,如钱财、时间、精力的损失和可能带来的麻烦或危险。同样,报偿也不仅指得到的物质的报偿,还包括社会强化,特别是来自个人钦佩的人,自己喜欢的人或与自己相似的人的赞誉。同情也是一种报偿。助人使自己感到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提高个人有效性的感觉,提高自尊、自我价值感,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报偿。虽然代价与报偿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助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因此在特定的情境中每个人权衡结果的不同,是否做出助人行为的决策也会不同。

这一模式指出,随着助人代价的提高,助人行为的发生率降低;随着助人报偿的提高,助人行为的发生率提高。

拉特纳和达利进行过一项非紧急状态下的助人行为的研究,是这一模式的佐证。

他们指导大学生到纽约街头向1520名路人请求帮助,内容分别是问时间、问路、换钱、问对方姓名和向对方要一角钱。提供帮助的情况是:告诉时间85%、指路84%、换钱73%、告诉名字39%、给钱36%。显然,助人行为的发生率随代价的提高而降低了。换钱比告诉时间和指路麻烦一些,所以帮助比率小一些。而告诉陌生人自己的名字是有风险的,无缘无故给陌生人钱也是“不值”的,所以对这些求助的反映大大降低。而当学生说由于自己的钱包被别人偷走,要求对方给一角钱时,有72%的人做出了积极的反映。当学生将自己的名字先告诉对方后,对方做出反应的比率也增加到59%。显然,这一变化可用报偿的增加来加以解释。对方被偷使给钱行动的意义大增,而对方把名字告诉自己有得到信任的感觉。

(三)施瓦茨(1977)的利他主义模式与规范激活论

社会虽然鼓励利他行为,但并不是人人都这样做。施瓦茨认为,这是因为个人的行为是受规范支配的,因此个人是否产生利他行为,有赖于其个人所形成的个人规范的性质。个人将他的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规范,形成道德义务感、社会责任感、信念、价值观,从而推动个人做出利他行为。如果个人没有将社会规范内化,“社会良心”不足,另有一套只“关注自己”的规范,尽管社会要求、提倡、鼓励,他们也不会表现出利他行为。

即使已经具有助人的个人规范的那些人在紧急事件中也可能表现为不行动。施瓦茨提出“规范激活理论”,通过对道德义务感的激活以及对利他行为需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后果的评估等心理活动的分析,来预测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做出利他行为。

施瓦茨认为,个人助人与否可分为四阶段模式来描述,模式如下:

施瓦茨的利他行为模式

1.激活阶段:对他人需要和自己责任的知觉

(1)意识到处于需要帮助状态中的他人。

(2)对存在着某种行为可以接济对方需要的知觉。

(3)对自己提供援助的能力的认识。

(4)对某些更复杂责任感的领悟。

2.义务阶段:规范的构建和道德义务感的生成

(5)先存的或情境性构成的个人规范的激活。

3.防卫阶段:对潜在的反应的估计、评价和再评价

(6)对代价的估计和对可能结果的估计、评价。

(如果在第六步中一种特定的反应和所付出代价的评估得到最佳的平衡,则后两步也可以跳跃;不然就要通过7和8进行一次或更多次的反复。)

(7)由于否定以下方面对情境进行再评估和再解释。

a.需要状态(其现实性和严重性)。

b.做出反应的责任感。

c.迄今被激活的规范的适宜性等。

(8)根据再估计重复当前的步骤。

4.反应阶段

(9)行动或不行动反应

在激活阶段,个人意识到他人的需要,并觉察到自己所采取的接济这种需要的行动。在义务阶段,个人已有的义务感被唤起,或应承了新的义务。第三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是后退阶段,打算帮助的人开始评估付出的代价,并可能试图在情境中否认责任,这一阶段被施瓦茨称为“防御阶段”。最后是反应阶段,人们做出或不做出反应。

施瓦茨认为,人们在是否做出助人反应时并不会自觉地意识到经历的各个阶段。实际上,所有这些阶段都是在瞬间完成的认知过程,人们很可能在没有意识到为什么之前就发生助人行为。

在这一模式中第一和第三阶段包含着决定人们是否助人的两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1)对他人的需要及自己能提供帮助的意识。

(2)特定情境下不否认个人责任的倾向。

在施瓦茨看来,“在这一分析中假说的含义是,只有当人认识到结果并承认帮助的责任时,个人道德规范和他人的行为才联结起来。”

(四)施托布的移情实验和社会行为论

施托布假设影响个人亲社会行为发生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有效地帮助他人的知识技能,另一个是对困难者设身处地设想的能力,即移情能力。据此设想通过训练儿童的移情能力和帮助人的适当能力就可以提高亲社会行为的发生率。

施托布设计了表演游戏和“诱导”两种方法,用来增进幼儿帮助处于困难中儿童的意愿。实验中将儿童分为三组,两组儿童分别利用其中一种方法,还有一组用两种方法。

在表演组中,要求两个儿童表演一种情境(如“一个儿童在隔壁房间从一把椅子上跌下来”,“一个儿童站在驶来汽车的马路中间”,“一个儿童为积木被另一个孩子拿走而苦恼”等),其中一个儿童需要帮助,另一个儿童给予帮助。实验者首先描述一个需要帮助的情境。于是要求扮演“帮助者”的儿童即时做出所有他能想到的各种帮助行为;接着实验者描述一些其他需要帮助的情境,也要求如实地表演出来。最后两个儿童交换扮演角色。

诱导组和表演组的方法一样,只是仅仅要儿童口头上讲出如何给予帮助,而后实验者像在表演组一样提出其他适合的帮助方法,并指出每一种方法会对有困难的儿童产生怎样的积极效果,也就是说所谓诱导方法,是给儿童指出他们的行动对别人的效果。在表演和诱导并用的一组中,儿童受到两种方法的训练。在实际做出各种帮助后,实验者还说明会对有困难的儿童产生的积极效果。还有一个控制组的儿童做着各种和帮助行为无关的游戏。

为了决定上述实验的直接效果,在上述活动后,每个参加实验的儿童被领到一间有各种玩具的房间。实验者和儿童简短交流后,就跑到隔壁房间去看一个正在那里玩的女孩,然后,又宣称自己要离开一会儿。实验者离开后不到两分钟,隔壁房间发出一声很强的砰砰声,接着有大约70秒钟的痛哭声和抽泣声(实际上隔壁并没有人,痛哭声是由预制的录音带发出的)。被试会怎样做呢?施托布将儿童的反应分为三种:假设他们跑到隔壁去帮助属于主动帮助;假如跑去报告实验者隔壁房间里出了事情属于自愿报告;假如没有做任何努力以提供直接或间接帮助属于没有帮助。

一般来说,表演游戏可以直接培养亲社会行为,而且它的效果至少可以保持一周,但诱导法的效果并不显著。诱导法使儿童变好的压力明显地对儿童的自由感产生一些威胁,因此儿童以抗拒来反应它。

施托布用的社会行为理论来解释亲社会行为是怎样产生的。他认为,人在发展中形成了各种动机,而人的行为多数是以目的性为特征的。目的是潜在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激活,如果被激活的目的不止一个,就产生目的冲突并伴随着解决冲突的动机。我们可以把价值取向看作是道德领域中的个人目的,亲社会价值取向则是利他和不伤害他人的个人目的。亲社会价值取向体现为两种动机源:一是作为利他的无私行为的动机源,二是以规则为中心的道德取向为特征的动机源。除了两个价值取向的动机源,移情是第三个主要的动机因素。移情取决于三个条件:(1)初级移情,指儿童由于他人的不安引起的最初的情绪反应。(2)对他人的积极评价,是亲社会价值取向的一个成分。(3)自我概念影响移情,人们更可能对自己相似的人做出反应。动机转化为行为,除存在动机间的竞争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能力。但这些因素服务于动机,没有动机源就不能产生利他行为。

三、影响亲社会行为的因素

(一)利他者个人因素

1.年龄

大部分研究结果都表明利他行为随年龄增长而稳定上升。自私行为随年龄增长而明显下降。

2.性别

性别是影响利他行为的因素之一。一般来说,需要较大体力或不适合女性角色的利他行为,往往会由男性完成。此外,在较为尴尬的助人情境中,女性也会比男性更少表现出助人行为。女性更多地对依赖性较强的求助者给予帮助,男性则更多地对依赖性较弱的求助者给予帮助。

3.个性特征

一个人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与利他行为有着某种影响关系。一般来说,社会责任感与利他行为呈正相关。此外,个人的信念和价值观,也都会在利他行为中起重要作用。

4.助人技能

近期一些研究指出,懂得助人技能的人,也就是说懂得如何去帮助别人的人,尤其是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去如何帮助别人的人,要比不具有助人技能的人,更可能表现出完成实际的助人行为。

(二)情境因素

1.内在情境

主要指助人者当时的心境和情绪状态,以及其原来所拥有的助人经历和经验,当时是否有充分的助人时间等。

(1)助人者情绪状态

有研究表明,一个人自己当时的情绪状态,能影响到他利他行为的表现。心情愉快往往会促成利他行为的发生,不过消极心境对利他行为的影响则较为复杂。例如,内疚感是一种不愉快的心境,但却能够增加助人行为的表现。不过如果内疚感能够得到表达、减少或降低,就会导致助人行为的减少。一般来说,在消极心境很强的状态下,较难发生助人行为。

(2)助人者自己缘由的有关经历和经验

对于其目前的利他行为表现也会产生影响。如果一个人曾经在某种情境下有过助人的经历和经验,那么以后遇到类似情境时,其再度助人的可能性会明显提高。

(3)助人者当时的时间状态

是十分匆忙还是较为空闲,会影响其助人行为的发生率。在时间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发生助人行为的可能性会明显上升,而时间匆忙会减少助人行为的发生。

2.外在情境

一般指当事者所处的周围环境,其基本的社会风气或社会氛围,以及其他人的榜样和示范作用等。

研究者发现,利他行为在农村的发生率要比在城市的发生率高,说明外在环境对于利他行为的影响。当被害者在人格、文化、风俗、兴趣等方面与观察者或潜在利他行为者越相似时,那么观察者也就越愿意给予及时的帮助。一般来说,在有榜样示范的情况下,人们利他行为的发生率将有明显的提高。同时,社会平时对利他行为的宣传和鼓励程度等业都对利他行为有影响。

3.被助者的特点

涉及被助者的年龄特征、性别情况,外部特征等。

(1)性别

有关研究发现,女性在紧急情况下受到帮助的机会明显多于男性。为什么会是这样呢?主要解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部分社会中都存在着帮助弱者的社会规范,而按照传统的文化观念,女性属于弱者,弱者理当得到人们的帮助。二是人们通常认为男性和女性相比,应该具有更多的克服困难的能力和勇气,拒绝帮助男性的代价可能会低于拒绝帮助女性的代价。所以一般对男性求助者所给予的支持,低于女性求助者所给予的支持。三是对女性的帮助大多数是由男性来完成的。这其中也反映了性的吸引力的作用。因为有一些研究表明,富有魅力的漂亮女性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得到帮助的机会比长相平常的女性多。

(2)年龄

从客观上来说,由于老年人和儿童的自我独立能力较差,往往能够得到人们更多的帮助,这或许是因为人类社会始终保留着尊老爱幼的社会规范,个人实行尊老爱幼的行为,则为社会所鼓励,否则就可能遭到指责。所以,人们觉得有责任有义务来帮助年老体弱者和年幼无知的儿童。

(3)外表

研究发现,人们的穿着、仪表也是影响他人是否愿意帮助的因素。通常,人们更愿意帮助那些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言行符合社会风俗的求助者,而不愿意帮助举止粗鲁或者奇装异服行为不符合社会风俗习惯的人。

4.社会文化因素

任何一种社会文化因素都对我们的行为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利他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当然也会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不同的社会背景的人,确实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利他行为表现。

对此,许多较有说服力的研究,是由文化人类学家或者是社会心理学家在有关人类学和跨文化的研究背景中所提供的。比如,玛格丽特·米德曾经比较了新几内亚两种文化条件下长大的儿童行为。曼都加莫族人不大喜欢管教自己的孩子,往往放任自流,孩子长大后一般也不愿意帮助别人;而阿拉培什族人喜爱自己的孩子,孩子长大后同情心很强,助人行为较多。

在70年代,曾经有人对美国儿童和苏联儿童的利他行为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发现,苏联的学校教育强调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感促使个人批评那些违反团体规范的人,在客观上导致了人们助人行为的增加。另外,研究者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国际旅游城市,人们的助人和利他行为也有所增加。

四、对利他行为的促进

许多事实和研究证明,人类个体的利他行为主要是一种后天的习得性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教育和环境的影响力,来促进和培养个体的利他行为。对此,根据目前社会心理学家们的有关研究,做了如下总结:

(一)鼓励和培养人们的同情心

在社会心理学中,同情心被定义为设身处地来考虑别人的感情,并做出相应的情感反应。一般来说,同情心是我们助人行为和利他行为的一个基础。因而,为促进利他行为,也就应该鼓励和培养人们的同情心。

我们的同情会表现在对无助或受害者的关注,对贫困和有难者的关心。而这种关注和关心,将是我们采取实际助人行为或利他行为的前提。有社会心理学家曾提出一种“同情―快乐”理论,也即当我们对别人表现出同情时,会感受到一种由衷的快乐。而这种“同情―快乐”,成为促使人们助人和利他行为的动机。

在我们健康的家庭生活中,通过母子或父子的亲情,通过兄弟姐妹的手足之情,通过家庭成员的相互支持,一个人的同情心都会得到培养,受到鼓励。而在我们的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中,也应该注重这种对人们同情心的鼓励和培养。

(二)注重对儿童的教育

对于社会中利他行为的促进,应该重视对儿童助人和利他行为的培养。而在对儿童助人和利他行为的培养中,尤其应该注重模仿和家庭的教育力量。

儿童具有很强的观察模仿能力,当看到他人的助人行为时,儿童可能去模仿,学习助人行为。因而,我们应该充分注重家庭中父母的榜样教育力量。如果父母对他人总是采取利己的态度和行为,那么就必然会妨碍儿童利他行为的发生。相反,若是父母对他人经常采取慷慨热情的助人态度和行动,那么孩子往往会模仿学习,对邻里小伙伴或幼儿园小朋友更多地发生助人行为。

同样,在幼儿园和学校等教育机构,教师对小朋友的关心和呵护、对学生的关心和呵护,都可以给儿童观察和模仿提供权威性的榜样,促进儿童利他行为的发展。总之,经常不断地给儿童提供助人行为的榜样,就会有助于培养儿童的助人行为表现。有研究表明,多次看到他人把东西分给别人的孩子,比只看到一次把东西分给别人的孩子,表现出更多地把自己的东西分给别人的行为。因而,全社会鼓励助人行为,让儿童在生活环境中经常能观察到各种助人榜样,能有效地促进儿童的利他行为。

(三)强化儿童的利他行为

在对儿童利他行为的教育和培养中,应该注重对于儿童利他行为的及时强化。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助人行为和其他行为一样,可以通过强化而得到有效的巩固。比如,孩子做了助人的好事,父母和教师给予及时的表扬和鼓励,就会有助于儿童助人和利他行为的发展。

在社会心理学的有关研究中发现,当人们由于做好事受到表扬和鼓励后,他们就会逐渐产生一种响应的内在的自我奖励倾向。这时的强化就不单是一种外在的奖励,同时也会表现出一种内在的自我满足。因而,社会心理学家希望能够在外在强化也即在对助人和利他行为表扬和鼓励的基础上,促使人们产生助人后的内心自我奖励和自我满足感,形成较为内在的对利他行为的强化与培养。

(四)有效的助人技能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知道怎样或如何去帮助他人,对于提高人们实际的助人和利他行为,是很有帮助的。比如,见到失火,会想到火警,具备防火和救火意识,知道防火器材的使用,等等,都会增加人们对有关紧急情况的处理。

社会心理学家在研究中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本来都会有助人的意愿,可是由于不知道该怎样做,也就未能表现出实际的助人行为。例如,若是在幼儿园见到小朋友摔倒流血了,许多孩子可能很想帮助受伤的小朋友,可是却不知道该怎么办,而未能表现出实际的助人行动,也就未能受到由于做出助人行为所受到的表扬和鼓励。

于是,社会心理学家曾经设想,在培养人们助人行为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如何使人们了解必要的助人方法,就会增加人们实际的助人行为。

(五)注重社会舆论和宣传

对于利他行为的促进,是需要整个社会都大力协助和积极参与的,绝非社会心理学家单方面的事情。因而,应该注重社会舆论和宣传的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鼓励和促进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

例如“见义勇为”奖的设立,意在形成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

通过对亲社会行为的讨论,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亲社会行为的了解,并能够有助于亲社会的行为的产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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