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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为的分类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行为指导下的翻译活动是完全被操控的、处于权力话语之下的,来自政府、出版社、文化审查机关等的“把关人”限制着作品的获取、翻译、编辑和出版过程,他们决定作品能否被译介,确定译作的发行时间和范围,甚至控制着对作品价值的评价效果。交往行为将语言作为理解世界的中介,涉及语言的一系列功能,因而也更加适用于翻译研究。

在其著名的《交往行为理论》一书中,哈贝马斯将人的社会行为分为四类,即: 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式行为和交往行为,以下让我们分别了解一下这几种行为的特点: ①目的性行为(teleological action),指为了实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主体需要在特定的情境中选择合理的手段和方式的行为,它与客观世界相联系,关涉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种行为以目的的实现为唯一的目标,因此主体与客体无异,都是用以满足行为者意愿的工具和手段。在这种行为中,主体以技术和策略上的改进作为目标,因此科技知识在其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语言只是用来实现目的的一种媒介,主体利用这一媒介阐述自己的观点,影响对方,并促使对方采取与自己一致的立场,以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以这种语言观观照翻译活动,必然会造成翻译中的权力话语和语言上的殖民主义。发达国家会凭借自己在经济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影响、操纵甚至控制相对弱小的国家的语言文字传递活动,通过在科技、政治、文学等作品中的渲染影响弱小民族的意识形态,对这些国家的人民施行长期的控制和奴役,以更好地满足本国的经济利益。例如,当今的研究者在翻译研究中常常强调目的性,但是却往往将其窄化和片面化了。译者翻译活动的完成和译作的产生经常被研究者视为翻译的最终目的,而恰恰忽略了译作产生后还要进入大众读者的阅读视域,从而会对社会文化语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对于这种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才是我们研究目的论时最应当关注的部分。②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atively regulated action),指社会群体中的成员都要遵循共同的价值观和规范的行为,它与社会世界关联,关涉正当性,注重道德实践知识。处于同一社会集体中的主体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将自己的个体意愿上升为共同的价值取向,并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满足一种普遍化的行为要求”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 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120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时主体对各种准则和制度的认识和接受并非自愿的而是被动的。这种行为指导下的翻译活动是完全被操控的、处于权力话语之下的,来自政府、出版社、文化审查机关等的“把关人”限制着作品的获取、翻译、编辑和出版过程,他们决定作品能否被译介,确定译作的发行时间和范围,甚至控制着对作品价值的评价效果。因此,这时的翻译活动尽管也已经由译者的个人行为上升为接受社会检验和评价的社会行为,但是它更是一种道德教化的工具,而非自由言论的传播途径。③剧场行为(dramaturgical action),指在公众场合有意识地展示自我的情感、愿望等的主观性行为,其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观众以实现自我表现(presentation of self)的愿望。这一行为与主观世界相关,要求参与者具有真诚性,关注美学实践知识,因为它并不涉及单个的主体,也不涉及其他的群体成员,只与参与者相关。这里的语言是自我展示其内心世界的中介,因而并不具有认知功能和协调功能。若是将翻译活动理解为一种剧场行为,那么作品就不再关涉任何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因素,而是只与作者个体的经历和内心活动相关。这样,翻译活动就只是译者个人抒发感情、展示才华的渠道,与读者并不存在任何关联;译者也就不再需要关注各种外部因素,而是只要关注自己的内心活动和作品所展现的作者的精神世界就足够了。这种观点必然会导致将翻译研究窄化和狭隘化的倾向,因为它只注意到翻译活动中的主观性因素,强调主体个性、时间与空间上的历史语境、运用语言的熟练程度及其教育背景等主观性限制因素(subjective limitations)对于译者会产生重要影响Katharina Reiss, Translation Criticism: The Potentials & Limitations,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4, p.107.,而忽略了各种客观性条件对于这一活动的操控性影响,这无疑是不利于翻译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的。④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交流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进行的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行为,由此达成主体间的理解和共识,以实现行动上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进行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样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并不是由其中某一主体所设定的、用以满足其自身目的的准则,而是得到了所有的参与者共同认可、且表达了主体间相互的期待和要求的规则。交往行为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均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关涉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三个有效性要求,“即交往参与者在论及客观世界时,陈述应是真实的;论及社会世界时,陈述应是正确的;论及主观世界时,陈述应是真诚的。”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8页。 交往行为将语言作为理解世界的中介,涉及语言的一系列功能,因而也更加适用于翻译研究。在此,文本的意义并不由作者的主观意图决定,也不由把关人的权威性解释所左右,更不是译者个人的阐释结果,而是必须进入主体间的交往过程,由大众读者以争辩和评论的形式对其进行评价,从而得到对作品相对一致的认识和理解,由此决定其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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