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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2-02-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他对与法律平等原则相对立的特权现象深恶痛绝,认为坚决地反对任何特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治国的基本要求_传统文化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978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即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后来被载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党的十三大报告等许多重要文件,成为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长期方针,其内容涉及到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有法可依要求国家必须高度加强立法工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际需要,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颁布了大批法律、法规,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进一步完善,无法可依的现象有了根本的改变。但如果用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目标衡量,目前我国法制化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无法可依。立法如何更好地满足法治需求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如立法需求“此起彼伏”、立法活动“疲于应付”。1979~1992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社会变化比较频繁,立法工作比较被动,立法速度也比较缓慢。有些法律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特征和要求,留有很重的计划经济痕迹,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则是“法治”的关键。有法必依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坚决地执行,不许有任何违反。执法必严是要求司法工作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实依照法律的内容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现在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能不能坚决地依法办事的问题。如果没有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法治建设就成为一句空话。这个关如果不解决,就会丧失人心,丧失人民的信任。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11]“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严格执法的必然结果。要求司法工作者对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背了法律,必须—律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所以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遥法外。”[12]十六字方针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利用法治克服领导者个人缺点,实现对权力的制约,通过法制,明确权力义务范围,尤其是区分责任,明确权限,以克服我们旧体制中权责不明,官僚主义等多种缺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同志说:“全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他对与法律平等原则相对立的特权现象深恶痛绝,认为坚决地反对任何特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他特别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13]邓小平同志主张树立法律的权威。认为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无论制定多少或多么好的法律,都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法律之所以应当具有权威,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具有内在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因为现代的社会和政治生活客观上需要法律这种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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