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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欲成为良心的开掘和培育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罪犯的良心培育是爱的教育。爱的教育历来为人类的教育家们所高度关注。在人格改造中,爱的教育处于高级的层次上,它的目的是提高罪犯的道德人格层次、塑造其善良健康的道德人格。爱的教育之所以是一种深刻的人格改造,应当在人的社会性中得到阐释。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犯罪称之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国内外的犯罪学研究都表明,未成年犯的出现与家庭教育状况密切相关。
爱的教育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爱的教育

良心的开掘和培育,其本质是爱的教育。罪犯对自我良心的寻找、发现、开掘和培育,是忏悔的过程。而忏悔是痛苦的情感体验。这种痛苦的体验,一方面来自于对他人(主要是被害人)的不幸与痛苦的分担和移情;另一方面来自于由刑罚惩罚所转化的内在惩罚,即羞耻心这一“内向的愤怒”。而这两种痛苦体验是融合为一体的。但是,良心培育的目的则并不在于痛苦的忏悔。忏悔只是良心培育的途径而已。而且,痛苦的忏悔作为良心的自我审判、羞耻心作为“内向的愤怒”,应当是很有限度的,而不是无节制的。过度的痛苦忏悔,过度的道德焦虑对人格的健康与发展是有害的。(113)因此,良心培育不应当沉溺于忏悔之中,而应当及时地导向爱的教育。

良心和爱心是同义词。人们通常所说的“好人”是指有良心的人、善良的人,也就是能够爱他人的人。我们无法想象有良心而无爱心,或者有爱心而无良心。同情心是良心的萌芽,它的本质是对他人的关切、对他人的爱。“一切真诚的爱都是同情”。(114)爱作为道德情感,是良心的基本存在方式:母亲的良心以母爱为存在方式,夫妇的良心以情爱为存在方式,朋友的良心以友爱为存在方式,信教者的良心以圣爱为存在方式,高尚者的良心以博爱为存在方式,如此等等。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十八世纪英国伦理学家巴特勒认为良心是人行仁义的天生愿望,是人性固有的组成部分。所以,没有爱,就没有良心。良心的发展程度是以爱是否丰富、是否深刻为主要尺度的。对罪犯的良心培育是爱的教育。

爱的教育历来为人类的教育家们所高度关注。中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的教育核心是仁爱,而“仁”的根本含义是“爱人”。另一位教育家墨子宣扬兼爱,即提倡无差等之爱,爱一切人。卢梭在其教育名著《爱弥尔》中完整地阐发了爱的教育思想。西方教育史上一部名著就是《爱的教育》。在宗教中,爱的教育占首要地位,正如日本学者池田大作所指出的:“在基督教中,作为上帝最大的特征,所强调的是‘爱’。与此相对应,在佛教中强调的是‘慈悲’(115)。”在人格改造中,爱的教育处于高级的层次上,它的目的是提高罪犯的道德人格层次、塑造其善良健康的道德人格。爱的教育是通过爱的培育使罪犯的良心得到发展,这一过程就是一种人格的更新和改造,因为“爱是一个让人变新和成长的过程。”(116)

爱的教育之所以是一种深刻的人格改造,应当在人的社会性中得到阐释。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作为社会动物,必须在社会关系中才可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人必须爱他人、爱群体、爱社会,才可能融合与统一于社会关系之中。黑格尔从人的社会性阐述爱的本质,他说:“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另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17)在黑格尔这段论述中,我们看到,爱推进了人的社会化,缺乏爱的人格是孤立的人格、残缺不全的人格。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犯罪看成是个体对群体、对社会的背离。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犯罪称之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18)在这里,“孤立”这个词形象地表达了罪犯与社会的分离特征。尽管罪犯可能有家庭、可能隶属于某个社会群体(包括犯罪集团),但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罪犯总是孤立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罪犯总是否定和鄙视的。我曾经这样描述罪犯:“在二十世纪的世界大舞台上,罪犯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在1千个上海人中大约有一个。(119)他们是人,却不同于你、我和他。他们是生活中飘忽不定的阴影,是悲剧的导演,又是悲剧的演员,是大厦的蛀虫、害群之马,是当代鼓上蚤,破门入室的‘能工巧匠’,是金钱与情欲的奴隶,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是变假为‘真’的魔术师,是肌体健康却失去理性的病人,是目光四射却忽视法网的盲人,是衣冠楚楚、却磨灭了恻隐之心的‘冷血动物’,是穿着现代服装的蒙昧时代人类的活化石,是‘人成为兽时,比兽更坏’的确证……。”(120)这段描述也表达了罪犯与大多数人相异的孤立特征。这种孤立特征的形成,是以爱的淡漠和缺乏为内在原因的。爱的淡漠乃至丧失,使罪犯失去了良心的自律,甚至成了丧尽天良的人。

但是,爱的淡漠程度和丧失程度在不同的罪犯那里是存在差异的。其中,在累犯和惯犯那里爱是最为淡漠和缺乏的。在查阅他们的档案时我发现,许多累犯和惯犯是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犯罪的,或者说,他们是从未成年犯演变而来的。国内外的犯罪学研究都表明,未成年犯的出现与家庭教育状况密切相关。在破裂、不幸的家庭(如父母感情破裂、离婚、父母道德人格低下、性关系混乱、对子女不负责任等等)中,未成年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一般家庭。由此,我认为,青少年犯罪与爱的缺乏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说,犯罪是一种“爱的缺乏症”。当青少年失去了应当得到的爱时,他们的爱也就发育不良。因为爱是爱的源泉,一切爱来源于母爱。而累犯、惯犯由于长期背离社会,成为遭到社会谴责和打击的“孤立的个人”,其内心的爱是奄奄一息的。爱的淡漠使他们与社会日益分离,而分离的距离越大,他们越难以与社会形成爱的交换与互动,因此,爱就日趋淡漠。如此互为因果,循环不已。从犯罪性质看大多数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强奸、拐卖人口、贩毒等),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伤害等)都包含着对人类之爱的亵渎和践踏。从这些犯罪的手段残忍程度可以判断罪犯内心爱的缺乏程度。有些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似乎是与爱无关,因为这类犯罪并没有直接的、具体的爱害人。但却不能断言犯罪者不存在着爱的淡漠和缺乏问题。以原来是政府官员的白领犯罪人为例。他们往往是忠于家庭、富有父爱或母爱的人。然而,他们所缺乏或丧失的是公仆之心。所谓公仆之心,其实就是爱民之心。有公仆之心的人是不可能沦为贪官污吏的。(121)在罪犯中,我们还看到因“爱”而犯罪的人(如为了保持恋爱关系和婚姻关系、但难以达到目的而报复对方犯罪),他们被犯罪学家称为“情欲型罪犯”。特别是因爱情失败而犯罪的青年人,我们很难把他们看成是缺乏爱的人。但他们的爱往往是狭隘的、自私的。因为真正的爱情是希望所爱的人幸福。在爱情生活中立足于不成功就同归于尽的犯罪尽管是“爱”的一种方式,但这种“爱”未免太盲目、愚昧和自私了。总之,我们很难一概而论地判断罪犯的爱的淡漠程度和缺乏程度。可以肯定的却是,大多数罪犯在其内心深处都存在着爱。但爱对于许多罪犯来说,是淡漠的和狭隘的。同样可以肯定的是,爱的教育对罪犯来说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爱的教育应当具有不同的内容。(122)

爱的教育是为了使罪犯形成爱的人生观,成为爱的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去主动建立人性关系。任何个体的人格只有在建立人性关系的过程中,才能够健康地发展。什么是人性关系呢?简而言之,它是指合乎人的本性的人际关系,或者说合乎人道主义的人际关系。“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有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123)由于人是人性与兽性的统一,因此,人与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可能是人性关系,也可能是非人性关系,或称为兽性关系。(124)人性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马克思有一段精彩而深刻的论述:“一旦人真正成为人,一旦他与世界的关系成为人性关系,那就只有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等等。如果你想欣赏艺术,你就必须要有艺术素养;如果你想影响他人,你就必须要有对他人强烈而深刻的影响力。你与人及自然的关系都必须表现你真正的、独特的生活,必须要与你理想的目标一致。如果你爱了却没有唤起爱,如果你的爱没有再创造爱,如果你出自生命地倾心相爱,但却没有被人所爱,那你的爱就是无力而又不幸的。”(125)现在我们知道,一个人与外部世界(主要是他人)的人性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用爱交换爱”。这里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如用信任交换信任、用关怀交换关怀、用尊重交换尊重、用理解交换理解、用支持交换支持等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救死扶伤、风雨同舟、相濡以沫、患难与共、诲人不倦、尊师重道、肝胆相照举案齐眉等等,都体现了“用爱交换爱”的人性关系;而见利忘义、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敲诈勒索、假仁假义、尔虞我诈、巧取豪夺、敲骨吸髓、口蜜腹剑、见死不救等等则体现了非人性关系。形形色色的犯罪都表明,罪犯与世界的关系是非人性关系,他们没有“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他们没有用爱创造爱。他们所制造的是人间的仇恨、眼泪和悲剧,他们使人与人之间丧失信任、变得疏远和陌生。一个盗窃犯的存在使千家万户在装上防盗门之后还放不下心;一个强奸犯的存在使千百个少女不敢夜出——即使月光皎洁美丽;一家伪劣商品的推销使千万个消费者担心受骗;一个贪官污吏的产生使千万个百姓丧失信任感,如此等等。并不是任何人都可能与世界建立人性关系的,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一旦人真正成为人”这才有可能。前面这个“人”是指任何一个人,后面这个“人”是特指高尚的、有道德修养的、具有人道精神的、富有人性的人。不能“用爱交换爱”的人是没有“真正成为人”的人,那些以贪婪、虚伪、凶狠为性格特点的罪犯就是这样的人。缺乏母爱的母亲不配称为母亲,缺乏爱情的婚姻是一种不幸,缺乏仁爱的政治是残暴政治,缺乏圣爱的宗教是虚伪宗教,缺乏博爱的社会是悲惨世界,缺乏爱的人格是病态人格。因此,爱的教育对罪犯来说,就成为一种深刻的、必不可少的人格改造。弗洛伊德指出:“在整个人类的发展进程中,如同在个人的发展进程中一样,唯有爱才是促进文明的因素。因为它使人从利己主义走向利他主义。这不仅是指以遵守所有不损害妇女心爱之物的义务而表现出来的对妇女的性爱,而且还指在共同的工作中建立起来的对其他男人的非性欲的、崇高的同性爱。”(126)这段话阐明了爱的教育作为一种人格改造的原理:唯有爱才能促进罪犯人格的文明。

爱首先是高尚的道德情感体验,它同时是一种人生观,它更是一种道德活动能力。爱包括哪些基本特征和要素呢?在《爱的艺术》中,弗洛姆认为:“爱是一种主动活动,而不是一种被动的情感;它是‘分担’,而不是‘迷恋’。在最一般的意义上,爱的主动性特征可以这样描述:爱主要是,而不是接受。……除了给予这一因素外,爱的主动性还在这一事实中显明自己:它总是包含着一些基本因素,这些因素在爱的所有形式中都存在着。它们是。”(127)因此,爱的教育包含着以下内容:

第一,教育罪犯形成给予的人生观,发展给予的能力。爱首先体现于一个人对他人的给予,包括物质上的给予和精神上的给予。弗洛姆指出:“然而,最重要的给予范围不是物质上的领域,而是特定的人类王国。一个人把什么给予另外一个人呢?他给予了他自身之物,给予了他所具有的最宝贵的东西,给予了他的生命。这并不是一定意味着他为另一个人而牺牲了他的生命——但是他给予另一个人的是他生命的活力;他给予另一个人是他的快乐、他的旨趣、他的理解、他的知识、他的幽默、他的悲哀,给予了他的生命活力的全部表达方式和全部证明方式。这样,在给予他的生命时,他使另一个人富有起来,通过提高他自己的生命感,他提高了另一个人的生命感。他并不为接受而给予,给予本身便是极大的快乐。”(128)从这段话我们知道,爱固然包括物质方面的,但主要则是精神方面的,一个人对他人的爱主要是通过精神上的给予实现的:人类的精神导师(如孔子、释迦牟尼、苏格拉底、耶稣、马克思)指示人类前进的道路和生活哲理;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文学和艺术家们以自己的作品丰富和提升人们的灵魂;等等都是精神上的给予。无论是物质上的给予还是精神上的给予都体现了人类之爱。犯罪则是给予的对立面,它是非法的索取、占有、剥削和寄生。如果我们撇开犯罪的违法性,只是从爱的角度看罪犯,那么,犯罪表明了罪犯缺乏给予的人生观和给予的能力。弗洛姆根据个体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把人格分成接受型人格、剥削型人格、囤积型人格、交易型人格和创造型人格这五大类,其中创造型人格是健康的、发展的人格,因为它具有“生产的倾向性”,而其他四种人格则是病态人格,因为它们具有“非生产倾向性”。(129)弗洛姆指出:“不具备创造型人格的人认为给予是一种剥夺,这种人多数都拒绝给予。”(130)根据弗洛姆的人格分类理论,在罪犯中比较多见的是接受型人格、剥削型人格和交易型人格。从总体上看,罪犯具有“非生产倾向性”。因此,爱的教育是为了把罪犯的人格从接受型、剥削型、囤积型、交易型改造为创造型,使他们具有“生产的倾向性”,具有给予的价值观和能力。给予不是痛苦的牺牲,“给予是潜能的最高表达。正是在给予的行为中,我体验到我的力量、我的财富、我的能力。这种提高生命力和潜能的体验使我充满了欢乐。”(131)第二,爱的教育应当使罪犯学会对人的关心,发展关心的能力。“爱包含着,这在母亲对孩子的爱中是最明显不过的。”(132)没有关心,就没有爱。弗洛姆说:“如果一个女子告诉我们,她爱花朵,而我们却看到她忘了给花浇水,那么我们就不会相信她‘爱’花朵。。缺乏这种主动的关注,就不是爱。”(133)罪犯有自己所关心的人和事物,然而,他们关心的范围却往往是狭隘的,他们关心自己,也可能关心自己的家庭,然而却很少关心他人和社会。在我看来,一个人关心能力的大小是以关心范围的大小为尺度的。如果一个母亲只关心自己的孩子,我们不能说她没有母爱。如果一个母亲不仅关心自己的孩子,也关心别人的孩子,我们就认为她的母爱更伟大。关心范围的大小应当是道德人格状况的尺度之一。极端自私的人只关心自己,人格高尚的人则能关心他人,人格伟大的人所关心的是整个人类。佛教学者说:“佛教的慈悲把人类以外的生灵也容纳进予以关怀的领域里。”(134)因此,提高和发展罪犯的关心能力,其实质在于扩大他们的关心范围,使他们不仅关心自己、关心自己的家庭,也去关心他人,关心整个社会,甚至关心整个自然界中一切有生命的东西。关心,作为爱的基本因素,是推进人格文明化的力量。关心的范围越广,人格的文明化程度也越高。(135)

第三,爱的教育是责任教育,目的在于使罪犯具有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爱,作为良心的存在方式,必须与人的义务结合在一起才是真实的。正如黑格尔指出的:“当我们谈到良心的时候,由于它是抽象的内心的东西这种形式,很容易被设想为已经是自在自为地真实的东西了。但是作为真实的东西,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的这种自我规定。”(136)离开了“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良心和爱就成了抽象的、不真实的东西。而义务一旦被道德主体所意识到,就成为责任。母爱包含着母亲抚养、孩子的责任,情爱包含着一方为另一方的生活和幸福所承担的责任,一个政府官员若是爱他的人民,就必须承担起责任。对罪犯来说,他们的爱的观念淡漠、爱的能力低下的最集中表现就是责任感的缺乏。首先,大多数罪犯对社会和他人缺乏责任感。比如政府官员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抛弃了对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相当多的一部分罪犯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再次,有不少罪犯对自己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和前途不负责任。因此,责任教育的起点是教育罪犯对自己承担责任,具有自爱之心;(137)在自爱的基础上,教育罪犯对家庭承担责任,具有爱父母、爱丈夫或妻子、爱子女之心;最后,则应教育罪犯对社会和他人承担责任,具有利他之心。

第四,爱的教育还在于使罪犯学会尊重人,形成尊重人的意识和能力。在弗洛姆看来,在爱的因素中,责任必须与尊重并存,如果缺乏尊重,那么“责任就会很容易地堕落为统治和占有”。(138)什么是尊重呢:“尊重就意味着关心另一个人,使之按照其本性成长和发展。这样,尊重意味着无利用。我希望所爱的人以他自己的方式,为他自己而不是为着服务于我的目的而成长和发展。”(139)这一见解无疑是深刻的。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人并不缺乏责任感,然而却缺乏尊重,因此,他们的爱仍然是不完整的。比如,在那些因为恋爱、婚姻、家庭的矛盾而犯罪的罪犯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人,他们忠于恋人或家庭,富有责任感,吃苦耐劳,勇于牺牲。然而,他们却缺乏尊重。他们希望自己的恋人或妻子依附于自己,服从自己的意愿,而不允许她们“按照其本性成长和发展”。这样,由于缺乏尊重,“责任就很容易地堕落为统治和占有。”一旦恋爱关系中断,或婚姻关系发生矛盾,“统治和占有”发生危机,他们就容易由爱转恨。所以,缺乏尊重的爱是残缺的爱。更广义地看,各种犯罪都表现出共同的特点:对人的不尊重。罪犯或是不尊重人的生命,或是不尊重人的权利,或是不尊重人的自由,或是不尊重人的尊严,等等。所以,爱的教育应当是一种尊重人的教育。(140)

第五,爱的教育应当成为提高罪犯对爱的认识能力的过程。“认识”在爱中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一个人来说,没有就不可能有尊重;没有认识的引导,关心和责任将是盲目的”。(141)这就是说,仅仅凭借人的社会本能还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爱。在第三章阐述良心的自律能力时,我曾经强调:良心首先是良知,道德认识是良心的理性基础。在良心中占主导地位的要素是理性。因此,爱作为良心的存在方式也应当是理性化的。爱的能力首先是一种理性认识能力。无论是母爱、情爱、友爱、圣爱、自爱等等,都具有专门的知识内容。人只有在爱的知识的引导下,认识他人,同时认识自我,理解他人,同时理解自我,那样才可能真正深入到他人和自我的内心世界中去,形成真正的爱的交换与融合。罪犯之所以缺乏爱的能力,从认识的角度看,是因为他们缺乏爱的知识,缺乏认识和理解他人的内心世界和自我的内心世界的能力。因此,他们很难与他人达到融合与统一,往往容易形成各种人际关系的矛盾。尽管爱的历史与人类史一样漫长,随着人类的文明史一样漫长,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爱也日益知识化了。如何去爱,日益成为知识和艺术。(142)所以,我们应当把爱的教育发展成为爱的情感、知识和艺术的完整教育。

托尔斯泰:爱有三种

爱有三种:(一)美丽的爱,(二)舍己的爱,(三)积极的爱……美丽的爱乃是爱这情绪本身的及其表现的美丽。对于这么爱的人们,所爱的对象,只在引起那种愉快情绪的时候,才是可爱的,这情绪的感觉与表现是他们所享受的……舍己的爱,是那种为了所爱的对象而牺牲自己的过程,却毫不注意到这种牺牲对于所爱的对象是好是坏……积极的爱,就是满足所爱的人的一切需要、一切愿望、怪癖、甚至缺陷。这么爱的人总是爱全部的生命,因为他们爱得愈多,他们所了解的对象愈多,他们愈容易去爱、即是去满足所爱的对象的愿望。

——(俄)托尔斯泰:《幼年·少年·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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