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劳动赔偿按劳动合同还是实发工资

劳动赔偿按劳动合同还是实发工资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就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和程序。工作时间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律制度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劳动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以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一)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保持较高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的增长。促进就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在促进就业问题上,明确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规定了实现就业的途径;地方政府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事业的职责;就业机会均等和对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1.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1个月内订立。

2.建立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2)劳动合同当事人如实告知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禁止扣押证件、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

(4)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

3.劳动合同条款

(1)法定条款

①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 劳动合同期限。

④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⑧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

主要包括: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这项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

② 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③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 随时解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日寸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 预告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 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也称非过失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性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行为。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和程序。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工时制度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

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1)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需具备以下4个条件:第一,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第二,必须与工会协商;第三,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第四,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且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法律规定需要紧急处理和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工资制度

1.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4)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支付及其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根据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要求,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改进。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包括妇女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作业。

(2)对妇女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低温及冷水作业;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孕期禁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强体力劳动、高处作业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享有法定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法定喂养不满l周岁婴儿的时间,并且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度,适当延长休息时间。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法律法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4)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

(八)职业培训

1.国家发展职业培训的措施

(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包括推动教育与就业相结合;改革职业培训机制;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强化师资,加强教材建设等。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各级人民政府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3)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九)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义务,是劳动者享受的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劳动者基本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自身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

(5)遵守职业道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