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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概念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确立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针对第二种表述,学者姜颖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这种界定“没有揭示出劳动关系的实质,使劳动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难以区别”。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确立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所谓劳动关系,亦称为劳资关系、劳使关系、雇佣关系等,学界一般认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劳动关系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属性,即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

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

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观点,原因在于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前一种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后一种表述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针对第二种表述,学者姜颖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这种界定“没有揭示出劳动关系的实质,使劳动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难以区别”。这种表述“只反映出劳动合同订立阶段中的合意,未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意表示出来;……如果只将劳动合同定义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容易使人们对劳动合同的概念仅停留在劳动合同书的签订上,认为劳动合同等同于劳动合同书,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只重视合同书的订立,忽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约定,进而大大降低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3]。因此,姜颖教授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确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4]

上述学者的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我们认为,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的合意,在于双方通过合同这种形式来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各自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是设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等,都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来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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