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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分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期限届满,即告终止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从事全时劳动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有多种分类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就业方式可做如下划分:

(一)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期限届满,即告终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灵活性较强的特点。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微型案例:

王某在A公司工作8年,后辞职到B公司去工作了2年,2008年又回到了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某能否要求和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按劳动用工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1.全日制用工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从事全时劳动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这一用工形式被广泛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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