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2001年1月1日以来德国对民法典第611条至第630条进行了修订,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而要求对一般劳动条件进行监督。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内容来规定,劳动合同完全脱离民法典。该法典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作了明确区别,涉及劳务合同的内容可适用民法典。

一、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19世纪以前,劳动关系一直沿用罗马法体系进行调整,劳动力雇佣完全被作为财产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和雇主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劳动者只提供劳动才能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往往是被迫接受雇主所提供的工资等劳动条件。合同自由实际上是雇主的自由。除了法律上的强制性禁止和限制之外,雇主实际上可以任意地使用和处分作为商品的劳动力。[29]19世纪末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工问题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许多国家开始加强劳动立法,并逐步推行社会福利政策。各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开始摆脱传统民法关于劳动力租赁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的定位上,开始出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的几种立法类型:

(1)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民事合同,由民法典规定,但要与广泛的劳动法结合适用。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将劳动关系看做一种纯粹的给付交换关系,其第611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而提供劳务的人,负有履行给付约定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劳动合同的标的为任何一种劳务。”2001年1月1日以来德国对民法典第611条至第630条进行了修订,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而要求对一般劳动条件进行监督。但民法典规定的条文显然不足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因此,德国还颁布了许多特别法,如工资给付法、工作时间法、休假法、解雇保护法、职工参与决定法、企业章程法、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法、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职业母亲保护法等,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此外,为了使劳动合同法律体系更加统一,德国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判例体系,并由学者从学说上加以说明和充实。可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30]

(2)劳动合同内容完全不同于民事合同,但仍然在民法典中规定,属于民法典体系。如1971年瑞士对1911年民法典中的债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设立劳动合同一章以取代1911年民法典中作为民事合同的劳动合同,条文从原来的44条扩大到121条,为民法典中以“劳动合同”取代“雇佣合同”之创举。落伍的雇佣合同概念从此由民法中消灭,具有浓厚社会连带色彩的劳动合同正式成为民事普通法的一部分。

(3)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内容来规定,劳动合同完全脱离民法典。如法国自民法典颁布后一直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租赁来规范,20世纪以来,随着劳动法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将雇佣关系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规定了独立的《劳动法典》,该法典共分为9卷990条,其中第一卷关于雇用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期限、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经济补偿等。该法典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作了明确区别,涉及劳务合同的内容可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典》第123条规定:“适用于劳务合同的特别条例将由民法典第1787条作出规定。”[3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