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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的立法精神。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单位的一员,从事一定的工作,并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管理规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支付报酬,并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提供必要

导读

的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其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劳动者则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因为双方身份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必须以平等的缔约主体的身份来出现,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外一方之上。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具有职权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享受用人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用人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而用人单位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进行组织和管理。这种隶属关系是职权上的隶属,主要表现在工作职责的履行上。

(四)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实现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劳动过程,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行为。这一特征使劳动合同区别于仅仅是成果给付的承揽形式的劳务合同。

(五)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劳动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的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人身性。《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的立法精神。

(六)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往往还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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