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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对于哲学的态度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者在不久后写道:“罗素说,我在给予维特根斯坦的回答中所表达出来的观点,与他本人的观点相契合。”《逻辑哲学论》有好几个值得注意的特征。很显然,维氏并没有让这些条条框框束缚住手脚。对于《逻辑哲学论》其他方面的审视则相对方便一点。在维氏提出他的那些标新立异和剑走偏锋的哲学观点之时,他所显露出来的坚定决心和极大的自信确实让人大跌眼镜。

在1909年4月20日,罗素造访了菲利普•乔丹。后者在不久后写道:“罗素说,我在给予维特根斯坦(正是他,‘解决’了罗素的矛盾)的回答中所表达出来的观点,与他本人的观点相契合。”(GrattanGuinness 1977,p.114)这一报道看来是向我们暗示了这么一点:在1909年4月之前,维氏实际上已经开始了对于罗素的(可能还有弗雷格的)著作的研究,而这种研究本身也可以被视为他关于《逻辑哲学论》的工作的肇始(这本书本身在1918年8月完成)。在维氏十九岁到二十九岁之间,“唯一想做的事情”(在基尔凯郭尔的意义上?)就是完成这本由两万个单词构成的小书。不过,由此大愿所引发的早期维氏和中期罗素之间的思想交流,正式开始的时刻甚至还要早一些(那是维氏第一次读《数学原则》的时候,大约是在1908年)。其他相关的标志性事件包括:他们之间的第一次直接会晤(1911年10月),以及罗素在维氏影响下对于PM的修改,即为此书增加新的“导论”和附录等(这些工作在1924年9月完成)。

《逻辑哲学论》有好几个值得注意的特征。其中有一些很令人感兴趣,但另一些却由于背景知识的缺失,很难让人尽解其意。维氏的教育背景(包括他从那个极端富有的、充满高尚品位的家庭所得到的熏陶)和个性,以及他所处的年代的社会条件,还有他的强烈的艺术/道德理想和对于逻辑/数学的兴趣的奇异混合,无疑都在造就其著作的风格及结果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甚至在造就维氏哲学自身的形式和历史影响的过程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这里有几个相关的建议值得一提。举例说,爱因斯坦就曾把“关于那种不受限制、穿透一切的思想力量的更带贵族色彩的幻相”比照于“关于素朴实在论的更带庶民色彩的幻相”(Schilpp 1944,p.281)。另一个更容易理解的现象则是,一门学科的门外汉(或所谓“庶民”)往往更倾向于谨慎从事:他们会把那些比较确定的并不受争议的著作作为自己的启蒙书,不让自己的想像力如脱缰之野马肆意奔腾,并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循规蹈矩、亦步亦趋。很显然,维氏并没有让这些条条框框束缚住手脚。

对于《逻辑哲学论》其他方面的审视则相对方便一点。比如如下问题:康德、叔本华、弗雷格,特别是罗素,究竟各自以何种方式对维氏产生了影响?维氏是如何接手罗素的问题,并着手修正之?他是如何在罗素大量的学术建议中加以遴选和改造,并将其中的一些沿着逻辑的理论加以极端化?他对于罗素和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以及他的晚期思想对于日常语言哲学的影响,到底如何才能够通过他自己的那种隐秘的文风而得到理解?这种理解如何才能够豁免于对他本人的思想的歪曲,并豁免于死守那些僵化信念的倾向?在我看来,在哲学上有所裨益的维氏思想考察方式乃是:我们得按照相关学术领域内的那些新见,去逐一发掘那些以罗素早期哲学和《逻辑哲学论》为本的不同修正方案、反应以及发展模式,并特别关注其中的那些比较新的,或不太被我们所熟悉的选择项。

在维氏提出他的那些标新立异和剑走偏锋的哲学观点之时,他所显露出来的坚定决心和极大的自信确实让人大跌眼镜。在他决定哲学的哪些方面才是具有本质意义的时候,他总是显得极为自负。通过这种决定,他总是会把他所处理的问题加以简化和狭隘化,而且这种处理方式是如此之过分,以至于那些虽对这些问题有兴趣,却还未完全熟悉维氏本人的读者会在看后觉得不知所云,并不得不去求助于更多的背景资料,或者处理同类问题的其他进路。这种仅仅聚焦于他所认为的最基本事项的方法论,无疑可以使得他本人在他选择的学术路径上钻研得更深,但与此同时,也使得他更倾向于通过高度简化的模型来把握真实的世界,并因为这种简化而将那些仅仅适用于特定领域的东西误解成是普遍有效的。

如何将《逻辑哲学论》的前设和公设扼要地提炼出来,无论是在那书写作的时代还是在更晚的时候,都算不得是难事(其实在书中它们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述)。其中的一些公设也被维2所继续持有,而另一些则被他逐渐抛弃了。此外,维氏脑子里还翻腾着一些更大的结论,并试图建立之,而且它们的生命力甚至还要强于这些公设。在《逻辑哲学论》的“序言”中,那些最基本的公设和结论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达:

W1.此书的目标是处理“哲学问题”。

W2.达到此目标的方式就是“为思想设置界限”。

W3.为了做到这一点,其办法就是设置这样一条界限:它“不是针对思想,而是针对对于思想的表达的”,也就是针对语言的。

W4.哲学问题(特别是“形而上学”问题)存在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语言被误用了”。

W5.“对于我们能够说清楚的东西,我们就要清楚地说出来;对于我们说不清楚的事情,我们必定得保持沉默”。

W6(=维1断言).维氏认为他自己“在所有的关键方面,已经找到了对于哲学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我认为,维1和维2都会赞同论题W1~W5。W6在维2那里的地位则比较难说,并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含混不清的。我在稍后会讨论这个问题。W4所提到的“逻辑”概念,在从维1到维2的转变过程中经历了很大的变化。而真正危如累卵的,并不是“逻辑”这个语词,而是一种为共同思想形式起着奠基作用的想法(这种思想形式并不依赖于特殊的经验,而且可以和心理学和语言学等相区分)。在我看来,现在我们正面对着一个很有趣的研究话题:我们必须得找到一个x,并且,如果我们把W4所说的“逻辑”代入这个x的话,那么由此产生的新论题对于维1和维2都是适用的。一个预备性的解决方案无疑是将那些有意义的表达式区分于无意义的表达式。但这种解决方式看来是忽略掉了维1的逻辑观的特定方面——正是这些方面,才将维1的逻辑更为紧密地联系于一些对于逻辑概念的更合道理的解释,并使之符合于该概念在思想演化史的稍后阶段所取得的含义。比方说,在维2那里,《逻辑哲学论》论题 6.3 的后继者到底是什么呢(根据6.3,对于逻辑的发掘就意味着对于任何一个属于法则的事物的发掘)?

根据维氏的看法,他的研究是逻辑性质的,而其实质就是:“我们并不试图通过这种研究来学习任何新的东西。我们试图理解那些已然处在一片敞亮中的事情”(PI,§ 89)。不过,我却在这种立场中看到了一种很基本的含糊性。关于所谓“已然处在一片敞亮中的事情”,不同群体的人类显然有不同的看法,而我们是不是在此谈论这些看法的交集呢?看上去,维氏在这里所说的就是这种交集,或就是对于所有人来说“已然处在一片敞亮中的事情”(或至少对于所有那些继承着一份共同的不确定遗产的人来说是如此——这份遗产关涉于继承者自己的“世界”,只不过我们在这里不必唤起《逻辑哲学论》论题5.62所提到的那种无可逃遁的唯我论)。是否唯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才能够期望取得那种关于逻辑的“普遍意义”呢?这个问题还有待商榷。我个人则倾向于通过我们所认为的可知事项所构成的广泛联结,来寻找这种普遍性的意义(这种包罗万象的联结物包括人们不同的信念、倾向、健康状态、意志力的强度,以及经济条件,等等)。维氏还说:“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为了达成该目的,就应当去发掘新事实。”在我看来,如果我们能对于人性之整体(而非任何个人)作出一种合适解释的话,他说的这话也可以被接受。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这样一种理想:首先在一些人的心灵中,然后在所有人的心灵中,都能够达成一种对于“已然处在一片敞亮中的事情”的充分认识。完成这项任务,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很艰难的,甚至在多重明显的意义上,干脆就是不可能的。这个任务显然无法排除不同人之所见或所需之间的差异性。而且,这项任务也没有给予他人的思想和感受以足够的同情。毋宁说,它所孜孜以求的,乃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互动式理解,而这种理解的基础就是不断增强的互信和交流,以及不断褪去彼此的伪装,而这些事项本身又取决于彼此交织的教育、政治和经济条件的作用。但在我看来,这也就指向了逻辑追求(或哲学追求,若我们把哲学等同于逻辑的话)的一个正确的并鼓舞人的方向。但即使作为一种远期目标,这种追求恐怕也不会“对事情本身彻头彻尾地忠实”(即使这个目标是通过某种片面的方式来达成的,也不会如此)。实际上,这个想法乃是为哲学规定了这样一项任务:为了达成连续性和分歧性之间的和解,必须先为这个令人鼓舞的任务扫清概念的地基。

而前面所说的公设W1则为哲学问题的界限作出了一种极为清楚的界说。通过一刀斩断哲学和人类的其他活动之间的脐带,该公设实际上是把大量的哲学问题说成是不可能的,或说它们无法构成真正的或纯正的哲学问题。举例说,生命哲学,或者为宗教、科学以及政治服务的哲学全都被排除了出去,因为一旦它们的实践关涉发生了重大的变故,他们自身也便会失去了着落,没有了生命。这种将哲学和它所处的更大背景相剥离的做法(这个背景看来要比维2所说的“语言游戏”涵盖面更广,并已经在任何一种通常的意义上逸出了语言的范围),或许就是“哲学问题”所具有的那些令人困惑和沮丧的特征的根源。举例说,有些问题就常在我们的青春期被问起,并在我们获得更多的人生体验的时候,能取得更多的意义。另外,当一些关切在个人那里(或通过历史)而被改变的时候,特定的问题也会变得分离于那些使得它们更富有意义的背景;或者说,那些不太成熟的问题也会变得更富有意义。

在一个层面上,当某种理智追求和谋生的需要或某项事业相互联系的时候,那么由此就会带来一些实践上的限制。这些限制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研究的方向可以更为确定,而坏处是,个人的真实兴趣与外部的需求之间可能会发生矛盾。在另一个层面上,哲学研究则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来纯化它自己和更大规模的实践关涉之间的关系,比如让自己变得更具普遍性,或更为全面。要做到这一点,哲学可以先对方方面面的观点(或其联合体)进行考察(以求得对于事物的理解),或可以先去寻找各种不同观点的共通处(或其交集),或先去认真地参与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内部事务,或若可能的话,也可以规划出一个处理所有的社会共同体的一揽子方案(不过绝非必然如此)。但如若哲学关切所具有的背景已被稀释到了如此一个地步,即只有当下的语言实践(这些实践本身则包容着不同的特殊的语用实例)被保留了下来,那么看来剩下的东西就会缺失一个起着联结作用的“不纯粹”环节——这种缺失会使得我们渐渐地、日益地丧失对于哲学和背景之间的相互分离或剥离过程的洞见。

当下的哲学研究是如此专注于研究“哲学问题”,以至于下面的这个做法已经成为业内心照不宣的事情:我们必须把哲学研究的历史背景当作不相干的东西予以舍弃。这种自然倾向是与对于历史研究的三重淡漠相伴而行的:对于一般历史的淡漠、对于当下历史(包含哲学在当代世界中的地位,以及哲学和其他种类的信念之间的信念)的淡漠,甚至对于哲学史的淡漠。不过,令人困惑的是,甚至哲学史教材自身也往往倾向于鼓励(而非劝阻)大家去聚焦于对于“问题”的研究。举例说,文德尔班(W.Windelband)的著名的《哲学史》(1891和1900)就特别强调我们必须“依据哲学立场,将最大的重心放在关于问题和概念的历史上”。然而,或许在一种更为原初并更富吸引力的意义上,哲学还关涉了研究规划、体系以及更全面的外观,而正是依赖着这些更为宏观的关涉,我们才能够透析出那些关于特定核心概念及问题的观点。对于个别的概念和问题的专门化研究,是不是“促进”哲学作为一门“学科”不断进步的更佳办法呢?我本人真的不是很乐意附和此见,无论这些概念本身对哲学到底意味着什么。在我看来,在研究个别的哲学家的时候,将概念和问题放逐到一个比较次要的位置(比如视其为副产品、辅助性的刺激或是立足点),自然是更具吸引力并更为恰当的。这是不是在科学和哲学之间划界的另一种方式呢(甚至是一种传统的、并被普遍认为是过时的方式)?

在此我只想提一些例子,比如培根的关于科学的伟大复兴计划、笛卡尔关于纯粹理智探求的研究计划,以及PM的研究计划。前两个研究规划根本就没有完成,而最后一个研究规划呢,虽然在一个暂时的意义上是被完成了(不过它也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好在它也的确获得了这样的进展),但其本身却并非是一个哲学方面的“纯粹”计划,甚至也不足以在覆盖面方面够得上是一种“整体性”的哲学研究。但即使是这些未完成的哲学理论的实例(这自然是和那些“已完成的”哲学规划比,比如亚里士多德、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看来还是把一个相对含糊的想法弄得稍微具体一点了。我这里所说的这种想法就是:这些规划催生了更强烈的学术研究动机,以及和我们更为广阔的直觉的更宽泛的联系,而这些动机和联系本身又产生了这样一种倾向,即对于哲学自身施以更为确定的和持久的影响(无论是好影响还是坏影响)。举例说,我就一直有这种直觉:和笛卡尔本人的哲学追求相比较,那些传承于他的“哲学问题”,其实就重要性而言大多只能够放在第二等级,这样一来,与其在那些派生于他的哲学问题上下功夫,还不如就去动手做一些已经被修订过的研究规划(至于如何修正,则取决于相关的附加信息),因为后者恐怕还更合乎笛卡尔本来的精神。

正如学界经常提到的那样,公设W2是非常切合从康德(或者还有从叔本华)那里传下来的一条理路的。通过为思想设置界限,康德用先验感性论为先验逻辑作补充。维氏则自足于对于逻辑的研究,尽管维1和维2所说的“逻辑”的意思彼此不同。依据《逻辑哲学论》的看法,“逻辑弥漫于整个世界:世界的界限也就是逻辑之界限”(5.61)。如果在某些情况中我们无法从外边观察一个领域的话,那么我们便必须就这个领域的内部情况发表很多评论,以便取得关于其边界的一种尽量精确的看法(无论是粗疏的观察,还是深思熟虑,都能够向我们揭示这一点)。不过,为思想本身划下一条界限,看来就是一项接近于不可能的任务,而且其难度显然要高于我们所可能具有的任何一个任务的难度。因此,如果我们看到有人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案的话(尤其在这样的解决方案相当简洁或非常“盖棺定论”的情况下),我们就会倾向于怀疑这里有人在故意玩花招,或在施障眼法。

上述任务被公设W3转换成为一项关于语言的任务,而这个转换本身又对本世纪的哲学产生了格外重要的影响。从世界转向思想,然后又转向语言的做法当然产生了一些强有力的新视角。为了再回到世界去,康德曾引入一个几乎不可为我们所通达的“物自体”概念。而从哲学角度看,语言的最让人感兴趣的方面就是它自身和世界(而不是句法学和形式语义学)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联。在W1那里的语言的统一性以及逻辑的清澈形式,则在W2那里被让位于语言游戏的多样性以及逻辑或者语法的流动性。而对于哲学来说,与之相关的一项严肃的研究课题便是:彼此分殊的语言游戏是否可能以任何一种富有意义的方式被重新聚拢在一起?而这些游戏各自所具有的彼此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普遍性(以及客观性)是否能够得到一种恰如其分的安排,以便造就一个(抑或存在于第二个阶层上的)可被理解的整体?

公设5则关联到了维氏对于“说”和“显示”的区分,而关于这个话题,近年来学界发表的文献已经不少了。关于这种区分,需要被提到的是《逻辑哲学论》中为其第七章作出总结的一句话。所有的自然科学命题——也唯有这些命题——才是能够被说出来的东西(6.53和4.11):这个想法可是维氏哲学的核心命意。对于维氏来说,“说出”明显就是“描述”的意思,比如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席子上坐着一只猫。而在他于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划下楚河汉界之时,他也将哲学自身说成是纯然描述性的。不过,和自然科学中的描述不同,在他看来,哲学中无疑不能包含任何一种理论或演绎,不能有任何一种处在“描述”之外的“解释”。然而,对于那不可被言说者的言说,维氏看来一直是将其作为一件大事来想的,这一点在维1那里很明显,而在维2那里则稍微不明显一点。我们可以从他晚年的一些遗稿中找到相关例证(参看OC):

501.到头来,我是不是越来越接近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呢:逻辑是不能被描述的?我们必须得先观察语言的实践,然后你就能看见它。

618 在这种情况下,看来语言游戏自身就能够“显示”出那些使得游戏本身得以可能的事实(但并非那些关于游戏如何成为如此这般的事实)。

而和W5联系在一起的,则是维氏的那些一成不变的关于哲学本性的观点,如《逻辑哲学论》中的论题4.111—4.115以及6.53。仅举一例:

4.112 哲学本身是瞄向对于思想的逻辑澄清的。哲学并非是一个教条的体系,而是一种活动。

一部哲学著作在实质上就是由阐释来构成的。

维氏之所以要提出W5,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抵御科学对于哲学的入侵,但是W5本身却并未明确关涉哲学和艺术或诗之间的关系。既然艺术或诗和哲学都试图“将不可说的东西显示出来”,在维氏眼中,它们(即使不作为主题,至少也作为某种风格)和哲学之间的关系或许就更藕断丝连一点。特别而言,维2对于特殊个例的高度关注(尽管这种关注本身是通过普遍性的方式而被辩护的,参看《蓝皮书和棕皮书》p.18)本身就暗示了和文学的一种关联,并通过一种双重否定的方式(对于理论的否定和对于哲学中的普遍性的否定)而和亚里士多德在诗歌和历史之间所作出的对比产生了关联:“诗实际上也带有哲学气质,而且比史学来得要重要得多。诗所给出的陈述乃是关于事物本性的,或毋宁说是关于共相的,可史学的陈述却是关于殊相的。”(《诗学》,1451)

W6在维1和维2那里的意义和地位,牵涉了很多不同的构成因素。即使在维1那里,我们也可以发现,他一边说什么“哲学问题已经都被解决了”,一边又说什么他已经建立了“正确的哲学研究方法”,显得很摇摆不定。由此,我们或许会发现,对于维氏来说,那项对命题的意义进行阐释的遗留任务未必就是最有意思的(请比照阅读《逻辑哲学论》6.53)。不管怎么说,我们发现维氏本人在维1阶段(《逻辑哲学论》阶段)之后就暂时挥别了哲学舞台(具体是1918年),并从1929年开始,他又以维2的形式重返哲学舞台,直至生命最后一刻。在我看来,对于哲学本性和哲学方法的讨论,以及对于基本的哲学问题和特殊哲学问题的区分,似乎是牵扯了维2太多的精力。根据摩尔的听课笔记记录,维氏在1932年是这样描述其著述的:最至关重要的,便是“到底找到了哪种方法”(1955,p.55)。但在《哲学研究》中我们却读到了:“没有一种哲学方法,尽管存在着诸种哲学方法,就像存在着诸种彼此不同的疗法一样。”(PI,133)这样看来,维氏并不相信他自己已经找到了所有的方法,更遑论“解决所有的哲学问题”了。实际上,我甚至怀疑维氏是否相信“最后解决方案”的存在。在1950年,他写道(《文化与价值》,p.86):“难道哲学没有获得任何进展吗?如果某人挠到了他痒的那个地方,这难道不算是一种进展吗?”若我们真地相信维2(集中体现于PI,Ⅰ)彻底搞清楚哲学的本性的话(就像他自己关于挠痒的比喻所暗示的那样),那么看来我们就得退回到《逻辑哲学论》6.53的早期立场上去了。为何维氏没有重新肯定W6,并再一次挥别哲学呢?

维氏当然是在基本的哲学问题和特殊的哲学问题之间作出了区分,并将他的大多数精力投入到了基本问题上(这些问题包括:哲学的本性及方法;逻辑的本性和必然性;“遵从规则”和“确定性”)。因为在维2看来,这些事项只有通过对于个别案例的研究才可能得到恰当的研究,所以我们很自然就要放弃去寻找对于哲学问题的“最后解决方案”。这或许也向我们展示了维1和维2之间的一个基本差别。这样一来,我便把“W6”等同于“维1断言”,并视其为维1的一个基本断言,尽管在维2那里它又被放弃了。

维氏生前完成的两部已经达到出版标准的著作,实际上是以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向我们揭示了他关于自己的著述之终结性的不同看法。在1945年的元月,在他死后作为PI第一部分出版的文稿中,他写道:“本书是我十六年以来哲学思虑的集萃。”他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在1947年回到这个工作项目上,并试图拓展之。但在达到他所认可的一种终极满意的效果之前,他还是放弃了这个计划。

他的第一部著作实际上从弗雷格和罗素那里学来了不少东西。至于他的第二部著作,则被看成是修正前一部著作中的谬误的一种尝试。这些谬误是维氏通过与弗兰克•拉姆塞以及P.斯特拉法在私人交谈中所作出的批评,而渐渐被意识到的。不过,对于这两部著作来说,其表面上的写作目的都是特别具有个性的:比如,写前一部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达成这种其实不太可能达成的后果:“给那些阅读并理解此书的人带来愉悦”,而写后一部书的目的则被说成是“在二三子的心智上投下光亮”。是否世上还会有别的哲学家会出于这样的目的写书呢?恐怕不大会有吧。用我们中国哲学的行话来说,维氏的学问乃是“为己之学”,而非“为人之学”。他的第一部书运用了一个用数字编号的论题系统,并由此建立起一个复杂的树形结构,而他的后一部书则被他说成是一本关于各种风景的速写写生册。在两部书中,他都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雕琢那些小段落和句群,以及反复推敲如何将它们安排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排列次序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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