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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感的分析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了前面的说明,康德在这里的分析就显得容易理解了。这就是在鉴赏中个别主体的愉快感 和对这愉快可望传达给多数主体的判断 孰先孰后的问题。康德认为,个人的快感不可能在先发生,否则它将只是快适,不会有普遍性。不过,毕竟这两个契机对美感性质的分析使美与快适、善以及认识都明确区分开来,具有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围,并具有了在情感方面的“构成性原则”,这是康德美学一个极重要的贡献,它提供了美学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

第一节 对美感的分析

有了前面的说明,康德在这里的分析就显得容易理解了。康德“美的分析论”是从对美感即审美愉快的独特性质入手的。在鉴赏判断的第一、二个契机中,他主要致力于把美感与其他快感、把审美判断与其他判断区分开来,去掉一切遮蔽而突显出美感本身的直观自明的性质。首先,审美愉快与一切感官快适的、实用功利的和善的满足感都不同,因为它把对象的存在放进“括号”里存而不论,[7]仅仅直观该对象在主体里引起的纯粹的、无利害关系的快感。反之,其他那些快感都是和对象的存在、因而和对象方面的利益兴趣(Inte-resse)结合着的,是以人的欲求能力为规定性根据的。所以,在快适、美和善这三种愉悦方式中,“惟有对美的鉴赏的愉快才是一种无利害的和自由的愉悦”。[8]由于“无利害”,所以人感到了自己的无拘束的自由。康德对第一个契机得出的结论是:“鉴赏是通过不带任何利害的愉悦或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一种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一个这样的愉悦的对象就叫做”。[9]

但这种自由的快感,由于没有利害在其中起阻隔作用,又是出自人类共有的认识能力,所以尽管是个人自己直接感受到的,却同时具有一种人类的普遍性、共通性;不过这种普遍性与概念认识的客观普遍性又完全不同,它表现为一种“非概念的普遍性”或“主观普遍性”。这就进入到了美的“第二个契机”(§6)。如果说,第一契机强调美感的纯粹主观性,即与客观对象的存在无关,以此区别于感官快适及善的愉快;那么第二契机则强调这种纯主观的愉快本身又有其遍性,但却是非概念的,因而再次区别于快适和善。因为快适虽与对象的存在相关,但却并无普遍性而只有主观性,所谓“口味面前无争议”;善的愉快则虽有普遍性要求,但这要求却与客观对象的存在相关,因而是通过(对象的)概念表现出来的(§7)。但根本说来这个契机的主要着眼点则在于确立审美愉快的普遍性与认识判断的区别。审美愉快的普遍性虽然也采取如同认知的逻辑判断一样的“判断”形式,例如当人们说“这玫瑰花是美的”时,这“美”就好像是玫瑰花的“客观”属性一样,但实际上“美”只与人的主观情感有关。这是一种不通过概念而能普遍传达的主观普遍性,它之所以要采取类似逻辑判断(如“这玫瑰花是红的”)的形式,只是由于要普遍传达主观性,因而不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和别的主体的关系。但它并不是“假定”(postuliert)别人的同意,而是在“要求”(ansin-nen)每个别人同意并“期待”每个别人的同意。换言之,审美其实并不意味着去冷静地“看一个对象美不美”并“证明这是美”,而是意味着带有情感地“希望自己能够享受到美”以及“希望别人也会认为这美”。即使这希望事实上不一定实现,但只要自己真正感到愉快并从这愉快中清除了快适和善的成分,个人便的确有权向一切人提出这一要求(§8)。这就是在愉快情感这一主观的“质”上建立起的“量”的关系,即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的普遍关系。

于是康德在§9中便深入到了审美判断的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鉴赏是否具有先天性、是否只是后天的经验性判断的问题。这就是在鉴赏中个别主体的愉快感 和对这愉快可望传达给多数主体的判断 孰先孰后的问题(对普遍传达的判断康德也表述为“对对象的判定”)。康德认为,个人的快感不可能在先发生,否则它将只是快适,不会有普遍性。“所以,正是被给予的表象中内心状态的普遍能传达性,它作为鉴赏判断的主观条件必须为这个判断奠定基础,并把对对象的愉快当做其后果”。[10]但普遍传达只有凭借认识属于认识的表象才有可能。不过认识是客观的,是借关于对象的客观知识强使人们一致的;所以主观 的普遍传达只能是通过属于认识的表象能力来进行的,而这些表象能力的相互关系是由人的“内心状态”规定的,这只是一种鉴赏的心情或态度,先要有这种态度才能获得审美愉快。而鉴赏态度就是一种游戏的态度,“由这表象所激发起来的诸认识能力在这里是处于自由的游戏中,因为没有任何确定的概念把它们限制于特殊的认识规则上面”。[11]这种作为“自由游戏的情感”的内心状态(审美态度)就是审美判断的规定性根据,但它本身是由诸认识能力、即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协调活动(游戏)所引起的(而非由对象和概念直接引起的),而只有这种属于认识、但却并不真正用于认识的表象才是唯一对每个人都有效的。

想像力和知性的协调在认识活动中也是被普遍要求的,即使在那里这种协调是统一于一个概念之下,因而不是自由的而是必然的,但却已经表明认识能力的这种协调是普遍可传达的。因此,诸认识能力的自由协调活动也一定是能普遍传达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这样一些认识能力,也都能判定它们的活动是否协调;这种判定一旦作出,它就必然引起审美的快感,而这愉快也必定是普遍可传达的。正因为审美愉快的普遍有效性是基于主体判定对象时的主观条件的普遍性之上的,所以它有其先天根据(而不只是心理学的经验现象),当然这种先天根据也不是由概念、而是由感觉而生动活泼地表示出来的。结论是:“凡是那没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12]

鉴赏判断的上述两个契机都基于一个共同的机制,即通过审美愉快而发现自己是自由的,并由此而指向人类本性中某种共同的、普遍性的先天条件。因此美感虽然是个人主观的,但却具有社会普遍性,是“可以”和“应该”传达给别人的。这鲜明地反映出康德考虑美学问题是立足于“先验人类学”高度,并猜测到了美感与人的社会性本质的必然联系。但必须指出,康德在这里提到的“自由的游戏”,既不等于思辨理性中“先验自由”的理念,也不等于实践理性中的“实践自由”,而是表现于人的情感活动中的经验性的自由,即某种自由。康德作为一个先验论者历来都反对伊壁鸠鲁的经验论幸福主义,但在这里,为了调和他自身的矛盾,他不得不对幸福主义作出某种让步。即便这样,康德却仍未真正实现他的过渡,因为个人自由的快感只不过是对道德自由的“类比”或“象征”(详后)。不过,毕竟这两个契机对美感性质的分析使美与快适、善以及认识都明确区分开来,具有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围,并具有了在情感方面的“构成性原则”,这是康德美学一个极重要的贡献,它提供了美学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的根本依据,使美学走上了真正独立发展的道路。所以我们说,康德才是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美学的真正创始人。

在后面两个契机中,康德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成果,具体研究了审美愉快与它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实质,揭示了审美判断中隐藏着的先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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