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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杀人的主体性是物主体社会最可悲之处

时间:2022-09-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物主体社会中物是主体,人不是主体。它最可悲之处在于扼杀人的主体性,是对人性的最大泯灭。但是,在物主体社会中,责任和权利是分割的,人的本质被扭曲。在资本主体社会中,劳动者工人阶级,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别无出路。国家服务于物、保护物,进而服务于极少数物的占有者,保护极少数物的占有者。这种森严的等级制度是土地主体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地主阶级规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

物主体社会中物是主体,人不是主体。物主体社会中,人的责任和权力是分裂的,社会组织、意识形态都是奴役人的工具,人的本质、国家的性质都是扭曲的。它最可悲之处在于扼杀人主体性,是对人性的最大泯灭。

物主体社会中,人的本质被扭曲。

人的本质是作为世界主体人的本质,尽世界主体的责任,享世界主体的权利。但是,在物主体社会中,责任和权利是分割的,人的本质被扭曲。

物主体社会中的劳动者,是光辉灿烂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承担了社会发展的代价,但是他们却不能享受自己创造财富的快乐,他们只是当牛做马,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工具,没有什么权利可言。

在奴隶主体社会中,作为劳动者的奴隶,处于非人的地位,任凭奴隶主打骂、处置、宰割,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根本谈不上享受世界主体的权利,仅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工具而已,奴隶主也仅仅把他们当做工具。在土地社会中,劳动者农民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附着于或者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他们为了养家糊口,只好给地主干活,受地主剥削,终日做牛做马,受苦受难,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在资本主体社会中,劳动者工人阶级,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别无出路。他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们隶属于资本家阶级。资本家对他们的雇佣,实际上就是雇佣奴隶。他们为资本家阶级创造剩余价值,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处于社会最低端,也谈不上什么享受世界主体的权利。

物主体社会中劳动者的奴隶、农民和工人其责任和权利是背离的,在他们身上只有责任而无权利,这说明了他们不是完整的人,而是畸形的人。

因而,奴隶、农民和工人尽管在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推动社会历史前进,在尽责任做贡献,但他们不具备主体人格,不可能以一个完整人的姿态去尽自己的责任,不可能以一个世界主体人的姿态去尽自己的责任。非但如此,进而还应该看到,他们理所当然的仇视劳动,鄙视劳动,憎恨劳动,所以他们自主自为精神、能动精神、创造精神不但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扬,反而常常被压抑、被扼杀,甚至他们经常用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工具、罢工等形式来破坏生产。一个个活生生的劳动者的人,一个个历史创造者的人,不能真正成为人,不能具有主体人格,这是多么大的历史不幸。

物主体社会中的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他们的责任和权利也是背离的。确实,这些人在各自的社会中,都享有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权利,都是政治、经济、文化的当权者。但是这种权利是非分的,不正当的,令人非议的。因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成果和财富不是他们创造的,因而他们享受到的这些方面的权利是盗窃来的,剥夺来的,掠夺来的。也正因为他们只享受权利,不尽责任,不做贡献,不劳动,所以尽管他们也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但不是以社会主人的人,不是以世界主体的人应享受的去享受这些权利。他们常常视为他们提供可享受这些权利基础的人为异己,常常以个人好恶去干预社会发展规律,常常践踏权利,糟蹋权利,滥用权利,常常花天酒地,挥金如土,造成极度的浪费、破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物主体社会中的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其责任和权利是背离的。在他们身上只有权利而不尽责任,这说明了他们不是完整的人,而是畸形的人。

在物主体社会中,国家性质也被扭曲,性质扭曲的国家进而扭曲人。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政权,是在社会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决定国家:整个社会的一般的普遍的利益决定着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发展方向、国家的行为,社会参加国家的管理,社会能有效地控制国家的走向,国家服务社会,国家保护社会,国家服务社会主体人,国家保护社会主体人,国家服务劳动者,国家保护劳动者。但是,在物主体的社会中,国家却成了与劳动者相对立的、统治劳动者的、不受劳动者控制的、与劳动者愿望相背离的、驱使劳动者而不受劳动者驱使的力量。国家服务于物、保护物,进而服务于极少数物的占有者,保护极少数物的占有者。

奴隶主为了维护自己对奴隶的占有,建立了以国王为最高统治者的一套亲疏贵贱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国王占有奴隶最多,是奴隶主的总头子,至高无上,政治、经济地位最高,国王下面有王公、诸侯等各级大小的官员。以国王为中心,形成了一套专制体制,构成奴隶主对奴隶实行统治和压迫的工具。

奴隶主阶级总是宣扬“信天由命”、“君权神授”的思想,企图把奴隶主和奴隶的区别说成是天生的,把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对奴隶的统治,说成是上天的安排,从而在思想领域来维护自己对奴隶的统治。亚里士多德说过:“一些人生而为自由人,另一些人则天生是奴隶。”希冀说明奴隶主对奴隶的奴役是天然合理的。两河流域古代吴尔一个国王自称为太阳神之子,我国夏朝奴隶主、周朝国王都宣称自己是天之骄子,是上天的代表,都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奉承天命,从而把天上的神和地上的王权结合起来,为自己的统治,为愚昧群众,制造思想理论依据。广大的奴隶就是这样,不但在政治上经济上被剥夺了做世界主体的权利,而且也从思想上被剥夺了做世界主体的权利。

土地主体社会中,在土地占有者地主阶级的内部,形成以皇帝或国王为顶端的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皇帝或国王把土地赏给他属下的诸侯,诸侯又把土地赐给他属下的家臣。皇帝是最高统治者,整个国家都是皇帝的家天下。他的旨意就是法律。他掌握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还设立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机构,重要的官吏由他任命,形成一个大小等级不同的官僚系列。在这一系列中,谁的官职越大,谁享有的特权就越多。这种森严的等级制度是土地主体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等级的划分基本上是基于对土地占有的程度不同,而等级制度的作用也是为保护、巩固、加强地主对土地占有服务的。

地主阶级为了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还建立了强大的军队。军队建制相当庞大,兵员数目十分壮观。

土地主体社会的酷律也令人发指。汉朝初,汉武帝时律令死罪就有400余条。朱元璋颁布《大明律》,包括笞、杖、徒、流、死5刑,计有460条之多。欧洲领主的刑罚也甚是残酷,如查理五世的《刑律》中,就规定了割鼻、割耳、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刑罚。地主阶级规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巩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使地主对土地的占有神圣化、法律化、合理化。

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对土地的占有,不仅在经济上、政治上绞尽脑汁,层层设卡,而且在思想领域也大放厥词,大造舆论。中外地主阶级总是在宣扬,天国高于尘世,神权高于人权,封建帝王之所以高贵,就是因为他是天之骄子,是神的代表,是土地的当然占有者。农民之所以受苦,是天生的理应如此的。此外,中国封建主还大力倡导“三纲五常”。三纲五常总括了整个土地主体社会的尊卑、贵贱、上下的等级制度和道德标准,其作用是维护地主对土地占有的现实关系,对土地占有的社会秩序,防止农民造反,麻痹劳动者为挣得主体地位的斗争意识。它是套在农民头上的一种沉重的精神枷锁。

可见,在土地主体社会中,经济、政治、文化的原则是轻视人、蔑视人、漠视人,使人不成为其人。

资本主体社会中,资本家阶级竭力标榜其国家政权、法律制度等,是“全民意志的表现”,是为了保护民众当家作主的,是为了维护民众平等自由权利的,与此同时,还搞了什么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两党制轮流执政,实行普遍选举制等等。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法律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资本家对资本的占有,保护和巩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统治。他们采用的一些措施,只不过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已,这些,已是路人皆知的事实。

总之,在物主体社会中,不论是奴隶主体社会,土地主体社会,还是资本主体社会,人的本质是扭曲的,国家的性质是扭曲的,社会不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其社会主体是物不是人,这是对人性的扼杀,这是对人世界主体地位的颠倒,这是物主体社会最大病症所在,这是物主体社会不能长治久安必被人主体社会代替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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