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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科伦理诠释学的评价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我们质疑实践智慧和正义之间在时间上的张力。我们并不怀疑利科对此问题有所考虑,所怀疑的是对于这个问题在这套伦理学当中得以解决的可能性。

首先,我们质疑实践智慧和正义之间在时间上的张力。正如玛莎·纽斯鲍姆指出的:从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精神出发所得出的判断,实际上没有消除悲剧性冲突的问题,即使对于裁判而言知道实践智慧的局限性是有好处的。[29]这就是说,虽然利科在实践智慧当中指出潜在的正义,但是这对于当下决定的正当性,其作用是有限的。有句法谚谈道: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对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分歧,其产生的悲剧性维度仍然存在,对此,当下仿佛我们也无能为力。这一点使得利科在政治立场上向保守派靠近,尽管他的理论是从更加激进的目的论出发,但是其所处的落脚点却几乎可以被盖上温和、改良和守旧的标签。在法国这样一个既深受雅各宾政治影响,又酷爱追逐各种思潮的国度,这样略带保守的气质显然十分可贵,然而理论上的创新却没有带来实践上的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第二,关于适用性的问题。利科从不掩饰他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尊崇,“自善”作为他伦理学中一个预设,在这里可以说是隐德来希的当代版本。这是一个带有神学目的论的预设,于是,在利科整个伦理学中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气质:即典型的欧洲信奉基督教的白人男性知识分子。出于同罗尔斯更改其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样的原因,可以看到利科实践智慧的同样也仅能在欧盟、北美这样有着相同希腊-希伯来文化血统,并且具有发达政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才能适用。而不具有这样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可能移植这样一种具有公共领域的参与,良好的开放性立法特征的政治,然而论证过程和建构方式便会有所不同。而当下的历史进程要求我们不仅要面对文化异质性,更要面对我们正在加速流动与交融、断裂与重组的世界。

第三,关于政治能力导致的不正义。在自由主义者那里,程序上的正义优先与实质上的正义。社会的差异首先是因为每个人自然能力具有差异,尽管这种自然能力的差异并不是主要的原因。在利科这里,自然能力的地位有被政治能力取代之嫌,因为在我们看来政治能力的不平衡同样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集中和垄断。具体而言,利科的伦理学基于人的能力(capability),从言说的能力、行为的能力、叙事的能力最后达到人的能力的最高点,即伦理能力或者是政治能力。但是这种讨论中的能力是抽象的,而人的具体能力则是千差万别的。从自我承认再到相互承认,这种政治能力的差异通过承认效力的差异,最终变成社会不正义。这种政治能力的弱者包括:疯人、儿童以及为数众多的政治漠视者等等。我们并不怀疑利科对此问题有所考虑,所怀疑的是对于这个问题在这套伦理学当中得以解决的可能性。这种潜在的可能性将会以这样一种现实情境表现:政治能力弱者将因为不愿、不能等原因长期服从于政治强者话语下的,对他们而言只是次好的善的生活状态之中。

总之,就承认善与正当的各自正当性来说,利科同以赛亚·伯林和理查德·罗蒂相近,的确有相对主义嫌疑;但就其寻求超越善与正义的路径来说,利科的伦理诠释学在方法论上与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诠释学相近,但在学术目标上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似,只是科利采用诠释学路径,而罗尔斯采用分析哲学路径。利科没有在相对主义面前停下来,而是继续前行,构建了一个打通目的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体系,与英美分析哲学主导下的规范伦理学形成了某种呼应关系。作为对康德的“德性就是主观的法”的超越,利科提出了“正当就是普遍的善”的主张。正如国内学者汪堂家教授评价的那样:利科既传承了欧洲大陆的人文传统,又广泛吸收了英美分析哲学的分析技巧。“他不仅继承了欧洲大陆的思辨传统,而且对英美分析哲学的成果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理解,他甚至试图对这两种传统进行创造性的综合。”[30]利科没有像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那样走向欧洲大陆哲学的神秘化老路,也没有像德里达那样滑入玩世不恭的文字游戏或思想游戏泥潭之中,而是认真地对待伦理学核心问题,寻求可能的出路,是与英美分析传统抗衡的欧洲大陆传统的真正继承者。

参考书目

利科:《论公正》,程春明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利科:《活的隐喻》,汪堂家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

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注释】

[1]Plato,The Republic of Plato,the Third Edition,translated into English with Introduction,Analysis,Marginal Analysis,and Index by B.Jow ett.Ox 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888,p.36.参阅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4~45页;以及包利民:《古典政治哲学史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9~150页。并参阅本书第一章第一节的讨论。

[2]Plato,The Republic of Plato,the Third Edition,p.37.

[3]Plato,The Republic of Plato,the Third Edition,p.36~37.

[4]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3页。

[5]张国清:“在善与善之间:以赛亚·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及其批判”,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7期。

[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173.

[7]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173.

[8]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3页。

[9]罗尔斯主要针对的是一度占据整个伦理学话语核心地位的功利主义。

[10]“Estime de soi”一词,有译为“自尊”,也有译为“自信”。参考Kathleen的英文译本,在这里将它翻译为自善,取洁身自善之意,同bon/good的意思更为接近。

[11]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 seuil,1990.p.210.

[12]Ibid.p.210.

[13]Ibid.p.211.

[14]Martha C.Nussbaum,the Fragility of Goodnes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51.

[15]Ronald Dworkin,Law’s Em p ir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411.

[16]Ibid.p.216.

[17]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427页。

[18]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19]罗蒂:《后形而上学希望》,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第268~269页。

[20]Paul.Ricoeur,“Ethic and human capability:a response”,in Pau l.Ricoeur and contem porary Moral Thought,2002,p.287.

[21]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 seuil,1990.p.257.

[22]利科:《论公正》,第42页。

[23]利科:《论公正》,第58页。

[24]利科:《论公正》,第4页。

[25]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2页。

[26]利科:《论公正》,第65页。

[27]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 seuil,1990.p.300.

[28]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 seuil,1990.p.335.

[29]Martha C.Nussbaum,“Ricoeur on tragedy,teleology,deontology,and phronesis”,in Pau l.Ricoeur and Contem porary Moral Thought,2002,p.265.

[30]汪堂家:“欧洲人文传统的杰出代言人——悼念法国思想家保罗·利科”,载《文汇报》,20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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