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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和利科的伦理诠释学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善”和“正当”的关系问题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这个问题可以一直追溯到在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堂弟格劳孔之间进行的一场有关“善”、“正义”和“不正义”等话题的争论。[1]当苏格拉底表示赞同格劳孔对善的分类之后,格劳孔问,“正义属于哪一种善?”[2]苏格拉底表面表示,“正义”是第二种“善”,即“自善与后果善兼容的善”。

“善”(good)和“正当”(或“权利”,right)的关系问题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这个问题可以一直追溯到在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堂弟格劳孔之间进行的一场有关“善”、“正义”(justice)和“不正义”(injustice)等话题的争论。从《理想国》第二卷一开始,格劳孔就提出有三种“善”:第一种是自善(goods for their own sakes),第二种是自善与后果善兼容的善(goods not only in themselves,but alsofor their results),第三种是与自善不兼容的后果善(no one would choose them for their own sakes,but only for the sake of some reward or result which flow s from them)。[1]当苏格拉底表示赞同格劳孔对善的分类之后,格劳孔问,“正义属于哪一种善?”苏格拉底答道:“正义属于诸善中最高的那一种(in the highest class),那是人们愉快地想要得到的善,既因其自善,又因其善的后果(for their own sake and for the sake of their results)。”[2]苏格拉底表面表示,“正义”是第二种“善”,即“自善与后果善兼容的善”。格劳孔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正义”是第三种“善”,即“与自善不兼容的后果善”:“然而很多人不这样看,他们认为,正义将被划入吃力不讨好的那一种善(to be reckoned in the troublesome class),是人们为了名利才追求的善,若就其自身而言人们是不会予以迎合的(but in themselves are disagreeable),反而是想要尽量躲开的(rather to be avoided)。”[3]

作为几乎整个20世纪悲喜剧的见证人,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Paul Ricoeur,1913-2005)通过对源自古典希腊哲学的“善”、“自善”、“正当”、“正义”等语词的现象学—诠释学分析,考察了涉身的伦理目标和义务规范,探讨了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内在联系,肯定目的论是义务论的最终评判标准,义务论是目的论的实践和外化,两者各有正当性,最终成就了一种伦理诠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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