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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和“正义”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引用西人谚语“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来探讨人类面对的价值选择困境时,他深表忧虑地看到,“自由之所失也许会为公正、幸福或和平之所得所补偿,但是失去的仍旧失去了。”康德是义务论的代表,其伦理学以普世义务为基础。[9]利科基于同样理由认为,在罗尔斯寓言式“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人不是价值中立的。利科承认,善优先于正当,但是善必须经受普遍性的检验。

当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引用西人谚语“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来探讨人类面对的价值选择困境时,他深表忧虑地看到,“自由之所失也许会为公正、幸福或和平之所得所补偿,但是失去的仍旧失去了。”[4]由于善与善的不可兼容性,人类进行价值排序和价值选择的结果是,一些价值被淘汰、被边缘化或被简单地取代。“这个难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本体论上如何揭示善的多样性、不可相容性和不可通约性;二是在方法论上如何应对善的多样性、不可相容性和不可通约性。”[5]无论我们怎样编排美好事物的前后次序,我们总会失去一些重要的东西。与伯林相比,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表现得较为乐观和自信些,他的正义理论就是要给伯林难题实际上是人类面临的价值选择困境找出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在对待善与正当的优先问题或排序问题上,罗尔斯明确提出“正当优先于善”或“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

在我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正当的优先性(priority of right)理念是一个根本要素,……该理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发挥着核心作用。[6]

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善与正当具有互补性和兼容性:

正当与善是相互补充的,任何一种正义观都无法完全从正当或善中引导出来,而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把两者结合起来。[7]

利科既不赞成伯林认为处理那个问题只有暂时妥协、没有终极答案的悲观主张,也不赞成罗尔斯“权利的优先性”主张。利科试图超越伦理学领域的“个人主义-社群主义”、“目的论-义务论”范式,既主张善的优先性,又认识到善的脆弱性,正当或权利不是更高的善,而是普遍的善,提出了一个辩证的伦理诠释学体系。

利科看到,伦理学无外乎两种进路:义务论和目的论。目的论伦理学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亚里士多德追问人作为不同于动物和植物的理性种属,什么才是人的目的,以及怎样达到这种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达到人类种属特点的完美活动就是善,人的生活应该以善为目的。康德是义务论的代表,其伦理学以普世义务为基础。康德也预设了“什么是善的生活”问题。康德承认,对普遍立法原则“直到现在我还说不清尊重的根据是什么,这可由哲学家去探讨,不过我至少可以懂得:这是对那种比爱好所中意更重要得多的东西的价值的敬仰。”[8]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唯一不需要证实的善,是自为的善。在利科看来,这是一种包含在形式中的直觉,是西方文明根深蒂固的自我建构。

作为康德伦理学的继承者,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试图通过最大化最小(maxmin)的程序性中立选择,来摆脱对具有强烈主观和直觉性质的目的论论调。[9]利科基于同样理由认为,在罗尔斯寓言式“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人不是价值中立的。那些订立契约的人也需要具有民主、自由、宪政等西方政治和伦理的背景视域。一个从来就只有奴役者与被奴役者的社会,无法推演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利科承认,善优先于正当,但是善必须经受普遍性的检验。正是在这种冲突中,一个辩证的伦理体系才得以建立起来。利科把“善”和“义务”同“自身”(soi)相联系,内化为两种自身筹划的结构:“自善”(l’estime de soi)和“自尊”(le respect de soi)。“自善”对应于对善的生活的追求,对一种完善的人生的安排,成为类似目的论意义上的伦理主张;“自尊”对应于对规范的尊敬,对义务的肯定,成为类似义务论意义上的主张。利科把两种主张的张力和冲突纳入一个对立统一的辩证体系中,纳入更庞大复杂的循环运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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