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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农民道德主体性重塑的自组织范式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施敏锋[2] 胡世明[3]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传统农村“空心化”的表征愈发明显,农村逐渐步入“无主体熟人社会”。浙江省湖州市“道德评议会”的实践、探索,为“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农民道德主体性的重塑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自组织”范式。

施敏锋[2] 胡世明[3]

【摘 要】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传统农村“空心化”的表征愈发明显,农村逐渐步入“无主体熟人社会”。面对“舆论失灵”呼唤道德舆论新生态,“‘面子’贬值”期待道德序参量,“社会资本流散”需要道德契约化的境遇诉求,需要“自组织”发挥趣缘性、自治性、扁平性、灵活性等优势进行“补位”。浙江省湖州市“道德评议会”的实践、探索,为“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农民道德主体性的重塑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自组织”范式。

【关键词】无主体熟人社会;农民;道德主体性;自组织;道德评议会

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主体性的重塑,是主体在道德上的“自我确信”“自我立法”。“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4]随着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化的推进,传统农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空心化”表征。国家统计局调查监测报告指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比2011年增长了3.9%。[5]农村社会生活的主体因“民工潮”而长期不“在场”,使农村逐渐步入“无主体熟人社会”[6];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的解构,弱化了农民自我管理的社会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文化和道德对农民行为的奖惩功能。在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重塑农民的道德主体性,就是使农民在善与恶的对立统一中不断升华到新的“善”的理想境界,形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一、自组织在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的道德“补位”

“自组织”是源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的一个动词,表征的是系统或事物自发实现有序化的过程或行为。本文所论述的“自组织”,是指群众自发成立或选举产生的,按照一定的章程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但又无法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获得“合法身份”的非正式组织。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力自上而下的道德“他律”,很难形成个体自主与群体共治之间的良性协调,需要自组织发挥趣缘性、自治性、扁平性、灵活性等优势进行“补位”。

(一)“舆论失灵”呼唤道德舆论新生态

传统农村是在地方性限制下的熟人社会,地缘和血缘高度一致,地理空间、社会生活的边界往往是重叠而又清晰的。[7]社会空间的封闭性、人际交往的频密性,礼俗亲情的规约性等因素交织,无形中会使农民主观上产生规避道德舆论压力的行为逻辑。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主体在数量上的缺席,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民间舆论场”的驱使力,难以形成舆论放大效应。心理学研究表明:道德主体“目标—导向”行为总是围绕着满足道德需要的欲望进行的,而“自组织能帮助居民在共同体内部寻找他们所需要的资源,发展居民的合作精神,并将这种精神付诸实践”[8]。同时,自组织的章程规范及运作方式,本身就是对成员的一种潜在约束。这种约束,就自然村范围而言,往往又可以凭借血缘、亲缘,通过口头传播式的“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在组织成员和外部个体之间找到行为“道德”含量的“最大公约数”,进而重构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道德舆论的新生态。

(二)“‘面子’贬值”期待道德序参量

“面子”作为本土化的一种社会心理建构,与“命运”“人情”一起构成了“统治中国的三女神”。[9]“面子”的获得,源自道德舆论对主体行为的褒扬,也昭示着主体对“我”在他人心中价值的关注程度。在农村“熟人社会”,“面子”的增值能力往往与主体人际关系网络的数量成正比;但在“无主体熟人社会”中,自然村范围内的主体数量减少,“面子”作为“对自我价值危机感的防卫与补偿”[10]的效能就难以扩展。当下农村出现众多纠纷(如邻里、婆媳、宅基地纠纷)的深层缘由,都可以从“‘面子’贬值”的行为逻辑中得到部分解释。自组织可以将自然村范围内愈益去组织化、碎片化、原子化的个体联结成“场域”,针对主体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在反复博弈的基础上,通过主体间动力性的互动、竞争、仿效或协同,使“面子”达到最大化程度的需求满足,形成支配自然村“场域”内主体行为的道德序参量,并主导“场域”中的公共生活有序演化至自我维系状态。[11]

(三)“社会资本流散”需要道德契约化

农村“熟人社会”的有序,主要依靠人际关系网络来调控、牵制个体行为,从而达到个体理性与“集体意识”的统一。个体所拥有的“人际关系网络”,就是他的“社会资本”;在舆论、“面子”的正向激励下,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个体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12]。随着主体流动、村庄合并,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难以形成“社会资本”的有效积累,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人际关系网络承载的个体道德责任,其道德传递感召力、约束力也日渐式微;如果任由个体理性发挥,将导致集体的非理性选择,形成“公共的悲剧”。面对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形成的伦理“空场”及其引发的道德困惑与矛盾,必须建构一种契约资本型模式,即具有理性的个体必须“自组织”起来,把“送法下乡”进程中农民对法律条文的认同感和践行度逐渐提升为契机,通过自主地制定、实施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隐形的制度”[13],成功地进行监督,达到“自我料理”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的目的。

二、浙江省湖州市“道德评议会”的实践与探索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4]近年来,浙江省湖州市出现了“道德评议会”这一富于自律内涵的自组织形态,在自然村范围内依靠草根议事方式,借助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自主评议,将蕴藏在社会成员中间的道德主体意识动员起来,并形成气候,实现了“使特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价值观念和目标在大众层面上被接受并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和信念”[15]的调控目的。

(一)“能人”主导:自然人向道德人的自我完善

自组织离不开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并非意味每个个体具有同样的话语权。随着主体流动性的增强,农民的大局意识、集体意识、亲情意识有所弱化,但依靠“能人”在农村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依然具有普遍意义。湖州市各自然村的道德评议会一般由8—10名成员组成,任期一届三年,到期换届推选,成员均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办事公道、威信较高、敢说敢评、会说会评的“能人”,如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致富能手等。现任的村两委干部一般不进入“道德评议会”,但可以担任顾问。会长由成员推选产生,负责组织、研究确定评议内容并主持会议,协调各个成员的工作任务,对评议内容进行归纳汇总;成员在会长领导下分工协作,针对突出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村民的道德教育工作。

道德自我完善是道德主体性的原则。“个人是类,但是他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16]作为自组织形态的道德评议会是“能人”在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最近的类”,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实体。自组织内部的“能人”社会地位相同或类似,彼此就少戒备,心理距离很近,最容易产生互相感染;而且作为自我意志的、能动的存在,“能人”的言行直接显露于农村社会和农民大众中,在有效聚合道德情感“敬重法则”的基础上,承担道德责任,开展道德评议,率先超越了“无主体熟人社会”中的个别而上升为道德主体,成为具有具体本质规定的自为的存在。

(二)村规民约:合理预期“类契约”的乡土化

“道德评议会”作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满足的自组织形态,是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总体性社会”形态由一元主体(政府)向二元主体(政府—社会)转型的产物。罗尔斯认为:个体道德修养的完善,离不开制度的正当性。[17]在公权力资源和政府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道德评议会需要以“准法”——村规民约来延续其在时间、空间上的行动意义。湖州市各自然村成立“道德评议会”后,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了“升级”,重点在村务管理、环境保护、搬迁拆迁、违规搭建、迷信、赌博、婚丧嫁娶、铺张浪费等方面充实了条款内容;同时,由过去“镇村制定,村民遵守”转向为“道德评议会酝酿起草,村两委补充完善,村民大会听取意见,乡镇职能部门审核把关,村民签字认可”,赢得公共信任的同时也在道德主体中确立了相互承诺及合理预期的“类契约”关系。

“社会道德是民族、国家等大范围内人们的共同利益、要求和意志的抽象,它是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道德指令而存在的,只有通过群体或个体的道德活动,才能同具体的道德情境结合起来,成为具体的、生动的、现实的东西。”[18]除村规民约外,部分自然村道德评议会还编写了《道德格言》《孝德笺言》《文明民谣》《农村新语》等“乡土”读本。村规民约的秩序引导与乡土教材的潜移默化,使农民明确理解了“首创性和责任,成为有用乃至不可或缺之人”[19]在道德主体性重塑中所占有的位置。

(三)评议方式:属道德的关系性存在的对象化

齐格蒙特·鲍曼认为,道德的“原初场景”是“面对面”的领域,是“亲密社会”的领域,是“道德团体”的领域。[20]针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不文明现象等,按照简单易行、便于操作、注重效果的原则,“道德评议会”采取正面教育、现场教育等形式进行现场面对面评议。自组织是内涵角色有差别的共体,作为实体性自组织的“道德评议会”,其基本质素、构成单元是“角色”,而非个人。作为通过人们互动作用构成的行为系统,湖州市各自然村的“道德评议会”定期、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针对发生的重大事项或倾向性问题、村民思想道德状况、村两委工作开展情况、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进行集中评议;对在村民中影响较大的而道德规范又没有明确评判标准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项,则在“评议台”上进行刊登,接受村民广泛评议;每年对自然村范围内的道德模范进行评选,并结合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等进行表彰。

属道德的关系性存在,是道德主体性重塑的前提,也是现实社会关系满足主体道德需要的存在。“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21]在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属道德的关系性存在或对象性活动中,道德主体性通过“道德评议会”这一自组织“中介”的实践,遁入现实的客观关系之中,陈列于道德自律、自主的普遍的元素之中。

(四)奖惩功能:无形道德资本“存取”的有形化

道德主体性的重塑,往往展现在目的性对单纯因果序列的扬弃及反省意识对当下意欲冲动的超越中。黑尔说:“当我们赞扬或者谴责某事时,总是为了(至少是间接地为了)指导我们自己或他人在现在或将来对行为的选择。”[22]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不可能再产生费孝通先生笔下的那种“长老”式的权威,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服从的是一种法理与程序上的权威。湖州市各自然村的“道德评议会”成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们的权威来自民主、合法的程序。“道德评议会”还为每户家庭建立了道德评议档案,对评议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评议结果在“评议台”公布;村两委则将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村民申请入党、参军、低保及项目扶持时的重要参照依据。同时,部分自然村还将“人文关怀”引入道德评议活动中,通过成立扶贫帮困促进会、爱心基金会以及社会捐资等,对部分因病残、天灾造成的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和子女就学进行资助,使善的理想通过人的实践进一步转化为善的现实。

面对“‘面子’贬值”的境遇,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的个体“总是通过情景分析而具体地把握普遍规范的作用条件,为规范的引用和变通提供依据,并由此扬弃普遍规范对于自身的外在性和异己性,使行为获得自律的性质”[23]。道德评议会的奖惩功能和人文关怀,借助“存取”的形式,将无形的道德资本变成有形的道德资产,激励个体进行“善”的储存,在教育、评价、舆论等的提倡、引导中,使“集体良知”的自主性得到了确证。

三、农民道德主体性重塑的自组织范式建构

据不完全统计,湖州市934个自然村的“道德评议会”累计有效化解赡养老人、土地承包、无理上访、婆媳关系和邻里纠纷等矛盾万余件,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被农民称为身边的“实话实说”。调查数据显示,92.76%的村民“愿意”“非常愿意”“比较愿意”接受道德评议会的约束,95.74%的村民“非常在乎”“比较在乎”自己在道德评议中的得分高低,93.65%的村民认为道德评议会对整治农村社会风气“作用很大”。湖州市“道德评议会”的实践、探索,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农民道德主体性重塑的可资借鉴的“自组织”范式。

(一)建构内聚与耦合的“双重”自组织体制

个体道德主体性的重塑,可以视为一个复杂的系统。作为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最基本的生态系统单元,农民的道德主体性不是简单地文化环境外在灌输或个体道德精神内在简单扩充的结果,而是系统内外的一切要素共同参与、合作治理、自主建构的过程。自然村是一个大社会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以重塑农民的道德主体性,要纳入国家政治体制和公共管理体制之中,并服从后者的管理。从自组织的视角考察,农民习惯于将村两委视为行政序列的末端,即政府的“脚”;由此形成的自上而下的“他律”行为,往往容易使道德共同体的链接发生断裂。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农民道德主体性的重塑、整合和协调,更需要自组织载体来支撑。

从2009年开始,湖州市分三批在全市934个自然村组建“道德评议会”:2009、2010年分别完成了省、市级文明村评议会组织建设工作;2011年结合村两委换届,同时部署“道德评议会”建设工作,实现了“道德评议会”的全覆盖。所谓组织,“就是有意识调整了的两个人或更多人的行为或各种力量的系统”[24]。作为一种自组织形态,道德评议会既是依据集体行为以满足主体道德需求为特定目标的实体性的个体,又是应社会需要而存在有着内在结构的伦理实体。倡导农民道德主体性重塑的自组织范式,不是对村两委“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地位的否定,而是使村两委的宏观管理职能和乡风文明微观领域的自组织各司其职、各就其位;通过内聚与耦合的“双重”组织体制,更好地达到重塑农民道德主体性的目的。

(二)交叠制度与社会的“双重”自组织资本

按照列维纳斯的看法,他人对我来说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存在,“我把责任理解为对他人的责任”[25]。正是在对他人的责任中,自我的道德主体性得到了确证。作为制度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交叠体的“能人”,一旦成为承担道德评议功能的角色,对自然村场域内的众多“我”而言就成了道德关系中的存在——“他人”。作为村两委与道德评议会的“中介”,“能人”是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制度、规范的评判者,制度资本的渗透也离不开“能人”;同时,在自然村范围内,“能人”又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环节。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不像城市社区呈现出匿名性与非人格化的特征,“能人”的声望、权威及社会地位,可以通过人际网络对个体道德主体性的重塑产生引导与激励作用。

调查结果表明,自然村道德评议会中“能人”自身的道德典范性增强了道德教育的权威和效果。对于“您认为道德评议会成员自身做得怎么样?”这一问题,63.27%的受访者认为“很好”,32.95%的人认为“较好”,3.78%的人认为“一般”,选择“不好”和“很不好”的为0。“能人”兼具制度、社会“双重”资本的优势,还拥有政策的权威性和民间的灵活性交叠的“边缘效应”,往往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和诱导性制度变迁(自下而上)的发动者。在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留守知识青年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利用“大学生村官计划”吸引“能人”回流,通过合理的规范与引导,促使其充分发挥“正能量”,破解农民道德主体性重塑的“治理性困境”。

(三)形塑公意与博弈的“双重”自组织规范

从“规范”与道德主体性的关系来看,“规范”在社会价值取向等维度制约着道德主体性的形塑,而道德主体性则通过内化为“人格”而构成了“规范”的现实依据之一。就逻辑的层面而言,规范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总是超越于具体的个体,而道德主体性则以个体为承担者。在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如何担保普遍规范在农民道德主体性重塑过程中的实效,就涉及规范的约束性问题。康德认为,人作为自由的存在,“仅仅遵循他给自己颁布的法则”[26]。作为存在于乡土社会,介于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民间“法”(规范),村规民约超越了一般的道德规范,其以公意性为核心的“类契约”精神,对农民道德主体性的重塑具有“准强制性”;同时,村规民约重在监督规劝,落脚点在于自觉遵守而达到自律,又是“国家法”在基层落实的适用与补充。

湖州市各自然村的“道德评议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坚持内容、程序合法性,权利与义务对等,制约措施与优惠奖励,契合现实与因地制宜等原则,“文本”标准化而又不失村域特色。在借助村规民约重塑农民道德主体性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托“道德评议会”式的自组织,首先最大限度吸纳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真正显示村规民约的公意性;其次,要体现出利益的博弈,“只有通过广泛的利益博弈,村规民约才能达到折中的效果,从而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27];最后,还要注意村规民约的广度、深度,既要涵盖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要对农民道德主体性重塑的相关程序、手段进行细化,使道德评议、协调有据可依。

(四)衍化扬善与谴恶的“双重”自组织话语

作为内在于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现象,道德主体性重塑的过程显然难以略去与话语的关系。作为某一“组织群体”的话语(“书面”或“口头”),是在认识上使“组织”实践的可能性及其“边际条件”得以形成的一个媒介。在特定的“场域”内,为大众所理解并接受的“组织”道德话语得到陈述、传递而形成主体间的共鸣或冲突时,居支配地位的道德情感就发挥了作用。“在道德陈述和道德判断的层面,话语表现为描述、表达和规范的统一。”[28]道德主体性的重塑,不是通过单一的“话语”起作用;而是以成簇的方式,在负载道德情感的一系列话语链环构成的“语义场”中,通过渗入情感认同与冲突发挥作用。

在湖州市各自然村的道德评议实践中,话语的描述、表达实现了由说教式向谈心式、号召式向引导式、单向灌输式向参与互动式的转变,并统一于道德奖惩、人文关怀的规范,在日常生活的层面为农民道德主体性的重塑提供了担保。“随着生活实践的不断重复,道德话语往往进一步转换为制度化的事实。”[29]我们要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式的自组织在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的话语优势,在道德“越轨”未发生时,通过评选先进典型和人文关怀,使个体明白道德“行为的动因在于行为者,而不在于义务本身的宇宙或自然结构”[30],以抑制可能的越轨动机;在道德“越轨”发生后,通过舆论谴责引发个体内在的良心责备,使个体产生耻感,推动行为在越轨之后重新入轨,进而防范与拒斥一切可能对“人之为人”的尊严带来负面后果的动机和行为。

[1]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2012年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立项课题“群众自治视角下农村道德建设的‘湖州实践’研究”(编号12JDZT01Z)、浙江省教育厅2012年度科研项目“主体间性视域下农村道德教育的实效范式研究——以湖州为例”(编号Y201222897)、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13年度科学研究重点立项课题“农村‘无主体熟人社会’中草根NGO的道德整合功能研究”(编号XKT-13Z05)的阶段性成果。

[2]施敏锋(1984—),男,江苏武进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思政理论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email:jdshiminfeng@163.com。

[3]胡世明(1957—),男,浙江安吉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院(校)长,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中国发展报告》,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页。

[6]“无主体熟人社会”是吴重庆在费孝通“熟人社会”基础上,受贺雪峰“半熟人社会”启发而提出的旨在解释并描述空心化农村社会生活运作逻辑的自创概念。详细参见吴重庆:《从熟人社会到“无主体熟人社会”》,《读书》2011第1期。

[7]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8]M.Ross.Community Organization:Theory,Principles and Practice,Harper and Row,1973,p39.

[9]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群言出版社2010年版,第154页。

[10]Ting-Toomey S.The Challenge of Facework:Cross-Cultural and Interpersonal Issues,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4,p229.

[11]Sue Goss.Making Local Governance Work:Networks,Relationships and the Management of Change,Pal Grave,2001,pp.40—43.

[12]Aage B.Sorensen.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Practice:Essays in Honor of James S.Coleman,Greenwood Press,1993,p138.

[13]John.Rogers Commons.Institutional Economics:Its Place in Political Economy,Volume One,Transaction Publishers,1986,p76.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15]唐凯麟:《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26页。

[17]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5,p71.

[18]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19][法]西蒙娜·薇依:《扎根——人类责任宣言绪论》,徐卫翔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页。

[20][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9页。

[22]P.M.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Clarendon Press,1952,p127.

[23]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24]Chester I.Barnard.The Function of the Executiv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p8.

[25]E.Levinas.Ethics and Infinity,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1985,p95.

[26][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27]宋言奇:《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研究——以江苏为例》,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4页。

[28]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29]John Searle.Howt o Derive“ought”from“is”,The Theory of Ethics,edited by P.Foo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23.

[30]Winter G.Elements for a Social Ethic,Macmillan,1966,p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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