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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认知及其引申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颜色认知及其引申□ 李涤非在洛克提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区分之后,颜色一直就成了哲学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题材。更广泛的考察表明,这种共通性也存在于其他的范畴上。这样,以颜色和其他对象的认知科学研究就有助于我们清理一些颇有影响的哲学观点。他们据此认为基本颜色范畴并不具有一致的结构,因为其中有的成员更核心,因此构成了范畴中的“焦点”。

颜色认知及其引申

□ 李涤非

洛克提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区分之后,颜色一直就成了哲学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题材。根据已经接受的成型看法,颜色并不是自然界中独立存在的一种属性,颜色知觉除了受到物体表层的反射属性、光线的波长等因素的影响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主观因素的作用。在科学哲学中,这种主观因素一般与理论(范式)、语言或文化等关联起来,并用颜色认知的相对性来证明一些常见的论题,如不可通约性、语言相对性(萨佩尔—沃尔夫假说)和译不准原理等。尽管这些论题的提出各有原由和适用场合,但它们的一般预设是,语言或理论或范式或文化决定了其背后的形而上学或者世界的切割方式。但是认知科学的发现表明,颜色范畴的认知并非严格受语言或者文化决定的,至少在人种层次上,颜色知觉和颜色范畴化活动具有共通性。更广泛的考察表明,这种共通性也存在于其他的范畴上。这样,以颜色和其他对象的认知科学研究就有助于我们清理一些颇有影响的哲学观点。

20世纪50年代,雷依(Verne Ray)以60个美国印第安部落民族为研究对象,向他们提供一些不同的颜色样本,并要求他们对这些颜色样本加以命名。他从其研究结果得出结论认为,对光谱的颜色并不存在一个“自然的”划分方案;每一种文化所能感知到的光谱范围是相同的,但每一种文化对光谱的颜色划分方案却又是完全任意的。换句话说,所有那些在我们的文化中被称为“绿色”的光谱色,在另一种文化中完全有可能被划分成两种或更多种不同的颜色类别,而在第三种或第四种文化中又有其他的划分方案,其中还可能会出现划分方案的相互交叠情况。因此我们很容易认为颜色范畴是任意的,没有什么能驱使我们去用某种而不是其他的方式来对颜色进行范畴化活动,完全可能存在着其他的某种文化,它以与我们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对黄色这种显然不同于其他各色的颜色进行另一种划分——也就是说,我们对颜色的知觉结果,取决于并决定于我们所学习和掌握的语言。我们甚至可以设想,在世界上必然有很多这样的人,他们能够经验到他们所看到的各种不同颜色之间的显著差异,但却学会了以与我们完全不同的划分方案为基础的颜色名称。事实上,关于颜色的这种相对主义看法一度在语言学和人类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美国的一本著名的教科书上就说:“从色谱的一端到另一端连续分布着各种层次的颜色。如果让一位美国人对它进行描述,他排列出来的色彩是:红、橙、黄、绿、蓝、紫,或某种类似的颜色。无论是在色谱之中还是人类对它的知觉中,都不存在某种固有的东西促使我们以此方式对其进行划分。”[1]

多年以后,另外两位人类学家在更大的规模上对这个结论加以重新检验,结果改变了这种观点。柏林和凯伊[2]以更多的语言种类作为研究背景并以更加系统化的颜色样本作为研究手段,进行了更大规模的颜色命名研究,结果却证明了相对性假说是不成立的。在其研究中,柏林和凯伊详细制定了一套语言准则,大致有三条:术语只由一个具有始发性起源(native origin)的单词构成,如蓝绿色就不行;术语的应用不能局限于少数对象,比如金黄色;词语容易记住,而且至少对说该语言的绝大多数人来说是熟知的,如品红色就不行。他们以此来确定某一语言中构成“基本”颜色术语的颜色名称。在对98种语言进行考察后,他们发现这些语言中最多有11种基本颜色范畴:红、绿、蓝、黄、黑、白、灰、橙、紫、褐、粉红。与相对性假说不同,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各种不同的语言对各种不同的颜色的命名结果具有系统的一致性,而且这种一致性还具有颜色视觉的生理学意义。在视觉系统中,亮度信息的编码和颜色信息的编码是相互分离的两个过程。在视网膜结构中包含三种不同的感光细胞,由这三种感光细胞所产生的颜色信息被传入一个拮抗系统,该拮抗系统又在两个维度上对颜色信息进行加工、编码,其中一个维度是红—绿维度,另一个是黄—蓝维度。他们发现,所有的语言都包含两个分别指称黑色和白色的术语;假如某一个语言包含三个指称颜色的术语,那么,这第三个颜色术语所指称的颜色便是红色;假如一个语言包含四个指称颜色的术语,那么,第四个颜色术语所指称的可能是绿色或黄色;假如一个语言包含着五个指称颜色的术语,那么它必定是绿色和黄色中的另一种颜色;假如包含六个术语,那么它指称的是蓝色;假如有七个术语,便指称棕色。假如包含更多的颜色术语,那么它们所指称的便可以是紫色、粉红色、橘黄色、灰色等。这一研究表明,颜色命名并不是完全任意的和相对的,它很好地反映了我们的环境和我们的视觉系统的进化结果,正是这个进化结果使我们得以有效地利用我们周围世界中的各种相关信息。

柏林和凯伊的发现还不止于此。他们为说不同语言的人提供标准化排列的颜色片(染色的小木片),让那些人说出各种颜色的分布范围以及每种颜色中最好的样本。他们发现,尽管操不同语言的人对范围的判断不一样(但相差很小),但几乎所有人对某颜色范畴中最好的颜色样本的判断一致。他们据此认为基本颜色范畴并不具有一致的结构,因为其中有的成员更核心,因此构成了范畴中的“焦点”(foci)。[3]在他们的研究之前,有些实验表明对颜色的记忆(认知变量)是颜色命名(语言变量)的函数,由于命名具有文化上的相对性,因此人们认为认知也具有文化相对性。但柏林和凯伊更全面、细致的研究驳倒了这种看法,而Rosch[4]进一步肯定了他们的研究结论,在对几乎没有颜色词汇的Dani[5]语进行考察后发现:(1)基本颜色范畴中的核心成员比起边缘成员来说,在知觉上更显著,能更快地学习到,无论是在长期还是在短期记忆中更容易记住,即便对于没有为这些核心颜色配备名称的Dani人来说也是如此;(2)Dani语和英语对于颜色的范围命名不同,但对颜色记忆的结构相同;(3)如果我们教导Dani人基本的颜色范畴,如果按照普遍的习惯(核心成员保持不变)来部署这些范畴的结构,他们非常容易上手;但如果以别的方式(边缘成员当核心成员,比如蓝绿色当核心成员而蓝色和绿色都充当边缘成员),他们学习颜色范畴就会变得非常困难。事实上这种情况也发生在欧美文化团体中小孩子的颜色命名过程中。所有这些结果都强有力地证明,“颜色范畴化活动的认知方面和语言方面都与深层的(很可能是生理上的)因素有关,因此颜色范畴具有泛人类、物种上的普遍性。”[6]

当然,对于颜色的认知并不完全受神经活动的支配,研究人员发现,颜色的认知过程也受到文化的影响。在一个检验萨佩尔—沃尔夫假说的研究中,凯伊和坎普顿发现颜色词汇的分类能影响主体对颜色相似性的判断[7]。比如英语中包含有“绿色”和“蓝色”两个词汇,而墨西哥北部的Tarahumara语中只有一个词汇,它表示“绿色”或“蓝色”。这种语言上的差异影响了操两种不同语言的人对颜色相似性的判断,操英语的人一般倾向于夸大靠近蓝—绿边缘的颜色之间的差异,而说Tarahumara的人则不如此。凯伊和坎普顿据此认为英语语言中蕴含着一种“命名策略”(name strategy):人们依据颜色词汇对颜色进行区分。在第二试验中,他们设计一种实验操作,消除语言中的“命名策略”(name strategy),萨佩尔—沃尔夫效应也就随之消失。凯伊和坎普顿的研究可以引申出两条非常普遍的结论:语言一方面影响人们的认知和思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决定后者。

与基本范畴有关的结论和原型理论不只是适用于颜色范畴,还适用于迄今包括语言学家、人类学家在内的认知科学家所考察的全部范畴,如球赛、宴会等社会活动范畴。这种考察能进一步深化我们对上面提到的一些论题的批判。

进化促使每种生物都必须进行范畴化,即使是阿米巴虫也把它看到的东西分成食物和非食物两个范畴,认知科学表明:“范畴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有意识的推理的产物,我们范畴化是因为我们拥有我们现今所具有的大脑和身体,是因为我们以已有的方式与世界打交道……它是我们的生物学结构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8]:大脑有1000亿个神经元和100万亿个突触联结,信息通过相对较少的神经联结组从一个密集的神经元集群传达到另一个集群,在此过程中,分布在第一个神经元群上的激活模式太过庞大,不可能在相对稀少的突触联结组上一一对应地再现,因此,稀少的联结组就要对输入模式进行分组,然后映射到输出组群。获得不同的输入的神经元群提供相同的输出,就是神经的范畴化。这种神经系统的范畴化在整个大脑中都存在,直至我们意识得到的最高层的范畴。认知科学还表明,只有一小部分范畴是靠有意识的范畴化活动形成的,而大多数则是自动、无意识地形成;虽然我们经常学到新范畴,但我们不可能通过有意识的重新范畴化活动来大规模地改变我们的范畴系统,我们没有,也不可能有意识地完全控制我们的范畴化的方式,即使我们自以为在有意识地形成新范畴,但我们的无意识范畴进入了我们对可能的有意识范畴的选择。

按照莱考夫和约翰逊的观点,我们的身体和大脑不仅决定我们必须范畴化,而且决定了我们有何种范畴,决定了范畴的结构(显而易见的是,我们范畴化的对象永远是第一位的)。人体的性质影响着我们的概念系统的特殊性。我们有眼、耳、胳膊、腿等,它们以确定的方式在我们的涉身的经验中发挥作用:我们的视觉系统,具有地形(topographic maps)和方向感觉细胞,为我们概念化空间关系的能力提供了结构;我们以一定方式运动的能力,使运动在我们的概念系统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有肌肉并通过它们施力,导致我们的因果概念系统的结构:“重要的不只是我们拥有身体以及思维在某种意义上是涉身的。重要的是我们身体的特殊本性塑造了我们概念化和范畴化的可能性。”[9]这种决定性关系尤其体现在基本层次的范畴上。

假如有人问你,你现在坐在什么上面。通常的答案是“椅子”而不是“家具”或“靠背椅”;在哲学中,我们经常举的例子是“猫在草席上”,而不会具体地说“白猫”或“黑猫”,更不会说“动物”或“生物”。为什么?与颜色的范畴一样,在对具体事物的命名中,也存在占有优先地位的基本层次的范畴,它们满足认知经济性的原则(以最少的认知努力获得最大的信息)。Rosch和其他人发现[10]基本层次是:范畴成员具有相似整体知觉形式的最高范畴;一个单一意象能反映整个范畴的最高层次;人们运用相似的行为同范畴成员打交道的最高层次;主体最快识别范畴成员的层次;最常被提及的层次;小孩最先学会其名称并理解的层次;最先进入语言词汇的层次;具有最短基本词位(primary lexemes)的层次;我们的大多数知识被组织起来的层次。因此刻画基层范畴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1)感知方面。基层范畴具有相似的整体外形,人们能形成反映整个范畴的单一心理意象,并对范畴成员加以辨别。我们能想象桌子、椅子这些处于基层范畴的物体,但不能想象更上层的范畴(比如“家具”)的统一形象;我们能通过椅子和轿车的整体外形来识别它们,但不能把整体外形施于家具或运载工具以便通过外形来识别范畴成员。研究人员用更精确的实验[11]表明基层范畴取得了相似性和差异性之间的平衡:受试者被要求分别列举出梨子、桃子、葡萄等基层范畴的属性,水果这一上层范畴的属性以及凤梨等下层范畴的属性。基层范畴一般有8种共同的属性,水果这一上层范畴的属性是三个,而下层范畴的属性比基层的多,但不显著。[12]同样的结果出现在对其他范畴(如家具、衣服、音乐设施等)的测试上。

(2)功能方面。基层范畴是人们能够运用相似的行为机制与范畴成员打交道的最高层次。人们习惯性地与具体事物互动的方式与它们那些被知觉到的属性密切相关,这类互动采取神经运动(motor movements)的形式。比如要坐到椅子上,我们必须根据椅子的脚、垫、靠背等属性来调节我们一系列的身体和肌肉运动模型,出于节约生物学成本的原则,我们往往把这种模型固定下来,以便在将来遇到相同的物体时采取相似的行为模型,但我们不能把这种模型运用到上层的范畴如家具上。这一点同样得到了实验的证实:研究者发现基本层次的物体是具有相同运动程序的最高层次,例如,在对待家具时,我们很难列举出共同的运动程式,而对于办公椅和休闲椅我们大致采用相同的运动程式。

(3)言语交际方面。基层范畴往往用很短(在英语里经常是单音节的词)、简单的词表达,而且这些词起源的时间早,出现的频率相当高,也被儿童最早习得。Berlin[13]等人对植物命名的考察就发现最初被命名的对象是处于基层的植物,随着人们的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深入,命名以基层术语为基础向上层和下层扩展。

(4)知识组织方面。人类的大部分知识是在基本层次上组织起来的,这一点从(1)就可以推断出来。我们大部分人能滔滔不绝地列举“轿车”的属性,但一般人关于“运载工具”的共同属性知之甚少,而对于下层范畴(比如法拉利跑车)所知并不比对于基层范畴“轿车”所知更多。为什么我们的绝大多数知识被组织在一个层次,而且该层次正好是基本层次?Berlin[14]和Hunn[15]为说明此现象提供了一个假说:格式塔知觉——对总体的部分-整体构型的知觉——是基本层次的决定性因素。Tversky和Hemenway[16]的实验证据证实了该假说。他们发现,基本层次与其他层次的区别在于人们赋予那一层次中的范畴的属性类型,尤其是与部分相关的属性。我们关于基本层次的知识主要是围绕部分-整体的区分组织起来的,这是因为对象被分割成部分的方式决定了许多事情:第一,部分通常与功能相关,因此我们关于功能的知识往往与我们关于部分的知识相关;第二,部分决定了形状,因此决定了对象被知觉和被想象的方式;第三,我们通常是通过物体的部分来与该物体打交道,因此部分-整体的区分在决定我们用来与物体打交道的运动程式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Tversky和Hemenway还认为,我们同样也把部分-整体结构施加到事件上面,因此我们关于事件范畴的知识与我们关于物理对象范畴的知识构成方式是大致相同的,这与莱考夫和约翰逊[17]的研究结论是相互呼应的,他们也认为,事件范畴和其他抽象范畴的结构都是在物理经验领域结构上通过隐喻而建构起来的。

我们除了关于物体的基本范畴之外,还有关于行动的基本范畴,这些范畴是我们拥有习惯性的意象和运动程式的行动,如走、跳、握;我们还有基本层次的社会概念,如家庭、俱乐部等;我们还有基本层次的社会活动,如辩论;还有基本层次的情感,如喜、怒、哀、乐等。关于这些基本层次的知识构成了我们日常生活常识和科学理论体系的主要部分。基本层次说明了科学知识保持稳定的重要原因:处于基本层次的物理对象、人类行为以及关系等方面,人类所具有的范畴与世界上事物的分类之间的对应非常精确,望远镜、显微镜等各种精致的探测设备扩充了我们关于基本层次的知觉、想象和推理能力,这些仪器使我们能够大大地扩充我们的心灵范畴的范围,使之与世界上重要的差异相匹配。

虽然认知科学不否认文化等因素对人们认知活动的影响,但是其研究揭示这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泛人种的普遍性,这根源于人类具有相同的生理机制,因此设想一种与我们完全不同的世界切割方式只是十足的虚构。如果译不准原理认为不同的语言预设了不同的形而上学或者世界切割方式,那么在科学的证据面前,我们只有抛弃这种原理。

不同切割方式的“事实”证据主要来自于沃尔夫的研究,他发现霍皮语的语言中没有任何词语、文法形式、结构、表达方式来直接表示我们所谓的过去、未来或时间的持续性。他指出霍皮人没有一种像我们所持有的那种普遍的时间概念或直觉,他们对顺序、日历、前后次序没有兴趣。他们没有任何明确或隐含地描述时间的词汇,但照样可以有效地描述自己的生活世界。沃尔夫据此认为每种语言的背后都隐藏着一种“形而上学”,他宣称“语言首先是感觉经验的分类和组织,据此形成一定的世界秩序、一种世界格局,它容易为此语言所采用的符号的意义予以表达”。[18]但事实上这种研究是错误的。人类学家马拉斯基对霍皮语做了真正的长期调查研究,发现霍皮语是有时态的,还有一系列如同我们文化中存在的那类时间比喻,他们也有包括昨天、今天、明天在内以天为计时的单位,也有周、四季、年等大尺度单位[19]。因此,如果我们从语言决定形而上学这种极端的意义上来理解萨佩尔—沃尔夫假说或者语言相对性,那么这种理解也是需要抛弃的。

由于基本层次与上层、下层范畴的区分是以我们的身体(心理意象、格式塔知觉、运动程式等)为基础的,而我们人类都有相似的身体结构和运动模式,因此如果物理环境相似,我们关于基本层次就具有大致相同的知识构成。因此,如果我们持一种极端的不可通约性立场,认为不同的范式或者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评判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那么这种立场也不可取。而且自库恩提出不可通约性这个概念后,大多数相关的讨论[20]已经表明科学哲学中激进的不可通约性是被夸大了。尽管相争的科学理论可能具有差异很大的概念框架,但它们之间在概念、语言和证据上的充分交叠为合理的评价提供了基石;而且在库恩的后期著作中,不可通约性不再充当挡在理论比较上不可克服的绊脚石,而只是用于表明翻译或交流的困难性。[21]

【注释】

[1]Gleason,H.A.(1961),An Introduction to Descriptive Linguistics,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p.4.

[2]Berlin,B.& Kay,P.(1969),Basic Color Terms:Their Universality and Evolution,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3]尔后Rosch发现范畴中的“焦点”在范畴化活动中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就用原型(prototype)这个概念取代它,原型就是一类范畴中最典型的成员,它作为一种认知参考点而在范畴结构中充当范畴推理的基础,因此范畴化活动不是任意的。当然,不同地方的人由于环境间的差异而对典型的选择可能不同,比如在我们这里的鸟类中麻雀可以说是典型,但在南极洲可能充当原型的是企鹅。

[4]Heider,E.R.(1971),“Focal Color Area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lor Names”,Developmental Psychology(4),pp.447-455;Heider,E.R.(1972),“Universals in Color Naming and Memory”,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93),pp.10-20.

[5]新几内亚(New Guinea)的一个部落,只有两个基本的颜色术语,大致相当于“黑”和“白”,Rosch认为应该翻译为“白—暖”和“黑—冷”色。

[6]Varela,J.F.& Thompson,E.& Rosch,E.(1997),The Embodied Mind:Cognitive Science and Human Experience,pp.169-170.

[7]Kay,P.& Kempton,W.(1984),“What is the Sapir-Whorf hypothesis?”AmericanAnthropologist 86,pp.65-79.

[8]Lakoff,G.& Johnson,M.(1999),Philosophy in the Flesh: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p.18.

[9]Lakoff,G.& Johnson,M.(1999),Philosophy in the Flesh: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p.19.

[10]Rosch,E.& Mervis,C.& Gray,W.& Johnson,D.& Boyes-Braem,P.(1976),“Basic Objects in Natural Categories”,Cognitive Psychology(8),pp.382-439.

[11]Rosch,E.& Mervis,C.& Gray,W.& Johnson,D.& Boyes-Braem,P.(1976),Basic Objects in Natural Categories,pp.382-439.

[12]多但不一定更好。如果用基层范畴的知识就能应付一般的环境,那么出于认知经济的考虑,我们的知识到达这一层就够了。更多的认识,如果用不着的话,就会浪费过多的生物学资源。

[13]Berlin,B.(1972),“Speculations on the Growth of Ethnobotanical Nomenclature”,Language in Society(1),pp.51-86.

[14]Berlin,B.& Breedlove,D.E.& Raven,P.H.(1974),Principles of TzeltalPlant Classification,New York:Academic.

[15]Hunn,E.S.(1977),Tzeltal Folk Zoology:The Classification of Discontinuities inNature,New York:Academic.

[16]Tversky,B.& Hemenway,K.(1984),“Objects,Parts,and Categories”,Journal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General(113),pp.169-193.

[17]Lakoff,G.& Johnson,M.(1980),Metaphors We Live By,and Lakoff,G.& Johnson,M.(1999),Philosophy in the Flesh: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

[18]Whorf,B.L.(1956),Language Thought and Reality,Cambridge:MIT Press,p.55.

[19]马拉斯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译自霍皮语的句子,英文原句为:“Then indeed,the following day,quite early in the morning at the hour when people pray to the sun,around that time then he woke up the girl again”(Malotki,E.(1983),Hopi Time,A Linguistic Analysis of Temporal Concepts in the Hopi Language,Berlin:Mouton,p.1.),翻译成中文即:事实上,第二天大清早正当人们向太阳祈祷的时候,他竟然又一次唤醒了那个女孩。

[20]如Laudan,L.(1984),Science and Value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21]Kuhn,T.(1993),“Afterwards”,in P.Horwich(ED.),World Changes:Thomas Kuhn and the Nature of Science(pp.311-341),Cambridge,MA: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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