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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延后对一方当事人有利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5月10日,某机床厂向某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出售A型机床5台,单价45万元,同意请于5月底前回复。”贸易公司遂将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案情介绍】2015年5月10日,某机床厂向某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出售A型机床5台,单价45万元,同意请于5月底前回复。”贸易公司5月20日回复:“电悉,型号、数量合适,价格40万元即可接受。”半月后,机床价格暴涨,贸易公司又于6月15日去电:“接受你5月10日电,可即时发货。”机床厂对此电文不予理会,却将5台机床以单价50万元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贸易公司遂将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尚不成立,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请求。

【以案释法】本案中,机床厂向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后,贸易公司的两次回复都不构成承诺。第一次回复的价格与要约不同,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第二次回复超出了有效期,要约已经失效。两次回复的实质都是向机床厂发出新的要约,只有机床厂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上。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应负的义务,将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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