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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避免浪费资源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违约责任即合同一方或双方因过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责任而侵犯了另一方权利时所应负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则合同对双方难以形成法律约束力,难以确保合同圆满地履行,发生争执也难以解决。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合同也应当包括这些内容,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比较复杂,合同中的内容往往并不全部出现在狭义的合同文本中,如有些内容反映在工程量表中,有些内容反映在当事人约定采用的质量标准中。

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对于具体种类的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商,不仅需要工程承包企业的营业执照(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还要有与该工程的专业类别、规模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适用的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如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例如,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属于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3)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许多合同是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这类合同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能是实物(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行为(如工程承包、委托)、服务性工作(如劳务、加工)、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如工程承包合同,其标的是完成工程项目。标的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无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也无法履行。

合同标的是合同最本质的特征,合同通常是按照标的物分类的。

3.数量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没有数量或数量的规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多少、合同是否完全履行都无法确定。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标的物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劳务酬金也是如此。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价款或者报酬在勘察、设计合同中表现为勘察、设计费,在监理合同中体现为监理费,在施工合同中则体现为工程款。

6.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合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即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结束的时间。履行地点是指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如以承包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其履行地点是工程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所在地。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的,离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经济活动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合同应非常具体地规定合同期限和履行地点。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一方或双方因过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责任而侵犯了另一方权利时所应负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则合同对双方难以形成法律约束力,难以确保合同圆满地履行,发生争执也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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