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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明确合同的主体资格和约定好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条款,有利于履行合同和处理履约中的相关事宜。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此外,合同尾部还有印就“卖方”和“买方”字样的栏目,专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或加盖公章。凡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一般视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

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明确合同的主体资格和约定好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条款,有利于履行合同和处理履约中的相关事宜。

一、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约定义务的人。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明确合同主体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条款,约定好此项条款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约定的货物并提交有关的单证,买方则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当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各自义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彼此相互通知的义务,以便相互配合,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及时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订立后,如出现合同当事人拒不履约或违约情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则被损害方的当事人有权采取各种救济措施,来追究违约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在合同当事人条款中列明当事人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以及联系办法,以便各合同当事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和解决合同争议。

(三)有利于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列明合同当事人名称的同时,还应详细、准确地列明其地址。这一点,对法律的适用很重要,应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对为了逃避法律管辖的某些资信差的不法商人,更应注意。首先,不要将A国商人看成是B国商人;其次,如果当事人有几个营业地,最好在合同中都列明其详细、具体的地址;最后,还应注意当事人是否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以明确该公约是否适用于合同。

综上所述,足见约定好合同当事人条款、明确合同的主体资格并详细具体列明各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条款通常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即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它们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资产,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

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许多社会经济组织或大公司都备有自己拟就的标准合同格式,在合同的开头部位,都有印就的“卖方”和“买方”字样的栏目,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载明各自公司机构的具体名称。此外,合同尾部还有印就“卖方”和“买方”字样的栏目,专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或加盖公章。凡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一般视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相距遥远。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相互联系及顺利办理货物交接与货款结算等事项,需要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各当事人所在地的详细住址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内容。

三、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履行,在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表述必须准确无误

合同中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不论用中文或外文表述,都应当明确、具体,列出全名,不能用简写或缩写的办法,更不能漏写或错写,以免造成履约困难、引起误解或产生不良后果。

(三)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细

为便于履行合同,必须正确、详细地载明各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等项内容,以利于各当事人之间及时保持业务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此项规定表明,确定当事人营业地的标准,采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若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且都与合同有关系,则采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并且该营业地具有发出报价、接受报价、交货、付款的能力。营业地如有变动,应以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为准。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营业地,是指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是主营业所,也不一定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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