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的条款或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分歧或纠纷。所以,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客运公司在向王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的条款或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分歧或纠纷。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解决,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二是涉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在当事人发生的意见分歧和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合同用语的理解不同发生争议,甚至引起仲裁或诉讼,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了正确地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保险纠纷,必须确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我国在保险实务中,确立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来就只具有唯一的一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按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例如,暴风、地震、泥石流等,这些字句都有非常明确特定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即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因此,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且保险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有些专业性的术语不是一般人能够完全理解的。所以,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我国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4.专业解释的原则

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 “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 “暴雨”。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4种形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

协商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自行解决争议,保证合同履行。这种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省时省力,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 (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参与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与平等自愿原则。只有依法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立或调解后又反悔,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

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是一种自愿性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订有仲裁协议的条件下,发生争议时应通过仲裁解决,除非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双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

(四)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一种方式。保险合同的诉讼是指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由法院进行裁判。人民法院具有宪法授予的审判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的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王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司机在不应停车的地方停车,王某下车后横穿公路时被汽车冲撞身故。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王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应当承担赔偿王某损失的责任。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按照 《保险法》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导致客车公司赔偿王某家属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双方在对相关条款的解释上有争议。《保险法》中规定的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为在有争议时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提供了一种原则,但该解释原则不能排除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或方法,不能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如果保险条款的含义清楚、意图明确,只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解错误而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就应该按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解释。

在本案例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的含义是很明确的:由于保险车辆自身发生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直接的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死亡是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直接撞击造成的,尽管客车司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大客车本身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客运公司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启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的争议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对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 《保险法》充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定了 “不利解释”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实际中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不能一有争议即照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