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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风险分摊机制尚未建立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2.2 创新企业风险分摊机制尚未建立创新企业风险分摊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是相一致的。目前,我国创新企业风险分摊机制的构建现状比较差强人意。

7.2.2 创新企业风险分摊机制尚未建立

创新企业风险分摊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是相一致的。对于一般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学认为其分摊风险的机制主要有两种:保险机制和市场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保险机制是指私人保险市场,而非由政府兴办的社会保险系统;而市场机制则是由通过把一定数量的风险水平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主体那里通过所有权的分散化变动,转而由许多不确定但又不断更替着的所有者主体来承担。这样一来,每一个所有权承担的风险,相应来说就大大降低了。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已臻成熟的欧美发达工业化国家,主要是指层次丰富、运行规范的资本市场及其体系。然而,创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时所涉及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是明显区别于一般投资风险的。由于创新企业的技术风险水平非常高,而且技术创新投资的溢出效益会导致民间资本投资于R&D的供给不充足,在分摊创新企业进行率先创新活动中涉及的技术风险的时候,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肯定难奏效的。

鉴于此,首先在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德国和法国,亚洲的日本等国开始出现政府干预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企业的原始投资者风险分摊机制,这种风险分摊机制有如下内容:

(1)建立明确而有效的R&D社会分工体系,然后以此分工体系为基础,按风险承担能力来安排创新的技术阶段、技术环节和技术攻关任务给不同的创新主体。在这个分工体系中,政府往往作为风险承受力最强的主体,承担最具风险但同时又往往能引伸出应用性次级创新成果的项目;同时政府也要为民间资本介入技术创新提供支持系统和搭建操作平台,以期能分摊创新企业不易处置的风险;最后政府往往动用公共资源为创新企业系统风险的降低而提供支持。除政府机构之外,一些公共科研机构和现代教育机构也要在这种风险分摊中承担“角色”。它们承担的角色有点类似于“中介”机构,在接受技术创新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义务中,分摊了技术创新过程必然要涉及的部分风险。创新企业则以其分散化和社会化的资本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去承担分摊风险的最基层、最微观的任务。创新企业通过把其创新的资源的所有权虚拟化,而使企业所有者的风险处在由更多不确定的个体、在不确定时刻循环运动的状态,使创新企业的风险在这种“击鼓传花”效应中被分散了。

(2)创新企业的衍生机制也具有分摊风险的功效。从目前国际上创新企业生成方式的发展潮流来看,通过衍生的办法和方式去刺激创新企业的产生,具有较低的风险成本,从而使创新企业的衍生机制成为一种风险分摊机制。创新企业衍生机制有两个重要环节:一是要培养大量“孵化器”,孵化器一般由中立的科研机构和公共的科技开发机构如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攻关小组等,包括由高新技术园区来充当。其功能是完成创新产品在大批量生产或者至少在中试以前的所有创新步骤,把记录这些步骤的半成品的“技术产品”,作为对创新企业的投资或股权投资,通过粘合货币形式存在的风险资本的加盟而组成创新企业。由于产权的分割或分散,与创新产权的产生有关的风险也被分散化了。当然,与风险相对称的收益也应该被对称性地分割开,否则就会产生“外部性”,并导致“孵化器”发育的激励机制被破坏的情况发生。

(3)创新企业原始所有者和风险投资家的原始投资形成的股权有一个串场化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家的原始投资能否在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之前顺利而有效地退出,是风险投资的风险分摊机制的重要而关键的环节。目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在其主板资本市场之外开设第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 market),其用意就是要为风险资本的运作提供一个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就是风险分摊机制。市场化退出的环节之所以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因为创新企业在运作项目时所固有的高风险,使资本的介入和退出构成的循环被圈定在一个较狭小的范围内进行。若要使这种循环的外延不断有所拓展,则必须保证风险资本的供给,保持风险资本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性是降低其固有风险的一个极佳的途径。较好的资本流动性,有赖于风险资本的退出行为较顺利,而只有在一个较有规模的专业化资本市场上,退出行为才能顺利进行。即不牺牲资本价值的前提下保持其高换手率

目前,我国创新企业风险分摊机制的构建现状比较差强人意。这主要表现在:

(1)我国R&D社会分工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我国政府投入的R&D经费占全国R&D经费的比重高于美国,但其投入的重要部门不是高等院校、工业企业,而是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而且,我国这些直接受到政府财政资助的科研工作又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基础研究最为薄弱。这样一来,就没有体现出按风险承受能力来分配创新资源使用、来进行创新分工的原则,因而也就无法享受创新分工带来的分摊创新风险、扩大风险投资效率的好处。

由于R&D分工体系上差异,美国企业是国家R&D的主要执行者,同时又是风险分摊的受益者;中国创新企业则在R&D分工体系中,还享受不到应有的地位和好处。企业研究与开发应具有的应用研究、实验发展和成果应用为特征的性质,被大学和科研机构代替。很显然,中国创新企业要建立自己的有竞争力的R&D机构,并成为R&D的最主要执行者和成果占有者、使用者,不仅需要自己的努力,而且要依靠整个R&D分工体系的转型。

(2)目前我国创新企业的衍生机制尚不完善。虽然目前同国际以科技成果为基础兴办企业是衍生型创新企业产生的主要方式,但是我国以这种方式创办的创新型企业,却由于自主创新能力较弱而仅仅依托于创业时的技术经营,缺乏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这样,就导致了衍生型创新企业从整体上的发展滞后局面。衍生型企业模式发展的滞后,又反过来影响了创新企业的风险分摊机制的建立。

(3)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摊机制缺位,加之拟议中的第二板市场(企业板市场)出于外部和内部原因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地影响了风险投资事业和创新企业的发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和创新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无法享有市场化退出的效率与便利,也就无法获取由此而导致的利益,进而减低了风险投资的激励。即使第二板市场能够尽快出台,市场建设的道路仍然很漫长,市场有效性仍有待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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