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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弊端

时间:2022-07-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江苏省溧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梁国才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结算是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的最终环节,是“阳光操作”的真实体现。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采管科无法及时掌握这些,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因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模式具备条件。

江苏省溧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梁国才

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结算是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的最终环节,是“阳光操作”的真实体现。因此,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遵循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为避免多种渠道支付采购资金的弊端,应采用所有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通过专户一个口子统一支付,实行“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模式。

一、溧水县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就溧水县而言,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财政支付;二是单位自付。通过财政支付的,对于一般货物类的采购资金要求供应商提供签有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章的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联(含验收单)和加盖采购人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留存在采购人处入账),一般在采购活动结束,货物验收合格后两周内,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采管科)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款。对于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和加油费用,由定点供应商提供费用清单和发票,由采管科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付款。这种付款方式,因其保障性强和及时性深受供应商的欢迎。单位自付款方式,采购人凭签有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章的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联和货物发票原件付款。对于办公用纸,由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由于自付款的自主权在采购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监管到,采购人往往倚着强势地位,以资金紧张或资金没有到位等为由不履行合同规定,拖延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有的甚至一拖再拖引发了供应商准备动用法律程序解决的现象。采购中心一般根据采购资金的来源区分为财政付款还是单位自付款,属预算资金的判断为财政付款,属自筹资金的判断为单位自付款。

二、多渠道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模式的弊端

1.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所谓预算是指对将来拟采购货物的资金安排。政府采购应当有预算资金作保障,没有预算资金就不应有政府采购,空手套白狼不是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仅仅是对供应商一方的要求,而是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统一规定。

2.手续繁琐,容易出错

由于采购人往往在采购申请表中没有注明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中心分不清付款渠道,供应商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财政付款所需资料必须齐全,且由供应商送达,势必使得供应商在采购人、采购中心、采管科之间来回跑,少了一道手续便拿不到货款,还易出现资料丢失,在哪一环节互相推诿的现象。

3.容易发生重复付款的现象

由于有些采购人对付款方式不清或重视不够,往往给了不守规矩的供应商可乘之机,出现了凭发票复印件请财政付款和凭发票原件再向采购人要款的两头套现的情况,造成了采购资金的损失。

4.控制不了采购人不按采购结果付款的现象

一般采购单位采购经办人不是财务人员,而财务入账凭的是发票和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及采购合同,实际的成交结果单位财务人员不知道,往往出现了采购经办人与供应商协商更改了成交结果,或改型号或改配置,成交金额亦随之改动,如果是自付款,支付的不一定是采购机构采购结果的款项。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采管科无法及时掌握这些,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5.容易引起重复报账的违法行为

由财政支付了采购资金,只有采购单位财务人员与财政部门对账时才能知道,而且还只有他们清楚,采购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不甚了解。现行的两种付款方式,容易引起采购单位法制意识不强的财务人员凭发票复印件由财政付款后,再凭发票原件回单位请领导审批后再次报销的违法行为。

6.挫伤了供应商的积极性

政府采购的优势在于规模采购,所购货物的价格一般低于市场平均价,对供应商而言,做的是薄利多销,如果货款不能及时到位,延长了资金的周转周期,势必增加了供应商的成本,损失了他们的合法利益,挫伤了他们再度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7.给政府采购带来了不良影响

政府采购是受法律保护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中处于供货商和采购人的中间位置,维护的是双方的利益。无论是供应商不能及时供货还是采购人不能及时付款,都会产生对政府采购机构的意见,从而给政府采购带来了不良影响。

8.不利于监管部门事前监督

政府采购的监管包括对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各种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管应重在事前。目前,随着《政府采购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对政府采购须事先审批且通过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都能自觉接受,但对单位自付款方式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不良行为,监管部门无法事前控制。

三、改革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模式的建议

针对目前溧水县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模式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全县所有政府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集中管理,通过专户一个口子统一支付,实行“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模式。

从2010年开始溧水县政府采购实行了“管采分离”改革,相比而言加大了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撤销了资金结算账户,所有的预算资金都在财政部门,各单位所有的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已开设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分采购资金已通过该专户支付。因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模式具备条件。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由专户负责采购资金的统一结算和直接拨付工作。采购结束(验收合格)需要支付资金时,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并附采购合同副本、采购人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原件留存在采购人处)等资料,向财政采管科提出支付申请。采管科对申请及附件进行审核,手续齐全,资金到位,通知专户付款。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当年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与上述资金配套的其他资金,由专户统一办理资金集中、支付和结算。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单位配套的其他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在采购中心操作确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或由财政在非税收入专户中划转。坚持资金落实到位后,通知供应商供货。定点供应的采购项目照此办法定期结算。

实行政府采购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支付,有利于还政府采购一个清爽的环境,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人及政府采购资金的事前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有利于切实维护供、采双方的权益,从而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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